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经济与社会史评论(2017年卷)
- 陈锋主编
- 30103字
- 2025-04-07 17:56:06
再论清代前期的杂税与财政[1]
王燕 陈锋
【摘要】 “杂税”是相对于“正税”而言。清代前期,财政收入的构成主要是田赋、盐课、关税、杂税四项,杂税有较为确实的内涵。本文主要论述清代前期的杂税种类、杂税的征收原则、杂税的征收管理,以及杂税与财政的关系。
【关键词】 杂税 财政 清代前期
之前,已经有文章简要论述过清代前期的杂税,[2]本文在前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论述,以期对前代前期的杂税与财政有比较充分的认识。
一 清前期的杂税种类及其变动
在中国财政史上,“杂税”又称为“杂赋”,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杂税”是相对于“正税”而言,或者说,“杂赋”是相对于“正赋”而言。王庆云就曾经认为:“地丁之外取于民者,皆为杂赋”。[3]也就是说,除传统的正项钱粮——田赋(地丁)之外,都可称之为杂赋(杂税)。起初,在中国传统社会早期,正税就是田赋(地丁),盐课、关税也可以视为杂税,当盐课、关税有单独的征收系统,达到一定的征收数额之后,盐课、关税便成为正税。清代前期,财政收入的构成主要是田赋、盐课、关税、杂税四项。[4]
一般来说,清代前期的杂税有较为确实的内涵,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等政书所罗列,杂税(杂赋)包括以“课”命名的芦课、茶课、金银矿课、铜铁锡铅矿课、水银朱砂雄黄矿课、鱼课;以“税”命名的田房契税、牙税、当税、落地税、牛马猪羊等项杂税;以及以“租”命名的旗地租、学田租、公田租等。另外还有少数民族地区的实物贡税,如马贡、狐皮贡、贝母贡、蜡贡等。[5]
乾隆《大清会典》、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等政书都记载有杂税种类,如乾隆《大清会典》云:
凡濒江沙淤成洲之地,小民植芦为业,或治阡陌种麦稻,与良田等,均曰洲田,其输赋于官,均曰芦课。以乾隆十八年奏销册计之,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所属芦洲共七万九千九百四十六顷四十六亩……芦课之征,各随其地之宜,以定轻重之等。
凡山乡宜茶之地,土人树艺为业者无征,惟商贾转运而售之民者,征其商,曰茶课。……茶课之专入奏销者,陕甘岁征银六千二百六十六两有奇,茶十有三万六千四百八十箆(十斤为箆),四川岁征银五万九千七十两有奇……若江苏、安徽、浙江所属茶课,由经过关津验引征收,归入关税。江西、湖北、湖南及贵州仁怀一县,归入杂税。云南归入田赋。其他直省不产茶及虽产茶不颁引者,皆听民贩运,赋归关市,不列茶课。
凡五金之产,为器用所必需,其藏于山岩土石之中者,曰矿,小民入山开采以资生计,有司者治之,因赋其什一,曰矿课。广西、云南、贵州产黄金、白金、赤金、锡、铅、铁、水银、丹砂、雄黄,山西、四川、广东产赤金、锡、铅、铁,湖南产赤金、锡、铅、铁、水银、丹砂、雄黄,皆召商试采,矿旺则开,竭则闭,各省赋入,视出产之众寡,岁无常数。
凡泽国多鱼,其渔者有税,曰鱼课。明代多设河泊所大使,以稽其征。国朝弛泽梁之禁,惟留江西二所,广东三所,余皆裁革。
凡民间卖买田宅,皆凭书契纳税于官,以成其质剂,曰契税。税契之法,布政使司作契帖,钤以司印,颁之州县,民之卖买田宅者,领契帖于官,征其税,书其姓名,揭其物数,并原契予之,以防诈伪,以治诉讼。其税输藩库,布政使司覆核之,以达于部,岁无常数。
凡城厢衢市山场镇集,舟车所辏,货财所聚,择民之良者授之帖,以为牙侩,使辨物平价,以通贸易,而税其帖,曰牙税。质库商行,操奇赢以逐利者,有行铺税。牲畜之鬻于市者,防其暴盗,有马牛税、猪羊税,水陆之珍自远至者,有落地税。[6]
以上所列示的清代前期的杂税种类有芦课、茶课、矿课、鱼课、契税、牙税、行铺税、马牛税、猪羊税、落地税等。
前揭王庆云“地丁之外取于民者,皆为杂赋”说之后,接着叙述:
其目曰课,如渔课、芦课、矿课、茶课是也。曰租,如旗地租、学田租、公地公田官房租、新疆商铺租是也。曰税,其目繁多……有牙税,有木税、煤税,有契税。……若应城之石膏税,大、宛二县之铺面行税,杀虎口之农器税,乌鲁木齐之铺面、园圃税,凡以稽查出入,少取之而无害于民。至于无名之征,朝闻而夕改,夕闻则朝革,如开国时免钱塘、仁和间架房税,丹徒、丹阳马折银,江阴、青浦养牛税,广东杂税。雍正时,除京师琉璃、亮瓦两厂民屋计檩输税,免黔省遵义各山场小税。乾隆间,除近海单桅渔船税,天津苇渔课,闽广竹簃取鱼埠头养鸭税,江苏沿城构屋地租,广东加增埠租渔税。又免泰山及湖北太和山香税,浙江玉环渔船涂税。[7]
这里指出渔课、芦课、矿课、茶课、旗地租、学田租、公地公田官房租、商铺租、牙税、木税、煤税、契税、石膏税、铺面行税、农器税、铺面税、园圃税等多种,正可谓“其目繁多”,并且指出了有些杂税“朝闻而夕改,夕闻则朝革”的现象。
上述文献对清代前期杂税的叙述,只是总体的概括。前代前期的杂税,虽然远没有晚清复杂,但也并非如一般典籍所概言,《清代前期杂税概论》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列示了有关省份的杂税种类,可以参考。
如奉天有牛马税、当铺税、房号税、经纪杂税。[8]
山东有船筏税、泰山香税、当税、田房契税、牙杂税、牛驴税。[9]
山西有商税、匠价、枣株税、酒课、羊粉税、皮价、纸房税、窑磨税、水碾税、水磨税、磨课、商畜税、牙税、当税、契税等项。[10]
陕西有商筏税、房壕租、地税、畜税、当税、牙税、酒税、磨课等项。[11]
河南有活税银、当税银、老税银、房地税契银、牙帖税银、酒税银。[12]
江南有田房税、牙帖税、花布牛驴猪羊等税、典铺税、洲场税、商税、门摊税、靛花油饼等税、鱼税、船税、曲税等项。[13]
江西有商贾税、茶酒税、落地税、窑税、商税、赣郡谷船税、茶课、纸价、当税、牛税、牙税等项。[14]
湖北有麻铁线胶课钞、商税、门摊、官地学租、班匠、鱼税、油税、茶税、阶基、城濠等项。[15]
广东有牛马税、海税、杂货税、商税。[16]
广西有小税、当税、鱼苗税、鱼潭税、鸬鹚税、鱼课、地租、城濠租、花麻地租、灰饷、渡饷、糖榨税、油榨税、槟榔税、锡箔税、典当铺税、猪税等项。[17]
贵州有茶税、茶课、牙帖、鱼课、渡税、落地税、猪羊税、屠户帮纳税等项。[18]
云南有商税、门摊、酒醋、铅铁、麻布、海贝易银、归公商税、槟榔、芦子、果糖、桥靛、甘蔗、灰酒、染煮、牛马猪羊税、铅课、杉木税等项。[19]
从以上地方志的记载已经可以看出,各省杂税的种类远远超出《大清会典》等政书所记。同时,也有两点值得专门指出:
第一,地方志所记载的杂税种类依然不全。仅对照前揭乾隆《大清会典》和王庆云《石渠余纪》就可以发现问题。如乾隆《大清会典》记载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有芦课之征,有关方志没有记载。广西、云南、贵州、山西、四川、广东、湖南等省,有各种矿及矿课,有关方志也没有记载。这种缺记,可能是由“各省赋入,视出产之众寡,岁无常数”所致。陕甘、四川、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贵州、云南等省有茶课、茶税,有关方志有的也没有记载。这种缺记,是由于茶课、茶税的归属不同,或者说由于征收方式和奏销方式不同。“江西、湖北、湖南及贵州仁怀一县,归入杂税”,所以这些省份在“杂税”项下,就有茶税的记载,而“江苏、安徽、浙江所属茶课,由经过关津验引征收,归入关税”,“云南归入田赋。其他直省不产茶及虽产茶不颁引者,皆听民贩运,赋归关市,不列茶课”。虽然是杂税性质,但归入了关税或田赋项下。王庆云《石渠余纪》记载湖北有应城石膏税和太和山香税,上揭《湖广通志》也没有记载。
第二,各省区的杂税名目有些是相同的,如契税、牙税、牲畜税等,[20]但更多地表现出不同性。这种不同,是地域性特征使然。如山东的船筏税,只在安东卫、诸城、掖县、昌邑、胶县、即墨、蓬莱、黄县、福山、招远、莱阳、宁海、文登、海阳、荣城、海丰、利津、日照等十八州县卫“沿海州县征收”。[21]又如山西,太原府征收匠价、契税、当税、牙税4项。潞安府征收商税、匠价、酒课、契税4项。汾州府征收商税、酒课、匠价、契税、头畜税、牙税、当税7项。平阳府征收商税、酒课、匠价、枣株税、窑磨税、水碾税、磨课、商畜税、牙税、当税、契税11项。[22]另外,也可以列示云南的情况:云南府征收酒课、船鸦、槟榔、芦子、果糖、桥靛、甘蔗、灰酒、染煮、乌帕、归公商税、归公税规。曲靖府征收商税、交水税、课局商税、归公商税、归公税规。临安府征收牛马猪羊税、铅课、门摊、酒课、商税、归公税。澄江府征收商税、水面船课、染青课、门摊、归公税。武定府征收商税、米课、羊戎、小街米课、铁课、杉板税、归公税。广西府征收杉木税、棉花、香油、靛甸课。广南府征收商税、麻布、门摊、酒课、归公税。元江府征收商税、归公商税、归公税。开化府征收马街税。镇沅府征收芦子、山芦课。东川府征收土税、归公税。普洱府征收商税、归公商税、归公税。大理府征收商税、门摊、窑课、租课、酒醋课、归公商税、归公税。楚雄府征收商税、酒课、归公商税、税规。姚安府征收商税、归公税。永昌府征收商税、门摊、酒课、牛皮税、猪税、归公商税、归公税规。鹤庆府征收商税、归公税。顺宁府征收商税、山课、归公税。永北府征收商税、酒课、归公税。丽江府征收归公税。蒙化府征收商税、门摊、酒课、牛马猪羊课、果园课、街市税、猪羊皮张税、油盐棉花税、归公税。景东府征收商税、牛税、归公税等。[23]即使在一个省中,各府县的杂税种类也有很大的不同。
清代前期各省的杂税有沿袭变化的过程,前揭王庆云《石渠余纪》已经言其大概,但远非全貌。如泰山香税和武当山香税,系沿自前代,[24]《石渠余纪》简称,雍正时“免泰山及湖北太和山香税”。山东的泰山香税,于雍正十三年“永停征收”。[25]湖北太和山(武当山)香税,亦“照山东泰安州之例,永行豁免”。[26]虽称“永停征收”“永行豁免”,但到晚清,由于筹措经费的需要,又有重征香税的吁请和实践。光绪二十二年,翰林院庶吉士汤寿潜上《理财百策》,呼吁重征香税,称“大可复其制而推广之”,泰山、武当等名山,香客众多,“今拟人税百钱,数十万人可得数万缗之税,数万人亦可得数千缗之税”。[27]在光绪十年至宣统三年湖北均州开征的13个杂税中,也包括了“太和山香税”。[28]这是在废除杂税名目后,晚清又再次征收的案例。
当然,在“康乾盛世”时期,更多的情况是杂税的废除与减免。兹据《大清会典则例》所载,示例如下:
康熙二十六年议准:“自康熙十五年至十九年,直隶各省加增田房、盐当、牙行等项税银,通行各省,免其征收。又免征湖广新增铁茶、商茶税银”。康熙二十八年题准:“江宁民间铺面,岁输房号廊钞等银,悉行豁免”。康熙四十一年覆准:“京城内外煤牙,悉行禁革,其煤牙额税,停止征收”。康熙五十五年议准:“免京城下等行铺税银”。雍正七年题准:“州县征收税银,凡穷乡僻社,些小生理,无关课税者,永行革除”。雍正八年题准:“广西柳州府旧有牛纲客人入猺獞之地贩买,纳牛税银四十一两二钱,停止征解”。雍正九年题准:“广东曲江、惠来、阳春等三县有额无征税课等银共七百八十四两有奇,准其永远豁免”。雍正十三年题准:“直隶正定府属之插箭岭、倒马关及所属之上城、铁岭口既收货物牲畜之税,而出入往来空身之人,向例复收税钱,着永行停止”。乾隆元年覆准:“浙江嘉兴、台州、温州、处州等府属之角里等处各口界址,每年应征商税等银,永行禁革”。乾隆二年题准:“山东省鱼筏税银五百三十八两九钱一分有奇,免其征收。湖南永州府带征商税及常德府报增余出盐钞,昌平熟铁等税,武冈州报增余出门摊酒醋等税,岳州府属之巴陵县报增余出渔税,察明系属零星商贩及额外加增之项,准全行禁革。湖北安陆府所属之河家集等十六处,襄阳府所属之双沟等十集,郧阳府所属之安阳、龙门、江峪三处,均系小村落,向征税银,全行禁革。平凉府属之白水镇布匹、烟纸等税,临洮府城褐税并属府之定羌驿内官营落地布麻褐等税,悉行禁革”。乾隆三年题准:“江苏等属落地税银,分别裁留,实在各属请裁银二千四百四十八两五钱有奇,准予豁除。又题准,直隶遵化州、宝坻县及容城之白沟河等四集、河西务等三处,并抚宁之深河,山海卫之海洋、石门等处,宣化府属之蔚州,河间县之桑家林等处,均系零星交易土产货物,应征税银,均予裁革。又题准,四川广元县每宰一猪,征银三分,商贩活猪已经收税,宰猪又征,事属重复,应行裁革。至经过夔关,在于本地粜卖之米粮,既未载有一例征收字样,似属额外加征,嗣后免其征税”。乾隆九年题准:“安徽等十三府州属杂税项下牛驴、花布、烟油等项银,或系有款无征,印官捐解,或空有地名,并无市集,或重征经行牙行,或杂派于铺家烟户,实为扰累,悉准予豁免”。[29]就清代前期的总体情况来看,杂税的废除与减免比较突出,具有普遍意义。
清代前期,一些杂税的废除,意味着杂税种类的变动。同时,也标示着杂税种类的变化与正税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二 清前期的杂税征收原则与杂税加征
康熙《大清会典》在谈到杂税时说:“直省各项税课,有定额征收者,有未经定额尽收尽解者”。[30]这里概要说明了杂税的征收原则。
按康熙《大清会典》所说,清代前期杂税的征收原则包括了“定额征收”和“未经定额尽收尽解”两种方式。从地方志记载的杂税征收情况,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两种方式。
乾隆《江南通志》的有关记载如下:
一、田房税给发契纸征收,尽征尽解,各州县同。
一、牙帖税每帖一张,税银四钱五分,以至一两不等,每年尽征尽解,各州县同。
一、花布牛驴猪羊等税,银每两三分,每年尽征尽解,各州县同。
一、典铺每户输银五两,增歇不一,各州县同。
一、江苏布政使经历司佃民税,给发契纸,尽收尽解。
一、江宁都税司经征骡马税,无定额,按季同杂税汇解。
一、江宁都税司房税给发契纸,尽收尽解。
一、淮安淮防厅并扬州江都仪征通州如皋四州县洲场税,给发契纸,尽收尽解。
一、扬州府税课司商税额银一千二百一十八两四钱,遇闰加银三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有奇。两淮盐运司代办。
一、扬州府扬防厅额征由闸商税并加增银三万一千二百八十一两五钱九分五厘有奇,经征官自行解部。
一、徐州府课程等税银每年尽收尽解。
一、仪征县由闸梁头操抚扣饷并赔补缺额共银一千七百五十三两二钱,遇闰加银一百两。
一、仪征县税课局额征商税银二千二百三十八两七钱五分八厘有奇,遇闰加银三两六分三厘有奇。
一、高邮州商税操赏裁解充饷银三两七钱。
一、扬州府邵伯司应征门摊税银五十七两二钱二分二厘,系府具批解司汇同杂税解部。
一、通州税课局额征商税银八百六两八分四厘有奇,遇闰加银三两二钱九分一厘有奇。
一、如皋县靛花油饼等税银,每年尽收尽解。
一、京口将军经收八旗骡马税银,亦无定额,每年尽收尽解,令镇江府具批解司,汇入杂税达部。
一、合肥县、庐江县、巢县、六安州、霍山县五州县商税一款,每两三分,每年尽征尽解。
一、寿州、虹县、泗州三州县有鱼税一款,按价每两三分,每年尽征尽解。
一、街口司巡检报征船税银九百六十两有奇,内除银八百两有奇,归入丁地案内,另册奏报,实该银一百六十两。
一、长淮卫征收牙帖税银,尽征尽解,与州县同。
一、泗州李良桥等五处商税银二十两八钱八分。曲税银三两,牙税银尽征尽解,俱于雍正十三年归入宝应县征收。[31]
从以上列示的23款杂税征收来看,大多属于“尽收尽解”或“尽征尽解”,但即使是“尽收尽解”或“尽征尽解”,也不全是“未经定额”,有许多是有“定额”的,如“牙帖税每帖一张,税银四钱五分,以至一两不等,每年尽征尽解”,“花布牛驴猪羊等税,银每两三分,每年尽征尽解,”等等,这种尽征尽解的杂税,可以理解为有税率的定额,没有征收总数的定额。
而从杂税征收的定例及实际征收情况来看,“定额征收”又包括了税率定额和征收总数定额。
兹以牲畜税和田房契税做说明。
顺治元年曾经规定了牲畜税的税率:“凡贸易牲畜,按价值,每两纳银三分”。[32]按说,这应该是通行的定例,但各地的具体情况并不一致。如广东,火夹脑营的牛马税,沿袭明代嘉靖八年的定例,“除乳牛、小马驹不税外,每水牛一只银八分,黄牛一只银五分,马一匹银一钱三分,羊一只银二分。岁收银一千两,有闰加银八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立将巡司的牛马税,沿袭嘉靖二十六年的定例,“每水牛一只银八分,沙牛一只银四分,马一匹银一钱,岁收银六十两,有闰加银五两”。[33]实际上,就牲畜税而言,所谓的“定额征收”,不一定是单纯的“税率定额”,更多的是“征收总数定额”。即使像前揭广东火夹脑营的牛马税,尽管有牛、马、羊的具体税率,但也有“岁收银一千两,有闰加银八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的说法。如果真的是按牛、马、羊的具体税率征收,就不会有每年固定的岁收总数。这种情况所显示的是“税率定额”与“征收总数定额”二者的结合。各省的情况大致如此。如盛京的牛马税,“乾隆四十五年,盛京城牛马税正额四千两,盈余银一千余两,内除税务监督一年盘费银二百六十两,其余盈余银两,作为奉天民员养廉之用”。[34]在牛马税正额外,盈余银占有相当的比例,这里的盈余银作为税务监督的盘费银和其他地方经费的开销。又如陕西省的牲畜税,“会典原载西安各府州县畜税银五千八百五十三两,又驻防满洲征收畜税银三十一两。雍正五年奏销册开,收报畜税银四千二百七十九两七钱五分五厘。又盈余银三千一百四十二两”。[35]会典所载的“畜税银五千八百五十三两,驻防满洲征收畜税银三十一两”,是指康熙《大清会典》记载的数额,也就是其总数定额。[36]雍正五年的实征银与盈余银具体如下:
西安府属,收报畜税银1559两。又盈余银652两。
延安府属,收报畜税银264两。又盈余银388两。
凤翔府属,收报畜税银433两。又盈余银1389两。
汉中府属,收报畜税银417两。又盈余银266两。
兴安州属,收报畜税银265两。
商州属,收报畜税银39两。
同州属,收报畜税银532两。又盈余银51两。
华州属,收报畜税银180两。又盈余银288两。
耀州属,收报畜税银74两。
乾州属,收报畜税银164两。
邠州属,收报畜税银73两。又邠州畜税盈余银12两。
鄜州属,收报畜税银26两。
绥徳州属,收报畜税银76两。
葭州属,收报畜税银171两。[37]
之所以有“盈余银”一项,与当时实行的在定额税收之外,额外征收“盈余银”予以奖励或作为地方经费开支的政策有关。
田房契税的征收税率,于顺治四年首次题准,以后又有所变化,乾隆《大清会典则例》有集中的记载:
顺治四年覆准:凡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两输银三分。
康熙十六年题准:增江南、浙江、湖广各府契税。每年苏、松、常、镇四府大县六百两,小县二百两。安徽等十府州,分别州县大小,自五百两至百两不等。扬州府照《赋役全书》额征,淮安、徐州府属及宝应、霍山、宿迁、临淮、五河、怀远、定远、临璧、虹九州县均无定额,尽收尽解。杭、嘉、湖、宁、绍、金、严七府,大县三百两,中县二百两,小县百两。台、衢、温、处四府,仍照见征造报。湖北大县百五十两,中县百两,小县五十两,僻小州县十两。
康熙十七年题准:增山东等省田房契税。大县百八十两至二百四十两,中县百二十两,小县六十五两至三十五两。
康熙二十年题准:增浙江台、衢、温、处四府契税。大县百两,中县六十两,小县三十两。
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增江西萍、龙、永、泸、上、定六县契税。
雍正四年覆准:凡典当田土均用布政使司契尾,该地方印契过户,一应盈余税银尽收尽解。
雍正七年题准:广东文武闱乡试所需各项经费,除照例动拨正项外,尚有不敷之数,向在各州县业户买产,每两例征契税银三分之外,又征一分充用,每年约征银二千五百余两。自雍正七年起,准为科场经费造入奏销册内,同正额一例报销。
雍正十二年奏准:广东田房二项溢额税羡,自雍正七年至雍正十一年,岁终存银二十万两有奇,报明户部,以备酌拨。嗣后递年造册报部。
乾隆元年覆准:民间置买田地房产投税,仍照旧例行使契尾,由布政使司编给各属,黏连民契之后,钤印给发,每奏销时将用过契尾数目,申报藩司考核。
乾隆十二年奏准:民间置买田房产业,令布政使司多颁契尾,编刻字号,于骑缝处钤盖印信,仍发各州县。俟民间投税之时,填注业户姓名、契价、契银数目,一存州县备案,一同季册申送布政使司察核,如有不请粘契尾者,经人首报,即照漏税之例治罪。
乾隆十四年议准:嗣后布政使司颁发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号数,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数目,价银税银若干,后半幅于空白处豫钤司印,将契价契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藩司察核。其从前州县布政使司备察契尾应行停止。[38]
以上史料,大要说明三点:一是在顺治四年规定“凡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两输银三分”的税率以后,又有科场费的加征。二是规定了江南、浙江、湖广、山东等省各府县的契税定额,所谓“大县六百两,小县二百两”等等,类似于契税的“包税制”。三是在定额契税银之外,有契税的溢额税羡。这三种情况说明了契税的征收也存在着税率定额和征收总数定额。
但契税的征收要比以上史料揭示的复杂。如科场费的加征,《清朝通志》称:“雍正七年,准契税于额征外每两加征一分,以为科场经费”。[39]似乎是雍正七年才有这项加征。上揭史料称:“雍正七年题准:广东文武闱乡试所需各项经费,除照例动拨正项外,尚有不敷之数,向在各州县业户买产,每两例征契税银三分之外,又征一分充用”。这里有“向在各州县业户买产,每两例征契税银三分之外,又征一分充用”之语,所谓“向在”,即意味着雍正七年之前就有征收。笔者查到了一份追溯源流的档案,户部尚书海望称:“查粤东乡试,文武两场,修理贡院,置办什物供应,历科题报动支地丁银一千六百两。今该署抚疏称,修理贡院,置办什物供应并举人坊价等项,共需银一万余两。其不敷之项,自顺治十一年起,将业户买产每两征收税银三分之外,另征一分,每年可收银二千五百余两,三年可共收银七千五百两有奇,凑充科场之用。仍或不足,又于公费银内拨应”。[40]很明显,契税中的科场费加征,早在顺治十一年就已经实行。雍正七年,只是将其正式列入奏销。
再如契税的溢额税羡,数额巨大。上揭“雍正十二年奏准:广东田房二项溢额税羡,自雍正七年至雍正十一年,岁终存银二十万两有奇,报明户部,以备酌拨。嗣后递年造册报部”,已经意味着溢额税羡数额巨大。据雍正七年署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称:“民间置买田房产业,例按正价每两税契银三分。解司充饷之数,岁有常额,然常额之外,类有赢余,臣经屡饬属员,务将民间旧买田产匿不税契者,悉令投税,并将税契赢余,尽收尽解,已据各州县将雍正六年及本年税契赢余银解存司库,共有四万八千四百四十八两零”。[41]乾隆二年,户部尚书张廷玉在上疏中则说明了契税银和溢额税羡银的数目:“广东巡抚杨永斌疏称民间典卖田房,据实报出盈余一案,兹据各州县陆续报解雍正十三年分税契科场银两,除通省共解额征税契银七千五百七十两九钱一分三厘,已汇入地丁册内奏销,又解科场银二千五百二十三两六钱四分九毫,已于乙卯科文武两场经费汇册报销外,高、广、南等十府三州属共解税契溢羡银五万八千三百七十一两四钱六分三厘五毫零,共解科场溢羡银一万九千四百五十四两六钱一分二厘五毫零,二共银七万七千八百二十六两七分六厘零”。[42]无论是税契溢羡银,还是科场溢羡银,都远远超出契税正额。在其他杂税中,也有盈余银数额巨大,甚至超出正额的情况,如陕西的畜税,“雍正五年奏销册开,收报畜税银四千二百七十九两七钱五分五厘。又盈余银三千一百四十二两”。陕西的商筏税,“雍正五年奏销册开,收报商筏税银三千三百四十九两。又盈余银一万九千三百八十二两”。[43]畜税的盈余银比正额略少,而商筏税盈余银超出正额数倍。
上节已经指出,清代前期杂税的废除与减免比较突出,但这并不等于说,清代前期没有杂税的加征。事实上,上述牲畜税和契税征收中的巨额“盈余银”、“溢额银”或“溢羡银”,可以视作间接的加征,[44]而契税中的“科场费”就是直接的加征。而且,在“每两税契银三分”的基础上,科场费每两加征一分,加征比例也还是很大的。
另外,在财政困难的特殊时期,也有杂税的加征。《阅世编》卷6述房税的加征云:“康熙十五年丙辰,以军需浩繁,国用不足,始税天下市房,不论内房多寡,惟计门面间架,每间税银二钱,一年即止。除乡僻田庐而外,凡京省各府州县城市以及村庄落聚数家者皆遍,即草房亦同。……二十年辛酉春,以国用不给,江南抚臣慕天颜疏请再征房税一年,比十五年所造房册,蠲免村落草房及在镇僻巷鳏寡孤独所居一间门面房屋,其余市镇城郭门面,平屋每间征银四钱,楼房每间征银六钱。天下皆然,惟山西以旱荒特免”。[45]其他牙税、当税、酒税、落地杂税等也有加征,据档案记载,一般分为“旧额加增”“议增”“新增”诸项,在康熙十七年,这些杂税的加征已经开始,此后,康熙十八年、十九年、二十年均有加征。但各项加征在三藩之乱结束以后即分别议停。[46]这在乾隆《大清会典则例》中亦有记载:“康熙二十六年议准,自康熙十五年至十九年,直隶各省加增田房、盐当、牙行等项税银,通行各省,免其征收”。[47]这些杂税的短暂加征与晚清是不同的。
三 清前期的杂税征收管理
清代前期的杂税征收管理,一般典籍记载简略,难窥其貌,康熙《大清会典》在谈到杂税的管理时说:“经征之官,或隶道员,或归有司,或责佐贰,或设大使,或属弁员”。[48]按照这里的简略记载,很难明了具体的杂税征收机构,但结合其他史料,可以大致认为有三种情况:
一是由不同机构的属员或佐杂官员征收。如乾隆《盛京通志》称:“雍正十一年,盛京城牛马税银四千余两,当铺税银三百四十二两五钱(旗员征收)。房号税银一千九百四十五两,经纪杂税银六百八十六两(奉天府通判征收)”。[49]牛马税和当铺税由驻防八旗旗员征收,经纪杂税(牙税)由通判征收。黑龙江的牲畜税,乾隆二年在呼兰城已有征收,道光年间普遍征收,由副都统衙门和各旗署经征。[50]江南的“八旗骡马税银”,由“京口将军经收”,“佃民税”,由“江苏布政使经历”征收。[51]山西的落地税,“系知府委人收管”。[52]
二是由地方有司的户房征收。知县作为亲民的“父母官”,职任重要,康熙二十三年谕称:“知县系亲民之官,与一县民生,休戚相关”。[53]一般的县衙门,皆设置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及杂科房、承发房等其他诸房。其中,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六房是最基础的设置,有的地方县衙设置也会依其职能不同而有所调整。如正阳县“科房有八,曰吏,曰礼,曰户监,曰仓,曰承发,曰刑,曰兵,曰工。另有二库,亦称房。管契税者为东库,一名税契房;管丁地者为西库,一名户房。定名八房,其实则十房也”。[54]六房或其他各房中一般由户房“经管应征解夏税秋粮、丁差徭役、杂课等项”。[55]民国《禹县志》亦称:“契税为经制……契税隶于户房”。[56]许多县的杂税,特别是列入奏销的“经制”杂税,多由县衙门的户房征收。
三是由专门的征收机构征收。上揭乾隆《江南通志》记载的杂税征收,有“江宁都税司经征骡马税”,以及“扬州府税课司”“仪征县税课局”“通州税课局”的记载,这里的“都税司”“税课司”“税课局”即是杂税的专门征收机构。“税课司”或“税课局”的设置,沿自明代,而且有层级的不同。明朝人王鏊《姑苏志》称:“国朝在城设税课司,吴县、长洲、吴江、昆山、常熟、嘉定、同里、崇明各设税课局,司、局凡九,岁办钱二万四千二百三十九万有奇,弘治十六年,又添太仓州税课局,司、局凡十”。[57]这里的“在城设税课司”,在吴县、长洲、吴江、昆山、常熟等县设税课局,类似于上揭清代扬州府设税课司,各县设税课局。当然,清代的情况与明代已经有很大的不同,在有些省区,已经有变化,如福建:
福州府税课司,在安泰桥西,明洪武七年建,今裁。闽安镇税课司,在府城东江右里,明洪武三年建,今废。洪塘税课司,在府城西二都,明洪武三年建,今废。阳﨑税课司,在府城西南九都,明洪武元年设,今废。长乐县税课司,在县治西,明洪武间建,成化十七年知县罗叙重修,今废。福清县海口税课司,在县东南方民里,今废。径上税课司,在县西南灵得里,今废。泉州府税课司,在府治西南大司成坊左,今废。漳州府税课司,在南门桥南,今废。龙溪县香州税课司,在城北二十三都,今废。建宁府建安县东游税课司,在泰安里东游街,今废。浦城县税课司,在县治北皇华坊。松溪县税课司,在县前直街西,今废。邵武府邵武县税课司,在县治东南,今毁。光泽县税课司,在县治东,今废。建宁县税课司,在县治东,今废。泰宁县税课司,在县治南利济桥西。汀州府长汀县税课司,在县东南,今废。宁化县税课司,在县东,今废。清流县税课司,今废。连城县税课司,久废。[58]
福建不论是在城还是在县,通称为“税课司”,没有司、局的区别,而且到乾隆年间,多已不存,只有浦城县税课司和泰宁县税课司两个未废。其他省区,存废不一,如直隶“蠡县税课司,在城东北。河间府税课司,在府治西南”。“正定府税课司,今俱裁。易州税课司,在州治东”。[59]如盛京,“盛京税课司公署,外攘门内,共六间”。“齐齐哈尔税课司,一间,在南门外。墨尔根税课司,一间,在南门外。黑龙江税课司,一间,在北门外”。[60]如浙江,“杭州府税课司大使一员,城南税课司大使一员,城北税课司大使一员,江涨税课司大使一员。钱塘县西溪税课司大使一员,安溪奉口税课司大使一员。仁和县横塘临平税课司大使一员。嘉兴府税课司大使一员”。[61]税课司以及税课司大使的设置,并不普遍,“税课司大使、副使……皆因事设立,无定员”。[62]
在不同时期,杂税的征收管理,也有变化。如“雍正七年覆准:甘肃各府税务,令经历、大使等官经收,伊等轻视功名,难免侵隐,应将经历经收之宁夏、凉州、平凉、庆阳等四府,税课大使经收之巩昌一府税务,均改归知府管理,即令该管道员就近稽察。其河州州判、吏目经收之税务,亦改归知州管理,令知府稽察,所收银造入奏销册报部”。[63]
据乾隆《大清会典则例》记载,对杂税征收的官员有不同的禁例和考成办法:
顺治四年议准:严禁州县借落地税银名色,及势宦土豪、不肖有司立津头牙店,擅科私税。
顺治七年,令各省督抚遴委属官,将沿江芦洲旧额、新涨,详察报官,如有徇情隐漏,督抚一并议处。
顺治十年覆准:茶商旧例大引附茶六十箆,小引附茶六十七斤余。今定每茶千斤,概准附茶一百四十斤,如有夹带,严察治罪。
顺治十八年覆准:各省芦课经征州县卫所官,未完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未完一分者,降俸一级,二分者,降职一级,皆戴罪督催,完日开复。三分者,降职二级调用。四分以上者,革职。督催司府官及直隶州知州、都司,未完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未完一分者,罚俸一年,二分者,降俸一级,三分者,降职一级,皆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四分,降职二级调用。五分以上者,革职。如直隶州知州经征本州芦地拖欠者,照州县例处分。巡抚未完一二分者,罚俸一年,三分者,降俸一级,四分者,降俸二级,五分者,降职一级,六分以上者,降职二级调用。署印各官未完一分者,罚俸六月,二分者,罚俸九月,三分者,罚俸一年,四五分者,降职一级调用,六七分者,降职二级调用,八分以上者,革职。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参后限满不完者,照年限例处分。
康熙十二年覆准:芦课银未完大小各官,或初参或限满题参者,皆照淮徐等仓钱粮未完官员初参及限满例参处。淮徐等仓钱粮初参,经征州县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升督催,欠一分者罚俸六月,欠二分者罚俸一年,欠三分者降俸一级,欠四分者降俸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一级,欠六分者降职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三级,欠八分者降职四级,以上皆令戴罪征收,停其升转,完日开复;欠九分、十分者皆革职。布政使、知府、直隶州知州,欠不及一分者停升督催,欠一分者罚俸三月,欠二分者罚俸六月,欠三分者罚俸一年,欠四分者降俸一级,欠五分者降俸二级,欠六分者降职一级,欠七分者降职二级,欠八分者降职三级,欠九分者降职四级,以上皆令戴罪督催,停其升转,完日开复;欠十分者革职。巡抚,欠不及一分者停升督催,欠一分、二分者罚俸三月,欠三分者罚俸六月,欠四分者罚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级,欠六分者降俸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一级,欠八分以上者降职二级,以上皆令戴罪督催,停其升转,完日开复。署印官,欠一分、二分者罚俸三月,欠三分、四分者罚俸六月,欠五分、六分者罚俸九月,欠七分、八分者罚俸一年,欠九分、十分者降一级调用。欠不及一分并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又被参后州县官,限一年内全完,如原欠不及一分一年内不全完者,罚俸一年,欠一分、二分一年内不全完者,降三级调用,三分、四分一年内不全完者,降四级调用,欠五分、六分一年内不全完者,降五级调用,欠七分、八分一年内不全完者,革职。布政使并管钱粮道员、知府、直隶州知州,限年半全完,如原欠不及一分限年内不全完者,罚俸一年,欠一分、二分限年内不全完者,降三级调用,欠三分、四分限年内不全完者,降四级调用,欠五分、六分限年内不全完者,降五级调用,欠七分、八分以上限年内不全完者,革职。巡抚,限二年内全完,如原欠不及一分二年内不全完者,罚俸一年,欠一分、二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二级调用,欠三分、四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三级调用,欠五分、六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四级调用,欠七分、八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五级调用,欠九分、十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革职。其接征、接催官,均以到任之日为始,接征州县官亦限一年。接征布政使、道、府、直隶州知州,限年半;接催巡抚,限二年催完。如不完,题参之日照见在未完分数以初参例处分。至带征积年拖欠钱粮之大小各官,不与经征官一例处分,限二年内全完,如二年内不全完,均按定例,照各职分处分。
康熙十八年题准:杂税钱粮,均照正赋考成。
康熙四十五年议准:嗣后一应牙行,照五年编审之例清察,更换新帖。如有顶冒朋充,巧立名色,霸开总行,逼勒商人,不许别投,拖欠客本,久占累行者,严拿究治。
雍正七年覆准:甘肃各府税务,令经历大使等官经收,伊等轻视功名,难免侵隐,应将经历经收之宁夏、凉州、平凉、庆阳等四府,税课大使经收之巩昌一府税务,均改归知府管理,即令该管道员就近稽察。其河州州判、吏目经收之税务,亦改归知州管理,令知府稽察,所收银造入奏销册报部。
乾隆元年奏准:甘肃商畜二税,征收不一,轻重各别,应逐条刊刻木榜,晓谕往来商贩,以免滥收脱漏,仍将刊刻各税款项细数,造册送部。[64]
杂税的征收禁例,在于防范弊端的产生和惩治违规官员,杂税的征收考成,在于激励官员按额征收,不得拖欠。特别是有些考成,非常细致和重要,如康熙十二年的芦课考成,将经征州县官与知府、布政使、巡抚的责任连带考察,已经类似于正项钱粮的考成事例。又如康熙十八年规定,“杂税钱粮,均照正赋考成”,也把杂税的征收与正项钱粮的征收视同一体,具有特别的意义。
但是,乾隆中后期以降,杂税的欠征欠解成为常态,如河南,乾隆五十四年至五十八年,“未完杂税银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七两零”,[65]已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此后,更加严重。道光元年,户部专门行文,“饬将豫省节年未完杂税银两,勒限六个月,严提解司报拨,并饬查嘉庆九年奏催以后,逾限不完及提解不力各职名,先行送部核议”。河南巡抚姚祖同因此奏称:
兹据藩司糜其瑜具详,豫省自嘉庆元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未完杂税银五十七万二千五百八十六两四钱四厘……今查此项银两未奉部文以前,已据完解银八万一千五百八十两五钱九分六厘。自奉部文以后,又经提解银八万六千一百二十九两二钱八分七厘,先后共已完解银十六万七千七百九两八钱八分三厘,又除豁免银三千六百三十五两七钱六分九厘,实未完银四十万一千二百四十两七钱五分二厘。所有嘉庆九年奏催以后逾限不完及提解不力职名,系在嘉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钦奉恩诏以前,例得宽免。其恩诏以后现任各员职名,本应查取咨部,惟前项银两积欠已经二十余年,各州县经征,并非一官,拖欠亦非一邑,历年既久,积少成多。自奉此次奏催以后,各属纷纷完解,尚非始终玩延,惟以历久积欠之款,责令一时完解,势有不能。……臣查杂税一项,系牙行、典铺以及田房业户随时输纳之款,何至逐年欠解,递积至数十万两之多,诚如部咨,难保无挪移情弊,亟当清理归款。惟是以二十余年之积欠,责令全完于六个月之间,限期未免稍迫,现在此项银两,截至部限以前,已完银十六万七千余两,并询据该司自截数以后,续又完解银一万余两,是各属凛遵部催,并不敢稍存泄视。窃思此项旧欠银两,当日延不起解,本由前任迟逾,今前任各员应得处分,恭遇恩诏,得邀宽免,而现任各员正当上紧报解之时,转即加以处分,于情事亦未为允协。现既陆续报解,合无仰恳皇上天恩,俯准将此项杂税未完银数仍责成赶紧报解,稍展期限,俟再过六个月以后,察其完解情形,如稍涉怠玩,即查明应议职名咨部核办。
朱批:另有旨。[66]
从这份奏折透露出的信息可知,随着时间的推移,杂税的欠征欠解异常严重。在欠征欠解严重的情况下,有关考成形同具文,拖欠既久,“例得宽免”。尽管有部文严催,勒限征解,地方官大多虚应故事。同时,督抚大员又多回护属员,一再要求“展限”,限于情势,朝廷也不得不予以批准。该份奏折的朱批是“另有旨”,据查,即位不久的道光帝的谕旨较长:“豫省未完杂税银两,前经户部奏明咨催,勒限六个月提解,并查取逾限不完及提解不力各职名送部核议。咨据该抚奏称,此项银两,各州县现已陆续完解,惟积欠已经二十余年,势难责令一时全解,且前任迟延各员处分,已遇恩诏宽免,现任各员正在上紧报解,尚非始终玩延,着照所请,此项杂税未完银两,仍责成各该州县赶紧报解,再准展限六个月。如稍涉怠玩,即将应议职名咨部核办”。[67]事实上在展限六个月之后,依然未完,后任巡抚程祖洛依然要求展限。地方官员往往将杂税“视为杂项钱粮,无关考成,不甚出力”,[68]杂税的征收与考成与正项钱粮毕竟不同,这正是清代中期杂税征解的大体情况。
在对杂税征收进行考成的同时,清代对杂税征收中的弊端,也予以了特别的重视。
如山西省的落地税,雍正七年,据宋筠奏报:“潞安等处落地税物甚多,系知府委人收管,细察历来相沿旧规,当店每店一年税银十两五钱。生铁百斤税银一分,熟铁粗者百斤三分,细者六分。麻子每石二分,麻油百斤八分,干粉百斤一钱二分。故衣绸帛每件八厘,布衣四厘。白布每个税钱三文。麻一斤一文,椽子一根一文,每起一票六文。此其大概也。余有税之物尚多。一府如此,他府可知。恐有私收累民者”。对这种杂税的繁杂,雍正认为,“不但晋省有此陋弊,大抵直省皆然”,要求严查。[69]
此后,雍正帝又有多次上谕。雍正七年十二月上谕云:“朕即位以来,屡有臣工条奏各处地方官征收落地税银,交公者甚少,所有赢余皆入私槖,国计民生并受其累者。雍正三年,又有人条奏广西梧州一年收税银四五万两不等,止解正项银一万一千八百两,浔州一年收税银二万两,止解正项银四千六百两,应令该抚查核,据实奏闻,并令各省地方官员等抽收税银之处,俱据实奏报等语。随经九卿议令各省督抚,遴委廉干能员监收,一年之后看其赢余若干,奏闻候旨等语。……闻外省中多有奉行不善者,如广东、广西地方,则假称奉旨归公之名,而有加严之弊。又闻山西落地税物甚多,潞泽二府更甚。陵川一邑僻处山中,向无额税,今年五月新行添出,百姓颇以为苦。又垣曲、绛县地方名横岭关,系晋、豫通衢,行人络绎,旧设巡检一员,稽查逃盗,并无税课,今该巡检于往来贸易之人,每遇一驮,索钱十文、二十文不等,民有怨言。以朕所闻如此,则他省之类此者不少矣”。[70]雍正八年十一月上谕云:“向来各处落地税银,大半为地方官吏侵渔入己,是以定例报出税银四百两者,准加一级。后因查报渐多,吏部请旨定议,报出税银八百两者准加一级,多者以此计算。年来地方官员皆知守法奉公,凡有税课皆随收随报,不敢侵隐,其报出之数每倍于旧额,只恐将来不无冀幸功名之人希图优叙,以致恣意苛索,扰累小民。且落地税银非正项钱粮有一定之数可比,侵蚀隐匿者,固当加以处分,而争多斗胜者,不但不当议叙,亦当与以处分。其作何定议,并如何议叙加级处分之处,着吏部、户部悉心妥议具奏”。[71]雍正十三年十月上谕云:“朕闻各省地方,于关税杂税外,更有落地税之名,凡耰锄箕扫薪炭鱼虾蔬果之属,其直无几,必察明上税,方许交易。且贩自东市既已纳课,货于西市又复重征。至于乡村僻远之地,有司耳目所不及,或差胥役征收,或令牙行总缴,其交官者甚微,不过饱奸民猾吏之私橐,而细民已重受其扰矣。着通行内外各省,凡市集落地税,其在府州县城内,人烟凑集,贸易众多,且官员易于稽察者,照旧征收,但不许额外苛索,亦不许重复征收。若在乡镇村落,则全行禁革,不许贪官污吏假借名色巧取”。[72]这些上谕,都指向落地税征收中的弊端。
又如契税的征收。雍正五年,先有安徽布政使石麟上奏,指出“民间置买田地房产,定例每两税契三分,虽岁无常额,例应尽收尽解,乃官胥因循锢弊,以国税作虚名,视欺隐为常套,分侵肥槖,靡不相习成风,若不立法清查,流弊将无底止”,列举了契税征收中的三种弊端。雍正帝朱批:“此事与该督抚商酌,如应题奏,具疏题请,如应咨部,咨明该部可也”。[73]事实上未置可否。接着,河南总督田文镜专折上奏契税征收中的“七弊”:
民间买置田房山场等产,自应立时过户税契,但买主赴州县上税,止用白纸写契一张,呈送该州县,于契载价银数目上盖印一颗,即为税契,弊遂丛积。夫小民希图漏税,收匿白契,竟不用印,挨至地方官去任之时,乞恩讨情,彼去任之官,印信已将交出,乐于徇情,或图得半价,即与盖印,此一弊也。
凡愚夫愚妇,未能识字者,典卖田宅,烦人代写,立契交价后,买主即贿通代字之人,另写契约,或多开价値,令其难于回赎,或以典作卖,希图永为己业,此一弊也。
民间每年买卖田房地产,不计其数,小民之匿契漏税者,州县无从稽查,州县之征多解少者,上司亦无从稽查,此一弊也。
甚而奸胥猾蠧,私收税银,描模假印,盖于纸上,下以欺民,上以朦官,此一弊也。
由是而有布政司颁给契尾之例,凡税契时,州县即将契尾粘连于民间契约之后,钤盖缝印,以杜其弊,法至善也。而不知弊又从此而生,布政司备此契尾之时,不无刊刷纸张、用印油红之费,州县领此契尾之时,不无差役路费、司胥饭食之资。此一张契尾,颁到州县,价已昂贵,自不得不取偿于买主,是以每张契尾勒索三五钱不等,交易重大契内载有盈千累百之价者,自不惜买此契尾之需,但民间大产大价,岁有几何,其余多系零星交易,甚有地不过数分,价不过数钱者,每两止抽税三分,其上纳正税不过数厘,而买此契尾,且逾百倍,是以裹足不前,宁甘漏税之愆,此一弊也。
且州县官每年所收税银,实不肯全行起解,为其所侵肥者十常八九。如每契必用司颁契尾,则不能隐匿,无从染指,是以州县官将司颁契尾领过一次用完之后,不肯再领,民间投税印契者,仍止于契上银数盖印,或用朱笔于契内标注契尾候补字样。在小民愚贱无知,惟以地方官为主,既有印信可凭,且有朱标作据,即视司领契尾为可有可无之物,虽或因买卖不明争执涉讼,当官验契,在州县亦惟以契内有印无印辨其是非,决不以契后有尾无尾定其曲直,判断自由,以护其不给契尾之短,此一弊也。
再,契尾价贵,则价轻税微者自难令其买置契尾,因而有税银五两以上者,方给契尾之陋规,其余概于契上用印,此一弊也。
有此七弊,不得不予以整顿,所以,田文镜在这份奏折中同时提出了整顿之法:
有此数弊……臣请自雍正六年始,民间买置田房山场产业,概不许用白纸写契,布政司照连根串票式样,刊刻契板,刷印契纸,每契一纸,用一契根,契内书立卖契某人,今有自己户下或田或地或山或房若干顷亩、间数,凭中某人,出卖于某人,为业当受价银若干,其业并无重迭典卖、亲邻争执情弊等字样,仍于契中空处,开明四至、年月,其姓名、数目、四至、年月,听本人自行填注契根,照契纸内字句刊定,中空一条,编填字号,即于字号上钤盖司印一颗。恐州县领此契纸,司中勒索,民间买此契纸,州县居奇,亦即于契纸年月后刊定每契纸一张,州县卖钱五文解司,以为油红纸张之费,毋得多取,苦累小民字样。每契百张,钉作一本,布政司查照州县之大小,地亩之多寡,四季印发,即于署内用印,连根封固,从铺递发给州县,不必经司胥之手,仍将发过数目,报明督抚查考。州县将契根裁存该房,止将契纸发各纸店,听民间照刊定价值买用,仍将收到司契日期、数目,申报督抚查考。再另用印簿一本,并发纸店,凡有买契者,俱于簿内注明某月、某日、某人买某字号契纸一张,其有写错无用必须另换者,俱令将原契纸交还纸店,缴官送司涂销。俟民间交价立契之后,过户纳税之时,并契纸送入州县即发房,照契填入契根,于价值之上盖印,仍于契内空处填写某年月日上税若干,用印讫字样,发给纳户收执。其契根于解税时,一并解司核对。
田文镜所言,得到雍正帝的高度认可,雍正朱批云:
税契一事,指陈利弊,可谓剖析无遗。但朕自践阼以来,为百姓兴除之条陆续颁发者,难更仆数,各省督抚中或因循观望,而敷宣不力,或竭力遵循,而施措未遑,所以壅积者多,通行者尚少。今契纸之议,名为税课,有赋敛之嫌,且遍行直省,一体更张,而天下督抚尚未尽得称职之人,州县半属初任新吏,恐奉行不善,办理乖迕,徒滋纷扰耳。将此折发回存留尔处,俟后相度时宜,有可行之机,具奏请旨可也。[74]
尽管认可,但认为整顿时机不成熟。不过,到雍正六年正月,已经有明确的谕旨:“准河南总督田文镜之请。征收田房税契银两,饬令直隶各省布政司,将契纸契根印发各州县,存契根于官,以契纸发各纸铺,听民买用,俟民间立契过户纳税之时,令买主照契填入契根,各用州县之印,将契纸发给纳户收执,其契根于解税时一并解司核对。至典业亦如卖契例。若地方官稽察有方,能据实报出税银,至千两以上者交部分别议叙”。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乾隆帝即位之后,又有上谕:“民间买卖田房,例应买主输税交官,官用印信钤盖契纸,以杜奸民捏造文劵之弊,原非为增国课而牟其利也。后经田文镜创为契纸契根之法,预用布政司印信,发给州县行之,既以书吏夤缘为奸,需索之费数十倍于从前,徒饱吏役之壑,甚为闾阎之累,不可不严行禁止。嗣后民间买卖田房,着仍照旧例自行立契,按则纳税,地方官不得额外多取丝毫,将契纸契根之法永行停止。至于活契典业者,乃民间一时借贷银钱,原不在买卖纳税之例,嗣后听其自便,不必投契用印,收取税银。其地方官征收税课多者,亦停其议叙,仍着各该督抚严饬藩司,时加察访,倘有吏书索诈侵蚀等弊,立即严行究处,毋得稍为宽纵”。[75]此后,仍有不断的整顿措施出台,如乾隆元年覆准:“民间置买田地房产投税,仍照旧例行使契尾,由布政使司编给各属,黏连民契之后,钤印给发,每奏销时,将用过契尾数目申报藩司考核”。乾隆十二年奏准:“民间置买田房产业,令布政使司多颁契尾,编刻字号,于骑缝处钤盖印信,仍发各州县,俟民间投税之时,填注业户姓名、契价、契银数目,一存州县备案,一同季册申送布政使司察核,如有不请粘契尾者,经人首报,即照漏税之例治罪”。乾隆十四年议准:“嗣后布政使司颁发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号数,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数目,价银税银若干,后半幅于空白处豫钤司印,将契价、契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藩司察核。其从前州县、布政使司备察契尾应行停止”。乾隆十六年覆准:“不肖有司将契税银任意侵匿,而该管上司乃竟全无觉察,或已经察知,仍不据实详报,自应分晰情节,酌定处分,以专稽察之责。嗣后所属州县倘仍有侵收契税情弊,即行据实指参。系直隶州侵收者将该管道员,系州县侵收者将该管知府、直隶州知州,皆一并察参。仍将或系徇隐,或系失察,于疏内分晰声明,如系有心徇隐,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如止于失察者,照属员因事受财同城知府失于觉察例降一级留任”。[76]这种契税的整顿及其更张,说明了杂税征收与管理的复杂性。
四 清前期的杂税奏销及其财政地位
《清代前期奏销制度与政策演变》一文,分别对清代前期的“奏销行政组织职能与奏销程序”“常规奏销制度及政策演变”“战时奏销制度及政策演变”等问题做过系统的考察,可以参考。[77]但该文主要是针对田赋、关税、盐税等“正项钱粮”的奏销,对杂税的奏销着墨甚少。
在顺治一朝,涉及杂税奏销的记载不多见,有记载称:“顺治初年定,凡直省解户部钱粮完欠,及田赋、杂税、兵马钱粮各项奏销册,有蒙混舛错者,由户科指参”。又曾经议准:“凡田赋、杂税奏销,由布政使司造册,呈巡抚转送。兵马钱粮奏销,由提、标、协、营造册,呈总督转送,均由户科察核。每年于五月内送到,如不能依限,督抚题请展限,知会户科”。[78]但顺治朝的杂税奏销应该是不完善或不规范的。
直到康熙元年,始题准:“直省杂税,照正赋例,依限奏销,违者照例参处”。康熙十八年,又规定:“杂税钱粮,均照正赋考成”。[79]确定了杂税奏销程序、奏销格式、考成办法依据正项钱粮奏销的规则。即所谓:杂税“征于有司者,岁终则会与田赋合疏以闻”。[80]这种“岁终则会与田赋合疏以闻”,只是奏折中的汇报,奏销册还是单独的,如佚名《请免杂税耗羡详文》称:“江省额编杂款项下,有商贾税、茶酒税、落地税、窑税、食盐税、商税、赣郡谷船税、茶课、纸价、当税、牛税、牙税一十二款,俱另征奏报”。[81]
有关杂税与田赋一起“合疏以闻”,有其具体的格式,兹检出一份乾隆六十年护理河南巡抚吴璥的奏折作为示例:
窃照每年钱粮完欠各数,例应于奏销时查核具奏。兹届奏销乾隆五十九年钱粮之期,所有该年额征正项地丁银两,经臣与藩司本任内督征全完移交,署藩司陈文纬查明接收奏报前来。臣查开封、归德、彰德、卫辉、怀庆、河南、南阳、汝宁、陈州九府,许、汝、陕、光四直隶州各属应征地丁银二百九十五万八千四百三十四两零……至五十九年应征杂税银二十万六千四百五十一两零,已完银八万一千八百七十五两零,未完银十二万四千五百七十六两零。又五十四至五十八年原参未完杂税银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七两零,续完银七万二千九十七两零,未完银十万七千五百三十九两零。现饬赶紧征解报部查核。臣覆加按款查明无异。除缮疏具题外,所有地丁正项全完及杂税完欠缘由,理合遵例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鉴。[82]
这是一种“遵例具奏”。由此可知,杂税的奏销,有三种方式:一是前面提到的杂税奏销册;二是要有专门的“题本”具题,即“缮疏具题”;三是“除缮疏具题外”,要上专门的奏折。“遵例”上呈的奏折,经过了布政使司的“查明奏报”以及巡抚的“按款查明”(复核)。在奏折中注明杂税的“应征”“已完”“未完”,如果有“积欠”,则说明“原参未完”“续完”“未完”情况。
而且,各省杂税也由江西清吏司带管改为各司共管,即如康熙《大清会典》所云:“江西清吏司,分管江西布政司、江西都司,带管各省杂税。旧系本司专管,康熙七年,归并各司分理”。[83]但杂税的征收要比正项钱粮复杂,此后,又有具体的针对性奏销规定,如雍正四年题准:“各省地方落地税银,交与各该抚,除每年征收正额外,果有赢余,尽数报部”。这是对落地税“正额”和“赢余”奏销的规定。雍正五年题准:“滇省云南、大理、楚雄、曲靖、元江、永昌等六府商税,又安宁、昆明等四十七府州县厅土税,自雍正六年为始,解司充饷。又覆准,州县征收税课,凡系巨乡大堡,载在志内各集各行,每年实在收数若干,尽行报出造册送部”。这是对西南个别省区的“商税”、“土税”和一般杂税的奏销规定。雍正七年覆准:“甘肃各府税务,令经历大使等官经收……应将经历经收之宁夏、凉州、平凉、庆阳等四府,税课大使经收之巩昌一府税务,均改归知府管理……所收银造入奏销册报部”。这是对西北地区杂税征收和奏销的规定,而且特别强调“所收银造入奏销册报部”,可能意味着这些杂税没有报部奏销。雍正十一年题准:“陕西潼关、咸阳、凤翔等处商筏、畜马等税,委官监收,一年共收过正、余银四万三千八百八十六两一钱有奇,自雍正十年为始,统以定则正税报解。仍于年终将一年收遇实数,并有无增减之处,先行据实造册报部,以便于次年奏销案内核对”。这是对陕西“商筏、畜马等税”奏销的专门规定,这种奏销规定,也意味着当时的奏销分为两种,一种是“定则正税报解”,不包括盈余银在内。一种是将正额和盈余银同时报解,即所谓的“收遇实数”。[84]
另外,还有三种情况需要予以说明:
第一,随着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杂税的征收,在杂税原额的基础上会有增加,在征收和奏销时有的省份予以标明,如乾隆《云南通志》称:“本朝云南通省原额实征商税、门摊、酒醋、铅铁、麻布、海贝易银等项各色课程共银一万四千八百一两三钱。雍正二年,新增归公商税银共五千九百两,又新增归公税规银六千一百两。六年,新增归公税银四万四千二百一十五两三钱。七年,八、九、十等年续增额外税银共四千九百二十六两八钱”。[85]有的省份则未加注明,为了统一格式,雍正十三年规定:“将通省额征(杂税)税额,分晰原额、新增,并原设税口、例载货物、应留应革款项,造册题报”。[86]所以,我们在《杂税全书》中看到,所有杂税均注明原额(原订定额)、新增、续增等项,如苏松等属杂税:“原订定额、新增牙行一万三千六户,纳银不等,共该额税银三千七百一十九两七钱七分八厘,随正耗羡银二百一十四两六钱六分八厘。续订续增牙行一千三百六十三户,应升税银七百四十五两六钱一分三厘,随正耗羡银四十六两二钱二分九厘”。[87]这种杂税奏销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趋于明晰化和细致化。
第二,一般的杂税是按年度征解奏销,即所谓“岁终报销”。如河南:“杂赋:一、活税银,一、当税银,一、老税银,一、房地税契银,一、牙帖税银,一、酒税银。以上六项原无定额,尽收尽解,岁终报销。”[88]这种“岁终报销”是杂税奏销的主题,但有的省份或有的项目则是按季征解奏销。如广西,“平乐府桥,旧额杂税银一千一百八十九两八钱一分四厘零,额解春季分银二百两,夏季分银二百两,秋季分银三百八十九两四钱八分五厘零,冬季分银四百两零三钱二分八厘零,遇闰年加银六十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梧州府厂,旧额抽收杂税并更名税共银一万零九百七十六两八钱一分四厘,额解春季分银二千一百八十两零一钱零,夏季分银二千一百一十七两零八分,秋季分银三千一百八十五两二钱九分零,冬季分银二千九百九十四两三钱二分,又更名税银每季分一百二十五两,遇闰年加银七百四十七两三钱六分二厘零”。“浔州府厂,旧额抽收杂税银四千三百四十六两六钱二分二厘零,额解春季分银一千零四十三两六钱四分零,夏季分银九百六十六两二钱三分,秋季分银一千二百八十一两八钱六分,冬季分银一千零五十四两八钱八分,遇闰年加银三百二十二两零七分七厘零”。[89]有的虽同属一省,但存在按年、按季两种情况。如江南,“牙帖税,每帖一张,税银四钱五分以至一两不等,每年尽征尽解”,“江宁都税司经征骡马税,无定额,按季同杂税汇解”。[90]
第三,一般说,杂税有专门的征解奏销系统,杂税的征收与报解,均归入统一的系统,但是,有些杂税,又没有归入杂税之内。如广西,“梧州府应征鱼苗、地租、灰饷、渡饷等银,原属小税,不在杂税之内,仍系梧州知府照旧征解”。[91]如江南,“街口司巡检报征船税银九百六十两有奇,内除银八百两有奇,归入丁地案内,另册奏报”。[92]这些“杂税”都列入了田赋地丁中予以奏销。又如广东,疍户业甲课、鱼苗鱼梁各税“抵补鱼课银七百八十三两七钱八分九厘八毫”,“博罗、河源二县鱼茶课程等银二百一十二两四钱一分四厘三毫”。这些“杂税”也被列入“正项地丁”,没有列入“外赋”“杂税”“杂项”之中。[93]
关于清代前期的杂税征收数额以及其他岁入,许檀、经君健曾经做过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清代前期杂税数额与其他岁入比较

正如陈锋在前揭《清代财政收入政策与收入结构的变动》中指出的:“上表大体能反映清代前期的赋税沿革及岁入构成情况,其岁入的增长也与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基本吻合。这种统计尽管颇费心思,也未必尽如人意。”所以指出并论述了四个问题:第一,田赋等银的统计值得注意。第二,以银两为单位的货币收入是清代前期的主要财政收入,但以粮石为单位的实物收入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不可忽视。第三,耗羡银与常例捐输银是雍、乾年间政府新的财政收入。第四,历朝的实际岁入总额值得考量。这些问题涉及清代前期的宏观财政结构,无疑是值得注意的。
就杂税征收数额而言,表1显现的顺治朝的杂税征收数额不详,其原因应该如笔者前面所言,与“在顺治一朝,涉及杂税奏销的记载不多见”有关。其他各朝的杂税征收数额如何得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下面拣出康熙二十四年、乾隆十八年、乾隆三十一年三个年份加以辨析。
康熙二十四年的杂税收入在康熙《大清会典》中有记载,为了显示各项杂税税种的具体情况,不厌其烦引录如下:
康熙二十四年,直省奏报杂赋共银六十七万三千八百八十一两零。
直隶共银六万四千四百八十一两零。内房地税银六千四百九十三两一钱九分零,当税银二万二千六百六十两,牛驴等税银四千七百一十两七钱四分二厘零,花布税银一千三百五十一两九钱六分零,缸曲税银一千六百八十六两八钱零,酒税银二千五十两,田产税契银一千八百八十六两三钱三分五厘零,牙帖税银一万七百二十八两六钱五分八厘零,龙泉、紫荆等关口税银一千一百三十七两五分,海税银五百一十二两六钱八分零,抽印木植银四百两,河利银八百五十两,砖料银六百两,学租钱易银七两九钱四分二厘四毫,苎麻银八两七钱三分,榛栗折色银四十八两,房租银九两九钱二分,穵运厅额征银六千三百三十九两二钱六分,居庸关额征银三千两。
盛京共银九百四十七两八千九分四厘。内铺行户税银五百五十二两五钱,杂税银一百六十二两六钱四分四厘,经纪税银二百三十二两七钱五分。
江南江苏等处共银五万三千二百六两二钱九分零。内田房税契银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八两八分四厘零,牙帖盐牙税银九千三百一十六两四钱四分零,牛驴猪羊花布烟包税银三千四十一两七钱七分零,当税银一万五千七十两,槽坊酒税银五千八百二十两。
安徽等处共银三万一十二两九钱六分零。内田房税契银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七两七钱七分零,牛驴等税银四千三百二十三两,花布烟包油曲等税银二千三百八两一钱九分三厘,牙帖税银五千三百九十四两,当税银三千四十两,槽坊酒税银二千七十两。
浙江共银五万六千四百七十两三钱一分零。内税契银一万六百九十两,牙税银四千三百二十七两三千,牛税银七百一两三钱三分零,杂税银五百四十九两六钱零,当税银五千五百九十两,酒税银一千八百七十两,马税银九十八两八钱八分,驻防各旗杂税银二十两四钱,外赋并南关杉板银三万二千六百二十二两八钱四厘零。
江西共银三万二千三百三十三两三钱三分零。内匠班银七千九百七十一两五钱六分六厘四毫,商税银一万二千六十四两二钱三分零,田房税契银七千四百六十两,当税银三百八十两,牙帖税银二千六百一十两五钱,酒税银一千四百五十两,牛税银三百九十七两四分。
湖广湖北等处共银三万四千五百三十七两一钱四厘零。内驿盐道项下盐牙税银四千七十七两,武昌厂船料银一万两,汉阳府船税银五两,商税银五千一百八十四两八钱五分零,田房税银四千三百七十三两七钱四分四厘,当税银一千一百一十两,牙税银七千三百四十四两,铁税银五百两,酒税银一千二百五十两,牛驴税银二百三十二两五钱一分零。
湖南等处共银一万四千五百六两三钱四分一厘零。内驿道项下盐引布税银五千九百五十三两一钱二分,驿道项下茶引税银八百七十八两,各府商税银五千九百六十三两三钱七分零,牙杂税银七百三十八两一钱四分,田房税银二百六十七两三钱四分五厘,牛驴税银七十六两三钱六分六厘,当税银四百二十两,酒税银二百一十两。
福建共银三万四千八十四两九钱三分零。内闽安、竹崎、崇安、浦城、杉关等五关并税课司额征银一万四千五百六十六两六钱零,当税银九百五十两,牙帖杂税银五千二百二十五两五钱八分二厘,牛猪税契银四千八百八十两五钱九分,茶税银三百五十九两二钱,酒税银六百一十四两,渔课银五千九百两四钱四厘零,羡余银一千五百八十八两五钱六分一厘零。
山东共银三万八千六百二十五两一钱八分零。内当税银五千六百一十两,牙行杂税银六千四百六两八钱一分九厘零,税契银八千七百五十五两,牛驴税银二千六百八十两八钱五分九厘,船税银一千四百七十一两九钱零,酒税银二千一百三十两,盐行经纪银五百三十五两,课程银六千三百八十五两七钱七分零,匠班银四千四十八两四钱,更名房地租银六十九两二厘三毫零,集房河滩房基等租银三两二钱四分。
山西共银六万三千六百八十一两八钱八分零。内溢额商税银三万四千三百七十两二钱九分五厘,田房税契银七千六百一十两,当税银一万二千八百一十两,牙帖税银六千八百六十两三钱。槽坊税银一千四百五十两,木筏税银九十一两三分四厘,大同各路城堡房地租课银三百三十五两六钱五分,杀虎堡马牙税银一百五十四两六钱。
河南共银三万四千六百九十七两八钱五分零。内老税银七千四十五两六厘零,牙帖银七千四百八十八两五分五厘,活税银六千六百五十九两一钱九分六厘,当税银二千三百七十两,房地税契银七千六百八十三两二钱一分八厘零,酒税银一千八百一十两,雕填漆匠银一千五百五十两九钱五分七厘零,磁坛石磨折银九十一两四钱二分。
陕西西安等处共银四万二千六百五十四两二钱三分零。内停免银一万五百二十三两四钱九分九厘零,匠价并盘费银二千九百一十八两七钱一分六厘零,鞘价银二两四钱一分一厘零,药材折价银三十三两三钱三分零,各府并潼关商筏房壕租税银一万七百五十四两七钱七分二厘零,畜税银五千八百五十三两一钱五厘零,驻防征收畜税银三十一两一钱七分,当税银二千两,牙税银二千三百四两五钱,酒税银一千六百五十两,地税银四千七百一十九两三钱八厘。巩昌等处共银四万六千二百二十一两三钱二分零。内课程银八百三十四两九钱九分八厘,地税银五百四十二两,房田税契银九十五两四钱,年例盘缠脚价银二十二两四钱六分七厘零,停免银一千二百六十九两五钱四厘零,匠价银七百六十两二钱五分三厘零,盐课程银三两七钱六分,商税银六千二十二两八钱四分零,畜税银三千二百五十四两五钱六分零,地税银一千六十二两三钱八分六厘零,磨课银一千八百一十七两五钱九分零,牙税银一千一百八十四两六钱一分零,当税银四千六十两,课程额征银二百七十二两五钱四分七厘,茶课银一千五十三两,店租银一百二十两,棉花店积余银五十五两七钱八分,褐毯杂税银二十两二钱六分零,烟税银一十两四钱,酒税银七百四十两,盐税银二万三千一十五两九钱六分八厘零。
四川共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九两九钱四厘零。内彝民认纳差期银一百九两四钱三分六厘,屯租银九十九两四钱三分四厘零,黄蜡折价银一十四两六钱四分,寄庄粮银四十四两五钱七分零,草籽粮银六两一钱一分二厘零,秋粮银三百三十一两六钱二分,渔油课银五十两二钱二分三厘零,水碾磨课银四十五两五钱,杂货税银八千五百九十四两一钱九分零,牲畜税银一百七两三钱六分四厘三毫,酒税银一百三十两,牙行银一百九十九两九钱,油井银六十四两八钱,茶税银三千八百五十五两九钱九分八厘,茶课银三百二十六两一钱一分六厘零。
广东共银四万一千一百六十八两六钱六分。内酒税银一千二百八十四两,当税银一千三百两,税契银三千六十五两五钱,炉饷银二千一百一十两二钱五分,杂税银一万一千一十两九钱一分,牙杂税银二千一百五十二两,香山墺旱路税银二万二百五十两。
广西共银二万六千一百四十五两一钱零。内杂税银二万二千六百八两七钱七分八厘零,鱼苗银八十五两,锡箔糖油榨等税银二百三十七两一钱八分一厘,花麻牛猪等税银二千二百九十五两八钱四分零,牙帖税银一百一两,当税银三十两,酒税银四百一十两,田房税契银三百七十七两三钱零。
云南共银三万二千三百五十九两八钱八分四厘零。内花班竹银八十五两六钱八分,差发银五千三百二十四两一钱四分零,矿税银九百五两八钱四分,商税酒税等银一万三千四百一十八两六钱三分零,渔课银一千七百八十二两四钱零,学税银六十九两五钱二分一厘,牛税等银二千六百七两三钱五分零,户口食盐银一百一两五钱一分零,纸斤银三两六钱,纳楼司差发银一百两,开化附纳食盐银二十二两七钱五分零,马街税银一十二两,商课银三百两,田钱地讲等银五千三百三十八两二千三分零,普洱商税银一千六十四两八钱,年例草场地租等银一千二百二十三两四钱三分三厘零。
贵州共银一万三千七百六十六两六钱五分零。内杂税银一万二千六百二十六两四钱七分零,牙帖银一百五十一两,水银变价银九百三十三两四钱五分零,渔课银二十两,赈田银三十五两七钱三分。[94]
以上是所谓的“杂赋”,各省共银673881两零,在康熙《大清会典》该卷中,另外记载有“茶课”类,共银32642两零,“渔课”类,共银41557两零,“金银诸课”类,银数不详。以上有记载的银额为748080两零。再加上康熙《大清会典》前卷记载的“芦课”类,共银164837两零。[95]以上诸项合计,共银912917两零。可见许檀、经君健统计的康熙二十四年的杂税额91万两零,是以上诸项的合计。但通过笔者全部引录的康熙二十四年的“杂赋”记载可知,这些“杂赋”,包括了直隶“龙泉、紫荆等关口税银一千一百三十七两五分”,湖北“武昌厂船料银一万两”,福建“闽安、竹崎、崇安、浦城、杉关等五关并税课司额征银一万四千五百六十六两六钱零”,是包括了部分“关税”在内的。直至乾隆年间,有些关税的征收也依然归入杂税项下,如乾隆四十二年浙江巡抚三宝所奏称的:“乾隆三十九年十月二日,准户部咨开:北新关征收仁和、钱塘等二十八县季钞一项,与落地、牙税相类,与其由县解关,辗转迁延,累年税欠,似不若竟令各县征解,归入该省地丁杂税项下,另款列入奏销”。[96]此外,陕西西安等处的“停免银一万五百二十三两四钱九分九厘零”,巩昌等处的“盐税银二万三千一十五两九钱六分八厘零”等等也归入杂税,说明了“杂税”统计的复杂性。
乾隆十八年、乾隆三十一年的各项税入构成,如表2、表3所示:
表2 乾隆十八年岁入构成统计

续表

表3 乾隆三十一年岁入构成统计

续表

根据以上的统计结果,乾隆十八年的芦课为195768两,茶课为69191两,鱼课为27482两,金矿课为66两,银矿课为67296两,铜矿课为10825两,铁矿课为2152两,铅锡等矿课为3186两,田房契税为190000两,牙、当等税为186190两,落地杂税为856214两,贡税为41618两,诸项合计为1649988两。乾隆三十一年的芦课为122500两,茶课为73100两,鱼课为24500两,矿课为81000两,田房契税为190000两,牙、当等税为160000两,落地杂税为858000两,贡税为41000两,诸项合计为1550100两。均与许檀、经君健的统计不同,杂税数额略多,但基本上没有改变岁入的构成比例。
杂税统计与杂税奏销的复杂性,必然影响到杂税征收总额的统计。但从表2、表3的统计和分析中大致可以看出清代前期的杂税在岁入中所占比例并无太大变化,其总量亦无太大变化。地丁、盐税及关税一直为清前期收入之大宗,杂税所占比例很小,基本不影响清代财政的总体状况,这与晚清的杂税征收明显不同。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1]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清代财政转型与国家财政治理能力研究”(15ZDB037)阶段性成果。
[2]陈锋:《清代前期杂税概论》,《人文论丛》2015年第1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
[3]王庆云:《石渠余纪》卷6《纪杂税》,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
[4]陈锋:《清代财政收入政策与收入结构的变动》,《人文论丛》2001年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按:又有学者分为直接税、消费税、收益税、流通税四种。参见陈秀夔《中国财政制度史》,台北:正中书局,1973,第326页;滨下武志《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报告,1989),第80~81页。
[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42~245《户部·杂赋》。参见陈锋《清代前期杂税概论》,《人文论丛》2015年第1辑。
[6]乾隆《大清会典》卷17《户部·杂赋》。
[7]王庆云:《石渠余纪》卷6《纪杂税》,第277~278页。标点略有改动。
[8]乾隆《盛京通志》卷38《田赋·各项杂税》,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以下未注明版本的各省地方志同。
[9]乾隆《山东通志》卷12《田赋·杂税》。
[10]雍正《山西通志》卷39《田赋一》。
[11]雍正《陕西通志》卷26《贡赋三》。
[12]乾隆《河南通志》卷21《田赋上·杂赋》。按:据康熙《大清会典》卷35《户部·课程·杂赋》记载,河南的杂税项目为:老税、活税、当税、房地税契、酒税、雕填漆匠税等。与此记载不同,参见后述。
[13]乾隆《江南通志》卷79《食货志·关税·杂税》。
[14]雍正《江西通志》卷145《艺文》。
[15]雍正《湖广通志》卷18《田赋》。
[16]雍正《广东通志》卷22《贡赋志·杂税》。
[17]雍正《广西通志》卷28《榷税》。
[18]乾隆《贵州通志》卷14《食货·税课》。
[19]乾隆《云南通志》卷11《课程·税课》。按:以上是据各有关地方志罗列,实际上,不同典籍记载不同,如康熙年间吴暻编纂的《左司笔记》卷10《杂税》记载,直隶有当税、杂税,江南有田房牙鱼税、课局商税、芦洲牛驴猪羊花布油面烟包等税、牧马草场租、河泊所钞、河蓬租、门面江夫税等。
[20]瞿同祖认为,清代前期的杂税,“只有行纪税、当铺税和房地产契税是在各省都征收的”。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第241~242页。
[21]乾隆《山东通志》卷12《田赋·杂税》。
[22]雍正《山西通志》卷39《田赋一》;卷40《田赋二》。
[23]乾隆《云南通志》卷11《课程·税课》。参见陈锋《清代前期杂税概论》,《人文论丛》2015年第1辑。
[24]参见韩光辉《泰山香税考》,《泰山研究论丛》第5集,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2;蔡泰彬《泰山与太和山的香税征收、管理与运用》,《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74期,2011年5月;邱仲麟《明清泰山香税新考》,《台大历史学报》第53期,2014年6月。
[25]乾隆《山东通志》卷12《田赋·杂税》。按:此定例依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50《户部·杂赋下》记载为雍正十二年,该年上谕:“朕闻东省泰山有碧霞灵应宫,凡民人进香者,皆在泰安州衙门输纳香税,每名输银一钱四分,通年约计万金,若无力输纳者,即不许登山入庙,此例起自前明,迄今未革。朕思小民进香祷神,应听其意,不得收取税银,嗣后将香税一项,永行蠲除。如进香人民有愿输香钱者,各随所愿,不必计较多寡,亦只许本山道人收存,以资修葺祠庙山路等费,不许官吏经手,丝毫染指,永著为例。”
[26]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50《户部·杂赋下》。
[27]浙江萧山政协文史工作委员会编《萧山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汤寿潜史料专辑》,1993年内部刊印本。
[28]湖北省丹江口市税务志办公室编《丹江口市税务志》上篇“晚清税务”,1990年内部刊印本。
[29]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50《户部·杂赋下》。
[30]康熙《大清会典》卷35《户部·课程·杂赋》。
[31]乾隆《江南通志》卷79《食货志·关税·杂税附》。
[32]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50《户部·杂赋下》。
[33]雍正《广东通志》卷22《贡赋志·杂税附商税》。
[34]乾隆《盛京通志》卷38《田赋二·各项杂税》。
[35]雍正《陕西通志》卷26《贡赋三》。
[36]康熙《大清会典》卷35《户部·课程·杂赋》。
[37]雍正《陕西通志》卷26《贡赋三》。
[38]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50《户部·杂赋下》。
[39]《清朝通志》卷90《食货略十·关榷·杂税附》。
[40]乾隆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海望题本,《地丁题本》163《杂课·田房契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
[41]雍正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署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朱批谕旨》卷73,朱批王士俊奏折。
[42]乾隆二年二月初八日张廷玉题本,《地丁题本》163《杂课·田房契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
[43]雍正《陕西通志》卷26《贡赋三》。
[44]当然,也有记载指出:“东省杂税,皆有旧额,自雍正四年后,尽收尽解,报收之数有增至什二三者,有相去倍蓰者,非横取之,盖实从前隐匿,以自润也。定例每年仍以旧额报解,其溢额者谓之盈余银两,示不常也”。见乾隆《山东通志》卷12《田赋志》。
[45]陈锋《清代军费研究》中,专列“关税及其他杂税的加征”一节,最早揭示了这段史料。参见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第309页。
[46]参见陈锋《清代军费研究》,第310页。
[47]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50《户部·杂赋下》。
[48]康熙《大清会典》卷35《户部·课程·杂赋》。
[49]乾隆《盛京通志》卷38《田赋二·各项杂税》。
[50]《黑龙江租税志》上卷,第129页。此为“满洲租税史料”之一种,内部资料,东京大学图书馆藏。
[51]乾隆《江南通志》卷79《食货志·关税·杂税附》。
[52]雍正七年九月初一日巡察山西等处户科掌印给事中宋筠奏,《朱批谕旨》卷139,朱批宋筠奏折。
[53]《清圣祖圣训》卷44《饬臣工二》。
[54]民国《正阳县志》卷2《政治志》,1937年刻本。
[55]黄六鸿:《福惠全书》卷2《莅任部一》。
[56]民国《禹县志》卷6《赋役志》,1937年铅印本。
[57]王鏊:《姑苏志》卷15《田赋·税课贡役附》。
[58]乾隆《福建通志》卷19《公署》。
[59]乾隆《畿辅通志》卷26~27《公署》。
[60]乾隆《盛京通志》卷45~46《官署》。
[61]乾隆《浙江通志》卷120《职官十》。
[6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0《吏部·官制·各省知县等官二》。
[63]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50《户部·杂赋下》。
[64]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50《户部·杂赋下》。
[65]吴璥:《为遵例具奏事》(乾隆六十年六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033-026。
[66]姚祖同:《为查明豫省杂税银数旧欠过多,请展限提解事》(道光二年正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55-017。
[67]程祖洛:《为豫省旧欠杂税银两为数过多事》(道光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55-032。
[68]王之春:《为部议筹款各条安徽省分别遵办事》(光绪二十六年五月初六日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78-026。
[69]雍正七年九月初一日巡察山西等处户科掌印给事中宋筠奏,《朱批谕旨》卷139,朱批宋筠奏折。
[70]《清世宗上谕内阁》卷89,雍正七年十二月初三日上谕。
[71]《清世宗上谕内阁》卷100,雍正八年十一月初十日上谕。
[72]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50《户部·杂赋下》。
[73]雍正五年闰三月二十九日安徽布政使石麟奏折,《朱批谕旨》卷217,朱批石麟奏折。
[74]雍正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河南总督田文镜奏,《朱批谕旨》卷126,朱批田文镜奏折。
[75]乾隆《江南通志》卷79《食货志·关税·附杂税》。
[76]参见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5《吏部·考功清吏司》;卷50《户部·杂赋下》。
[77]陈锋:《清代前期奏销制度与政策演变》,《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78]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46《都察院二》。
[79]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50《户部·杂赋下》。
[80]乾隆《大清会典》卷17《户部·杂赋》。
[81]雍正《江西通志》卷145《艺文》。
[82]吴璥:《为遵例具奏事》(乾隆六十年六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033-026。
[83]康熙《大清会典》卷17《户部·十四司职掌》。
[84]以上未注明出处者,均见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50《户部·杂赋下》。
[85]乾隆《云南通志》卷11《课程·税课》。
[86]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50《户部·杂赋下》。
[87]道光《杂税全书·苏松等属·杂税》。按:该书不分卷,道光十八年重修。又按:此书国内图书馆未见,系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本。
[88]乾隆《河南通志》卷21《田赋上》。
[89]雍正《广西通志》卷28《榷税》。
[90]乾隆《江南通志》卷79《食货志·关税·杂税附》。
[91]雍正《广西通志》卷28《榷税》。
[92]乾隆《江南通志》卷79《食货志·关税·杂税附》。
[93]乾隆《广东通志》卷20《贡赋志二》。
[94]康熙《大清会典》卷35《户部·课程·杂赋》。
[95]康熙《大清会典》卷34《户部·课程·芦课》。
[96]三宝:《为北新关征收仁和等县季钞归入地丁杂税项下等事》(乾隆四十二年二月初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34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