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法庭人员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庭多数在农村地区,因为案件较为烦琐的缘故,同时专业程度有限,导致审判力量薄弱,给基层审判工作和民事调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一、职业素养不高

部分地区的农村群众,对于人民法庭并不信任,有时候宁可选择私下解决,也不愿到人民法庭解决。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导致形象不佳,地位不高。

人民法庭的初衷,是为了方便乡镇农村的群众进行诉讼,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服务,这就要求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必须有这样的特点:有经验、有耐心、素质好、了解农村。

但事实上,部分人民法庭的人员任用,多数是刚刚进入司法系统的新人,庭长是从本院庭室中提拔的比较年轻的审判员,干警是新进的大学生或部队转业军人。他们对当地的风土民情了解不够,工作时不免照本宣科,缺少对当地文化的尊重,自然不能得到群众的满意。还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因为感到人民法庭的工作繁杂、辛苦,所以不能投入工作。

二、人民法庭管理存在一定混乱

人民法庭管理存在一定混乱,也造成了工作难以开展。近年来,不少群众都产生了这样的心理:人民法庭人员较少,同时他们所受理的都是简易案件,认为自己的案件都是大事,并想当然的认为法院是人民法庭的上级,不如直接到法院起诉。甚至部分地区,出现了人民法庭“赔钱办案”的现象。

想要解决这类问题,人民法庭必须与上级人民法院沟通,在当地开展丰富的普法教育的同时,尽可能给予人民法庭足够的权限。引导公众在人民法庭进行相关诉讼,让人民法庭发挥作用,这样才能避免人民法庭门可罗雀,而上级法院工作量过大的问题。

三、基础设施过差

很多人民法庭存在基础设施差、办案经费紧张等问题,甚至不少人民法庭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办公地点往往集办公、住宿于一体。有些人民法庭的房屋已明显老化甚至成为危房,不能正常使用。这种形象,自然给群众带来了负面印象,导致群众不愿前来诉讼。因此,提升人民法庭的设施条件,是提升人民法庭地位的迫切需求。

四、经济待遇不高

人民法庭交通不便,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很多人民法庭干警的经济待遇较差,大多数干警家都在市内,家庭无法照顾,后顾之忧不能解决,因此工作积极性不高。

上述四个问题,导致了人民法庭出现审、执难分离的情形,甚至出现了“一人办案”的情形,开庭、合议、送达时间的随意性大,审判程序混乱,不符合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案件质量没有保证。质量没有保证,群众不满意,不再信任人民法庭,导致人民法庭的影响力进一步下降,形成恶性循环。甚至在部分地区,因为审、执难分离,权力高度集中,缺乏监督,爆出了徇私舞弊的事件。

本节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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