第十一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条文解读

本条将原规定的“由业主大会履行的职责”改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这是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全面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充分体现。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