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新思维
- 李小草
- 2字
- 2024-06-03 17:08:12
绪论
一、研究对象
《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总计3次公开征求意见,并且历时5年始出台的法律,自启动立法程序以来就备受关注。它的正式出台,表明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拥有了首部综合性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电子商务及电商平台持续多年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该法的作用被各方主体赋予了更多的期待。2018年《电子商务法》针对全球视野下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确立了相关规则,为当下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适用解释的需要,还需要及时针对电商平台新发展作出合理阐释和进一步完善。
本书以《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为重点依据,针对当前明显具有国际性特点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研究,旨在揭示其蕴含在业态发展深处的内在基础、保护模式和相应体系的形成、内涵以及变化趋势。2018年公布的《电子商务法》,与此前2009年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现已废止)、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公布)以及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全球视野下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设定了一系列规则;我国相关司法实践,包括司法解释,也形成和积累了颇为丰富的素材;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国际规则也是近期我国积极参与和推动的国际条约、贸易协定等的重要内容。我们发现,这些立法规定和司法规则的内涵极为丰富,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然存在很多有待解释和完善的空间。我国电子商务及其平台化发展在世界范围内亦是较具竞争力的领域之一,这也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践提供了充分的业态条件和培植土壤。
本书使用的“电商”概念,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概念狭义上的一种限缩表达。简单地说,是指交易各方利用电子技术渠道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商业交易。我国《电子商务法》第2条第2款规范的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从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来看,美国IBM公司为电子商务的先驱。该公司早在1996年就提出,企业为了提高运行效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设备的使用,配合企业的电子化生产管理系统,公司之间及公司内部能够利用电子渠道来进行信息共享,达到企业之间及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业务内容实现电子化。[1]
本书使用的“电商平台”这一概念,是我国《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平台”概念的缩略表达。根据该法第9条第2款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界定,“电商平台”可以概括地理解为“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2]经营这种平台的主体(包括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称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常简称“电商平台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既可以在自己的电商平台开展自营业务,同时也可以或者仅作为第三方为交易双方从事网络交易提供平台服务,在后一种意义上,其也可称为“第三方电商平台经营者”。
本书的研究重点是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三方当事人就知识产权保护所形成的复杂关系。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开展自营业务,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时,通常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性法律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知识产权直接侵权即可,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较为清晰。对此,本书不再将其作为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