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公安机关常用刑事法律文书(8)
- 最新常用法律文书写作
- 冷罗生主编
- 3177字
- 2016-08-16 14:34:11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询问/讯问人于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到达,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离开,本人签名:________)。
问: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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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结构
1.首部
这部分为填充式,主要填写讯问次数、讯问起止时间、讯问地点、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犯罪嫌疑人姓名。
2.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3.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四、范文鉴赏
第1次
讯问笔录
时间:2013年1月20日12时36分至2013年1月20日13时08分
地点:朝阳公安分局刑侦九中队第2讯问室
询问/讯问人(签名)佘辉、刘斌工作单位:朝阳公安分局刑侦九中队
记录人(签名)马红工作单位:朝阳公安分局刑侦九中队
被询问/讯问人:冯晓性别:男年龄:48出生日期:1964年11月25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04301964112540××
现住址:××市朝阳区新风里大街19号7栋503房
联系方式:×××—57346317
户籍所在地:××市朝阳区新风里大街19号。
(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询问/讯问人于1月20日12时10分到达,1月20日13时10分离开,本人签名: )。
问:冯晓,讲一下家庭情况?
答:家里五口人。妻子,李萌,44岁,××机械厂;女儿,冯红,25岁,××大学经济学院研二学生。
问:讲一下个人简历。
答:从小没有上过学,不会写字,16岁参加工作,现在是朝阳牛奶公司工人。
问:以前受过公安机关处理过没有?
答:没有。
问:今天为啥把你带到刑侦中队?
答:偷了一部手机。
问:是不是这部手机?(出示提取的天语手机)
答:就是。
问:几个人去偷的,你偷过几次?
答:我自己偷的,就偷过这一次。
问:把偷手机的经过讲一下?
答:2013年1月20日上午11点多,我在××军区医院专家诊断室内,一个女的在屋里站着,这个女人穿红鸭绒袄,我看见这个女的左口袋里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将这部手机掏出来,拿在手上,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带到治安室,后来到了派出所。
问:你所讲的是不是实话?
答:是实话。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与你讲的是否相符。
答:记录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相符。
以上记录已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一样。
冯晓(指印)
2013.1.20
五、注意事项
第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要向犯罪嫌疑人交付《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9)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10)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1)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2)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3)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二,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第三,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记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特别是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对于涉及黑话、方言、特殊内容的词语也要用括号作说明解释;对于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语气、体态语等也要用括号作准确适当的描写。
第四,讯问笔录结尾核对手续一定要认真履行,以保证笔录的法律有效性。
第五,讯问笔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侦查结束时,讯问笔录存入侦查案卷(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