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委托代理授权不明确的后果是什么?

情景再现

2020年7月,相恋一年的杨某与肖某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杨某长年在外工作,很少顾及家里,引起了肖某的不满,肖某经常对杨某大吵大闹,因此,夫妻之间出现矛盾。最终,杨某向肖某提出了离婚,肖某却不同意。杨某决定将肖某告上法庭,但杨某平时工作很忙,于是委托律师王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并且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了“全权代理”的字样。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王某写了上诉状递交到法院,法院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法院这么做是否正确?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都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即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列明上述授权事项,仅有“全权代理”字样,不能视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仅享有纯程序性质的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如果当事人需要代理人实施与某些实体权益相关的诉讼行为,则必须在一般授权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授权,这些与实体相关的诉讼行为就是如上提到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本案中,杨某对王某的授权仅有“全权代理”字样,应该视为一般授权,不能视为特别授权。因此,王某无权代杨某上诉,二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

总结提示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的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的代理人仅享有纯程序性质的权利,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但是,特别授权需要具体写明授予的权利,否则只能当作一般授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