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用
信用和货币一样,具有古老的发展历史,是金融学基本要素之一,是本源性要素的发展和延伸,是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挥作用的基础。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本节主要介绍信用的产生和发展、信用工具及基本特征等。
一、信用的含义与特征
(一)信用的含义
“信用”一词源于拉丁文“Credo”,其意思为信任、诚信等。信用的含义有多种,但从经济金融角度讲,信用是指以借贷并偿还本息为特征的经济行为,是不发生所有权变化的价值单方面的暂时让渡或转移。
在借贷活动中,债权人将商品或货币借出,称为授信;债务人接受债权人的商品或货币,称为受信;债务人遵守承诺,按期偿还商品或货币并支付利息,称为守信。因此,信用的本质是财产使用权的让渡,这种转移或让渡不是无偿的,而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这种借贷行为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
(二)信用的特征
无论是什么样的信用形式,都具有共同的特征:
1.信用以相互信任为基础
信用关系的建立必须以交易双方相互信任为条件。如果交易双方互不信任或出现信任危机,信用关系即使发生了,也不可能长久持续下去。
2.以还本付息为条件
信用资金的借贷是有偿的,信用关系一旦确立,债务人将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债权人将拥有按期收回本息的权利,且利息的多少与本金金额、信用期限相关。
3.信用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价值运动的一般形式是通过商品的直接买卖关系实现的。在买卖过程中,卖方让渡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信用关系引起的价值运动是通过借贷、偿还和支付过程来实现的。从表面上看,信贷资金的运动形式是“钱生钱”的过程,但实际上信贷资金是以产业资金为基础而运动的。
4.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信用关系确立的前提是借贷双方追求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无论是实物借贷还是货币借贷,债权人将闲置资金(实物)借出,都是为了获取闲置资金(实物)的最大收益,避免资本闲置所造成的浪费;债务人借入所需资金或实物同样是为了追求最大收益,避免资金不足所带来的生产中断。
二、信用形式
现代经济又称信用经济,信用关系普遍存在,信用形式繁多。按信用主体不同,可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和其他信用。其中,商业信用是最基本的信用形式,银行信用是最主要的信用形式。
(一)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工商企业之间以延期付款或预付款的形式相互提供的信用。目前,商业信用的具体形式除了延期付款、预付款,还有分期付款、委托代销等。商业信用包含两个同时发生的经济行为:买卖行为和借贷行为。一方面是信用双方的买卖交易,另一方面是信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
商业信用对于企业之间调剂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加速商品流通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第一,具有较严格的方向性。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其对象是商品资本,信用只能由产品的生产者提供给产品的需求方,而不能反方向提供信用。第二,商业信用的规模受产业规模的约束。商业信用所能提供的信用数量受其产业资本规模的限制。一般来说,产业资本规模越大,商业信用的规模也就越大;反之,商业信用的规模也就越小。第三,信用工具的接受性存在限制。商业票据是商业信用工具,由于企业的信用具有有限性,其开出的商业票据在使用范围上具有一定的限制,只能通过票据贴现等方式转换为货币才具有广泛的可接受性。第四,信用链条不稳定性。商业信用是工商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企业和企业之间信用关系错综复杂,一个经济社会有多少工商企业,就可能就多少信用关系环节。当某一环节因债务人不能按期履约而造成债务链条断裂,就有可能引发债务危机,甚至冲击银行信用,严重则会引发金融危机。
由于上述局限性,商业信用对资源和资金的配置具有分散性、盲目性的特点,不能有效满足市场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商业信用虽然是社会信用最普遍的形式,但不是最主要的信用形式。
(二)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存、贷款等多种业务形式提供的货币形态的信用。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高层次的信用。
银行信用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数量规模上的局限性。银行机构将社会闲散资金聚合后统一进行借贷,其借贷资金的规模不受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产业、企业规模限制。第二,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方向、范围、期限等限制。银行的信贷资金是独立的,不属于产业资本范畴,因此信贷资金在方向和范围上没有限制,在期限上可以通过“借短期贷长期”实现转换。第三,银行信用的风险一般低于商业信用。相较于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规模优势、信息优势、专业优势等,这些均有助于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有效降低信用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上述银行信用的优点,使得它在整个信用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三)国家信用
国家信用是指国家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社会公众或外国政府放债或举债的一种形式。
国家信用伴随政府财政赤字的发生而产生。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财政支出庞大,财政赤字成为普遍现象,为弥补财政赤字或资金不足,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举债成为各国政府必然选择。另外,当国内经济增长出现需求不足时,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投资增加财政支出,推动经济扩张发展,同时,国债投资的政府行为也会引导银行信贷和民间投资趋势,因此政府通过国家信用达到调节经济的目的。
在国家信用中,债权人多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由于政府债券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强、收益稳定,是市场广受欢迎的投资工具。中央银行通过买卖政府债券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货币供给量,实现宏观调控。
(四)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是指向消费者提供的、用于满足其消费的信用。其实质是通过赊销或消费贷款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提前消费的条件,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
消费信用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商品赊销。这是一种短期消费信用形式,商品销售方以延期付款的销售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信用,如信用卡消费。
(2)分期付款。这是一种中期消费信用形式,消费者先支付一部分货币(首期付款),然后按照合同分期分摊还本付息。这种付款方式在购买耐用消费品中广泛使用。
(3)消费贷款。这属于中长期信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贷给消费者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住房以及支付旅游费等。消费贷款可分为一次偿还和分期偿还两种方式。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消费贷款主要有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助学贷款等。
三、信用工具
信用活动的载体即为信用工具。信用工具是契约关系的法律证明,是资金供求双方融资活动所签发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有效凭证,也称融资工具、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金融商品等。
信用工具主要包括票据、信用证、信用卡、股票、债券等。
(一)票据
票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票据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流通转让,发挥汇兑、支付、结算等功能。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背书指的是票据背面或者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每个背书人和票据签发人(出票人)同样需对票据的支付负责。如果票据的签发人不付款,票据持有人有权向背书人要求付款。除非票据上记载“不可转让”或“现金”字样,一般情况下则可以转让。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属于即期票据。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需要承兑后票据才有效。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本票指银行本票,没有商业本票。银行本票是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存款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按其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前者可以支取现金,后者只能用来转账。转账支票常在票面划两条红色平行线,也称划线支票、平行线支票或横线支票。
(二)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其存款客户的请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发出,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常用的结算方式。
(三)信用卡
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给客户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即消费者在卡里没有现金的情况下进行消费,享受一定的免息还款期。
(四)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给投资者的入股凭证。股票持有人即为公司的股东。股票种类有多种,按照有无票面金额,可以分为有票面金额的股票和无票面金额的股票;按是否记名,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按盈利分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
(五)债券
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在指定日期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有价证券。按照债券发行者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
四、征信
信用在民众的意识当中越来越强。征信既有企业征信,也有个人征信。征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提供给信息使用者的活动。
在征信业务中,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征信机构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于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在中文里面,“信用”一词的含义非常广泛,一是守信、履约,二是诚信、诚实。在征信这个行业,其更多地侧重履行义务。举例来说,有些人因为工作的变化,如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时,很多华尔街的精英失业了,他们之前买了很大的房子,每个月要负担几万元的房贷,失业之后其还款能力就受到了影响,而这跟他们的诚信是没有联系的,因为这是他们自身不能控制的因素产生了逾期的结果。对征信系统来说,其记录的主要是过去履行合同的情况,它和道德之间有交叉,但是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让金融机构了解一个人,成本是非常高的。如果让一个系统把个人之前履行合同的行为记录下来,就相当于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可以使个人的交易对手比较方便地了解到其是不是一个“靠谱”的人。在现代社会,拥有一张“经济身份证”可以给个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提供很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