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英国状况——英国宪法》

全文约1.7万字。恩格斯写于1844年3月。

这是恩格斯为在巴黎出版的德国激进报纸《前进报》撰写的介绍英国宪法的文章。该文以宪法为主要对象详细地考察了英国社会的法律状况,分析并揭露了英国资产阶级法律的实质是财产统治,法律不过是私有财产的政治表现。

恩格斯指出,标榜民主制的法律掩盖了极为深刻的社会矛盾,而只有社会主义原则才是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出路。他认为,最早确立资产阶级统治的英国,在发展程度上“无疑是地球上(北美也不除外)最自由的,即不自由最少的国家”。而在这个相对民主自由的国家,实质上是财产在进行着统治,财产的统治已经由改革法案通过财产资格的规定所确认了。既然财产和通过财产方面取得的权利构成资产阶级的本质,“可见真正进行统治的是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和财产统治着一切”。正因为财产构成英国资产阶级法律的基础,因而穷人处于无权的地位。宪法不承认他们,法律压制他们。“虐待穷人庇护富人是一切审判机关中十分普遍的现象”,而“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和对于穷人是一条法律,对于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这是两句早已家喻户晓的至理名言”。在这样的法律状况下,资产阶级所标榜的“民主制的平等是空中楼阁”。在英国,民主制反对贵族制的斗争,就是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但是“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不能在民主制或单是政治的基础上完成”。恩格斯在总结英国法治状况时,指出其理论和实践处于惊人的矛盾之中。“如果可以说英国人一般是自由的话,那么他们的自由就不是法律的赐予,而是反对法律的结果。”在现实的矛盾状况下,实践反对理论、现实反对抽象、生活反对毫无意义的空话的斗争一定会得出结果。

恩格斯在分析英国宪法的前景时,指出英国最近的将来是民主制,而“英国所趋向的民主制是社会的民主制”。但是,恩格斯认为,单纯的民主制并不能治愈社会的痼疾。民主制只是一种过渡阶段,是一种纯粹政治的手段。这种手段还需要加以试验,但从中马上就会发现一种新的因素,一种超出现行的政治原则。这个原则就是社会主义原则。由此,恩格斯从解决现实矛盾出发最终得出了社会主义的结论,其中也孕育了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全面的政治和经济的改造而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78~7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