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守与创新:中国军事法学理论的形构
- 张钢
- 1926字
- 2024-12-10 17:01:54
前言
1987年,军事法学在其基础理论研究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被确定为法学之下的一个二级学科,从此,一代又一代的军事法学学人开始前赴后继地科研攻关,在理论成果上,如今已经建构了宏大而厚重的军事法学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的发展遵循一定的规律,并具有一定的特色。以这一理论体系整体为对象的分析,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了解这一理论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和资源;第二,把握这一理论体系建构的基本理路和方式;第三,总结这一理论体系发展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第四,引发对军事法学理论创新发展的思考。
对军事法学理论体系的分析应采用什么形式取决于分析的目的。如果想通过对既存观点、理论或者资料的整理以达到了解前人研究成果或理论状态的目的,那么,采取文献综述的形式比较合适,但这种形式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普遍性的文献综述形式尽管能够反映这一理论体系的建构过程和层次,但研究中的“问题意识”缺失也决定了这种研究方式的无中心、无观点性。如果想通过对军事法学理论体系的整体检视,实现对其纵向形成过程和横向结构特点的把握,并总结出这一理论体系形构的特点,必须超越文献综述的层次。
本书对中国军事法学理论发展过程及其体系,以学术史的研究方法,分专题进行回顾和反思,以发展的视角总结和把握军事法学理论在学科理论形构中固守与创新的基本特征。固守,是基于军事法学理论与传统的一般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基于军事法的本质认定。军事法学理论建构中通过对一般法学理论、方法的参照与借鉴,比较迅速地建构了军事法学理论体系。基于“军事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前提认知,借助传统部门法理论,建构了一个类似于“全科法学”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状态是其他部门法理论所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的,这凸显了军事法学理论体系自身的特色,但是军事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认识军事法需要超越传统部门法理论。创新,是基于军事法自身的特殊本质而有必要对传统法学理论、方法的超越,或者基于新的视角去看待这种特殊的法现象。作为一个法学学科,在理论上需要面对的是特定范围内的特殊社会实践,而表现在理论上的创新,就是基于对这种特殊的实践需求的适应或满足。从历史的视角来看,这种对一般法学理论,即传统法学理论及其方法的超越在军事法学理论发展中早有体现。若以实现对中国军事法学理论的创新视角来看,这种超越更是一种必然。
基于这样的认识,并在论证的具体需求下,本书从点、面、线、体等层次对军事法学理论体系进行了审视。军事法的概念是整个军事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逻辑基点。认识军事法首先在于我们如何在概念意义上界定军事法,这是理论的出发点。因为对军事法概念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研究者的军事法观念和看法。对于诸种理论体系建构而言,这是基础,也是前提。由此,本书考证了军事法概念界定的过程,并进行了法理分析。
军事法学是一个学科,对这一学科理论的分析,有必要把它放在法学学科背景之下,甚至放在学科史的背景之下去探讨。在理论与学科发展互动的关系下,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军事法学学科的发展及定位。也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下,才能真正理解军事法学学科证成关键要素的建设和发展,包括理论载体的建设情况、学科研究对象问题以及学科体系划分等问题,这也是从理论建构“面”的层次上,对我国军事法学学科发展进行总结性思考的前提。
对军事法学基础理论建构的分析,主要是通过提炼专题性的问题形式,“条线”勾画出军事法学基础理论发展建构的过程和特色,寻觅每一个具体观点背后的深层次基础。在观点的比较中,把握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脉络。军事法学分支理论发展的专门化,或者说是学科化是军事法学的一大特色。对这种理论现象和形式的分析,能够深刻地把握军事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
军事法理论的建构必然需要借助一定的研究方法。事实上,军事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是这一理论体系建构的一部分。在一般法学研究方法发展大背景下审视军事法学的研究方法,也能够寻觅军事法理论的特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军事法治建设实践经历了一个从军事法制到军事法治、从军事法规体系到军事法治体系,再到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的不断深化的过程,依法治军已经上升到战略高度,由此催发军事法学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在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和引领下,军事法学理论取得显著进展,逐步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学理论体系。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学理论体系有着明确的时代背景,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实现了传统军事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理论总是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要深刻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学理论的发展脉络,洞悉其理论渊源的基础与流变,对传统军事法学理论的形构必须有一定的把握。在这个意义上,本书算是一次尝试,更是一次学习。
张钢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