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 东观汉记
  • 刘珍
  • 4002字
  • 2015-12-29 09:30:04

(一七)“陈宠、左雄、朱宠、庞参、施延并迁公”,据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殇帝纪、陈宠传,陈宠于永元十六年,由大鸿胪代徐防为司空,延平元年卒。范书左雄传及他篇皆未载左雄为大鸿胪和迁官三公之事。范书顺帝纪永建元年载,朱宠由大鸿胪为太尉,参录尚书事,明年即罢。范书顺帝纪、庞参传载,永建四年庞参为大鸿胪,同年由鸿胪迁为太尉,录尚书事,阳嘉二年免,四年复为太尉,永和元年以久病罢。范书顺帝纪载,阳嘉二年,施延由大鸿胪为太尉,四年免。

(一八)“置傅一人守其家”,此傅为宗正属官。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三云:“诸公主,每主家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三百石。本注曰:其余属吏增减无常。”其下刘昭即引此条文字作注。

(一九)“置令”,此条亦辑入本书桓帝纪。据范晔后汉书桓帝纪,延熹元年春三月己酉,初置鸿德苑令。李贤注引汉官仪云:“苑令一人,秩六百石。”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三上林苑令下刘昭注亦云“桓帝又置鸿德苑令”。鸿德苑令为少府属官。

(二〇)“督二千石”,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五云:“外十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秦有监御史,监诸郡,汉兴省之,但遣丞相史分刺诸州,无常官。孝武帝初置刺史十三人,秩六百石。成帝更为牧,秩二千石。建武十八年,复为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属司隶校尉。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初岁尽诣京都奏事,中兴但因计吏。”书钞卷七二引汉官解故云:“京畿师外十有三牧,分部驰郡行国,督察在位,奏以言,录见囚徒,考实侵冤,退不录职。”“师外”二字有误。平津馆辑本汉官解诂注云“奏”上当有“敷”字,“见”当作“视”,“录职”当作“称职”。

(二一)“交趾刺史,持节”汉制,刺史八月巡行所部郡国,皆不持节。而独交趾刺史持节以行。聚珍本注认为:“以其所部绝远,故重其事权也。”四库全书考证云:“按欧阳询艺文类聚载苗恭交广记一条云:‘建安二年,南阳张津为交址刺史。交址太守士燮表言:“伏见十二州皆曰州,而交独为交址刺史,天恩不平。”诏听之,以津为交州牧。’交之称州,盖自此始,其前只称交址刺史也。”

(二二)“其绍封削绌者”,谓皇子封王绍封削绌者。

(二三)“中尉、内史官属亦以率减”,汉制,皇子封王,其郡为国,置傅一人,相一人,秩皆二千石。又有中尉一人,秩比二千石,其职类似郡都尉。又有内史一人,主治民政,详见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五。

(二四)“綟绶”,四库全书考证云:“按前汉书诸侯王盭绶。晋灼曰:‘盭,草名,出琅玡平昌县,似艾,可染绿,因以为绶名。’又按急就篇注:‘綟。苍艾色,东海有草,其名曰囗,以染此色,因名綟云。’知‘盭’与‘綟’通也。”

(二五)“校尉”,此云校尉秩二千石,据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一云:“大将军营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

(二六)“中郎将”,此云中郎将秩二千石,据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二云:“五官中郎将一人,比二千石。”又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虎贲中郎将、羽林中郎将秩皆比二千石。又百官志五载使匈奴中郎将一人,秩亦比二千石。

(二七)“诸郡都尉”,此云诸郡都尉秩二千石,据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五云:“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诸郡都尉秩与之同。郡守秩二千石,郡尉位略次于郡守,秩亦当稍在其下。

(二八)“诸国行相”,此云诸国行相秩二千石。据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五所载,封国之相一人,秩二千石,“行相”即暂时摄代之相,秩当略低于相,应为比二千石。

(二九)“中尉”,此云封国中尉秩二千石,据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五云:“中尉一人,比二千石。”

(三〇)“内史”,此云内史秩二千石。按在封国中,内史主治民政,中尉主治武事,职如郡都尉,内史之秩当与中尉相同。内史本为西汉封国职官,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成帝绥和元年,省罢内史,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五亦云:“成帝省内史治民,军令相治民。”东观汉记记内史一官,可能东汉初年一度恢复,亦未可知。

(三一)“司直”,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一本注云:“世祖即位,以武帝故事,置司直,居丞相府,助督录诸州,建武十八年省也。”献帝建安八年复置司直,所属与职掌皆不同于故司直。“秩皆二千石”,上述诸官秩有明确记载者,皆云为秩比二千石,“皆”字下当增补“比”字。聚珍本有“比”字,甚是。姚本亦脱“比”字。

(三二)“治书侍御史”,此云治书侍御史秩千石,而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三云:“治书侍御史二人,六百石。”

(三三)“中二千石丞”,此云中二千石丞秩千石,而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四云:“凡中二千石,丞比千石。”如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执金吾等皆中二千石,皆有丞一人,秩比千石。

(三四)“中谒者、谒者”,此云中谒者、谒者秩六百石,据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四,大长秋属官有“中宫谒者令一人,六百石”。又有“中宫谒者三人,四百石”。与此异。姚本、聚珍本皆有“中谒者”三字,而脱“谒者”二字。

(三五)“黄门囗从四仆射”,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三少府下云:“中黄门囗从仆射一人,六百石。主中黄门囗从。居则宿卫,直守门户。出则骑从,夹乘舆车”。又云:“尚书仆射一人,六百石。”百官志四大长秋下云:“中宫黄门囗从仆射一人,六百石。主中黄门囗从。”此有三仆射,另一仆射不知何所指。百官志二光禄勋属官虎贲中郎将下有左右仆射一人,但秩比六百石,亦不当在此“四仆射”之列。

(三六)“中外诸都官令、都候”,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二刘昭注引应劭汉官名秩云:“皆选孝廉郎年少薄伐者,迁补府长史、都官令、候、司马。”司马彪书百官志二卫尉属官有“左右都候各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剑戟士,徼循宫,及天子有所收考。”

(三七)“司农部丞”,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三大司农下云:“部丞一人,六百石。”本注云:“部丞主帑藏。”

(三八)“郡国长史、丞”,郡有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见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五。

(三九)“候”,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四城门校尉属官有门候。雒阳十二门,每门有候一人,六百石。

(四〇)“家令、侍、仆秩皆六百石”,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三宗正下云:“诸公主,每主家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三百石。”刘昭注引汉官云:“主簿一人,秩六百石。仆一人,秩六百石。私府长一人,秩六百石。家丞一人,三百石,直吏三人,从官二人。”

(四一)“雒阳市长秩四百石”,雒阳市长本为大司农属官。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三本注云:“雒阳市长、荥阳敖仓官,中兴皆属河南尹。”刘昭注引汉官云:“市长一人,秩四百石。”“市长”即谓雒阳市长。

(四二)“诸置长”,此云诸置长秩三百石,而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所载诸署长有四百石者,如百官志三少府属官黄门署长、画室署长、玉堂署长、丙署长皆秩四百石。

(四三)“楫棹丞”,西汉于上林苑中置此官,属水衡都尉,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东汉初年尚沿置,主御用船只。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未载。

(四四)“明堂、灵台丞”,太常属官。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二云:“明堂及灵台丞一人,二百石。”本注云:“二丞,掌守明堂、灵台。”

(四五)“诸陵校长”,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二太常下云:“先帝陵,每陵园令各一人,六百石。丞及校长各一人。”本注曰:“校长,主兵戎盗贼事。”

(四六)“侍中”,此云秩二千石,据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三,侍中秩比二千石,与此异。

(四七)“中常侍”,此云秩二千石,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三云:“中常侍,千石。后增秩比二千石。”与此异。

(四八)“光禄大夫”,此云秩二千石,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二云:“光禄大夫,比二千石。”与此异。

(四九)“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太中大夫为光禄勋属官,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二云:“太中大夫,千石。”本注曰:“无员。”刘昭注引汉官云:“二十人,秩比二千石。”

(五〇)“尚书”,据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三,尚书令下有“尚书六人,六百石”。

(五一)“谏议大夫”,为光禄勋属官。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二云:“谏议大夫,六百石。”

(五二)“侍御史”,据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三,御史中丞属官有“侍御史十五人,六百石”。

(五三)“博士”,此云秩六百石,但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二云:“博士祭酒一人,六百石。本仆射,中兴转为祭酒。博士十四人,比六百石。”与此异。

(五四)“议郎”,此云秩比六百石,据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二,光禄大夫属官有“议郎,六百石”,与此异。

(五五)“中谒者”,此云秩比六百石,上文又云秩六百石,前后相乖。

(五六)“小黄门”,此云秩比四百石,而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三云:“小黄门,六百石。”与此异。

(五七)“黄门侍郎”,此云秩比四百石,而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三云:“黄门侍郎,六百石。”与此异。

(五八)“中黄门”,此云秩比四百石,而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三云:“中黄门,比百石。后增比三百石。掌给事禁中。”与此异。

(五九)“郎中秩皆比三百石”,郎中为光禄勋属官。据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二记载,五官中郎将下有“五官郎中,比三百石”。左中郎将下有“郎中,比三百石”。右中郎将下有“郎中,比三百石”。虎贲中郎将下有“虎贲郎中,比三百石”。与此所云相符。

(六〇)“太子舍人秩二百石”,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四云:“太子舍人,二百石。”本注曰:“无员,更直宿卫,如三署郎中。”文选卷四五杨雄解嘲李善注引东观汉记云:“印绶,汉制,公侯紫绶,九卿青绶。”玉海卷八四引东观汉记云:“建武元年,复设诸侯王金玺綟绶,公、侯金印紫绶,九卿至二千石银印青绶,中外官尚书令至四百石铜印黑绶,诸舍长至丞、尉、校长铜印黄绶。”二书所引,皆节自此条。聚珍本将文选所引另列一条,置于此条之上,内容重复,今删去,仅辑司马彪续汉书舆服志下刘昭注所引一条。聚珍本注云:“刘知几史通谓此表为崔寔、曹寿、延笃所作,今与司马彪百官志参考文多不同。如志云诸侯王赤绶,而此云綟绶,又如王国内史、上林楫棹丞系西汉官名,东汉都从裁省,丞相司直亦于建武十八年省去,而篇中具列之。盖司马彪之志本之胡广所注正隆汉官篇,多顺帝以后所更改。而此表则述建武、永平间旧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