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农业组织的破产

第166条 参加农业组织破产案件的人

在审理农业组织债务人破产案件时,国家农业和粮食管理机关同本法第24条所指的人一同为参加农业组织破产案件的人。

第167条 农业组织债务人破产申请应当附具的文件

除本法第28条所指的文件之外,农业组织债务人破产申请应当附具包含下列信息的文件:

农业组织债务人的财产组成及其价值;

相应的农业季节结束后债务人可能取得的收入的数额。

本条第1部分所指的文件也应当附具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税务机关或其国家机关的申请或者检察官申请的答辩中。

第168条 对农业组织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分析

在对农业组织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时,应当考虑到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和对天气气候条件和其他农业生产条件的依赖,以及用相应的农业季节结束后农业组织债务人可能取得的收入清偿债务的可能性。

第169条 农业组织债务人财产的变卖

各破产程序当中农业组织债务人财产的变卖按照本法第127、128和130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须同时考虑本条规定的特别做法。

在变卖启动了重整的农业组织债务人用于农产品生产目的的不动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同地区的农业组织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农业组织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农业组织所拥有的土地的权利依照关于土地保护和利用的法律终止。

农业组织债务人财产组成当中的不动产以及对不动产的财产权利,只能通过竞标出售。

竞标的强制性条件为农业组织债务人的不动产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用途不能改变。

第170条 农业组织债务人挽救的特别做法

农业组织债务人挽救计划在有国家农业和粮食管理机关参加的债权人会议上审议。

农业组织债务人的挽救的实施期限不得少于农产品生产并考虑销售的完整周期。农业组织债务人的挽救的期限不得超过本法第125条第2、3部分规定的期限一年。

经济法院可以实施农业组织债务人的挽救,而不管债权人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及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的决定,只要经济法院能够确定债务人具有清偿债务及履行由劳动关系及与之有关的关系产生的义务的可能性,包括用相应的农业季节结束后债务人可能取得的收入清偿债务的可能性。

如果在本条第2部分规定的农业组织债务人挽救期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由于自然灾害、瘟疫和其他恶劣的气候天气条件发生恶化,挽救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两年。

对于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依照关于重组亏损的农业组织的法律进行重组的农业组织,挽救的最大期限依照本法第125条第2部分确定。

根据管理人或任一债权人的申请,农业组织债务人挽救可以由经济法院提前终止,如果农业组织债务人继续经营不再可能或者没有理由。

提前终止农业组织债务人挽救导致经济法院作出关于启动破产清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