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案回执

【制作说明】

1.本文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所制定,是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接受案件情况的文书,属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用的文书,其适用于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案件。

2.受案回执一式两份,一份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存卷,另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收存。其内容主要包括受送达人名称、报案时间、案件名称、受案登记表文号、查询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签收栏等。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时,办案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专门人员与受送达人联系,也可将办案人员作为联系人。

(2)在填写“成文日期、受案单位名称及加盖办案单位印章”时,办案单位印章不要求必须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印章,加盖办案部门印章即可。

(3)在填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签收栏,在选择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中的任何一项后,其他三项用删除线划去,并且要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扭送人签字捺指印并填写日期。

3.在当场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用传真、邮寄等送达方式,其中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需在传真件上注明收件人的传真号码、收件人姓名及传真时间等相关内容并附卷。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将邮寄回执附卷。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8月6日)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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