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物流主体法律(6)

本章小结

物流企业是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具体来讲,物流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对物品进行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操作的经济组织,它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作业流程为一体,把物品从生产地送到用户手中。

物流企业的设立是指物流企业的发起人为组建物流企业,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的准备行为。物流企业设立的法律效力:取得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资格;取得企业名称的专用权。

物流企业主要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股东单独出资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物流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其中至少有一个为物流企业)依法达成合意,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依合并后公司是继续存在还是新设公司,可将物流企业合并的形式分为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物流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物流企业分解为两个以上的公司或一个物流企业又设立一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物流企业的分立依据原物流企业是否存续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

物流企业类型转变,是指不中断物流企业的法人资格,而实现物流企业所属的公司种类的变换法律行为。

物流企业的解散,是指已设立的物流企业因发生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行为。根据解散原因的不同,物流企业的解散可以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指政府准许、限制或禁止企业或者投资者进入某国市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有关制度。

内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是指我国内资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进入物流市场,参与市场活动的条件。内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遵循一般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物流企业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的市场准入的条件。

外资物流企业,即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是指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以中外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我国对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