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下的社区矫正社会化探析

应方淦[1]

作为行刑社会化产物的社区矫正,社会化乃其应有之义和必由之路。社区矫正与“枫桥经验”有着一脉相承的基因谱系,新时代“枫桥经验”为社区矫正社会化创设了新的发展语境,指明了新的发展遵循,并在《社区矫正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社区矫正社会化,应以《社区矫正法》作为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行动纲领,以党建为引领重心、以基层为场域重心、以群众为力量重心、以预防为目标重心、以数字为路径重心,实现突破和提升。

一、社会化:社区矫正的应有之义和必由之路

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自刑罚产生以来,随着刑罚理念不断地演变进化,其执行方式也在相应地发生变化。“自由刑曾被誉为近代刑罚之花而受到普遍青睐。在其确立之初,人们确实曾经对自由刑寄予过厚望,……但随着自由刑的广泛运用,自由刑不仅未能有效地威慑潜在的犯罪者,也未能实现使罪犯重返社会的理想。”[2]基于对这种偏差甚至缺陷的反思,从19世纪末开始,行刑社会化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成为现代刑事政策的主流理念和国际刑罚制度改革发展的根本走向。

行刑社会化包括监禁刑执行的开放化和非监禁刑执行的扩大化。[3]放眼国际,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执行扩大化的主要形式,易言之,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产物。基于社会化的视角,社区矫正可以解读为具有如下四个特征的刑罚执行方式:置身正常的社会环境,依靠广泛的社会资源,运用多元的社会方式,促进对象的社会融入。在这四个特征中,置身正常的社会环境是社区矫正的基底性特征,也是社区矫正相较于监禁矫正的显著性区别,让社区矫正拥有了监禁矫正可望不可即的天然环境依存和充分条件优势。积极利用社会各领域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集聚社会各类型要素,把这种天然环境依存和充分条件优势转化为切实的行刑社会化效能,是社区矫正更好显现行刑社会化价值、体现行刑社会化优势、实现行刑社会化旨归的应有之义和必由之路。

二、社区矫正:“枫桥经验”基因谱系的一脉相承

1963年2月,中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彼时,浙江省诸暨县枫桥区(含枫桥、新枫、视北、视南、栎江、檀溪和东溪等7个公社)的广大干部群众,因地制宜创造了“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其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发动群众,通过说理斗争,制服敌人,把‘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内部肃反的方针用来处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揭发出来的有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分子”[4]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等6个省(直辖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我国社区矫正实践探索的序幕由此拉开,社区矫正正式作为一项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引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不难发现,“枫桥经验”和社区矫正,尽管在历史轴线上跨度近半个世纪,在时代背景上也有着极大的差异,但在对象、方式和目标等核心要素上,却呈现出基因谱系上的一脉相承。

——对象上,“枫桥经验”覆盖的是除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投毒因而民愤很大、必须立即逮捕法办的现行犯之外的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社区矫正适用的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方式上,“枫桥经验”“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发动群众,通过说理斗争,制服敌人”,社区矫正是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目标上,“枫桥经验”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目的之一——把反动阶级势力中间的绝大多数人改造成为新人[5],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社区矫正旨在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言以蔽之,“枫桥经验”和社区矫正都是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将罪错人员改造成为符合社会需求的人。从司法行政角度概括,可以说,“枫桥经验”发轫于社区矫正。[6]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社区矫正社会化的重要遵循

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乡土的“枫桥经验”,因应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形势任务和发展主题,薪火相传,历久弥坚,与时俱进,沿循着“社会管制—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次序迭演而步入新时代。[7]

新时代“枫桥经验”,已经越来越突破固有的地域和问题范围,开始朝着更加普遍性的问题意识和实践空间扩展,表现出了建构普适性体系的理论雄心和发挥更大影响的实践抱负。[8]

伴随着外延的扩展、内涵的丰富和功能的强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定位已经从基层预防化解矛盾模式向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转变,基本路径已经从群防群治向构建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相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转变,基本手段已经从以人防、物防、技防为主的“三防”向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防并举”的社会风险防控体系转变,基本目标已经从“小治安”向“大平安”转变。

这一系列转变,为社区矫正社会化创设了新的发展语境,也为社区矫正社会化指明了新的发展遵循。

其一,矫正目标的社会化。要以“善治”为目标,贯彻治本安全观,把社区矫正的价值追求,从侧重于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期间“不脱管、不失控、不出事”,提升到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之后不再重新犯罪,进而延展到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高度来认识、来衡量、来追求、来实现。

其二,矫正方式的社会化。以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融合作为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化的有效方式,发挥“政治”的引领作用,坚持社区矫正工作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共同谋划、部署、推动;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解决问题;发挥“德治”的教化作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和道德教化;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发挥“智治”的支撑作用,以数字化转型赋能社区矫正。

其三,矫正力量的社会化。要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发挥好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在司法行政系统社区矫正机构主导下,统筹相关部门资源力量,以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身边的问题作为着力点,进一步夯实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获取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依靠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发挥社区矫正的社会智慧,打造社区矫正“党政掌舵、社会划桨”的工作格局,实现由单纯部门监管向社会协同的转变。

四、社区矫正社会化: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下的重心放置

以《社区矫正法》的颁布、施行为界碑,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历经局部试点、区域试行、全面试行、全面推行等阶段之后,开启了依法施行的新发展阶段。《社区矫正法》中,对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工作原则的明确、对按需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建议、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鼓励和引导、对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的支持等条文,都体现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和精髓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在一定程度上,社区矫正法可以视作社区矫正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行动纲领。

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社区矫正社会化应以党建为引领重心、以基层为场域重心、以群众为力量重心、以预防为目标重心、以数字为路径重心,实现突破和提升。

(一)引领重心:党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建引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政治灵魂,反映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本质特征,“党建引领”也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政治优势和根本保证,社区矫正社会化要将我国独特的党建优势转化为工作动力和效能。

坚持党建引领,一方面,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紧紧依靠和充分发挥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职能优势,发挥议事协调等机构作用,不仅可以确保社区矫正领域主体责任的落实,还可以有效弥合因为“条块分割”而造成的“碎片化”,更能够对社区矫正社会化的各方力量实现更优质的宏观安排与组织整合,这也是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初衷所在。

坚持党建引领,另一方面,则是要坚持发挥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直接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化,不仅能够有效提升社区矫正社会化的质效,使社区矫正对象在切身感受广大党员的思想影响力和帮教正能量的过程中,弃恶从善,洗心革面,实现修心为本的矫正新格局,还能引领群众、凝聚群众、组织群众,辐射带动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成员知晓社区矫正、参与社区矫正,提高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想认同、价值理解和力量支持。

(二)场域重心:基层

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初源于基层的创造性实践,也始终是基层的实践:力量来自基层,工作开展于基层,目标实现于基层。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完备、环环相扣的逻辑结构,包括纵向上从中央到地方的不同层级的治理。[9]关键在顶层设计,基础在基层推进,基层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基层强则工作强。

社区矫正的重心在基层,社会化的基础在于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社会团体、专业组织、学术机构等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和志愿参与[10]。基层既是社区矫正社会化的场域重心,也是社区矫正社会化的难点所在,基层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化理念的整体落实和发展,决定着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化实践的整体完善和丰富。

需要说明的是,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现实,就社区矫正社会化而言,所谓的基层目前还不适合在乡镇、街道一级,更不适合直接沉底到村居一级,而应该适当上浮至县域层面,依据《社区矫正法》来思考、设计和统筹、指导社区矫正社会化,以规范化为基准,探索开展创造性实践。

原因有三:

其一,从工作格局上来说,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其二,从工作内容上来说,按照司法部公布的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司法所除了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之外,还需依法履行调解、普法、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多项重要职责。

其三、从工作资源上来说,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立足所在行政区域,对社会资源的获取更有空间,对社会资源的调度更具弹性,能够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在合理流动中发挥更大效益。

(三)力量重心:群众

始终相信和依靠群众,发动、组织群众,这是“枫桥经验”的灵魂,也是根本。“枫桥经验”从诞生到发展,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11]专群结合、群防群治一直是其优势所在。

“一种正在进行现代化努力的制度与范式必须囊括将现代化造就的各方社会势力吸收进该体制中来的魄力与方法”[12]。社区矫正社会化的力量之源、建设之基在于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与深度参与,要在强调党和政府主导作用基础上,以购买有偿服务和挖掘免费资源两种路径,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集中群众智慧,推动和创新社区矫正社会化。

群众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化的模式可分为原子化参与和团体式参与两种。前者是单个公民凭借自身拥有的资源,采取单独行动参与;后者则以团体的方式参与,由于团体式参与集合了大量个体公民的资源,因而更具影响力。[13]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群众团体式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化主要有专业社会组织参与、基层自治组织参与、党团组织参与、社会企业参与和公益组织参与这五种形式。[14]

与此同时,要摒弃行刑主体和服刑主体二元对立,将社区矫正对象客体化,剥离到社会之外、也悬置于社会化的话题之外的思维,尊重、激发和发挥社区矫正对象的主体作用,提升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

(四)目标重心:预防

预防思维与“枫桥经验”相生相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生俱来的“预防”基因,在新时代“枫桥经验”中越发彰显。

社区矫正,相比监禁矫正而言,实为以一种更人性化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实现惩罚已然之罪,预防未然之罪,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他们再次犯罪。第二,一般预防。即通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某些有可能效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社区矫正的犯罪预防,特别是特殊预防作用不仅在于刑罚的惩罚本质的体现,还在于行刑过程中广泛的社会参与。[15]

社区矫正社会化,意在借助社会力量更好地实现预防目标。首先,在预防理念上,要破除预防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内脱管、失控、出事的底线安全观念,从“预防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后重新犯罪”扩展、提升到“预防人民群众再受侵害、再遭损失”;其次,在预防策略上,要树立向教育帮扶要监督管理、以教育帮扶促监督管理的意识,彻底改变和扭转“重监督管理,轻教育帮扶”的工作局面,更加强调和凸显教育帮扶的地位和价值;在原有注重教育帮扶的内容扩展和形式创新的基础上,“旧瓶装新酒”,注重教育帮扶的目标实现和效能提升;更加聚焦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情感域”施加影响,着力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造;在标准化、规范化基础上,更加注重并着力于个性化的因人施矫。

(五)路径重心:数字

当前,以绿色、智能、泛在为特征的新科技革命方兴未艾,任何国家要赶上时代步伐,都必须牢牢抓住科技革命的机遇,否则就要落后。国家“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服务效率”。

结合社区矫正社会化的应然要求和实然现状,以数字化驱动新形态,以新形态推动新发展,是社区矫正社会化引入新范式、创造新工具、构建新模式、实现新效能的不二之选。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施的社区矫正机构,按照“一切业务数据化、一切数据业务化”原则,完成“人在网上走,事在网上办,结果网上查”社区矫正全业务数据化管理,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全流程自动留痕、全流程电子监管,同时要有效打破并消除行政区域间此前因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各起炉灶而遗留下来的跛脚现象、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

在此基础上,通过跨部门的数据交换、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流程再造,实现并提升社区矫正资源共享、业务协同水平。以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衔接、日常监管、提请协同、解除终止等核心环节为主体,打通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等社区矫正相关的政法系统各部门之间的数据连接;同时,根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性地将相关数据予以对接、共享。

尤为关键的是深化社区矫正数据运用,将各渠道汇集的海量社区矫正数据进行汇集、清洗、开发、管理,转化为高质量的数据资产,使社区矫正的全域数据以台账式的横向统计向以社区矫正对象为基准的精准画像发展,形成数据“越用越多”“越用越活”“越用越准”的价值闭环,从整体上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化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最终实现“大平台共享、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的“智慧矫正”新模式。


[1] 应方淦,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成人教育分院院长、副教授。

[2] 梁根林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9页。

[3] 狄小华:《论行刑社会化——兼谈我国的重新犯罪预防》,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4]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416页。

[5]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4册),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1986年版,第212页。

[6] “以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浙江司法行政新发展”,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8-04/24/content_7528376.htm?node=5955,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17日。

[7] 徐汉明、邵登辉:《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历史地位与时代价值》,载《法治研究》2019年第3期。

[8] 陈建明:《从“枫桥经验”走向中国经验——新时代“枫桥经验”阶段性研究成果专家评审会暨2018年“平安浙江”论坛综述》,载《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9] 李良栋、汪洋:《再论中国式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2期。

[10] 徐祖华:《关于社区矫正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19年第12期。

[11] 戴大新:《追溯、廓疑与前瞻——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若干探讨》,载《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12] [美]萨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页。

[13] 刘勇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载《兰州学刊》2004年第3期。

[14] 徐祖华:《关于社区矫正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19年第12期。

[15] 狄小华:《论行刑社会化——兼谈我国的重新犯罪预防》,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