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市场准入原则

2.4.1 市场准入原则的概念

市场准入原则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实施市场准入原则的目的是通过增强各成员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限制市场准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成员对开放其特定市场所做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成员市场准入条件,保证各成员的商品、资本和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地竞争。

影响市场准入的因素很多,它们均是以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的形式出现的。在货物贸易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关税约束的程度以及范围;② 非关税壁垒措施,包括进口数量限制、进口许可制程序、海关估价的方法及手续、技术壁垒规定、原产地规则、装船前检验规则、反倾销反补贴实施情况等;③ 国家政策与法规的透明度;④ 对进口产品实施国民待遇的情况等。在服务贸易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成员为另一方成员的服务与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给予什么样的渠道,设置哪些障碍。

因此,市场准入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要求成员各方通过削减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增强政策透明度等方式,达到各方产品及服务更多地进入对方市场,这也是WTO协定的重要目标之一。

2.4.2 市场准入原则的适用

WTO中的许多协定或协议都要求其成员分阶段实行贸易自由化,逐步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从而促进市场合理竞争,建立开放的国际贸易体制。市场准入原则在WTO法律体系中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市场准入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体现

(1)根据GATT第2条“减让表”和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各成员要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以减少对国内产品的保护,从而为国外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与本国产品竞争提供条件。这些逐步开放的承诺具有约束性,并通过非歧视贸易原则加以实施。而且,各成员方要承诺不能随意把关税重新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除非得到WTO的允许。

(2)《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和逐渐降低关税水平,从而使农产品贸易更多地由国内外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价格,不致造成农产品价格的过度扭曲。

(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分阶段用10年时间取消对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用关税来保护国内的纺织和服装业。

(4)《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规定各成员方尽量不要使用许可证管理贸易。如果被授权允许使用,则尽量使用可以扩大该领域贸易的方式来管理。如采用公开一般许可证,则只要进口商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请登记即可,不需要经过多个部门进行审批。

(5)《海关估价协议》要求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时要公平合理、客观地确定商品价值,不能武断或歧视性地确定商品的价值或分类,以便各国商品以合理的税负水平在进口国进行竞争。

除此之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等也有与市场准入有关的规定。

2.市场准入原则在服务贸易法律规则中的体现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各成员要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谈判逐步放开本国服务市场。《服务贸易总协定》对特定服务部门的具体承诺做出了规定:任何成员对于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都必须给予不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列明的待遇。具体承诺分为3个部分:① 市场准入承诺,如成员可以规定被准许到该国特定部门提供服务的人数限额,允许设立的企业数限额和有关部门需要的企业类型等;② 国民待遇承诺,成员可以规定有关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给予国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给予该部门中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③ 其他承诺,是指在其他领域的义务,如有关标准和资格等方面的承诺。

3.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适用范围的其他基本规则

各成员国还可以运用透明度原则扩大有关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并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在开放市场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以扩大国际贸易中的市场准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