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2019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具体审查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对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注册复审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七条 对已注册的商标,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对已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八条 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认定。

第十条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注册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十一条 商标注册部门作出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述决定或者裁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十五问

(2020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为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持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商标局在2018年编撰《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之后,针对近期来函来电反映的地理标志商标以外的其他集体证明商标的主要问题和答复,编撰了《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15问》,供申请人参考。

问题一、我们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推广的集团公司,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答:不可以。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主体应当为团体、协会等集体性组织。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佛山市湖南省岳阳市商会;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等。

单一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例如:某市农业服务中心;某县XX粮贸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不是集体组织,也不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要求。

另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运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

问题二、我们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集体商标,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下载了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要求写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描述。值得注意的是:

申请人如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核实该标准是否已废止(或被代替)。例如:申请人若申请注册某集体商标指定商品为“大米”,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GB/T 1354-2018【大米】的国家标准,不能采用已经废止的GB/T 1354-2009【大米】的国家标准。

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应当明确说明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要求,不能提供与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无关的标准。例如:申请人若申请注册某集体商标指定商品为“玉米”,可以采用GB 1353-2018【玉米】的标准,而不能采用GB/T 35835-2018【玉米秸秆颗粒】的标准。

申请人如果自行描述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标准,那么该标准应当做到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

问题三、我们是中国XX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证明商标,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需要提交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写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品质,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证明商标证明的范畴,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应当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申请人应详细描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具体标准,以便于该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通过管理规则知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同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特殊优异之处。

如中国制笔协会申请的“CWIA+图形”商标,在指定商品“铅笔”上的品质标准为“铅笔(考试用和涂卡用铅笔要符合并高于GB/T 26698-2011标准)1.考试用铅笔“2B”字样清晰可见;断面平整、铅芯居中;杆径均匀、长短统一;漆面光亮、色彩均匀;卷削时铅芯不易断,铅芯性能达到或超过铅笔标准,即芯尖受力/N≥9.31;滑度(摩擦系数)≤0.175;2.揿动式涂卡笔按QB/T 1023—2007中的第4章铅芯公称直径为1.0mm的揿动式活动铅笔要求”。

问题四、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七条、第八条,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应该怎么表述?

答: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是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参考样本,“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是为了提示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对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设定更多的权利、义务。如果有,应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应将“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删除。

问题五、我们协会想申请一个集体商标,请问集体成员名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集体商标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集体组织,使用人是其成员,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成员名单应详细列明该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名称(姓名)及地址。

问题六、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人是否必须具备检测能力?

答:《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集体商标注册人须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集体成员须接受注册人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测。但是集体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可以不必提交其具备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除外)。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证明商标申请人其自身具备检测能力的,提供自有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即可认定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证明商标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需要提供委托检测协议、受托单位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即可认定申请人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问题七、我们协会想申请“花果山”集体商标,但我们发现,别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了“花果山”商标,那我们的商标还能核准注册吗?

答:不能核准注册。

虽然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仍属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进行在先权利检索时,要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包括普通商标在内)进行近似性比对。

因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无法并存。

问题八、我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有人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的“安全玩具”证明商标被驳回了,请问为什么被驳回?

答:设置证明商标的目的是通过引入市场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也应符合包括《商标法》第十一条在内的有关规定。因此,证明商标也应该具有显著特征。

“安全玩具”是指不存在危险和危害隐患的玩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是相关生产经营者必须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安全玩具”用作证明商标仅仅表示“玩具”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缺乏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问题九、我们协会之前已经在31类新鲜水果注册了“三星洞鲜桃”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在相同商品上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

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属于注册人,注册人既可以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区别。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同时,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也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

问题十、我们是“流沙河龙虾”(活体龙虾)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持有人,现在扩大产业链,想将其在餐饮类别上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

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与其他集体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类型,但其在使用方式、注册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又有所不同。比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其他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没有产地要求,把地理标志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为集体商标,易造成商品来源和品质的误认。又如,地理标志是其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因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地理标志中地名的正当使用——商品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主体可以要求使用该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商品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条件的主体,可以要求成为注册人的成员,不要求成为注册人成员的也可以正当使用,注册人“无权禁止”。至于集体商标的使用人,仅限于注册人的成员,注册人可以排除成员以外其他主体的使用。把“流沙河龙虾”地理标志在“活体龙虾”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为集体商标,可能会损害在其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却无法成为注册人成员的部分主体的合法权益。

问题十一、我县是农业大县,正在打造一个含我们县名的农产品区域品牌,请问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答:可以,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但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并非仅符合该单一条款规定即可注册,还应同时符合诸如显著性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纷纷以区域品牌为抓手,进行产业整合升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如果该农产品区域品牌由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其它显著性文字要素组成,应经长期大量使用产生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一定知名度,还须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如果该农产品区域品牌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组成,在经长期大量使用产生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一定知名度,获得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同时,还要求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与商标所含商品(服务)通用名称一致或密切相关,且不会误认为地理标志。

问题十二、我是外国的申请人,想在中国申请注册集体/证明商标,主体资格证明、检测能力证明这些材料是否需要认证?

答: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手续。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因此,国外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集体/证明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等)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

问题十三、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可以使用该集体/证明商标?

答: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但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使用该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注册人是代表集体组织进行注册。因此,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居间监督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确保其商品(或服务)符合品质标准。因此,证明商标只能由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问题十四、我们协会之前注册了一个集体/证明商标,现在生产的产品标准有了变化,该怎么办?

答:《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已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出变更,对其所指定使用的每一项商品/服务的品质标准予以明确。

因产品标准变化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商标变更申请书;(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变更后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途径和注意事项详见商标局官方网站“商标申请指南”版块的“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栏目(sbj.cnipa.gov.cn/sbsq)。

问题十五、集体/证明商标能不能转让?

答:都可以转让。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类型,其转让应满足商标转让的一般规定。

申请转让集体/证明商标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商标转让申请书;(2)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商标转让合同;(4)转让后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的集体成员名单。证明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办理途径和注意事项详见商标局官方网站“商标申请指南”板块的“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栏目(sbj.cnipa.gov.cn/sbsq)。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

(2018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为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对外服务水平,助力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和区域经济发展,商标局针对来函来电反映的主要问题,结合审查工作实务,编纂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供申请人参考。

问题一、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

问题二、我想申请“高老庄西瓜”地理标志商标,高老庄是我们县里的一个乡镇名称,能否由高老庄乡政府出具授权文件?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申请人应提交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该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鉴于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不统一,为避免机构调整及人员更替引发主管部门授权的稳定性,建议由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为宜。

问题三、我想申请“高老庄西瓜”地理标志商标,在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商品项目栏能否填“新鲜水果”?

答:不能。

地理标志具有特定品质,一般应指向单一的具体商品。因此,地理标志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笼统地表述为活动物、新鲜水果、中药材、谷类制品等某一类商品的统称。如: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日照绿茶”,其指定使用商品应为“绿茶”;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东台西瓜”,其指定使用商品应为“西瓜(新鲜水果)”。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许多物产的称谓具有区域或民族特色,这些物产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商标中包含的特定的单一商品名称,也可以是常用的单一商品名称。如: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黄梅挑花”,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挑花”,也可以是“丝织美术品”。

问题四、我们红旗乡生产富硒枇杷,能否申请“红旗富硒枇杷”地理标志商标?

答:不可以。

“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含“硒”或“富硒”文字表述的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满足以下条件予以初步审定:

(一)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在国家确定的自然土壤含硒或富硒地区;

(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指定使用商品的硒或富硒含量已有明确的规定;

(三)使用管理规则中指定使用商品品质特征表述有明确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硒或富硒含量的指标,且明确表述该指定使用商品含“硒”或“富硒”是在生长过程中从自然土壤中吸收。

对于指定使用在没有含“硒”或“富硒”国家或行业标准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标志商标,以及指定使用在有含“硒”或“富硒”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标志商标,因硒含量无法统一,为保证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维护地理标志商标信誉,更好地引导消费和保障食用安全,以“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或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为由,依法予以驳回。

目前,仅有“大米”和“茶”有明确的富硒行业标准。因此,“红旗富硒枇杷”不能核准为地理标志商标。

问题五、内部资料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

提交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证明材料是地理标志确权的重要依据。该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出版的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国家级专业期刊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封面、版权页、内容页的复印件。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因此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问题六、《来去县志》记载“来去县出产各种亚热带水果,以柑桔、杨梅、李为大宗”,能否将其作为“来去杨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是在历史中客观形成的,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来去县出产各种亚热带水果,以柑桔、杨梅、李为大宗”仅表明来去县出产杨梅,但无法证明“来去杨梅”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信誉。如果县志中的表述为“来去杨梅驰名邻近各省、县,50年代就被确定为省杨梅生产基地县之一”,就可以作为“来去杨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问题七、委托检测协议里能否将检测内容约定为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检测?

答:不能。

地理标志应具有特定品质,对地理标志商品的检测应是对其特定品质的检测,而不是质量检测。

地理标志申请人应是对所报地理标志商品具有监督和检测能力的组织。申请人自身具备检测能力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及检测设备清单;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所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进行检测,两者签订委托检测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委托检测内容是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此外还应提交受托方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及检测设备清单。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出具方公章。

问题八、我们东方乡的马铃薯非常有名,想申请“东方马铃薯”地理标志商标,生产地域范围证明应由谁出具?

答: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既可以由证明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历史材料确定,也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文件划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跨两个乡、镇、县、市的,应由该乡、镇、县、市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东方马铃薯”的产地范围在东方乡,其生产地域范围证明可以由东方乡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问题九、我们申请了一个地理标志,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下载了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要求写明地理标志与生产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二部分应该对产地自然因素中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不能仅仅罗列产地的气温、光照、降水、土壤、河流等自然条件,而要把某个具体时间、某个具体环境要素对产品的某一项特定品质产生的具体影响的过程推理清楚。

有时候也可以将产地人文因素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产生的影响结合在一起描述,包括种植区域(如山前山后、朝向)、种植时节的选择,特殊的生产建筑(如流入磨坊),当地特有的生产技术等。

比如,关于“金乡黑蒜”:金乡县属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期,春夏季节长,秋冬季节短。秋播大蒜多在10月上旬播种,播种期要求日平均气温稳定且超过16℃。金乡常年10月上旬日平均气温在17.6℃,有利于蒜苗在入冬前形成5叶1心的壮苗,从而安全越冬。翌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为大蒜起身期,是大蒜生长的最关键时期,需要较高的地温,要求日平均气温稳定超过12℃。金乡这一时期常年平均气温为12.3℃,十分适宜。5月中下旬是大蒜的成熟期,虽然4-5月期间金乡降水稀少,但金乡县地处南四湖西,河流众多,充沛的弱碱性地下水,保证了大蒜起身期和成熟期对水分的需求,而且含水量适中的土壤,既有利于大蒜生长又保证不会腐变,更有利于蛋白质、钠等干物质的积累。当地的潮土和水稻土,透气性好、肥水蓄纳,有益微生物活动,有利于大蒜肥水的良好吸收。金乡黑蒜就是由完整、饱满、未剥皮、无霉点的金乡大蒜,用当地弱碱性水浸泡晾干后,在60-90摄氏度的高温高湿密制容器中经过40天特殊发酵而成。

又如,关于“永定山茶”:该区域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冬暖夏凉,雨量充沛,且地貌为典型的中低山丘陵,森林植被茂密,空气中湿度较高。群峰相连,峡谷纵横,使得该区域如同一个天然的盆地,有利于植物和地表水蒸腾到空气中的水分聚集,形成雾珠,使红橙黄绿青蓝紫七种可见光中的红黄光得到加强,从而提高茶叶中叶绿素、茶多酚和氨基酸的含量,这些是提高茶叶色泽和滋味不可缺少的物质。茶树根的汁液中含有较多的柠檬酸、苹果酸、草酸及琥珀酸等有机酸。这些有机酸所组成的汁液,对酸性的缓冲力较大,对碱性的缓冲力较小,茶树在生理上需要酸性土壤。该区域山地土壤大多为酸性黄壤土,非常适宜茶树生长。永定山茶来自本地野生茶,经过长期人工选育而成,具有茶多酚含量高的特点,其鲜嫩叶的茶多酚含量在31%以上。永定山茶的制作仍沿用传统的手工方法,做青时,采取重萎轻摇、轻萎重摇、多摇少做、先轻后重、先少后多、先短后长、看青做青的独特技术。此传统技术对钝化鲜茶叶中氧化酶活性的效果优于其他工艺技术,仅次于绿茶炒青,能有效地抑制鲜叶中的茶多酚等的酶促氧化,保留鲜叶中大部分茶多酚。独特的自然条件、独特的品种和独特的传统制茶工艺造就了永定山茶独特品质。

此外,还需注意,每个地理标志的产地都有促成该地理标志特定品质形成的特有环境,因此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与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联系各不相同,不能抄袭照搬。

问题十、商标局官方网站上提供了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模本,其中第六条要求写明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特定品质包括地理标志商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标或其特殊的制作方法。感官特征包括形状、尺寸、颜色、纹理等视觉特征和嗅觉、味觉感知等等。量化指标包括所属族、种等生物特征,重量、密度、酸碱度等物理特征,水分、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化学特征。制作方法包括对加工技术的描述以及最终产品的质量标准,如动物产品的饲养过程、屠宰方法等,植物产品的种植过程、收获实践、储存方式等,传统手工艺品的原材料、配料和制作过程等等。描述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一定要围绕该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如“羊(活动物)”与“羊肉”、“新鲜辣椒”与“辣椒(调味品)”就有所不同。

比如,关于“江安黑山羊”,指定使用在“羊(活动物)”商品上时是这样描述的:全身被毛呈黑色,毛细匀短浅;体型中等大,体质结实,各部位结构匀称、紧凑;公羊角粗大,角长16-19厘米,向后下弯曲呈镰刀形,有须;母羊角较小、呈八字形;头大小适中,额髋面平,鼻梁微隆,竖耳;颈长短适中,背腰平直,胸部深广、肋骨开张,荐部较宽,尻部较丰满;公羊睾丸对称,大小适中,发育良好;母羊乳头两个,无附乳头,呈球形。体略高但整体匀称,公羊平均体重约31.45公斤,平均体高约67.25厘米(根据……研究报告公布的数据,高出其他同类公山羊5-7厘米);母羊平均体重约29.47公斤,平均体高约59.71厘米(根据……研究报告公布的数据,高出其他同类母山羊2-4厘米)。“江安黑山羊”指定使用在“羊肉”商品上时是这样描述的: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淡黄,色肉色佳;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黏手,新切面湿润但不黏手;切面肉致密,指压后凹陷可以迅速的恢复原状;具有鲜羊肉固有的气味,膻味相对其他较轻,无臭味,无异味。煮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表面,具有香味。蛋白质含量≥22.6%(根据……研究报告公布的数据,高出其他同类山羊肉约0.3%),脂肪含量≤3%(根据……研究报告公布的数据,低于其他同类山羊肉约2.5%)。

问题十一、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十四条、十五条涉及地理标志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其中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应该怎么表述?

答: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是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范本,“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是为了提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对地理标志被许可使用人设定更多的权利、义务。如果有,应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应将“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删除。

问题十二、我想申请“凤凰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经查询,在29类“腌制肉”上已经注册了“凤凰”商标,那“凤凰腊肉”还能核准注册吗?

答:不能核准注册。

地理标志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时,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从不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视角,准予核准注册为宜;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知名度的视角,可以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对普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问题十三、我是外国的申请人,想在中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主体资格证明、原属国法律保护证明这些材料是否需要认证?

答:需要认证。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手续。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国外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申请人获得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权利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问题十四、普通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中是否一定要有明确的品质标准?

答:一定要有。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第十一条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了普通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为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者经营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所应达到的品质标准,申请人应将其所报的每一项商品/服务的品质标准予以明确。

普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是自定标准。

普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

问题十五、我们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将已注册的普通商标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有没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不可行。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均为不同的商标类型,其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并不相同。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就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


[1] 因篇幅有限,此文件未全文展示,望广大读者谅解。具体内容敬请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1/24/art_527_171611.html。——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