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导论
- 何以刑罚?
- (德)诺伯特·霍斯特
- 819字
- 2025-03-20 16:34:17
(边码9)惩罚,对于那些受其影响的人而言,是一种恶害(Übel)。但不是任何一种恶害都是惩罚。本书第一章澄清了“惩罚”的确切含义,并介绍了国家惩罚、社会惩罚以及宗教惩罚这三种基本的惩罚类型。国家惩罚或者刑事处罚通常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处罚,关于它的全面论证是本书的中心内容。
就刑罚而言,最为重要的论证问题在于,为什么对人施加一种如此严重且往往伴随着长期后果的恶害(即刑罚)会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做法。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这个问题极具争议性。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所讨论的一切立场都是由著名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然而,更细致的分析表明,每一种立场不但在应用于我们的传统刑事实践时会造成重大的问题,而且其论证在哲学的审视下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边码10)在第四章中,我赞同对前述所探讨的立场采取某种特定的综合方案,但它在论证形式上和法学界常见的“综合论”(Vereinigungstheorie)有着很大的不同。本书试图表明,从理性公民的利益角度来看,有充分的理由将预防未来的犯罪行为而非惩罚过去的犯罪行为当作刑罚的目的,但还是要使“对这一目的的密切追求”取决于“与被惩罚者过去的犯罪行为有关的条件”。在第四章中还会讨论可容许的刑罚种类和公正的刑度问题。此外,关于决定论、意志自由和责任的问题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五章所要处理的议题不是惩罚的制度,而是特定行为的应惩罚性(Strafwürdigkeit)。显然,国家不得以刑罚来回应任意的行为。但是,国家应该根据何种特征来选择出那些值得被惩罚的行为呢?违反道德是否已经足够,以及违反何种道德?抑或特殊形式的利益侵害使某些行为值得被惩罚?任何一个行为是否都意味着此种利益侵害(其对个人或社会造成了伤害)?如果答案为肯定,那么国家应否对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施加惩罚呢?
在结论中我想要说明的是,对惩罚预防目的的广泛批评是如何落空的。
本书关于所讨论立场的来源论述,仅局限于这些来源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外文引文是由我本人翻译的,同时要感谢朋友洛塔尔·弗里茨(Lothar Fritze)所提出的宝贵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