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1)

学习重点:

1.法律文书制作应遵循的原则

2.法律文书的主旨、材料、语言、表达、结构

3.法律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学习难点:

1.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达、结构

2.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

第一节法律文书制作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的制作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我们在制作法律文书之前,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文书在实施法律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法律文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有效执行,关系到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具体说来,法律文书制作者必须毫无条件地遵循下列两条原则。

一、尊重客观事实

制作法律文书,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绝对尊重客观事实。事实,是处理各类案件的基础。如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就是定性定罪和判处刑罚的根据;在民事案件中,争议的事实就是决定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在行政案件中,事实就是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律文书所根据和陈述的事实必须真实确凿,绝不能弄虚作假,即使只有部分失实,也可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另一层意思是指要尊重客观事实,不管是当事人的请求还是执法机关作出的决定,都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以事实为根据。对客观事实不能任意扩大,也不能任意缩小,更不能歪曲。另外,对真实的材料,还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抓住其本质特征,根据法律给予合乎事实的处理,这样才能做到有根有据。

二、严格适用法律

制作法律文书,除应遵守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外,还要遵循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如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总之,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法进行。第一,制作主体要合法。例如,刑事上诉状的制作,只有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独立行使这项权利,不需要取得他人同意。其他诉讼参与人,即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制作上诉状,必须经过被告人同意,否则是不合法的。第二,适用对象要合法。例如,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案件,就不能使用调解书;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只能使用起诉意见书,而不能使用起诉书。第三,制作程序要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具体规定了诉讼活动的程序,制作法律文书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第四,制作内容要合法。法律文书的材料,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内容。第五,制作时间要合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请求、决定要合法。如执行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公民提出的权益请求都必须符合法律,有法律依据。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能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节法律文书的主旨

任何一篇文章得以形成都离不开主题、材料、结构、语言,这是文章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法律文书作为一种书面文体,其制作成文同样离不开上述要素。研究这些要素的运用规则及表达要求,对于我们制作出高标准、高质量的法律文书,确保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一、法律文书主旨的概念

法律文书的主旨,就是文书制作者在文书中所表现的写作目的及其主张。也就是文书制作者依据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对某一法律文书所形成的核心观点。[1]如同每一篇文章都有自己的主题一样,每份法律文书也都有自己的主旨。不同文种的法律文书,其主旨有不同的表现。例如,立案报告的制作目的是对确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刑事案件如何立案侦查,而报请上级领导审批,解决如何侦破案件的问题;起诉书的制作目的是把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并明确文书的基本观点,即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出发,用《刑法》和立法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加以衡量,提出定罪和量刑的明确意见,请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最后裁决;上诉状的制作目的是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错误予以更变或撤销。又如,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是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怎样判处刑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当事人是否具有某项权利和义务;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其职责和是否侵权。

二、确立主旨应遵循的原则

(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坚持无产阶级世界观及科学的方法论。

(2)深入进行调查取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反映客观事实。

(3)运用科学分析的方法,抓住矛盾的关键所在,使主旨有鲜明的针对性。

(4)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主旨。

三、主旨表达的要求

(一)正确

主旨是文章的灵魂,材料是文章的血肉。制作法律文书的材料,都必须根据主旨的需要,加以取舍,精心选用。[2]因此,法律文书主旨的正确与错误,就从根本上肯定或否定了这份法律文书。正确确定法律文书主旨对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其质量的提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3]所谓正确,就是要求法律文书的主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客观存在的,是从经过调查复核的确凿的案情事实材料中提炼、概括出来的,又是以法律为标准、为尺度确立和体现的,既没有超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含义范围,也没有错用虚用法律条文。制作者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文书主旨能否正确确立。这就要求文书制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具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同时还应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法律知识,练就过硬的办案本领,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制作法律文书主旨的正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4]

(二)鲜明

所谓鲜明,是指文书中反映的问题要态度明确、立场分明、一目了然。法律文书是为了解决法律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而制作的,文书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都要做到态度明朗,观点鲜明,绝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诸如刑事法律文书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限的区分;民事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双方是与非的分辨,责任大小的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判定所表达出来的基本观点都应一清二楚、不生歧义。

(三)集中

所谓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书只能有一个主旨,只能阐明一个基本观点,只能说明一个基本问题。[5]只有主旨集中突出,才能将反映的问题写深写透,切实发挥其功效。一篇文书不可有多个中心,也不可将次要的,甚至与主旨无关的枝节问题与主旨放在一个层次上来写作。更不能文书无主旨,东拉西扯,漫无边际,几个中心如果齐头并进,只能使文书枝蔓丛生,凌乱破碎,读后一片茫然。我国的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不同问题、不同程序应由不同的法律文书来表达,而种类繁多、功用各异的法律文书,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主旨集中,坚持一文一事原则是根本。另外,对于内容较多的文书,划分多级主旨也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注释

[1]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1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宋健:《新编司法文书学》,2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1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宋健:《新编司法文书学》,2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同上书。

第三节法律文书的材料

材料是指制作者为某一目的,从现实生活中搜集、摄取以及在文章写作中用以表达主题的一系列的事实和论据。法律文书的材料是指文书制作者为某一制作目的,从办理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收集、摄取并经过认真分析、归纳、取舍后纳入文书中的一系列事实、证据、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

法律文书的材料主要指案件或事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其次是指用于论证的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前者属于事实性材料,后者属于理论性材料。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材料还包括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等。

法律文书的材料不同于其他文体的材料,有其自身的特点。

(1)事实的真实性。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要求绝对的真实,所反映的情节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事实的本来面目;引文材料必须经反复核对,出处准确无误;使用数据说明问题要求精确无比,绝不允许夸大或缩小事实,更不允许歪曲甚至虚构、捏造事实,这是法律文书写作的起码要求。

(2)内容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主要是为了处理司法公务活动或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某一具体法律事项而使用的文书,是实用文书的一种。由于其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其文体内容的客观性,进而也就决定了使用材料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中的时间、地点、情节、姓名、证据、数据等都要来源于客观事实,绝不像文学作品那样虚构。

(3)法定的权威性。法律文书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有党的方针、政策作指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措施及办法规范下级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法律文书材料的权威性。

(4)适用的现实性。法律文书的材料都是为了解决案件的具体问题而使用的。它的目的是正确运用法律,制裁犯罪、平息纠纷。其立足点仅涉及本案当时的法律现象,而不涉及过去或今后的人或事,因此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法律文书材料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按照材料来源分,有来自诉讼参与人的材料,有来自其他人的材料,有司法机关主动搜集取证的材料。

(2)按照材料性质分,有诉讼案件材料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材料。

(3)按照材料形式分,有口头材料、书面材料、视听材料和实物材料。

法律文书材料的运用过程大致分为以下三个环节。

(1)全面占有材料。包括认真阅卷,全面掌握案情,并做好阅卷笔录;根据案情需要有目的地深入实际调查取证搜集相关证据;从法律、法规中获取材料。

(2)科学分析材料。包括对材料真伪的分辨、对材料来源的核实、对材料性质的确定和对材料价值取向的判断。分析材料还要科学归类,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3)适当选择材料。包括以主旨为轴心,合理地选择材料,要选择真实的、准确的材料,处理材料要灵活。

第四节法律文书的结构

所谓文书的结构,是指文书内部各部分内容的组织安排和组织构造,是文书脉络层次和发展顺序的具体方式,是文书内在联系和外在模式的总括。如何收集、组织材料,分几个写作层次,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写什么,略写什么,如何开头,怎样结尾等这些问题,都要根据主旨的要求,从全局着眼,统筹安排结构。结构安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文书的质量高低。

法律文书结构是指法律文书的基本框架。它与普通文书不同,它的特殊性表现在结构形式上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内容安排上有比较固定的顺序,行文章法上丰富多样且各有千秋。

一、基本结构格式

法律文书的制作主要有写作式和表格填写式两大类。其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内容都有其特定要素构成。三部分各自的内容,在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中不完全一致,每一种文书都有各自的必备要素,即必备的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但总体来说,法律文书结构中三部分及每部分包含的内容相对固定,大致如下。

(一)首部

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种名称、编号;当事人身份事项;案由、案件来源等情况。

(二)正文

事实、理由、处理结论。

(三)尾部

交代有关事项;签署、日期、印章;附注事项。

二、正文部分结构形式

(一)三段论式结构

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首先,事实是形成理由的基础和依据。事实的叙述一般承接首部的案由,边叙事,边列举论证分析,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集中陈述,分析论证。重点要把握好两点:一是法律上构成案件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目的、结果等)叙述清楚;二是从语言上把事实表达清楚。其次,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升华。论述理由离不开对事实的叙述,离不开对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即理由要与事实保持高度一致,理由与适用的法律条款高度一致。最后,根据事实和理由得出处理结论。处理结论与理由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但与理由的论述又有明显区别。

这种首先叙述案情事实,然后以法律衡量事实的是非对错,有罪或无罪,最后得出正确判断的方式,就叫“三段论式”。三段论式结构是法律文书正文写作中最为基本,最为普遍的结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