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故为敌:族群与宗教冲突论纲
- (徳)李峻石
- 8字
- 2020-08-29 03:25:00
第二部分 理论框架
4 一种关于身份认同的决策理论
本书提出的问题都可以被置于同一个理论框架中进行系统处理,尽管这样做会有过度形式化的危险。如果我们力图在一个系统性的理论框架下讨论这些问题,就必须区分三个彼此联结的领域,或者说三个不同的层面。
层面一:社会结构及其认知表象——身份认同构想的语义场
人类采用类似语言、宗教、血缘及其他维度来确定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身份认同的构想出现在不同的领域,如族名、语言的名称或者宗教性团体,这些领域并非是孤立的词语而是语义场。它们是事物分类的组成部分,经由彼此的反差和对等来界定。
社会身份认同的构建并非随意而为,因为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必须能让他人觉得可信。在多大范围内身份认同能够被改变、被操纵,这既受限于上述语义场中的系统性逻辑,也受限于社会惯例。
层面二:容括与排斥的政治
在身份认同的选择范围里,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群组的规模,或者由其他身份认同构想所划定的分类范畴。在同一领域中,一个人可以选择宽泛的或者狭窄的身份认同(比如在语言领域,一个人可以强调自己属于讲泛斯拉夫语的群体,或者更窄地将自己归属为讲克罗地亚语的群体;在宗教领域,一个人的身份认同可以是整个基督教,也可以只是从中遴选出来的一个小教派)。一个人也可以选择将确立自身认同感的标准从一个领域转换到另外一个领域(比如,从一个以语言为基础的族群-民族主义的身份认同转换到一个以宗教归属为基础的身份认同,如果后者能够提供一个更为广泛的联盟,或者这一群体可以将自己想拒之门外的人排除在外的话)。
从群组的规模只能初步地、粗略地获悉其力量的程度,而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并非所有参与结盟者都具有同样的分量。另外一些方面的考虑,比如经济实力、组织能力、文化威望或者军事能力,可能会修正仅基于群组规模大小的权重性。
当群组比较大时,或者互动发生在较大群组之间时,这些群组当中只有某些成员才会主动地介入身份认同话语。那些进行身份认同操纵,其表现为有意地扩大或者缩小某个群组的成员,或者改变群组间联盟的出色人物,则为数甚少。因此,我们在分析时必须对这两类人进行区分,即那些主动改变身份认同的人,以及那些被动地、被这种改变所波及的人。
层面三:群组规模的经济学与社会位置
要想分析那些狭义的或者广义的身份认同、分析那些与获取权力和荣誉相关的身份认同时,我们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身份认同对于决策者及受到决定影响的人而言,意味着怎样的成本和收益。以“群组规模”这个领域为例,在获取某种特定的利益时,宽泛的联盟可能有所裨益;但是在分享均等的利益时,人们可能偏向采用狭义的标准来定义群组规模。
在讨论群组规模的经济学问题上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假说,其主导词是“涌聚”(crowding)。Hechter(1988)用一个乡村高尔夫球俱乐部的例子来解释他的“涌聚”概念。俱乐部会员人数增加,个人的费用就会减少;在维护俱乐部的活动室以及其他例行活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在会员增多时分摊到每位会员头上的会费就会减少。不过,如果这种“涌聚”变得太集中的话,休闲的价值度就会减少。每个会员就需要等候很久才能轮到自己打球。这时,俱乐部中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会员就会考虑接受较高的会费从而转到一个更小的、更“奢侈”的俱乐部。
分担成本这一因素是较大群组的优势。这种优势会持续到“涌聚”达到一定的程度,直到它在反方向上的效应超过成本上的优势。在参与一个机构的利益分成上,人们更愿意参加的人越少越好,这样平摊在每个人头上的利益就会大一些。为了展示这种关联,我们抛开高尔夫俱乐部这一背景,去看一下较少引人注目的强盗团伙。
一个强盗团伙必须大到足以超过他的抢劫对象,才能保卫自己的地盘、回击其他团伙的攻击,并足以对付警察。如果这个团伙不够大,它的成员就会入伙其他团伙,或者去动员那些没有资格继承财产的农民儿子入伙。但是,一旦团伙达到了必需的规模,他们就开始厌恶每一个入伙请求。如果团伙的规模超过必需,那么抢劫所得也只能在更多的人头中分配。有些人所得的份额就会小一些,或者根本分不到。于是,争吵就会随之出现,这又会导致分裂(缩小团伙规模)甚至引发团伙之间的战争(减少强盗者总数)。另外一种可能性是背叛:团伙中的一部分被警察“招安”,通过这种方式警察来减少强盗同伙的数量。
在之后的章节中,我会再回到“赃物的分配”这一话题,与马基亚维利(Machiavelli, 1975/1531)的观点放在一起做理论上的探讨。如上文所示,“赃物分配”和“涌聚”这两种理论设想非常相似,只是在一个细节上有所不同:前者的利益分享方式是,独立的个体拿走自己的份额;后者的利益分享形式是共同的使用权利。
从“二元对立”模型到“多变量因素”模型
在这些理论模型中,一个或大或小的群组认同、去寻找或窄或宽的联盟范围,似乎都是有意识的决定。群组规模的后果以及潜在利益都是显而易见的,身份认同策略的调整与这些预期相适应,以达成目标为目的;成本与收益计算是身份认同的理由。不过在一些实际情况中,人们出于非经济性的理由接受或归类自己的身份认同,或者人们没有选择的余地,因为他们的社会性身份认同身不由己。在这些情况下,最终达成的成本与收益上的结果并非身份认同的目的性结果。这种含糊性意味着,层面三的“群组规模的经济学”与层面二上的“容括与排斥的政治”就需要被重新审视。我们不能认为,对于层面二来说,层面三是一个严格的决定性因素。
在这本书里,我不想按照从一到二再到三这个顺序展开,而是想通过一些文本和历史个案展开对问题的讨论。这些讨论可能会同时穿梭于不同层面,也会有超出这三个层面的问题被提出来。其中的一个问题便是:当一个群组的人群构成发生变化时,该如何鉴定收益和损失。在后面的论述中,我反对过分强调以自由的理性决策来解释群组动员的形式(这种观点强调层面三)。我认为,我们应该考虑决策人在给定的身份认同(层面二)中的位置,以及他们得以行动的语义场(层面一)的逻辑。这些都可能限制他们的选择。
以上概述聚焦了一个基本的结构框架——这是我要阐发的理论。读者也许已经注意到了,在这里没有出现许多时下为人们所热衷的二元对立组合,比如原生论/工具论(priomordialism/instrumentalism)。在许多其他关于“族群性”和“身份认同”的导论中,这些二元对立组合往往被当作出发点。并非我不喜欢这些特定的二元组合,而是因为总体而言我不喜欢使用二元对立组合这种思考方式。一个二元对立组合是一个单一变量,它只包含了两个价值维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都是贫瘠的。我更倾向于渐进主义的方法(gradualist approach),诸多变量(variables)有着位于两极之间的、诸多不同的价值维度。我们所要给出的,是对不同变异以及连带变异予以解释。如果一件事情发生改变,那么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它影响了哪些其他事情的发生,它是怎样影响它们的?为了能对世界做出解释,我们需要去定义数量丰富的变量,而不是二元对立组合。
让我们更进一步审视一、二、三这三个层面,我也要在这里阐述一番自己如何将不同事物视作“变量”。层面一是关于身份认同的标准和身份认同的变化。变化就意味着时间。再认同(re-identification)可能会发生在长短不一的间隔中,认同感的构想可能在一个或短或长的时间里保持不变。
1989年,我出版了一本专著,书名为《变化中的身份认同》(Identities on the Move)。这本书里阐释的现象之一是在肯尼亚北部的人们经常可以发现,同样的部族(clan)属于不同的族群(ethnic groups)。我断言,这些跨族群的部族身份认同,很多是族群形成(ethnogenesis)带来的结果:肯尼亚北部目前族群的形成偏离了其更早期的构成,族群群体的出现切割了原有部族的边界。同一部族的不同分支散落到不同族群群体里。这意味着许多部族的存在应该比我们今天在那里看到的族群群体更为悠久。
对跨族群部族群体的分析,让我断言:在肯尼亚北部,部族身份是稳定的、不可改变的规则,而族群身份则是具变通性的、非常容易被操纵的。这似乎是在说:我对部族持有原生论的观点,对族群持有工具论的观点。从这样二元对立的角度来理解我切入问题的方式是错误的,我的书里没有任何证据能支持这样的解读。我只是断言说,在肯尼亚北部,部族改变的速率要低于族群改变的速率。我也提供了与这种现象正好相悖的反证:在卢旺达,200年前分裂的群体没有共同的部族。因此,在这里部族不是他们所属的主导性群体,部族是新近发展的产物。不然的话,人们就有理由期望能在那里发现至少一个或者几个部族因为新近出现的族群/地域性的分割线而被割裂的情景(Newbury, 1980; Schlee, 1989a:236)。
我没有在任何地方写道:某种社会组织有内在的稳定性,与其相对另一种社会组织具有内在的变通性。我所写的是:在一种情形下,族群的变化快于部族;在另外一种情形下,部族的变化快于族群。这里关键性的问题是,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情形?肯尼亚北部的部族相对稳定,在那里进入父系部族的规则非常简单,孩子一出生就属于其父亲所在的部族,父亲就是为母亲支付了彩礼的那个人。这是一个简单且直截了当的规则。甚至当个别人不遵守这个规则、依据其他理由寻其归属时,这个父系群组仍然有一个特定的名字、有其他的特征来确立自己是一个部族,对部族的维护变得安全可靠,可以经历很长时间,甚至不需要任何人带着明确的意识努力为之。一些结构上的因素也在起作用,这些因素对变化的幅度有所限制。再者,肯尼亚北部的族群群体是政治和军事上的实体,他们屈服于各种安全考虑以及政治性力量:族群群体要应对外界的变化,因而他们自身也在变化。我不清楚为什么在卢旺达的情况与在肯尼亚北部的情况正好相反。但是,有一件事情我非常清楚,如果我不具备如下三个思考性前提的话,我甚至都不可能提出这一问题。这三个前提是:①对于持续的稳定有一种渐进主义的感知;②一种身份认同变化快于另一种的相对性构想;③采用实地经验性的切入手段找出事情的变化有多快,然后去找出为什么它们的变化速率不同。
如果我已经成了二元对立组合的奴隶,在进入阵地之前就不得不问自己到底是愿意加入“原生论”阵营还是“工具论”阵营,那么我可能根本就无法提出合适的问题。
抛开长久稳定这点,关于身份认同的原生论观点还包含了其他的因素,如深度的情感依恋。身份认同是很多因素的综合体,这些因素不可以一股脑地被卷起来放到单一构想(concept)当中,而应该分别对它们进行分析。我没有深入去探讨这个构想,对它进行详细解析也不是我想做的事情。如果情感因素正好处在我的分析中,我还会再回到这个题目,但我不会因为一个没有应用价值的二元对立组合将这个题目强加于我,就着手对它进行一番解析。
其他的变量(在真正意义上的)在上述那段关于层面一的文字中都提到了。比如,在多大范围内身份认同可以被改变、被操纵,这也会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一个人改变职业比改变性别容易,一个人在改变宗教信仰方面的难易程度、频率以及必须被跨越的差异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环境及其身处的社会类型。我成长的地区属于路德教(基督教新教)地区。就在不久以前,那里的人要是与一位天主教信徒结婚生子、依照天主教规则来教育孩子,还几乎是天方夜谭,这种情况现在当然有所改变。在最近全球宗教极端化情况出现之前,从基督教改信伊斯兰教也比现在要少很多麻烦。一生中一次或者两次改变宗教信仰是可以接受的事情。但是,如果一个人每隔上一两年就要尝试一种新的宗教,那会出现怎样的情形呢?全世界无论哪里的农村或者保守地区,这都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也许只有在后现代的都市才是可能的。以此类推,一个人可以先在头脑中试验,而后在实地研究中去检验,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的理念框架和法律框架下,一个人的身份认同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可以被改变。
层面二转到了群组及其规模上。群组的规模本身就是一个渐进主义的构想、一种相对式的介入方法:需要使用“大于”或者“小于”的地方,更是经常在策略性身份认同模型中。这类模型的基础是群组规模的相对值,而不是其中的绝对数字。在这样的考虑当中,规模不是一个孤立的因素:人有不同的类型。我们是否会觉得在自己的群组或者盟友中三个富裕、高雅、可靠的、有影响的人(如果愿意的话,还可以加上其他的优点),其重要程度与有五个、十个、二十个普通朋友不相上下呢,这又取决于一个渐进主义的视角。在我们的模型里,我们可以让任何我们认为是必不可少的价值和特征整合进来,考虑各种不同种类和数量的社会资本,却不会被任何中断性和二元对立所俘获。
在层面二上还有一个变量,那就是某些人有多么积极而机敏地介入影响其群组的身份认同话语当中(行权能力)。这是一个行动主体的专门变量,是在“系统”或者“结构”这一边的,与“认同感可以被改变和操纵的范围”相呼应。当我们在前文讨论这一范围时,我们考虑了身份认同构想被嵌入其中的逻辑结构,以及足以让认同感保持稳定(或者改变)的社会压力。与这些因素不一样的是,“行权能力”是人的一种性格特征:基于一种社会身份,有些人能提出最不可思议的要求,并且这些要求能够被满足,另外一些人做同样的尝试却失败了,还有一些人除了天生所得、符合他人对其设定的身份认同以外,不去进行任何其他尝试。
正如我在上文已经指出的那样,在层面三上有一些情况,人们接受或者让自己归属于某种身份认同,并非出于经济上的理由。在这类理由当中,也包括感情。即便铁石心肠的理性选择理论倡导者也不会认为,我们做出的决定在全部意义或者主导意义上是基于理性的。我们只是试图去发现模范性的行为,我们也发现了那些行为似乎经常是受理性指引的。一个生物体倾向于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不管是出于怎样的心理学动机或者其他的机制,反正行动是达成了。毫无疑问,我们那些有意识的、理性的考虑在很多方面也被不那么有意识的好恶所影响。因此,我们也不得不谈及意识、目的性之程度等话题。
作为一种变量的契约性
当我们谈及改变身份认同的经济学时,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的区别:人们以为一种身份认同是天然的还是具有契约性质的。契约性因素可以表现得时强时弱,因此我们可以说,契约性(contractuality)在沿着度量标变化。
在社会科学关于社会关系的设想中,早已存在一个基本的二元对立并置结构,即人生而缔结的关系,与之对应的是通过达成契约而进入的其他关系。这种思考可以追溯到梅恩(Maine, 1986/1861)或者甚至更早的著作中。与这种思考方式相关的二元对立概念还有社区/社会(Tönnies, 1991/1935)、传统/现代(如Weber, 1990/1922,以及他之后的20世纪50年代的现代化理论家们)等。近期的研究表明,这种二元思考的方式已经深入社会的不同层面。比如福克斯(Robin Fox)曾经指出,关于母亲身份(motherhood)有不同的理念,而在美国契约关系的理念已经胜过自然纽带的理念(Fox, 1993),而占据主导地位。亲属(被假定是给定的)/友谊(被假定是选择的)这样的二元对立也类似于身份/契约的二元对立,尽管友谊并非总是精确的契约关系,而是在某种掩盖之下。我们不需要太深入地阅读文献就可以发现,这种继承而来的关系、身份与契约性关系的二元思考方式浸润在我们整个社会思想当中。如果我们能在一个领域里成功地将这种二元对立重新表述为一种真正的变量,那么这种工作或许会在其他领域里也产生长远的影响。
在先前的著作中,我一直将“容括”(inclusion)与“排斥”(exclusion)视作关键性变量。利益的特定构成具有排他性。“容括”所采取的形式是扩展群组或者盟友的成员。在提到“群组”(groups)与“盟友”(alliances)时,我曾经指出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但是这一讨论还有待进一步深入(Schlee, 2004c: 142;Schlee, 2006b: 43)。
在扩展本群组成员时,人们会将属于“我们”这个分类里的人包括进来,而“盟友”总是他人。形成盟友关系并不会破坏群组边界,甚至都不会让边界变得模糊。正好相反,在定义合作者以及确立、认证、再认证伙伴的过程中,界限会被凸显出来。继嗣群体在扩大其成员时,会有非精确的契约协议。如果说衡量的标尺上一端是“身份”、另一端是“契约”的话,可以说这种情况会更多地偏向“身份”这端。在此等非精确契约背后,可能也意味着一种潜在的驱逐威胁:“我们会像兄弟一样对待你,只要你表现得如我们的兄弟一样。”如果一个群组是像志愿者协会那样的正规组织,会员身份就是一种契约性质的关系。成员对群组以及群组对其成员的责任和义务,都是通过协会的规则来定义的,加入协会本身就意味着接受了这些规定。群组成员身份中包含的契约性因素的高低,取决于成员的身份以及群组的类型。在盟友的情形中,无论是两个还是多个参与方,盟友关系总是契约性质的,有各方共同认可的合作形式。
在解析盟友关系时,议会合作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政治理论中,这个例子也非常有名,因为“最小获胜联合内阁”(minimal winning coalition)这一理论假设就是建立在分析议会合作基础上的(Riker, 1962)。不同党派可以合作,但是他们保持分离状态。他们只是构成一个联合的委员会来达成一种政策,来分担不同的职位。典型的是,他们考虑的不光是数量。一般而言,坚守某种政治理念的人不会因为要过半数选票这个门槛就随便与某个党派合作(尽管他们的批评者会指责他们就是这样做的)。政客要找的,是与他们有相关政治诉求的人,是那些在协政上与他们有可能达成意义妥协的人。因此,更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缔结合作的各党派都自成一家,但是有某些共同理念。他们同属于一个更宽泛的群组。比如,他们都是布尔乔亚或者左派分子,属于这个或者那个以阶级为基础的阵营;或者,前不同阵营中的温和分子瞄准了社会中层,他们期待在那里可以获得最多的选票,组成中间派的联盟来对抗他们心目中的边缘分子,即那些遵循各自政治意识形态中的极端观点的人。换言之,联盟总是发生在不同群组之间,但是这些群组又属于相同的或者不同的更宽泛的群组。即便那些为了某个单一问题而达成、在目标实现后就立即解散的联盟,也会有超越纯粹契约性的、与身份认同相关的考虑。一个人可能会羞于与黑社会或者“盖世太保”结成联盟,因其可能会受到这个组织的污染(如果与私人的或者国家的犯罪行为发生关联,在某些背景中一个人会失去尊重);或者因为退出时存在风险,而遭受威胁(“如果你不继续为我们工作,我们会泄露你曾经接受过我们的帮助”)。坚守伦理标准的人,可能也会出于纯粹伦理上的理由而拒绝建立这类联盟。人们通过将伦理的、与认同感相关的考虑结合在一起,以保持一种自尊,其可能的形式是:“我和这些人不一样;我永远也不会变得和他们一样;我不要和他们有任何关联。”
如果说某些差异可以预先排除联盟可能性的话,那么在不同衡量标准上的相似性和同一性则有望提高缔结联盟的可能性。人类学学者黑尔宾(Jürg Helbling)将部落战争结盟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受限于谱系上的密切性;另一种类型则取决于纯粹策略上的计算,比如以最小的代价、最小的风险来确保胜利,根本不会考虑盟友或者牺牲者与自身的相似性和同样性(Helbling, 2006: 513)。斯瓦特山谷的帕坦人-普什图人(Swat-Pathans)的各群组之间是“纯粹契约性”的关系;而在新几内亚的梅-恩加(Mae-Enga)人当中,结成联盟的部族经常属于同一联族(phratry),但是在没有结成联盟的情况下,属于同一联族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成为向其他部族提供军事帮助的理由(Meggit, 1977)。黑尔宾还引用了许多其他个案来说明,在何种程度上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相关状态会对联盟的构成产生影响,或者根本不造成影响。
既然结盟不是“纯粹契约性”的,缔结联盟受制于与之相关的社会身份认同和道德责任的考虑,那么我们就可以将联盟的契约性本质重新表述为一种程度问题。这与我试图将社会理论中通行的二元对立以渐进主义的语言重新表述,是一脉相承的。如果我们能够将不同因素视作变量,那么我们就能够研究它们的变异以及连带变异,进而研究它们之间的关联。作为一个变量,“契约性”应该能够表明某一种安排在多大程度上是契约性质的,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非契约性因素的左右。如果我们将契约性的数值域定义为从0到1,某一联盟的契约性数值为0.6,这就可能意味着:这一联盟主要是契约性的,但是受到了其他因素的重要影响。这些因素可能包含以下3方面。
1.联盟的伙伴不能敞开挑选。对联盟者的选择受制于对亲密性和相似性的考虑,而不是纯粹的策略考虑,比如在形成“最小获胜联合内阁”那样要考虑最优化的群组规模。
2.协议的背景表明这是一个兼顾“文化”和“习俗”策略考虑的混合体。
3.介入某种关系的纯粹契约性特征的因素可能会有许多不同的种类,因此我们也必须对这样的情况保持警醒:在一些看起来是纯粹定量问题,比如“契约性”为0.6的数值背后,可能隐藏着无数个需要定性分析的问题。
这里列举出来的,只是在发展一种冲突理论的进程中需要考虑的若干变量。就目前而言,我既没有一套完整的变量,也没有一个已经打磨完成的理论。我慢慢看清楚的是,可以有不同方式和不同途径来展示这一理论的不同构成因素,比如上文提到的聚焦群组规模在不同方式中的“分量”,对分属于上文提到的层次一、二、三中的诸多因素进行区分。此外,还可以将“系统特有因素”(system-specific)到“行动主体特有因素”(actor-specific)这个数值域的变量进行分组。当我进行上述这些区分时,一种理论展示的框架就自动生成了。在目前的理论构想形成阶段,数字性的计算还没有担当一个重要的角色。
这一正处于生成期的理论,正在由德国马普社会人类学研究所的一个科研团队进行精细加工和深入完善(Donahoe et al., 2009)。我们希望,这里提出的问题也能够激发其他学者的兴趣,从而使沿着这一线路的研究工作得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