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的概念》第一章讨论的是方法论问题。在这一章中,哈特提出了他将要处理的问题,以及他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所采取的一般进路。他整体上的关切是要去描述法律或法律体系的一般属性。不过,他没有将这一关切直接处理成那个单一的问题——“法律是什么”,而是区分出三个主要的研究路径,以期汇总能够找到该整体追问的答案。

首先,哈特提议找出法律体系中的命令与抢匪发布的命令之间的异同。在多大程度上,法律体系的运行类似于发布以强力为后盾的命令?换句话说,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说,无论哪个社会,它的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均类似于一系列严格的强制性关系?哈特主要在书的前半部分处理这个问题,尽管自然地,该书的后半部分也都或隐或显地依赖于他对这个问题的回应。

其次,哈特试图明确法律要求与道德要求之间的区别以及亲和性。法律与道德共享了一套核心概念,无论是法律体系之中还是在道德领域,我们都要与诸如义务、权利、自由、权力、豁免等概念打交道。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也都是权威性的标准,人们行为的规范性意涵能够根据它们得到判定。那么,法律义务是道德义务的一部分吗?总是存在遵守法律要求的道德义务吗?哈特主要在《法律的概念》第八、九章(以及同时期的一些论文中)处理这些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相关的问题,不过事实上,在其他每一个章节中哈特都有触及这些议题。

再次,哈特努力解释规范是什么,为此他仔细思考了在何种程度上法律体系是以一套规范体系的方式进行运作的。当我们追问规范是什么的时候,我们是在讨论任一规范的出现所导致的差异性。经由规范的指引所发生的规律性行为与没有类似可指向规范指引的规律性行为之间有什么区别?执行某个(些)事先制定的规范的司法或行政决定,与未像前者那样执行事先制定的规范的司法或行政决定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在一个法律体系内部,法官与行政官员的决定在多大程度上使得规定了确定性的矫治结果的法律运作起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这些决定通过自由裁量的选择,扩张或修改了这些既存的法律?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的前几章和关键的第七章着手处理了这些问题。鉴于他对法律体系是由规范所组成之体系的命题的捍卫,以及该命题在使他的理论与他伟大的法实证主义前辈——杰里米·边沁和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的理论相区分之努力中的核心地位,他的法理学规划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的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