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的,如何处理?

现实困惑

某商贸公司与某培训公司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商贸公司借款150万元人民币给培训公司,用作培训公司的二期扩建基础资金,借款期限为2年,利息支付方式为:合同到期后由培训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利息。后商贸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150万元一次性给付。2014年6月,借款期限届满,培训公司以二期扩建导致公司亏损为由,一再拖延还款。商贸公司只好一纸诉状将培训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培训公司返还其借款本金和利息。不料,该借款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那么,借款事宜该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无效合同是自始、当然无效的。一旦被宣告无效,它的效力就要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所以无效合同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而使它有效。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首先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用来判断合同无效。商贸公司和培训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务院1998年6月30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非法“拆借资金”,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规而导致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培训公司基于无效合同而占有商贸公司150万元,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而占用资金的培训公司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

法条连接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解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我国对待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利益一般有四种做法: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以过错为条件。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收归国库所有、返还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