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媒体事件的含义及特征

一 “新媒体事件”、“新传媒事件”还是“新媒介事件”?

将“新媒体”、“新传媒”还是“新媒介”与“事件”这一术语相结合,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本书同意“新媒体事件”这一概念,理由如下。

第一,“新传媒事件”这个概念包含的内容过于广泛,使得对其系统的研究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将传媒的概念置换为“传媒行业”,那么“新传媒事件”可以被解释为新传媒行业中或其运营中发生的不平常的事情。这个解释很明显与我们研究的内容相悖离。“传媒行业”更多的应该从“传媒产业”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尽管在这种分析中不可能脱离“传播媒介”的本义。这样的一个概念过于笼统,具有太大的包容性,以至于对“新传媒事件”的概念分析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在对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的研究中,定义应当是‘无力的’,而概念或理论则应当是‘强有力的’。”“一个无力的定义是包容性的,它的那些条件很容易满足。一种强有力的概念则更为需要,其原因如下:它可以识别那些既潜在又显著的属性,或者提出某种现象在充分发展(或退化)状态下所想象的一种模型。”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12页。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强有力的概念。

第二,“新媒介事件”这个概念不能充分揭示本书研究对象的本质。新闻媒介的本质是介质,通常把手机报、手机电视、手机广告、电子杂志、网络电视、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等看作新媒介,广播、电视、报纸等被看作传统媒介。这一概念不能有效地揭示在新媒体事件中传统媒介和新媒介的互动。在大多数新媒体事件中,都有传统媒介参与其中,在引发、消解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被广泛认可的新媒介——手机中就包含有传统媒介和新媒介的融合,如手机电视、手机报纸、手机网络等。更为重要的是,单纯的新媒介本身不可能导致新媒体事件的发生。以手机为例,作为物质载体的手机,本身不可能独立作为新媒介而产生新媒介事件,只有与门户网站、搜索引擎、数字传播终端有机结合时才能发挥这种作用。作为传播媒介的物质手机是客观中立的,但物质手机背后的门户网站、搜索引擎、数字传播终端是具有主体性的,有自身的观点、立场和利益。此时,手机不仅具有介质的作用,而且具有组织、机构的功用。

第三,统计结果表明,“新媒体事件”这一概念比“新媒介事件”和“新传媒事件”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笔者在中国期刊网首先以“媒介”“媒体”“传媒”三个词为关键词进行了查询,目的是查询分别以上述三个词为题目的论文数量。查询的时间段为2003~2012年,查询时间为2012年3月13日,查询的要求为“模糊”。结果显示,以“媒体”为题目的论文共计41398篇、以“媒介”为题目的论文共计11138篇、以“传媒”为题目的论文共计14329篇。笔者又分别以“新媒介”“新媒体”“新传媒”三个词为为关键词进行了查询。查询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查询的目的、时间段同上,查询要求为“准确”。结果显示,以“新传媒”为题目的论文共计125篇、以“新媒介”为题目的论文共计457篇,而以“新媒体”为题目的论文共计4963篇。上述查询结果表明,在与“事件”结合前的学术研究中,学者更多地倾向于使用“新媒体”这一概念,或者说这一概念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笔者还分别以“新媒介事件”“新媒体事件”“新传媒事件”三个词为关键词进行了查询。查询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查询的目的、时间段同上,查询要求为“准确”。结果显示,以“新媒体事件”为题目的论文15篇、以“新传媒事件”为题目的论文0篇、以“新媒介事件”为题目的论文1篇。这说明,无论上述作者是否对这三个词的含义进行了详细的区分,绝大多数是赞同“新媒体”“新媒体事件”提法的。

第四,“新媒体”这一概念包含了技术进步、组织更新和文化演进的多重含义,这意味着“新媒体事件”是媒体技术进步、媒体组织更新和共识性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对于新媒体的概念,下文将有详细论证。如果没有技术进步、组织更新和文化演进的共同作用,“新媒体事件”作为中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就不可能产生。

二 媒体事件的含义: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说起

杨乃武(1841~1914),字书勋,又字子钊,浙江余杭县人,自小聪慧过人,二十多岁考取秀才。同治十二年(1873年)参加乡试,考中浙江省第104名举人。“小白菜”原名毕秀姑,面容姣好,平时爱穿白色上衣绿色裤子,人称“小白菜”,1872年嫁浙江余杭县一豆腐店伙计葛品连,因此又被人称为葛毕氏。1873年葛氏夫妇租住杨乃武家屋子一间,杨乃武与“小白菜”夫妇居住在同一座楼房之中。葛品连婚后仍然在豆腐店做工,早出晚归,有时候就居住在豆腐店中。而“小白菜”经常一个人在家,闲来无事,习学诵经,因识字不多经常请教杨乃武,二人交往相对比较频繁。后来,杨乃武妻子去世,杨乃武与“小白菜”仍如常交往毫不避讳,乃至流言四起。作为当地为数不多的绅士,杨乃武对名节自然非常看重,在他看来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减少二人见面的机会。在租房一年后,杨乃武急于脱嫌,便以入不敷出为名退租,大幅度提高房租(从八百文升至一千文),葛品连早已心怀不满,于第二年夏迁出杨宅。从此,杨乃武与“小白菜”再无交往。

1873年初冬,葛品连疑患流火病,或又疑染痧症不治身死。“小白菜”容貌清秀,结婚时间很短丈夫就暴死,由于杨乃武与“小白菜”之前的流言,婆婆葛喻氏认为“小白菜”“素性轻狂,虑有奸情”,就请人写状子递进余杭县衙告状。余杭知县刘锡彤因诬认尸毒而刑逼葛毕氏,因葛毕氏妄供而拘拿杨乃武,因杨乃武妄供而传钱宝生,因钱宝生被诱捏结(作伪证)而妄坐葛毕氏、杨乃武死罪。以致知府陈鲁草率审祥,巡抚杨昌浚照依题结,学政胡瑞澜迁就复奏。陆永棣:《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晚清冤狱中的杨乃武案》,法律出版社,2006,第3页。1877年2月,经受了三年零四个多月的折磨后,杨乃武与“小白菜”终于重见天日。

学者们对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已从多重研究视角进行审视。从政治学、法学、历史学的角度看,该案都足可以成为一个具有深刻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20世纪末21世纪初,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该案也成为新闻传播学、法学探索媒体与司法公正内在张力的重要案例。本书认为,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事实上是中国近代史上发生的第一次媒体事件,在媒体事件研究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 媒体事件的概念

在西方传播学理论中,媒体事件有两种广为接受的概念。

媒体事件首先被定义为“假事件”。丹尼尔·布尔斯汀在所著的《形象》(The images)一书中提出“假事件”(pseudo event)概念,将其界定为:经过设计而刻意制造出来的新闻,如果不经过设计,则可能不会发生的事件。他把诸如记者招待会、大厦剪彩、游行示威,乃至候选人电视辩论等事件都归为“假事件”之列。布尔斯汀认为“假事件”具有“不真不假”的特点,用以表述的语言是“超越真伪”的,它们往往比真事件更加吸引人。转引自林隆强《重新定义媒介事件》,《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假事件”具有人为策划、适合传媒报道等特点。

在丹尼尔·戴扬和伊莱休·卡茨所著的《媒介事件——历史的现场直播》一书中,给“媒介事件”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对电视的节日性收看,也就是那些令国人乃至世人屏息驻足的电视直播的历史事件——主要是国家级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划时代的政治和体育竞赛;表现超凡魅力的政治使命;以及大人物们所经历的过渡仪式,分别称为“挑战”、“征服”和“加冕”。邱林川、陈韬文主编《新媒体事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4页。这些事件具有非常规性,都是事先策划好的。丹尼尔·戴扬对媒体事件的定义可以被概括为“电视事件”。

这种西方化的概念尽管对国内的学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这种概念分析明显不符合中国化的语境,一些中国学者给出了中国化的媒介事件的概念。李彬认为,媒介事件就是所有经过大众媒介传播的事件,不管是人为制造的伪事件还是自然发生的真事件;林隆强认为,“媒介事件是单一的新闻事实经由多种媒介的共谋及追踪报道去推动,造成轰动效应并制造大量受众,在引发强烈的反馈之后,激发社会反思、影响社会建构的事件”。本书赞成这样一种定义:媒体事件是大众传播媒介议题设置功能的集中体现。媒体能够通过持续对某一问题的集中报道,使原本不出现在公众视野之内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果这一事件主要是由媒体发起、策划,或在其进行过程中起了主要的推动作用,这样的“伪新闻事件”就是媒体事件。施喆:《〈死亡日记〉:一个媒介事件的构建和伦理分析》,《现代传播》2001年第2期。

在《媒介事件——文化与政治变迁》一书中,费斯克指出,我们生活在一个“媒介事件”与“媒介现实”构成的世界中。费斯克简洁地将媒介事件界定为:媒介(尤其是电视)化(mediation)事件,这些事件的真实部分依赖于其媒介化。费斯克认为媒介事件是一种超现实与幻象。费斯克将辛普森案、“家庭价值”大辩论、安妮塔·希尔听证会以及洛杉矶骚乱等归类为媒介事件,这些事件都有其原生的真实事件触因,关键是这些事件在媒介化之后,其文化意义已经超越原生事件。费斯克认为媒介事件是后现代的文化景观,真实与虚假之间的界限已经日渐模糊而趋于消失。转引自林隆强《重新定义媒介事件》,《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费斯克这一对媒体事件的看法与本书的观点是一致的。

(二)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属于媒体事件

第一,《申报》使原本不出现在公众视野之内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成为一时间社会关注的焦点。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发生之后不久,《申报》便率先报道此案。但在当时,铁案定于上而黑狱沉于下的内中隐情,除了主审官及疑犯本人,无人知晓,而且,全案人犯已被秘密解送到杭州府审理,杨乃武与毕秀姑都已在酷刑下招供了。案件内容在杭州城传得沸沸扬扬,一般的士绅都怒斥杨乃武“为美色所动,自坠深渊”。杨乃武、毕秀姑酷刑之下的乱供、白纸黑字指印画押,已经造成了一定的舆论错觉。《申报》刊登杨案的第一篇新闻是《记禹航某生因奸谋命细情》,仅仅把该案作为一桩普通的社会新闻报道,既不深究其中奥秘,也不细察事实,不负责任地说“邻有卖浆之妻,小家碧玉、凤韵天然;生(指杨乃武)窃好之,时肆调谑;眼波眉语、相视莫逆;乘间密约、订以中宵”张艳红、谢丹:《近代媒体舆论推促司法公正个案分析——以〈申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报道为例》,《当代传播》2008年第3期。。尽管《申报》的报道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但是《申报》快速、覆盖面较广的特点,使得该案短时间内被很多人所关注。

真正使得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成为一时间社会关注的焦点的报道出现在1874年。《申报》将案情可疑之处公开披露,并配以煽动性的“本馆附识”,提纲挈领地指出全案症结所在;《申报》还用“表奇冤”的方式,于1874年10月2日发表新闻述评《论余杭县案》,公然指责父母官“放胆肆私以枉例害民,逞机嫁罪于无辜之绅士以图报私仇”,揭露刘锡彤“公报私仇”之内情——余杭知县刘锡彤之子刘子翰曾经强奸小白菜,他怕丑事暴露,定要把小白菜置于死地;杨乃武曾为重租盘剥下的粮户说话,抗拒知县滥索钱粮,刘锡彤对此怀恨在心。“余杭之案使果为冤案而不为上司所伸,则枉政可谓至极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舆情汹汹难以平抑。张艳红、谢丹:《近代媒体舆论推促司法公正个案分析——以〈申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报道为例》,《当代传播》2008年第3期。可以说,正是《申报》的深入报道使得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第二,《申报》在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进行过程中起了主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申报》的报道坚定了杨乃武的亲属京控的决心。杨乃武的妻子杨詹氏(小杨詹氏,第二任妻子,第一任妻子大杨詹氏此时已死)及杨胞姐叶杨氏(杨淑贞,也有说名为杨淑英)冒死上京告御状,旋经都察院着令浙江巡抚杨昌浚复审。然而,虽派员调查,却不做深究仍维持原判:葛毕氏凌迟处死,杨乃武斩首示众。这使欲告无门的杨詹氏和叶杨氏深感沮丧无策。当时的朝廷邸报——《京报》在“都察院奏阅请旨”一折中含糊地提起杨家上京告御状的消息(该报仅在京师发行,只有朝廷中少数官员可以看到,影响不大),而《申报》却对此很敏感,跟踪追底,派访员到余杭杨乃武家拿到诉状底稿,并将诉状全文于1874年10月29日、30日连载于《申报》,并于1874年11月转载了《京报》上关于杨家人进京告御状的消息,使杨乃武案上告之讯广为流传,加之《申报》在杭州设有分销处,上告之事很快在浙江各地传开,社会上亦有“杨乃武案翻供”之说。这使杨乃武的姐姐和妻子又从绝望中看到一丝希望,于是再度进京向都察院控告,且将浙江省地方官员的官官相护之情列于状纸上奏到朝廷。张艳红、谢丹:《近代媒体舆论推促司法公正个案分析——以〈申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报道为例》,《当代传播》2008年第3期。

其次,公开报道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的可疑之处。《申报》还连续登出《杨氏案略》《续述杨氏案略》《审案传闻》《审余杭案续闻》等八篇详细报道,提出了杨案冤屈的七点根据,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全案的关键,即投毒的砒霜从何而来?据爱仁堂药铺店主钱宝生供称,杨乃武十月初三去店里买砒霜,而小白菜供称是十月初五日傍晚从杨乃武手里接过砒霜的。但是,有人证明,十月初三日,杨乃武在杭州参加乡试回来后乘轿去了南乡岳母家,到十月初六才返回余杭家中,人不在余杭,岂有买砒送砒一说?张艳红、谢丹:《近代媒体舆论推促司法公正个案分析——以〈申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报道为例》,《当代传播》2008年第3期。

再次,《申报》集中报道了杨乃武与“小白菜”遭受的种种酷刑。《申报》公开披露胡瑞澜复审情形。1875年8月14日的《申报》报道说,胡提审葛毕氏(小白菜),刑讯至六昼夜,铁链之陷入膝骨而抽之复出者,至再至三,然仍未得丝毫口供。胡遂提杨乃武上堂,研问许久,终莫得其实情,乃掌嘴四十,责毕旋斥之曰:“余犯早已画供,葛毕氏亦已于今日供出因奸谋夫实情,尔现在既不肯招认……”遂喝令取重刑上堂。杨乃武两泪交流,伏地而哭诉道:“乃武读书之人,非比汪洋大盗惯能熬受严刑。大人命取刑具至前,乃武已肝胆俱裂。既已如此,请大人着刑房开出供词,某当照供承认画供;即蒙皇上圣鉴,再派大员来杭,某亦当照今日开下供词承认,断不敢图申冤枉,添受活时痛苦也。”揭露了胡瑞澜复审时的酷刑逼供之后,《申报》主笔附言写道:“中国刑讯之枉民,于此尽包括于其中。在上者若能静思此言,其深有仁心并怀公道者,岂肯仍令刑讯之弊犹行于中国乎……盖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岂有听人日残其邦本,犹能望其邦之兴旺乎。”张艳红、谢丹:《近代媒体舆论推促司法公正个案分析——以〈申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报道为例》,《当代传播》2008年第3期。

第三,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是《申报》议题设置功能的集中体现。《申报》对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的报道体现了媒体的议题设置功能。按照学者陆永棣的研究,《申报》对杨乃武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大致出现了三次高潮:第一次发生在登载进京呈控的呈词后,《申报》认为本案存在重大疑问,应该予以追究,其立场开始从单纯的社会新闻报道向怀疑衙门认定事实、揭露审理中可能存在的弊端转变;第二次出现在钦命胡瑞澜审理本案前后,《申报》每隔几日就有消息见报;第三次发生在刑部提审本案前后,《申报》更是把报道推向了高潮。陆永棣:《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晚清冤狱中的杨乃武案》,法律出版社,2006,第223页。当《申报》将该案当成一个普通社会事件进行报道时,受众也就将其当成一般的偷情谋杀案件作为谈资;但当《申报》揭露了案件中的种种疑点、暴露了众多案件黑幕的时候,当时的广大受众几乎无人不谈杨乃武、无人不知杨乃武,而且众口一词地认为这是一件冤案。《申报》的报道不仅使案件成为普通百姓谈论的话题,而且也引起了朝廷官员的关注,因为京官大都订有《申报》。给事中边宝泉在奏折中的“重案未惬众论”“此案议论纷然,关系甚巨”,以及浙籍十八位官员联名呈词中的“查此案事阅两载,久腾物议”“何以成信谳而释群疑”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陆永棣:《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晚清冤狱中的杨乃武案》,法律出版社,2006,第231页。

(三) 压制型社会中媒体事件何以发生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作为媒体事件发生在压制型社会中(关于压制型社会后文将有详细论述)。在这种社会形态下,如果不是存在特殊的条件,媒体事件是不可能发生的。那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作为媒体事件发生的历史机缘如何呢?

第一,《申报》不同于提塘小报的投资主体。

《申报》是英国商人安纳斯脱·美查(Ernest Major)在上海创办的,是民营报纸,同时又是外国人投资的报纸,清朝政府倾向于减少与外国的纷争,因此《申报》较少受到清朝政府的影响和控制,这和清朝的小报有着质的区别。作为民营报纸的《申报》与其他报刊(如《上海新报》)以市场竞争的手段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目的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因此在清末新政以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很少受到清朝政府的管束。到清末新政时期清朝政府决定对报业进行立法限制时,媒体独立的精神已初步形成,以至于面对媒体的集体抵制,清朝政府不得不多次修改相关律法。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第265页。

第二,《申报》对杨案的报道活动采取了恰当的策略。

作为一家民营报纸的投资人,安纳斯脱·美查根据生意场上的经验,确立了《申报》发展的正确策略。他深知要使华文报纸得以生存和发展,在内容上就必须符合华人的要求。因此,他嘱咐馆内同事说:“这报是给华人看的,文字应从华人方面着想。”《申报》创立后,美查颇信任华人,并放手让他们去做。在报道杨案的过程中,《申报》也按照媒体推进报道事件的需要,特别注重策略的选择。从煽动性的“本馆附识”、欲擒故纵地报道杨乃武死亡然后更正,到公允地报道杨乃武和官方的相关消息,无不显露了《申报》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也正是这种专业素养进一步扩大了《申报》和杨案作为媒体事件的影响力。

第三,《申报》的报道在政治上与最高统治者的利益暗合。杨案发生之时,地方督抚由于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被赋予了巨大的权力,特别是攫取了事实上的司法权。清朝的最高统治者“冲龄之至,太后垂帘,是所谓‘孤儿寡母’的局面”,他们深感“长外省草菅人命之风,其患犹浅;启疆臣欺罔朝廷之渐,其罪实大”。王昕在奏折中由杨案一省一案推及全国所有案件,由深究杨昌浚、胡瑞澜推及所有督抚,已经非常明显地反映了中央统治集团的政治意图。在事实上,坚决维护杨昌浚对杨案判决的也正是丁宝桢等地方督抚。

第四,《申报》的报道与普通民众对司法黑暗的不满情绪相一致。清朝末年司法黑暗、刑讯乱用、冤狱横行。江苏巡抚丁日昌记载江苏“桃源、阜宁等县请就地正法之案,一经派府督审,皆系良民受刑诬服,计平反者不下十七八起”。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第1521页。刑讯乱用使得受刑人不胜其苦,就像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所说的那样,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申报》对杨案中刑讯逼供、司法黑暗的报道和描述放大了民众的痛苦和呼声。

三 学者们对新媒体事件含义的研究

正如对“新媒体”“新媒介”“新传媒”概念的争议一样,对于什么是新媒体事件,学者们也是众说纷纭,众多研究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研究新媒体事件概念的同时,他们也指明了新媒体事件的特征,正是在研究新媒体事件的特征中,才能概括新媒体事件的概念。

大多数学者在界定新媒体事件时首先明确新媒体事件以网络、手机为技术基础。在此基础上,以新媒体事件的外延来划分,可以分为广义的定义、中性的定义、狭义的定义。

广义的定义认为,新媒体事件是指由网络、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技术支撑体系下形成的为民众广泛关注并采取相应行动的热点事件、引人注目的事件。蒋谢尔指出,所谓新媒体事件是指由网络、移动媒体等为主的新媒体发布信息、形成相应舆论,进而为民众广泛关注并能采取相应行动的热点事件。蒋谢尔:《新媒体事件:“网络最优化”倾向与“公共领域”建构》,《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蒋建国指出,新媒体事件是在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体传播最近在社会上发生并引人注目的事情。蒋建国:《新媒体事件:话语权重构与公共治理的转型》,《国际新闻界》2009第2期。韩敏指出,所谓新媒体事件是以网络、手机为代表的开放式媒介技术为基础,通过公民新闻运动产生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媒体事件。韩敏:《商议民主视野下的新媒体事件》,《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中性的定义将新媒体事件界定为突发事件。周葆华指出,“新媒体事件”(New Media Event)的概念必须追溯至“媒体事件”(Media Event)。如果说“新媒体事件”主要指向突发事件,则“媒体事件”更多的是非突发事件,即预先计划好的事件。周葆华:《突发事件中的舆论生态及其影响:新媒体事件的视角》,《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狭义的定义将新媒体事件界定为突发事件中的反抗权威性事件。许鑫通过对新媒体事件和传统媒体事件的比较指出,新媒体事件是“新”媒体事件,不是“新媒体”事件,新媒体事件主要指以新媒体为传播媒介,由网民传播、推动事件进程并挑战意识形态和现存社会权力结构的权威,带有争议性的社会事件。新媒体事件的“新”特征根本上体现于两点:一是事件的意义并非完全由权力阶层来定义,草根阶层拥有更大的话语权;二是事件的社会效果并不是维护现存统治秩序,更多的是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权力结构的挑战。许鑫:《新媒体事件的概念与类型辨析》,《天中学刊》2011年第1期。

以上三种新媒体事件的定义,从外延上递进缩小,即热点事件→突发事件→挑战主流社会的突发事件。这三种定义各有特点。广义的定义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其优点是普适性强,但本书认为,这个定义太宽泛了,除了媒体形式有所区别外,新媒体事件和媒体事件很难有所区分。媒体传播的形式区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功能的差别。狭义的定义将新媒体事件界定为突发事件中的反抗权威性事件,和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由于中国处于过渡时期,各个阶层利益冲突相对比较严重,加之各个阶层之间信息沟通的渠道不畅通,在中国发生的新媒体事件基本上都涉及公共领域,挑战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并获得社会的共鸣。这也与中国传统媒体长期以来缺乏独立精神有很大关系。这类新媒体事件也是本书关注的核心内容。但从现实来看,这种概括太单一,以至于把现代社会大量存在的其他类型的新媒体事件排除在外。同时,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类新媒体事件的比例会逐步降低。本书赞成中性的定义,因为这一定义既说明了新媒体事件和传统媒体事件的区别,又为新媒体事件有关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四 新媒体事件的特征

第一,新的把关人。威尔伯·施拉姆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媒介=把关人”。他说:“我们将媒体称为‘把关人’,而不是过滤器,这个词是库尔特·勒温启用的社会心理学术语。大众媒介是信息在社会流通过程中的主要把关人。”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第二版),何道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150页。新媒体事件的平台载体从报纸、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转变为新闻网站、博客、论坛、手机、视频、搜索引擎、SNS社区等,这种媒介形式的转化,使得传统媒体作为“把关人”的风光不再。新媒体技术门槛降低、互动性强,普通民众甚至是社会底层可以和权力精英或者明星一样成为新媒体事件的重要参与者或者赋权人。这样,现实生活中的某些事件经新媒体披露和传播后,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孤事件发展为可持续的运动,在营造群体氛围的基础上影响主流社会,其传播效果得到放大。这不仅是媒体形态的变化或是媒介生态系统的扩展,也是媒体内容、话语权、主体性的变迁,是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和转型。

笔者以为,这是公民新闻以及群众书写的要点所在,是处于社会边缘的中下阶层加入创造历史事件的关键所在,也是新媒体事件最根本的“新”特征。蒋谢尔:《新媒体事件:“网络最优化”倾向与“公共领域”建构》,《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这一新特征,使得“创众”(Prosumers)这一概念得以产生。朱顺慈认为,在相机销售中,Prosumer相机被称为“半专业机”,有人翻译为“自主消费者”。考虑到跟观众、受众和大众的关联,应将其翻译为“创众”,是指会参与不同形式创作的大众。在新媒体事件中,创众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既是议程设计者,也是网络围观者。新媒体的产生使得他们可以有条件参与不同程度与形式的媒体创作,由合成数码照片到恶搞主流媒体影视作品,都是创众可能做出的富有创造性的文化和社会实践。这些由用户(创众)生成的内容甚至成为当今政治运动不能忽视的一股政治力量。参见朱顺慈《YouTobe与集体行为:网络视频“巴士阿叔”个案研究》,载于邱林川、陈韬文主编《新媒体事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21、39页。从实质上看,创众确实也发挥了以往受众所不能发挥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的研究,网民对重大新闻网络事件的贡献率为59%,而网媒的贡献率只有41%。网民平均贡献率超出了网媒,主要是因为这些事件大多数争议性强,社会影响大,网民十分关注。同时,该所的研究还表明,79%的重大新闻事件中,网民积极评论对网媒增加报道有推动作用。丁俊杰、张树庭主编《网络舆情及突发公共事件危机管理经典案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第3页。

第二,承担新功能。在媒体自由得到充分发展的社会形态下,传统媒体监督和批评权力精英的功能已经得到充分的发挥,新媒体事件的这一功能不算突出,突出的是娱乐社会的功能——这本是媒体的原本功能之一。但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意识形态或者传统思想的影响,媒体的监督或者制衡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由于传统媒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精英主导与策划的,其程序单一,很容易被控制。但新媒体事件的出现使得政治精英对传统媒体原本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失灵,其底层赋权与大众书写特征使得其发展方向充满不确定性,它打破了事件传播与舆论进展的单向性而呈现复杂状态,事件的发展方向和最终结果往往很难由事件中的单一力量所能完全决定,这就使得事件呈现难以控制的特征,甚至走向失控,这种状况下,预警失灵也就成为事件中的常态。周葆华:《突发事件中的舆论生态及其影响:新媒体事件的视角》,《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如果新媒体事件没有承载新的功能而仅仅是发生了传播形式和方式的变化,这种对新媒体事件的研究就会丧失其现实意义。

第三,形成媒介新结构。这里的媒介新结构是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形成的新的结构状态。不同社会的结构性差异,导致中国大陆和港台地区、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别,新媒体事件的表现也不相同。在中国港台地区,借网络平台而生的新媒体事件常常被吸纳进主流媒介的光谱之中而逐渐常规化,新媒体事件由此变成传统媒体获取经济利益的有效素材;而在中国大陆,新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具有另类色彩,所以新旧媒体之间更多体现为竞争甚至对抗关系,而较少出现港台地区的那种吸纳特征。就事件走向而言,在中国港台地区会因传统媒体的吸纳效果而使其常规化;但在中国大陆,新媒体事件的前景更加充满不确定性,新媒体事件或者因其发展产生体制性变革,或者因权力结构的打击而饱受压制、无果而终。周葆华:《突发事件中的舆论生态及其影响:新媒体事件的视角》,《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在中国大陆,新媒体事件的频发使得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之间总体上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竞争性结构状态。

新媒体事件的特征是在和传统媒体事件的比较中得出的。许鑫通过列表的方式将二者进行了比较,尽管他采用的是狭义的新媒体事件的定义,但他对新媒体事件特征的概括还是具有包容性的,并没有局限于挑战权威的偶发性争议事件。因此,本书借用许鑫的研究成果,并稍加修改,以清晰地说明中国目前新媒体的特征(见表1-1)。参见许鑫《新媒体事件的概念与类型辨析》,《天中学刊》2011年第1期。

表1-1 传统媒体事件与新媒体事件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