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俄罗斯经济法规选编
- 罗利伟编译
- 14字
- 2020-08-29 02:35:00
第三编 破产案件程序中的管理人
第五章 对管理人的要求
第62条 对有权从事管理人活动的人的要求
接受过以经济或者法律为主的高等教育、具有必要的经营活动经验、无犯罪记录、通过对于破产案件程序中的管理人的职业技能要求的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自然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也可以为法人。法人管理人的负责人作为承担个人责任的人应当符合本法对于自然人管理人设定的条件。
通过对于破产案件程序中的管理人的职业技能要求的认证的人,取得“A”级、“B”级或“C”级管理人资格证书。
持有“A”级资格证书的人,有权在职工人数少于一百的债务人破产案件程序中担任管理人。
持有“B”级资格证书的人,有权在职工人数少于一千的债务人破产案件程序中担任管理人。
持有“C”级资格证书的人,有权在破产案件程序中担任管理人的债务人的职工人数不限。
拟委任担任城市支柱型或比照此类的组织、国家组织、有国家及(或)国际订单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的管理人,必须经过核准才能从事活动。
为向经济法院推举下列人担任管理人,下列人必须经过核准:
具有管理人资格认证的国家机关、国家组织正、副职负责人,专家,上述职位的后备人员,以及退休前曾经担任上述职位的人,在工作岗位表现积极,任职一般来说不少于两年,具有法人或个体经营者业务范围相应领域的工作经验,受过以经济和法律为主的高等教育,无犯罪记录的自然人;
按规定程序从事破产案件程序中的管理人活动的法人。
拟担任本条第7部分所指之外的组织或个体经营者的管理人的,应当注册法人或个体经营者。
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经济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管理人活动。
自然人管理人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和重新认证的程序、对破产案件程序中的管理人的经营经验的要求、管理人资格证书失效的理由,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确定。
第63条 对管理人的要求;从事管理人活动的条件
管理人应当享有经济法院、债权人(重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任。
管理人不得为债务人及(或)债权人(重整债权人)的利害关系人,但本法第173条第2部分规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管理人没有告知经济法院其依照本法为债务人及(或)债权人(重整债权人)的利害关系人,则根据经济法院的决定管理人免除本破产案件程序中的职务。
参加破产案件的人可以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为申请法官回避规定的程序和理由申请管理人回避,也可因管理人不符合本条和本法第62条规定的要求申请管理人回避。
法人管理人除破产案件程序中的临时(反危机)管理人活动之外,还可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从事下列活动:
提供法律服务;
就商业经营和管理问题提供咨询;
评估活动;
科研和研发;
教学活动。
法人管理人不得向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个体经营者和法人以及其他管理人提供本条第5部分第2~6段所指的服务。
个体经营者管理人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法人管理人和个体经营者管理人从事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订立临时(反危机)管理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法人管理人和个体经营者管理人应当自其订立临时(反危机)管理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提交。
第64条 管理人候选人的提名和管理人的委任
城市支柱型或比照此类的组织、国家组织、有国家及(或)国际订单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的管理人候选人,由下列主体向经济法院提出:
国家法人债务人所归属的国家机关提出;
作为单一制企业债务人的设立人的国家法人所归属的国家机关提出;
管理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所有的或地方国有的法人债务人股票(股份)的国家机关提出,如果债务人股票(股份)同时由数家国家机关管理,管理人候选人由管理债务人最多股票(股份)的国家机关向经济法院提出,但须与管理该债务人股票(股份)的其他国家机关协商;
无隶属关系、股票(股份)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市支柱型或比照此类的组织债务人所在行政区域单位的地方执行和支配机关提出;
向债务人下达国家及(或)国际订单的国家机关提出,但本部分第2~5段所指的债务人不在此列。
国家机关也可请求经济法院对本条第1部分所指之外的债务人从其推荐的候选人当中委任管理人。
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情形中,提出管理人候选人的决定在收到国家破产管理事务管理机关关于该候选人的结论后作出。对一个债务人提出数个管理人候选人的情况下,供经济法院批准的候选人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或其授权国家机关确定。
对本条第1部分所指之外的债务人,管理人由经济法院从参加案件的人所提出的,符合本法第62、63条规定要求的候选人当中委任。
向经济法院提出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的人,应当提出不少于三名的管理人候选人。
如果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在经济法院决定是否接受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问题的期限届满之前没有向经济法院提出管理人候选人,经济法院按照本法第38条规定的程序退回破产申请。
委任管理人的消息由经济法院通知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
第65条 根据国家机关的提名被委任为管理人的自然人的法律地位的特点
依照本法第64条第1、2部分的提名被委任为管理人的自然人,在履行管理人职责期间其本职工作停止,但职务保留。
依照本法第64条第1、2部分的提名被委任为管理人的自然人(以下称“根据合同从事活动的管理人”),在履行管理人职责期间原工作单位不得对其降职、降级、降衔,或根据雇主的动议解雇(管理人犯罪或原工作单位撤销/清算的除外)。
如果因提名管理人的国家机关撤销导致管理人被原单位解雇,该机关的权利继承人应当解决该人的劳动就业问题。如果没有权利继承人,则该人的劳动就业问题由国家就业部门解决。
本条第1~3部分的规则不适用于委任退休人员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提名管理人候选人的国家机关,自经济法院委任之日起同其订立合同。合同的格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