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法律文书概述(2)
- 最新常用法律文书写作
- 冷罗生主编
- 3310字
- 2016-08-16 14:34:11
(三)语言的精确性
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法律文书的内容涉及国家、集体、个人的根本利益,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其执行,因此,这种具有明显约束力和权威性的文书在语言文字的运用方面必须做到高度精确。“精”是精当,“确”是确切、准确。也就是说要求做到是则是,非则非,是违法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是构成犯罪就是构成犯罪,反之亦然,不能有丝毫的含混模棱。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尽量提供得全面、准确,以防搞混搞错。案件事实情节绝对要真实可靠,确凿无疑,排斥夸大缩小,更不允许编造虚构。理由阐述要精当明确,有法可依,力戒空话套话,言不及义。处理意见或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切实恰当。总之,反对用笼统估计、无根据的推测思维方式来表达文义,绝对排斥歧义现象,要做到语义单一、准确精当,为法律文书的执行、兑现提供最便捷的条件。
(四)文书的实效性
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实效性,一经宣布,非经法定程序是不能变更或撤销的。一旦生效,便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或认可,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7]如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所出具的拘留证,为逮捕犯罪嫌疑人出具的逮捕证,一经出示,即产生法律效力,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得抗拒,否则执行公务者就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强制执行。另外,法律文书的强制力也有强弱之分。如人民法院的传票,本身有一定的强制性,其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被传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但诉讼活动中,由于某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常常发生拒不到庭或不按时到庭的情况。这一现象说明它的强制力是有限的,但法律对此并非无能为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可见,传票中载明的该项内容还是具有法律保障力的。和传票相比,拘传票的强制力则显强烈,其注意事项中规定的“被拘传人如抗拒拘传或脱逃得强制拘传”。
(五)文书的综合性
虽然法律文书是依据案件事实,适用各部门法,严格按照文书的种类、样式等来制作的,但它作为一种载体,是以法学为主,涉及语言文字学、逻辑学和档案学等多学科综合运用的实用法律学科。换言之,法律文书作为一门学问,作为一个学科,是以实用法学为核心、灵魂,它是一门司法实务学,并非单纯的部门法学,更非文学、语言文字学、逻辑学、档案学等学科的分支学科。[8]
注释
[1]宁致远:《新编中国法律文书范本——写法、格式与范例》,1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2]刘永章:《新编诉讼文书学习与应用》,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田荔枝:《司法文书教程》,2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
[4]马宏俊:《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田荔枝:《司法文书教程》,2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
[6]盛永彬、徐涛:《法律文书》,3页,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6。
[7]田荔枝:《司法文书教程》,2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
[8]熊先觉:《中国司法文书学》,40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第二节法律文书的分类和作用
一、法律文书的类别
法律文书使用范围广泛,种类繁多,只有对它进行科学分类,才能更好地从宏观上把握、探究其规律,从微观上制作和运用。科学地确定分类标准,是正确分类的前提。由于分类标准并不是单一的,根据分类的标准和目的的不同,分类的结果当然也不尽相同。目前,较为流行的法律文书分类标准有以下六种。[1]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等。这种分类能使各类法律文书与各个司法、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机构的具体职责相互对应、融为一体。
(2)依诉讼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等。本书的编排体例就是遵循这一分类方法来编写的,其目的在于有效地帮助读者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的性能和写作方法。
(3)依文书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侦查类文书、预审类文书、检察类文书、起诉类文书、裁判类文书、执行类文书、国家赔偿类文书、笔录类文书、报告类文书、命令决定类文书、公告布告类文书、公函通知类文书等。[2]
(4)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5)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6)从文书体例上划分大致可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实录式文书。
二、法律文书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不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还是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和起诉;不管是人民法院的审理或判决,还是公证处的公证、仲裁机关的仲裁、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代理的辩护、代书、诉讼等,都离不开法律文书的应用。由此可见,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工作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以文字的形式全面、准确、如实地记载和保留案件材料和证据,使法律机关及法律组织与案件当事人及时沟通、交流,从而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敌人,严惩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一)法律文书是实施和宣传法律的良好方式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让人们共同遵守,并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而法律文书则是对具体案例审理或处理的文字记载及说明,其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证法律的具体实施。不仅如此,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还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法律文书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用活生生的事实来宣传法律、解释法律,指明哪些行为是人们应当做的,哪些行为是不应当做的,哪些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为什么这样处理等,从而使人们更好地认识法律,明确是非正误,懂得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同时还可以警戒他人,震慑犯罪。所以,法律文书既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又是宣传法律的良好教材。
(二)法律文书是有关法律活动的文字凭证
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必然产物,以文字形式记录着案件矛盾双方从发生、发展到最终处理的对抗性,揭示着全部活动的进程,是程序公正合法的重要凭证。同时,法律文书还有重要的档案价值,可以为法律监督总结经验、为完善立法以及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重要的第一手资料。所以,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书是公正执法的重要凭证,它对司法审判、立法活动、法学教研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法律文书是法律专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试金石
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制作者的一种主观行为,是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情从法律上进行的一种书面阐释。其关键在于得出结论的理由阐释是否能让公众信服。它既可以反映制作者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政治思想水平,又可以反映制作者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业务水平;既能体现制作者的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又能看出制作者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既表现了法律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又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贯彻执行和国家、社会及个人切身利益的维护。所以,法律文书是反映法律专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试金石,是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尺度。
(四)法律文书是司法公正的一种体现形式
法律文书在文字记载的客观性、裁判文书及主观认定的合理性、诉讼程序及理由说明的合法性、公众心理的可信性等诸多方面,无不彰显着司法公正的印记。正确的法律文书,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形式,会使法制建设的大厦更加稳固;不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书,则会动摇司法公正的基础。
法律文书除具有以上作用外,还是衡量执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依据。
注释
[1]也有学者按制作主体、制作格式及其所呈现的形态、使用范围及其功能、文种体裁、适用方式和传播渠道来分类的。详见潘庆云:《法律文书学教程》,25~26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宗印凤:《新编法律文书实用指南》,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