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描述性说明的方法论

理解哈特法理论的关键,是要认识到他设计理论的目标是描述性说明式的而非道德性的。与德沃金不同,哈特并不打算通过诉诸法律制度中某些特别的价值或者它们能够促进的目的来证明它们的道德性。哈特自然不会否认法律制度能够在道德上扮演有价值的乃至至关重要的角色,但他的目标是去阐述这些法律制度的运作及其轮廓,而不是为它们的道德性进行辩护。在哈特阐述他的这一目标的很多场合中,最为清晰的一次是在《法律的概念》首章的末尾。他在那里坦承,他致力于“通过对国内(municipal)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套改进过的分析,对法律、强制、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似以及不同之处提供一个更好的理解,借以推进法理论”(第17页)。哈特宣称,在自己的法理论中,他集中研究的是特定的现象,“因为对于阐述构成法律思想框架的概念来说,这些现象具有说明性的力量”(第81页),他的这一观点贯穿了整本书。类似的申明在《法律的概念》中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后记之中,哈特以此延续了他对德沃金的反驳。在后记中,哈特重申他“致力于为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与政治制度的法律给出一个说明性的和澄清性的叙述”(第239页)。他还特别加了一句:“我的说明之所以是描述性的,是因为它是道德中立的,也没有正当化的目标:它并不致力于为我的一般法理论中呈现的法律制度之形式与结构作任何基于道德或其他理由的辩护或推荐,尽管在我看来,要想对法律进行任何有用的道德评价,前述的清晰理解是重要的第一步”(第240页)。所以说,哈特与德沃金不仅在法理学适当的理论范围这个问题上有了分野,他们还在前述的理论工作是否具有道德使命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