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一种哲学理论

尽管哈特对自己法理论的组成部分之组建是为了与法律体系的核心事例相契合(虽然后来才确认这些组成部分是否也涵括边缘事例),但在另一方面,他的理论是相当广阔的。它涵括了法律体系的所有核心事例,而不只是指向这个或那个特定法域之下的法律体系,而且,它确实涵括了法律体系中所有可能可信地(credibly)存在的核心事例而不只是事实上存在的那些事例。哈特的法理论是一个不仅包含了所有的现实性也包含了所有可信的可能性的哲学理论。

通过构设一套超越特定法域的法理论,哈特探究的理论规划明显不同于与他理论关联在一起的强硬对手罗纳德·德沃金的理论工作。在哈特看来,德沃金提出的是一个只立基于美国以及英国法律体系的法律模型(或者司法裁判模型)。哈特认为,无论德沃金用以解释“盎格鲁—美国”法律与裁判的理论模型品质如何,他的理论都是限定于特定法域而非超越法域的。为此,哈特援引了德沃金认为法理论应当“面向特定的法文化”的论断(德沃金《法律帝国》第102页,哈特《法律的概念》第240页加以引用),在德沃金那里,这样的理论是“对特定阶段历史性发展的实践的诠释”(德沃金《法律帝国》第102页)。哈特明确脱离了德沃金这种限定于特定区域的法理论进路,正如他所强调的,他自己的理论工作“并不限定于特定的法律体系或者法文化”(第239页)。

哈特对法律性质的阐述不仅超越了特定的司法管辖之界限,还超越了真实存在的与可能存在的法律体系的界分。经由对任一核心的或说典型的法律体系之存续的必要与充分条件的描述,哈特发展的是一套不可能以某种方式被未来出现的某个新的法律体系典范所证伪的理论。如果某个治理体系(SG)并不具备哈特所阐述的核心法律体系之存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确定的一些特征,如果哈特的理论是正确的,那么这个SG就不是一个核心的事例(尽管它有可能是一个边缘事例)。哈特对法律的阐述不受类似经验性证伪的影响,这是因为该理论阐述所抓取的属性既是将来可能存在的核心事例的本质特征,也是以前存在的核心事例的本质特征。哈特提出的是一个哲学性的理论,而非社会科学式的抑或历史性的理论。

可以肯定的是,哲学探究与社会科学探究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的。正如约翰·加德纳(John Gardner)令人信服地指出的那样,哲学家对社会系统的研究与诸如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爱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等社会学家最为抽象层面的思考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区别(《作为信仰一跃的法律》,第277—279页)。不过,尽管社会哲学与社会科学在边界地带是模糊的,整体上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经验性之普遍化与哲学反思与分析中的概念性命题之间还是存在大量的区别。在一个高度抽象的层面上,概念性命题为经验性调查结果的分类划定了边界。新的发现可能揭示出经验性的普遍化是站不住脚或者过于以偏概全,因此经验性的普遍化总是受制于经验性的证伪或矫正;而哲学家提出的概念性命题却不受制于经验性的证伪或矫正——尽管它们肯定受制于哲学推理的证伪或矫正,哲学推理可以指出支撑命题的论证存在的失误或者其他可能的不足。这种对经验性证伪的无感来自以下事实:对某现象的哲学性说明旨在指明条件,以用作判定的基础,判定哪些对象可作为、哪些对象不能作为该现象的事例。如果某些新的发现不符合这些阐明的条件,由这一事实本身便可得知,这些发现并没有揭示出任何属于讨论中之现象的事例,由此并不能认为对该现象的哲学说明是站不住脚的,这些发现也没有提供任何依据去支撑主张该现象的哲学说明实为谬误或是非常之粗糙的结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哲学家有时确实以通过指出与哲学理论相冲突的经验实体或事件的方式,成功反对了他们理论对手的哲学理论。只是,这种驳斥哲学理论的举证要想有效,该反例只能是思想实验式的而不是真实发生在现实世界的才行。毕竟,任何这类反驳的目的是为了指出被审视的理论忽视了或者错误地处理了某些确切的可能性。对于该目的来说,这种可信的可能性是否已经具体化为世界中的现实是毫不相干的问题。因此,尽管表面上看,某人援引经验实体或事件来挑战某一哲学理论,似乎构成了对哲学理论的经验性反驳,事实上,如果这一反驳成功的话,它是一种基于哲学推理的反驳。)

就像对待他的核心事例之方法一样,研读《法律的概念》的读者也应当始终牢记哈特理论的哲学品性。在《法律的概念》面世最初的几十年间,不少论者都错误地以为,哈特从事的是对法律体系之起源的一个人类学式的研究。哈特确实经常谈及从“前法律社会”到“有法律治理体系的社会”的过渡,这的确增加了对哈特法理论规划之方向的困惑。我们后面会看到,他书中的第五章对这类社会过渡的相关论述特别具有误导性。在那里,哈特试图阐述他定义为“次级的”法律规范(该定义不是太有帮助)的性质与意义。就像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为了这个目的,哈特在不存在次级规范的社会与存在次级规范的社会之间进行了对比。他对这一对比的描述经常被误认为是离题进行了人类学式的研究,是对发源自前法律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之进展方式提出了一种设想。倘若这种认为他的理论规划是人类学式的批评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斥责他的理论是可疑的猜测之批评也会是正确的——因为哈特并没有从事任何可以用事实支撑其前述设想的经验性研究。事实上,《法律的概念》中对次级法律规范的讨论并不是人类学或者其他社会科学式的理论工作。相反,哈特这里的论述是一种哲学性的努力,以凸显和阐明次级法律规范的重要功能。为此,他抽象地专注在次级规范的所有效用上,继而再仔细考虑在没有这些效用的情况之下,人际之间的交往将变得多么欠缺成效。与其说他投注在这些效用上的抽象思考是对确实存在过的社会以及可能存在的社会的描述,不如说这是一种抽象的思想实验。通过想象次级规范的缺位,哈特恰当地假定了我们能够生动地把握这类规范在每一个可信地可能社会中的深远意义。他进行的是旨在澄清的哲学探索,而非旨在溯源或探究因果的人类学研究。我们还会在第三章中回到这一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