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2020)
- 朱宏任主编
- 4273字
- 2024-11-01 18:43:34
五、其他相关立法与政策
1.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发布《关于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年末至2021年年初,受寒潮影响,我国部分地区持续出现严寒天气。为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全国工商联)于2021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号),该《工作的通知》对以后出现严寒天气时如何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工作的通知》要求有以下几点。第一,高度重视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严寒天气对劳动者特别是环卫工人、巡线工、快递员、外卖员等户外作业劳动者带来的危害,有针对性指导督促企业加强严寒天气下对劳动者的保护,健全劳动保护工作制度,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二,指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指导企业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户外工作劳动者严寒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指导平台企业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外卖员等平台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对确因严寒天气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灵活方式完成工作任务。企业因受严寒天气影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并遵守相关制度规定。第三,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指导企业因受严寒天气影响安排劳动者减少工作时间或工作任务时保障劳动者工资待遇不降低。指导企业对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鼓励企业在工资分配中体现低温作业等工作环境因素,向一线、艰苦岗位倾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合理提高工资待遇。第四,督促企业履行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对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落实防寒保暖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在严寒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增配取暖设备,为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加强低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第五,加强宣传监督和指导服务。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好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开展专题宣讲和先进典型宣传,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严寒天气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和及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各级工会要以严寒天气作业的户外劳动者为重点,组织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发放防寒保暖用品,发挥好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功能,为有需求的户外劳动者提供防寒取暖服务。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劳动者健康,帮助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解决实际困难,让劳动者温暖过冬,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产生和发展,新职业不断涌现,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分批向社会发布了新职业信息。为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21年4月30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加快新职业标准开发。组织制定新职业标准,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对于征集到的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人社部组织评估论证后,及时上升为国家职业标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行业)可依托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等开发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人社部审定后,作为国家职业标准予以颁布。探索职业标准开发新模式,增强国家职业标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二是组织开展新职业培训。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需求,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鼓励培训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对于数字技术技能类职业,探索引入现代化手段和方式开展培训。组织举办新职业领域的专家论坛、专题研修等,广泛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作用。结合新经济、新产业、新职业发展,建立职业与教育培训专业(项目)对应指引,修订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内容,增设与新职业对应的新专业(项目),加强新职业人才培养。三是加强新职业培训基础建设。加快新职业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课程、职业培训包等基础资源开发,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新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中从事与新职业相关工作的人员参加师资培训。支持培训机构配套软硬件,改善教学环境。鼓励各类机构开发新职业实训设施设备等资源,服务新职业人才培养培训。四是有序开展新职业评价。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职业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积极稳妥推行社会化评价。经备案的评价机构根据职业特点,探索多元化评价方式。创新评价服务模式,探索“互联网+人才评价”的新模式,对于数字技术技能类职业可探索采用在线评价认定模式。对评价认定合格的人员,由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并颁发证书(或电子证书)。获证人员信息纳入人才统计范围。五是强化政策待遇落实。坚持以用为本,建立健全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激励相联系的人才发展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新职业培训评价项目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重要参考条件;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纳入相应中级、初级职称直接认定范围。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相关政策,各类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3.人社部贯彻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的两项实施方案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该项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并于2021年6月24日印发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涉及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尤以第三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第六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延续认定”和第七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与企业劳动用工领域关系最为密切。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方面,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认定方面,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每年更新发布存量情况,实时更新基金管理机构及资格变动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监管”等的工作要求,结合年金市场发展情况,拟新增许可企业时,在网上公开发布受理时间、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本次增加数量等内容;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方面,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包括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以第三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与企业劳动用工关系最为密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许可机关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做出许可决定。
4.人社部就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人社部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8月12日至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7章5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程序和时限。为了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便捷度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规范、优化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的流程,明确了办理时限和所需材料;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拓展服务渠道,提升服务效能,推动社会保险经办跨部门、跨统筹地区办理;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二是精简社会保险经办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全面清理社会保险领域各类证明事项,把绝大部分现在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办理中必须获知的重要信息,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告知的义务;对少数必须要求提供的材料,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下来。三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在全面梳理社会保险经办各环节风险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基金预决算管理、规范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对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领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核查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