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俄罗斯经济法规选编
- 罗利伟编译
- 2876字
- 2020-08-29 02:35:00
第十章 和解协议
第152条 和解协议的一般规定
和解协议可以自经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时起在第一和第二顺位的债权受偿后订立,但不得早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重整债权人方面订立和解协议的决定由债权人会议作出。
债权人会议关于订立和解协议的决定依照本法第57条第2、3部分作出,如果全体由债务人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投票赞成,即为通过。
订立和解协议的决定,在法人债务人方面由管理人作出,在个体经营者债务人方面由个体经营者债务人或管理人作出。
承担和解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也可参加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须经经济法院批准。
批准和解协议时,经济法院作出裁定,并依据本法第51条终止破产案件程序。
终止破产案件程序和批准和解协议的裁定,关系人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和解协议自经济法院批准之日起生效,对债务人、重整债权人和参加和解协议的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关系人不得单方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和解协议。
对于破产案件中没有申请确认债权且至作出订立和解协议决定的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没有取得重整债权人地位的债权人,和解协议的条件没有约束力。
如果债权人会议作出了订立和解协议的决定,但管理人拒绝以债务人名义签署该协议,对管理人的拒绝行为可以按本法规定的程序向经济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也有权提议审议停止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职务的问题。
破产案件管理人不得签署条件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和解协议。
破产案件中的和解协议应当是现实可执行的,应当包含排除多种理解和解释的规定,包含重整债权人认同的债务人义务履行方式以及履行的数量、程序和期限。和解协议的条件应当是对每一个具体的债权人及其债权都清晰规定的。
经济法院无权变更在债权人会议上订立并提交经济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的内容。
第153条 和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和解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
和解协议可以规定下列条件:
对债务人的义务延期及(或)分期履行;
债务人转让请求权;
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义务;
债务划转;
依照本条第4部分的规定债权转换成股权;
以不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其他方法清偿债务。
和解协议应当包含关于履行债务人债务的数额、程序和期限的信息及(或)以通过支付补偿金替代义务履行、债务替换、债务放弃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终止债务的信息。
和解协议可以规定开放式股份公司债务人的股东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属于其所有的该股份公司的股票向重组债权人转让以清偿债务人对重组债权人的债务。
和解协议对没有参加和解协议订立问题表决的或投票反对和解协议订立的重整债权人的条件不得差于对同一顺位的投票赞成和解协议订立的重整债权人的条件。
管理人以法人债务人的名义签署和解协议,以个体经营者债务人的名义和解协议由个体经营者及管理人签署。以重整债权人的名义和解协议由债权人会议授权的人签署。
如果有第三人参加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也由第三人或其代表签署。
第154条 经济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批准
管理人应当自订立和解协议的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向经济法院提交批准和解协议的申请。
批准和解协议的申请应当附具:
和解协议文本;
作出订立和解协议决定的债权人会议的纪要;
全体重整债权人名单,包含每一个债权人的姓名(名称)、常住地(暂住地)或所在地、银行账户信息以及债权数额;
证明第一和第二顺位的债权已经受偿的文件;
没有参加和解协议订立问题表决的或投票反对和解协议订立的重整债权人的书面异议。
经济法院应当将审理批准和解协议申请的日期通知关系人,在本法第153条第7部分规定的情形下还应通知第三人。得到通知的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
第155条 和解协议批准的后果
和解协议的批准为破产案件程序终止的依据。
和解协议的批准为依照本法第87条中止清偿的后果终止的依据。
如果经济法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批准了和解协议,则经济法院关于启动破产清算的决定不应当执行。
经济法院批准和解协议之日起管理人的职权终止,但法人债务人的管理人在债务人新的负责人依照本法第79条第2部分的规定委任(选出)以前继续履行债务人负责人职责的除外。
经济法院批准和解协议之时起,债务人开始依照和解协议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156条 拒绝批准和解协议
如果第一和第二顺位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经济法院拒绝批准和解协议。
经济法院还有权在下列情形下拒绝批准和解协议:
订立和解协议的程序没有得到遵守;
和解协议的形式不合格;
和解协议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和解协议的条件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相抵触。
经济法院拒绝批准和解协议的,应当作出裁定。
关系人对经济法院拒绝批准和解协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第157条 拒绝批准和解协议的后果
在经济法院作出拒绝批准和解协议的裁定的情况下,和解协议视为没有订立。
经济法院作出拒绝批准和解协议的裁定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新的和解协议。
第158条 和解协议的无效
和解协议可以根据债务人、债权人、国家机关的申请及(或)检察官的抗诉由经济法院认定无效,如果:
和解协议规定对一些债权人的优惠条件或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可能导致债务人重新破产;
和解协议包含有法律规定交易无效的理由。
和解协议可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为认定交易无效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被认定无效。
和解协议无效为破产案件程序恢复的依据。经济法院作出关于破产案件程序恢复的裁定。
关系人对经济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程序恢复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在和解协议无效的情况下,规定了延期及(或)分期支付或数额减让的债权,在其未受偿部分恢复原状。
和解协议无效不导致债权人向债务人返还债权人在和解协议订立之前的受偿。
本条未作调整的和解协议无效的后果,适用法律关于交易无效的后果的规定。
依照和解协议的条件已经受偿的债权,认定为已经消灭。
规定了对一些债权人的优惠条件或损害其他债务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和解协议,债权已依照该和解协议的条件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其所取得的受偿。
在和解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关于破产案件程序恢复的通知应当由管理人依照本法第21条在媒体出版物和破产信息统一国家登记簿进行公告。
第159条 和解协议的解除
由经济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不得根据个别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商一致解除。
和解协议根据经济法院的决定对于个别债权人解除,不导致对于其余债权人解除的后果。
在债务人对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债权不履行和解协议条件的情况下,和解协议可根据经济法院的决定解除。在此情况下适用本法第158条的规定。
与和解协议的解除有关的问题由作出批准和解协议的裁定的经济法院审理。
第160条 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
订立了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数额范围内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
债务人不履行破产案件的和解协议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向债务人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但不导致和解协议的解除。债权人有权按诉讼规则向债务人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
在破产案件程序恢复的情况下,被和解协议所覆盖的债权数额根据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