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2.3.1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在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下,外购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按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下,按照外购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账户,按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2-1】2020年12月30日,大华公司购入一幢办公楼并办妥了各项手续,购买价款1200000元,增值税1080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办妥各项手续后,大华公司将办公楼出租给A公司使用。

若大华公司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其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办公楼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8000

贷:银行存款1308000

若大华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其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办公楼(成本)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8000

贷:银行存款1308000

2.3.2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性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成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2-2】2020年5月,大华公司从其他单位以300万元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这块土地上开始自行建造A、B、C三栋仓库,B、C仓库建成后可以自己使用,又可以单独出售,A仓库用于出租。2020年12月1日,大华公司预计仓库即将完工,与丙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将其中的A仓库租赁给丙公司使用。租赁合同约定,A仓库于完工时开始起租。2020年12月25日,三栋仓库同时完工。A、B、C三栋仓库的实际造价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A仓库造价包括工程物资140万元、工资40万元、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2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B、C仓库完工后,大华公司自己使用,故完工后按固定资产入账。

而A仓库明确为出租而建造,故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假设大华公司采用成本计量模式核算,其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A仓库分摊的土地使用权=300×[200÷(200+300+500)]=6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土地使用权60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600000

借:投资性房地产——A仓库(在建)1400000

贷:工程物资1400000

借:投资性房地产——A仓库(在建)4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400000

借:投资性房地产——A仓库(在建)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投资性房地产A仓库账面价值=1400000+400000+200000

=2000000(元)

A仓库完工时结转成本:

借:投资性房地产——A仓库2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A仓库(在建)2000000

2.3.3 投资者投入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投资者投入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按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

【例2-3】2020年8月28日,大华公司与其投资者张华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该合同约定:张华将其所有的一栋写字楼投入大华公司,大华公司随即将该写字楼出租给A公司,该写字楼的合同价格为2600000元,增值税为234000元,已办妥相关手续。大华公司将其写字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其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2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4000

贷:实收资本283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