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2021年版)
- 樊学勇 王燕编著
- 12字
- 2024-06-06 12:03:27
一、立案、管辖、回避文书
1.受案登记表
受案登记表
续表
【制作说明】
1.本文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所制定,是公安机关对接受的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关单位移送,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进行审查、登记,并记录受案处理意见的文书,属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用的文书。
2.受案登记表为一式两份填空型文书,由接受案件单位存档和附卷。其内容主要包括案件来源、报案人、移送单位、接报情况、简要案情(报案记录)、受案意见及受案审批等。在填写时需注意:
(1)“案件来源”栏:由受案民警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位置直接勾选。
(2)“报案人”栏:填写报案人的信息,包括报案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址。此处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报案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此栏可注明“匿名”。
二是如果案件是其他单位移送的,则“报案人”栏不必填写,只填写“移送单位”栏。
三是如果案件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自行发现的,则“报案人”栏、“移送单位”栏均不必填写。用从“左上”至“右下”斜线划去空格即可。
(3)“接报民警”栏:如果通过电话或者网上进行接报的,填写接报民警姓名即可。如果报案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需填写两名民警姓名。因为“接报案”也属于执法办案的环节之一,为了民警接报案的工作受到更好的监督,使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自首人的叙述能够得到如实记录,同时也为确保民警接报案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问题,此处由两名民警现场接报案更为合适。接报时间、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栏:填写简要案情或者报案人报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或涉案单位)基本情况及到案经过。有受害人的,需写明人身伤害、财务损失等受害情况。此外,还需注意,如果同时接受了报案人提供的证据,还应当在此栏中写明接受证据情况见所附证据清单,并按照要求制作接受证据清单。
(5)“受案意见”栏:由受案民警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选项进行勾选即可。但注意选择“其他”情形时,需将“具体情况”在随后的横线处注明。
(6)“受案审批”栏:由受案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意见需详细具体,即不能简单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签署“同意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等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8月6日)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
【文书范例】
受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