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还款责任?
现实困惑
杨先生经营一家电器经销店,由于店面无人看管,杨先生经常委托朋友苏某到指定进货点进货。2013年10月中旬,苏某再次来到指定厂商鸿基电器帮杨先生批发电器。苏某在仓库查货时,无意中发现一种防水暖风机很实用,批发价格也很便宜,供暖之前的一个月应该销量不错,于是苏某批发了20台暖风机。由于所带货款不够,苏某就以杨先生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协议。后鸿基商贸老板联系杨先生,协商还款事宜,杨先生提出并不知晓借款的事,拒绝承担这笔货款。那么,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苏某无权代理导致的额外订货款?
律师答疑
案例中苏某擅自订购暖风机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是狭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表现,且杨先生并未对苏某的越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苏某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未得到杨先生的追认,就不能对杨先生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还款责任就应该由苏某承担。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解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基于保护交易对方权益,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可以通过行使追认权而使无权代理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归于无效了,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