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
- 职务犯罪案件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 韩骁
- 2259字
- 2024-05-29 15:35:20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是指经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的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该罪是单位犯罪,但处罚时追究责任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包括:第一类,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第二类,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第三类,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第四类,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有资产而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
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单位,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能否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
李某是某国有公司内设部门网络中心的主管人员,全权负责该部门的所有事宜。由于疫情来袭,该部门上半年的绩效很不好,公司员工也深受打击。因此,为了鼓舞士气,李某决定将政府为支持创新而对该公司投资的50万元,以单位的名义下发给公司所有员工。那么,在本案中,李某以国有公司下设部门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律师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包括以下含义: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体现单位的意志;二是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实施的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应该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诤言挚语
国有资产属于经济资源,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扰乱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能发挥最大效用。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一样都具有危害性,其造成的损害后果甚至大于个人犯罪,因为单位犯罪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凝聚了集体的共识。因此,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
注释
[1]2018年《监察法》颁布施行后,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不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此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等司法解释并未失效,仍有参考价值,本书列出供读者参考,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