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价值主体”:“主体性”不可消解的维度(1)

在第一章,我们对现当代西方哲学中的“主体性”批判进行了考察,分析了其意义和限度。在本章,我们将从马克思哲学的基本观点出发,并把“主体性”原则放到中国特有的语境中,试图回答:在剥除和超越近代哲学抽象的“主体性”原则之后,“主体性”在今天仍然具有的积极意义究竟是什么?我们应该在何种意义上来为“主体性”的合法性进行申辩和阐释?马克思哲学“主体性”思想最核心的内容及其根本旨趣究竟是什么?本章即是要围绕这些重要问题进行专门的深入探讨。

一、从“认知主体”到“价值主体”

(一)两种“主体”的区分:“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

反思以往对“主体性”的探讨,我们认为所存在的一个重大缺失在于缺乏对“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的自觉区分。这种缺失产生了两个严重后果。一是用“认知主体”遮蔽和取代了“价值主体”,从而使得“主体性”最为重要的内容被遗忘了;二是体现在对马克思哲学“主体性”概念的理解上,由于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概念被把握为“认知主体”,结果它所具有的根本性质被失落了,它在主体性观念上所实现的重大变革被掩蔽起来。

众所周知,“主体性”是近代哲学所确立的最为核心的观念之一。黑格尔曾这样说道:“近代哲学的出发点,是古代哲学最后所达到的那个原则,即现实自我意识的立场;总之,它是以呈现在自己面前的精神为原则的。中世纪的观点认为思想中的东西与实存的宇宙有差异,近代哲学则把这个差异发展成为对立,并且以消除这一对立作为自己的任务。”[1]古代哲学是一种以“直接断言世界”为特征的“形而上学实在论”,按照这种“形而上学实在论”,所谓知识,就是揭示和发现不依赖于心灵的实在世界,而对这一实在世界的认识,“是直接的、不以任何东西作为中介”[2]。与此不同,近代哲学自觉地意识到,所谓“实在”或“存在”,都是处于与人的主观认识的关系之中的“存在”,当我们断言“存在”时,总是不可避免地暗含着一个无条件的前提,那就是这“某物存在”总是进入人的意识领域为人所认识到的“存在”,无论是“感性世界”,还是“超感性世界”,都不能脱离开与人的思维的关系,因此,在关于世界的理论之前,必须有一种关于认识的理论来为之提供保证和合法性根据。正是在此意义上,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通过把“我思”确立为知识的出发点和基础,开启了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并因此而成为“近代哲学之父”。

毫无疑问,通过“认识论转向”所确立的主体性是以“我思”或“自我意识”为核心的“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这种“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所代表的自我意识的同一性,构成一切知识成为可能的逻辑依据。在此意义上,以“思维主体”和“认知主体”为基础的认识论哲学又被称为“主体形而上学”,其基本信念就是认为只要确立“作为突出的基底的我思自我,绝对基础就被达到了,那么这就是说,主体乃是被转移到意识中的根据,即真实的在场者,就是在传统语言中十分含糊地被叫到‘实体’的那个东西”[3],“‘我’成了别具一格的主体,其他的物都根据‘我’这个主体才作为其本身而得到规定”[4]。

长期以来,上述“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所代表的“主体性”被等同于主体性本身,它不仅是知识的创造者,同时还构成价值规范的基础。它相信,通过“认知主体”理性能力的发挥,将实现“对自然的统治”并把人从自然的支配中解放出来,与此同时,它将能够控制社会生活中一直统治着人的客观的异己力量,超越社会生活的冲突和矛盾,社会和历史即可克服一切愚昧、不公和奴役,实现终极的和谐与完善。因此,“主体”的理性与自由,将可以代替中世纪的“上帝”,充当人与社会生活的规范标准和价值源泉。

上述观念的最大缺陷在于把“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完全等同起来,使“认知主体”涵盖了“主体性”的全部内涵。这种缺陷既体现在西方近代哲学发展中,同时也体现在中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对“主体性”问题的探讨中。事实上,“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是两种在领域、性质和旨趣上有着重大分界的“主体”,在哲学史上,康德第一个对此进行了深入的阐发。

阐明“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不能相互替代的地位与功能,这是康德“批判哲学”的重要主题之一。康德给予了“认知主体”在“知识领域”充分的自主空间,但同时又规定了它不可逾越的有限性和边界,阐明在此边界之外,“价值主体”拥有不能还原为“认知主体”的自主独立本性和法则,同时论证了在最深层的意义上,“价值主体”具有相对于“认知主体”的优先地位。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实现了著名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形成了其“建构主义的认识论”,实现了认识论的重大变革。康德认为,“统觉的原理是人类知识整个范围里的最高原理”[5],而“统觉的统一性,我又称为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性”[6],通过这种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性,在直观中所给出的一切杂多在对象的概念中获得了统一。因此,“自我意识”具有“构成性”或“建构性”的功能,它把知性的先天法则赋予自然,从而使得客观的、普遍的知识成为可能。因此,“主体”是保证知识客观有效性的条件和根据,它构成知识客观性与普遍性的基础和源泉。

但康德通过“哥白尼式的革命”所彰显的“认知主体”的能动性与创造性仅限于“现象界”,超出这一边界,“认知主体”的“主体性”将成为无效。因此,“认知主体”是一种有限的“主体”,试图把有限的“认知主体”无限化的努力,其结果必然导致不可摆脱的自相矛盾与先验幻象。“认知主体”无力企及与抵达之处,正是“价值主体”得以凸显与挺立的空间。康德的道德哲学以意志的自我立法为依据,把人确立为自由的价值主体。与知识领域不同,人作为道德价值主体恰恰要超越经验和现象界,“在现象里面,任何东西都不能由自由概念来解释,而在这里自然的机械作用必须始终构成向导”[7],但道德价值恰恰要超越自然的机械作用而成为自由和自律的,“德性的唯一原则就在于它对于一切法则的一切质料(亦即欲求的客体)的独立性,同时还在于通过一个准则必定具有的单纯立法形式来决定意愿。……道德法则无非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唯有在这个条件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实践法则符合一致”[8]。因此,人服膺于道德价值法则,就是服从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因而也就是确立自身作为价值主体的存在,“凭借其自由的自律,他就是道德法则的主体”[9]。

按照康德的上述思想,“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是在领域、内容与旨趣方面有着重大不同的“主体”,前者所对应的是“我能认识什么”这一问题域,后者所对应的则是“我应该做什么”这一问题域,前者高扬了人作为“先验的认知主体”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后者则高扬了人作为“先验的道德价值主体”的自由性和目的性,前者表明了人在知识世界的中心地位,后者则表明了人在道德价值世界的中心地位。二者有着不能彼此还原的独立空间,既不能用“认知主体”来取代“价值主体”,也不能用“价值主体”来取代“认知主体”,二者属于“主体性”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维度。

在康德看来,“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一方面各有其独立性,但另一方面在深层关切上,“价值主体”拥有比“认知主体”更为优先的地位。对此,康德论述道:“所谓两件或两件以上经由理性联结起来的事物之中的优先地位,我所理解的是其中一件事物成为与其他事物联结的首要决定根据的优先权。在较窄的实践意义下面,它意指其中一种关切的优先权,亦即其他的关切隶属于它。”[10]在“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的隶属次序上,前者隶属于后者,后者拥有对于前者的优先权。康德还这样说道:“在纯粹思辨理性与纯粹实践理性联结成一个认识时,假定这种联结不是偶然的和任意的,而是先天地以理性自身为基础的,从而是必然的,实践理性就占据了优先地位。”[11]这是因为,知识最终必须服从于道德价值,知识的繁荣最终服务于道德实践的福祉,“因为一切关切都是实践的,甚至思辨理性的关切也仅仅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实践的应用中才是完整的”[12]。在此意义上,“认知主体”归属于“价值主体”,“价值主体”具有“无条件”的优先性。

康德上述对“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区分以及对“价值主体”的优先性的阐述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以往我们对康德“主体性”观念主要着重于从认识论视角进行阐释,而其关于“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的划界、关于“价值主体”特殊地位的强调等方面的思想,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这是康德哲学思想中极为重要的方面,这一思想理路对于在当代理论与现实语境中来重新理解和评估“主体性”原则的历史遗产,对于今天深入理解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思想,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二)“认知主体”批判与“价值主体”的合法性

如前所述,对“主体性”的批判性反思,是现当代哲学的重要主题之一。面对这一声势浩大的“后主体性”思潮,我们究竟应该如何重新估价“主体性”概念?尤其在中国特殊的思想和现实语境中,究竟对“主体性”应该持何种态度和立场?要回应这一课题,一个基本前提是澄清如下问题:当人们试图消解“主体性”时,他们所指向的究竟是何种“主体性”?或者说,他们所要消解的“主体性”的确切含义是什么?

按照维尔默的概括,现当代哲学的“主体批判”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是对主体性及其理性的心理学批判(揭露);第二是对“制度化”或“同一性逻辑”理性及其主体的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批判;第三是对自明理性及其意义构成的主体的语言哲学批判。[13]认真分析这三种现当代哲学“主体性”批判三种最有代表性的理路,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各自的观点和策略各不相同,但他们所集中的批判目标却是基本一致的,那就是由笛卡尔所肇始的近代“认知主体”或“思维实体”及其所代表的思维方式和理论原则。

具体而言,对主体性及其理性的心理学批判意在揭示近代哲学所信奉的“认知主体”的理性自主性所具有的虚幻性。如前所述,把禀赋思维能力的人作为世界的中心,认为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具有充分的自足性,这是近代哲学关于“认知主体”的基本信念,但心理学批判揭示了“理性主体”的“他者”对人的理性的控制和制约,这种“他者”或者是“力比多”的欲望,或者是“权力意志”的冲动,它们的存在暴露了理性的无根性和有限性,显示了理性无限性信念所具有的虚幻性。对“制度化”或“同一性逻辑”理性及其主体的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批判则侧重于揭示理性主义框架所代表的强制性秩序与工具理性所导致的对人的统治和专制,并昭示人们:人运用知识对自然的控制最终必然导致对人自身的控制,理性的启蒙最终带来的是理性的神话。对自明理性及其意义构成的主体的语言哲学批判则要揭穿主体作为知识客观性保证的自我期许,“在对主观主义进行语言哲学批判的时候,我们发现的却是一个先于任何意向性和主观性的准事实:各种语言的含义系统、生活形式、某个由语言开拓的世界”[14],它意味着“我们在理性和主体(主体的所有可能表现形式)中发现了一个共同的、已经被‘开拓’的世界”[15]。因此,前理性、前逻辑的意义世界具有比认知主体的思维理性更为优先和本源的地位。

概括起来,现当代西方哲学对“主体性”的批判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批判“思维主体”理性自主性的信念,揭示其虚幻性。第二,批判“思维主体”试图成为世界中心、把整个世界视为自己的表象和对象的形而上学的基础主义和整体主义理论原则,揭示其无根性和独断性。第三,批判“思维主体”所代表的理性主义思维方式所带来的实践后果,揭示其对自然和人的宰制和压迫本性。第四,批判“思维主体”所代表的“意识哲学”和“逻各斯中心主义”理论范式及其思维框架。

可见,现当代西方哲学对“主体性”的批判,主要针对的是近代哲学通过“认识论转向”所凸显和确立的“认知主体”或“思维主体”。应当承认,这种批判产生了十分深刻的思想成果,它使“主体性”观念中所蕴含的独断和教条的倾向被充分地暴露,有力地推动了人的自我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