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俄罗斯经济法规选编
- 罗利伟编译
- 760字
- 2020-08-29 02:35:00
第十二章 城市支柱型及比照此类的组织的破产
第163条 城市支柱型及比照此类的组织的破产案件的审理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城市支柱型及比照此类的组织。
在审理城市支柱型及比照此类的组织的破产案件时,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以及本法第24条所指的其他人为参加破产案件的人。
债务人应当向经济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法人为城市支柱型组织或者有相应的职工人数。
第164条 在城市支柱型及比照此类的组织的挽救程序中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和债权人债权的受偿
以被授权机构所代表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或其行政区域单位有权在城市支柱型及比照此类的组织的挽救结束前的任何时候向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使债权人的债权消灭。
债权清偿按本法第141条规定的顺位进行。
在依照本条第1、2部分清偿债务人金钱债务以及由劳动关系及与之相关的关系产生的义务的情况下,破产案件程序应当终止。
第165条 破产清算程序中城市支柱型及比照此类的组织的企业和其他财产的变卖
城市支柱型及比照此类的组织的破产清算计划可以规定通过竞标或拍卖出售企业。
在主管城市支柱型及比照此类的组织的,或城市支柱型及比照此类的组织所归属的,且参加破产案件的国家机关请求的情况下,企业的出售应当以竞标的方式进行。
竞标的强制性条件为:
保留到出售日为止在岗的企业职工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工作岗位;
在企业基本业务改变的情况下,由买方出资进行转岗培训或安置到出售日为止在岗的企业职工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竞标的其他条件只能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设置。
如果本条第2部分所指的请求没有提出,或者企业没有以竞标的方式出售,企业应当在拍卖会上出售。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出售作为债务人的城市支柱型及比照此类的组织的财产时,管理人在最初几次拍卖中应当将企业作为整体出售。
如果城市支柱型及比照此类的组织的财产没有依照本条第6部分售出,则其出售依照本法第127、128和130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