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农业要素市场改革

农业要素市场的发育也采用了“双轨制”方式。所谓“双轨制”,就是改革前的存量仍采用老办法,以维护原有秩序下的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增量部分按照新的秩序和机制运作。随着时间推移,原有的存量占总量的份额越来越小,存量改革的难度变得越来越小。农村要素市场涉及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和金融市场,其中,劳动力市场最为活跃,金融市场既不够活跃,也不够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则介于它们二者之间。

2005年农村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为60.6%,达到了市场经济的临界水平(60%);其中,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为80%,土地的市场化程度为52%,资金的市场化程度为50%。李静、韩斌:《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报告》,东方出版社,2011。劳动力市场发育具有渐进性。最初城乡劳动力市场是分隔的,农民只能在农村内的产业间流动,即“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此后,城乡劳动力市场有了对接,即“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现在农村劳动力不仅“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而且城市“既接纳劳动力,又接纳家庭”。土地要素市场化的过程,既是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过程,也是农民实现其对土地的财产权利的过程。随着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等改革举措的推出,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框架终于形成。随着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逐渐建立,农村土地市场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农村资金市场逐步由垄断走向竞争,农村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

1.农业投入品市场改革

改革初期,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要素仍沿袭统一计划、统一分配、分级管理的体制。1985年国家调整了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统配范围,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国家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制度,形成了化肥、农药的双轨制。耕畜、中小农具以及药械等生产资料相继放开了经营。

1994年,中央调拨化肥由原来的四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二级批发一级零售,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不得转为个人经营。1998年,取消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购销。化肥出厂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放开化肥零售价格。

2.农业劳动力市场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劳动力流动是不受限制的,城市人口的增长大部分来自农村,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没有区别。1958年,为了保障农业中有足够的劳动力,并控制城市里享受低价农产品的人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农业劳动力流动形成了严格的限制。

(1)“离土不离乡”政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激发了农民群众增加农业就业时间和寻求非农就业机会的积极性。农业劳动力最初主要流向林牧渔业部门,接着流向农村非农部门。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城市面临返城知青的就业压力,政府不得不对农民非农就业实行“离土不离乡”政策,由此引发了乡镇工业的“异军突起”。从1984年到1988年,全国乡镇工业企业由481.2万个增加到773.5万个,增长了60.74%;从业人员从3656.1万人增加到5703.4万人,增长56%。

(2)“离土又离乡”政策

1980年代中期,城市就业压力缓解以后,政府开始放松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农民既可以离土又可以离乡,由此引发了农民工流动。1989年至1991年的3年间,宏观经济不景气,中央政府两次下发有关严格控制农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从严或暂停办理农民工外出务工手续。1992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重上轨道。农业劳动力流动再一次加速。

从表2-1可以看出,1980年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2028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6.37%; 2005年,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超过2亿人,为1980年的10倍,占农村劳动力的40.51%。2014年,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27395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50.5%,即农民工已占农村劳动力的一半以上。

表2-1 历年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及农业部历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

图2-1 历年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

(3)允许举家迁徙政策

农民工外出就业的稳定性会随着打工年限的延长而逐渐提高。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越强,就越有可能做出举家外出打工的选择。为了满足这些农民工的需求,国家要求农民工流入地的政府必须为外来农民工子女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从表2-2可以看出,2013年举家外出的农民工数量增加到3525万人,相当于1983年的农民工总量。

表2-2 近年外出农民工占农村劳动力比重的变化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历年农民工调查资料。

3.农村资本市场的改革

(1)改革的进展

农村资本市场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互补的农村金融体系。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具体采取了下列改革举措。

第一,恢复农村金融机构。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村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明确提出,“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大力发展农村信贷事业”。根据这一战略部署,中国农业银行于1979年3月13日第三次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得到的赋权与过去相比,财政拨款监督范围大大缩小,信贷业务大大扩展,实际上成为负责农村金融的综合性银行。

第二,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分离。为此,1994年4月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具体负责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政策性贷款和专项贷款,并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的监督。1998年5月,为了配合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山水林田等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贴息贷款等专项贷款,以及粮棉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等其他政策性贷款划转农业银行办理,其他政策性支农业务划归农村信用社。

第三,农村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分离。改革的取向是农村信用社转为合作金融组织、中国农业银行转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根据国家政策,农村信用社有四种选择: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各县联社选择何种类型,由基层农村信用社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必须超过贷款金额的50%,必须在当年完成与农业银行的脱钩,业务管理由县联社负责,金融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农村合作银行由所在县(市)财政、各类企业及居民个人依法投资入股组成,实行一级法人制度,主要为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其他各类企业服务,固定资产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虽然国家想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但从走向上看,它具有商业性越来越强、合作性越来越弱的特征。例如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大多改为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建立农村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机制和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等举措。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等举措。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和规范民间借贷等举措。

(2)规范民间金融和发展非营利金融

第一,引导农村社区内部融资。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这是农村社区内部融资活动得以存在的依据。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放活农村金融政策,提高资金的融通效益。”1987年中央“五号文件”进一步指出:“一部分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企业群体建立了合作基金会;有的地方建立了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信用活动合乎发展商品生产的不同要求,有利于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缓和农业银行、信用社资金供应不足的矛盾,原则上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1991年11月,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地要继续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1996年,针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以招股名义高息吸收存款,将筹集到的资金发放贷款等违反金融法规的问题,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了清理整顿。具体的政策是:对开展金融业务且存贷款业务量较大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并入现有的农村信用社,或另设农村信用社;对不愿并入现有农村信用社或另设农村信用社的,不得再以招股形式吸收居民存款;对不具备转为农村信用社条件的,要办成真正的合作基金会。到2000年年底,农村合作基金会或者并入当地信用社,或者由地方政府负责清盘关闭。

第二,规范民间借贷。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政策有两个: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金融机构不准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违者依法给予处罚。二是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第三,支持非营利性小额信贷。一是允许和鼓励非营利性小额信贷发展。中国的小额信贷实践始于1990年代中期。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没有正式批准这项金融活动,但考虑到小额信贷的非营利性、扶贫效能的重要性和开展社会扶贫的必要性,一直在跟踪这项活动,并把“总结推广小额信贷等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做法”,写入了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中。二是促进信用合作社开展小额信贷业务。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设计了“一户一份贷款证”的管理模式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运作方法。200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小额信贷采用“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的风险管理技术,单次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农户年均收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规定。为引导信用社开展这项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为其提供年利率为2%~3%的支农再贷款资金,并要求农村信用社以小额信用贷款形式向农民发放支农再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三是引导邮政储蓄小额贷款业务。为建立邮政储蓄回流农村的渠道,缓解农村资金外流的压力,并打破农村信用社垄断信贷市场的格局,2005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福建、湖北、陕西三省开展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2006年12月,国务院授权邮政储蓄银行将小额贷款业务扩展到全国范围。

(3)市场化取向的农村金融政策

第一,放松利率管制。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一直在做放松利率管制的改革探索,所以县以下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一直大于其他金融机构。200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5倍扩大到2倍。2004年10月,将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为基准利率的2.3倍,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条件。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决定在四川、内蒙古、吉林、贵州、甘肃、青海六省(区)开展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条件试点。2007年3月1日,中国第一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和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的标志,会对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发展民间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2005年,央行选择山西平遥、贵州江口、四川广元、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户县开展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试点工作。2005年12月27日,晋源泰和日升隆两家完全由民营资本投资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在山西平遥县获准成立;2006年,四川、贵州、陕西和内蒙古成立了另外5家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公司的贷款利率最高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

(4)中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

中国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取得了四方面进展。一是由单纯支持粮食生产转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1978年以来,为了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中国农业银行在不放松支持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在贷款上对农村发展多种经营给予了大力支持。二是贷款对象由以集体为主转为以农户为主。1986年末,中国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共发放农业贷款537亿元,其中贷给农户的超过60%。三是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对乡镇企业的贷款余额从1978年年底的不到33亿元上升到1988年的847亿元。四是支持农村商品流通。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商业贷款余额从1978年的260多亿元增加到1990年年底的2300多亿元。

第一,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是主管农村金融的政府部门,相当于国务院的一个直属局,地方政府有相应的下设机构。1984年,中国农业银行退出政府序列,成为国务院直属企业,但仍依据政府授权对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信贷收支进行管理。作为一个企业,中国农业银行进行了企业化取向的改革。

一是改革“统存统贷”的信贷管理制度。1980年,中国农业银行实行贷款与存款挂钩的包干政策,但包干范围限于社队集体和个人的存款与贷款部分,称为“小包干”。1981年包干范围扩大到全部信贷业务,称为“大包干”。为了充分发挥多存多贷的激励作用,1983年把“一年一包”改为“一定三年”的大包干。

二是实行利润留成与经营责任制。1983年,中国农业银行打破“统收统支”的财务体系,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以调动各级分支机构的经营积极性。

三是推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借实存,自主经营”的资金管理责任制,改纵向调剂资金为纵向和横向调剂相结合。

四是在国有金融系统中率先实行承包制。1988年推出的这项改革的具体做法是,中国农业银行向国家上缴利税24.5亿元,超过部分按照财政一、农行九的比例分成。银行按政府要求上交存款准备金、统筹基金,购买国家规定的财政、建设债券;执行指令性贷款计划,完成存款增长率、贷款回收率、信贷资金运用率、综合费用率和资金损失率等指标,未完成的计划指标,分别按一定比例扣减留成资金。为了将自己改造成商业银行,1994年中国农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方面改“四级(总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管理、一级(支行)经营”模式为“四级经营”模式。组建总行营业部,办理全国大型企业集团、经济联合体等的存贷款和结算业务。在信贷资金管理方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建立信贷资产风险管理体制,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推行审贷分离制度,建立风险补偿制度和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制度。

第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围绕着恢复它的合作金融性质的目标展开,改革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恢复合作金融性质。1990年代初,在中国政府确立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农村信用社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采取了下列改革举措。一是开展清股所谓清股,不是把原来的股份全部清理掉,而是在资格股和投资股一并转为普通股的改革中,将符合入股条件但不愿转换和不符合入股条件的老股金列入清理范围。老股金可按章程和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让与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或清退。逾期未办理清理手续,或经通知、公告等各种途径仍无法与持有人取得联系的股金,转为其他应付款处理。、扩股工作。二是实行多存多贷、浮动利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办法。三是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强化民主管理;完善内部责任制和经营机制,去除员工的“铁饭碗”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四是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使之成为信用社的管理中心、资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信息服务中心。五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该阶段改革存在五个问题。一是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尚未形成。二是改革过程中行政手段多,经济和法律手段少。三是信用社仍被中国农业银行和上级信用社所控制,理事会、监事会难以行使职责。四是信贷管理执法不严,贷款风险制约机制不健全,不少信用社仍处于亏损状态。五是农村信用社结算渠道不畅,制约了信用社业务的开展。

第二阶段是改革经营管理体制。该阶段采取了下列举措。一是在清股的基础上吸收农民、个体工商户、乡村集体企业入股,扩充股本金。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合作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三是组建市(地)联社,实现更高层次的联合。四是开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改革内容主要包括:①成立省级联合社,重建信用社组织体系;②增强信用社财务持续能力,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③将经济发达地区的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④探索适合信用社采用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以及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该阶段改革的显著进展是:引入股份制的做法,将经济发达地区的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而不是恢复其合作性质。

第三阶段是创新经营管理体制。2003年6月,选择浙江等八省(市)率先开展以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具体举措包括:①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和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合作制等产权形式。②国家对亏损信用社因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的利息给予补贴;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地区,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以专项再贷款或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方式对试点地区信用社进行资金支持;对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2004年,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广至除海南和西藏以外的全国其他地区。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进展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成本得到补偿,历史包袱得到清理;通过股权改革,增设了投资股,充实了资本金,明晰了产权,提高了信用社抗风险能力;成立了省联社。尚需解决的问题是:权力过度集中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农村信用社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信用社省联社不当的行政干预和管理收费问题。

第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1994年成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主要任务是负责政策性农业金融业务和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资金主要来源于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存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安排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调销、批发贷款,执行政策性任务的粮油棉麻加工企业的贷款;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发行金融债券等。后来又增加了代理保险业务险种,开办了粮油种子贷款业务和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完善了贷审会等贷款审查审议审批机制;形成了更具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内部审计体制;开展了财会主管委派制试点工作;在充分做好按政府指令发放政策性贷款的前提下,扩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商业性业务。

(5)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分为传统农村非正规金融和新型农村非正规金融。传统农村非正规金融包括自由借贷、钱会、私人钱庄与钱背几种类型。自由借贷是指发生在亲友邻里间的借贷,数额小,期限短,借贷形式可分为口头约定和契约约定。这部分借贷大多是非营利的,主要用作生活消费。非亲友间的借贷往往以营利为目的,金额较大,主要用于生产投资,利率为银行同档次利率的3~4倍,甚至更高。钱会是指群众自发的、以亲友邻里关系为纽带,集储蓄和信贷于一体、带有互助合作性质的临时性融资组织。按期限分类有“月会”“季会”“半年会”“年会”之分。按确定会员使用次序的方法分类,有“轮会”“摇会”和“标会”。钱庄是指以营利为目标的机构化或半机构化的金融组织。钱庄大多是在钱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钱庄吸收民众存款范围更大,资金交易规模较大。钱背是指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借贷成交后向借贷双方收取手续费和信息费的中介人。

新型农村非正规金融包括农村互助储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金融服务公司等。第一,新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农业微观基础变革后产生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资金存在信用社长期不使用,而需要资金的农民又得不到信用社贷款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社区把集体资金拆股到户(可以凭股分红,但不能退股),建立合作基金会,在社区内部开展资金融通的尝试。到1988年,江苏、湖北和辽宁三省分别有80%、40%和28%的乡镇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分别融资8亿元、2.8亿元和2.6亿元。其中辽宁累计向农民和乡村企业投放2.5亿元。第二,新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作用。一是解决了长期以来集体资金管理混乱、使用不当的问题,巩固和充实了集体经济。二是拓展了农村筹资渠道,缓解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三是深化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推动了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新格局的形成。四是平抑了农村高利贷,促进了扶贫工作的开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第三,新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问题。一是行政性干预突出。虽然农村内部融资组织采取股份合作形式,但大多成了乡、村行政组织的附属物,难以充分体现会员的自主性和权益。二是经营业务范围狭窄,制约了资金寻找更高收益的机会,资金来源少,积累能力很差。收益分配大多采取“二八制”,即80%返还给资金所有者,20%按一定比例分为日常业务费、福利费、风险基金及发展基金,真正用于业务发展的资金非常有限。三是资金运作缺乏必要的法规。

(6)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规模

第一,正规金融市场的规模。截至2005年年末,全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7206亿元,其中各项贷款余额为22008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0.9%),比2002年年末增加8070亿元,增长57.9%。总负债35553亿元,其中各项存款余额3262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10.8%),比2002年年末增加12751亿元,增长64.2%。所有者权益1653亿元,比2002年年末增长1927亿元。中国人民银行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10224亿元,期末余额为597亿元,农户贷款的份额超过90%。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农业贷款余额为10071亿元,比2002年年末增加4492亿元,增长80.5%,高于同期各项贷款余额平均增速22.6个百分点。其中农户贷款7983亿元,支持了7100多万农户。提出贷款申请的农户,约60%能得到贷款。加上贷过款暂时没有贷款余额的农户,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贷款覆盖面会更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较小。据中国农业银行统计,截至2004年6月,农户小额扶贫贴息贷款余额381亿元,涉及农户1175万户。

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额度从1994年的4970亿元增至2004年的21055亿元,增长3.2倍。其中农业的短期贷款余额、中长期贷款余额和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余额分别为9843亿元、3689亿元和7523亿元,分别占农业贷款余额的46.7%、17.5%和35.7%。正规金融机构的短期贷款总量有升有降,但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私人及个体贷款占短期贷款的比重一直在增加。

表2-3 我国金融机构各项农业贷款额度

注:(1)=(2)+(3),(3)=(4)+(5)

第二,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规模。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人均借贷规模由1984年的25.40元增长到1990年的56.64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4.3%。全国农户的民间借贷总规模为500亿~700亿元,占据农户信贷的主导地位。中国农民旺盛的融资需求难以与正规金融相衔接,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得以发展,并占据农户信贷主导地位的重要原因。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很高;商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仍以无息或低息借贷为主。经济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主要用于高赢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济落后地区的民间借贷则主要用于生活急需和一般性的生产活动。1995~1999年,民间金融提供的贷款占农户借款总额的70%左右。朱守银、张照新等:《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和需求——以传统农区为例》, 《管理世界》2003年第3期。何广文:《从农村居民资金借贷行为看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 《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10期。IFAD, “Rural Financial Services in China, ”Thematic Study, Volume 1 No.1147(2001)。生活性借款占借款总额的47.75%,在农户私人借款中,53.29%的借款为无息借贷,说明农户民间借贷大多不是高利贷。袁平等:《关于推进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思考》, 《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12期。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比例在增加,向私人借款的比例在下降。

表2-4 1995~2005年农户借贷资金来源

2003年中国非正规金融规模接近8000亿元。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规模与宏观经济影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民间融资有四个特点:一是融资活动半公开化;二是违约现象很少;三是生产性融资比重提高;四是利率水平明显上升。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7)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评价

改革以来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合乎金融深化的要求,合乎国家经济体制转型的要求,合乎亿万农民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的要求。

伴随着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分离,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利率管制的放松,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条件的放宽,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政府确立的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中国农民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大大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正在不断扩大。但是,这些信贷资金的相当一部分未能真正发挥支农作用。为了尽快地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继续深化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并进一步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