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一)强制性及抗辩主体

1.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无效。

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能适用时效进行裁判。

3.抗辩一般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不得在二审期间提出,除非有新证据。

(二)适用对象及效果

1.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2.不适用时效的请求权。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5)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6)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7)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

(8)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

3.时效经过的后果

(1)过了时效后,当事人仍可起诉,法院应受理;

(2)过了时效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受领具有保持力;

(3)诉讼中法院查明抗辩成立,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时效类型与起算

1.类型

(1)普通时效:3年;

(2)最长时效:20年;

(3)特殊时效。

法律规定其他时效,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时效4年。

2.起算

(1)一般规则:

①3年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侵害事实及加害人开始起算。

②20年最长时效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2)合同之债时效起算:

①定有清偿期的合同之债,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

②未定清偿期的合同之债:

通常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③分期履行的合同:自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算。

④合同撤销后返还之债:被撤销之日起算。

(3)侵权之债:

①人身侵权赔偿:

当即发现,侵害发生之日起算。

当时未发现,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②未成年人遭性侵: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③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不当得利之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

(5)无因管理之债:

①管理人请求必要费用:

行为结束并且知道本人之日起算。

②本人请求损害赔偿: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算。

复盘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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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四)时效中止

1.时间条件

诉讼时效期间临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

2.具体情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效果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再加6个月。

(五)时效中断

1.时间条件

(1)时效起算后、届满前。

(2)届满后,债权人表示放弃时效抗辩的,不得再抗辩。

2.具体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中断情形的特殊规定

(1)权利人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除非权利人明确放弃;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诉讼时效也中断;

(3)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对其他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也中断;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均中断;

(5)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6)债务承担中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4.效果

时效重新起算。

(六)时效延长

1.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法律后果不同

(1)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形成权消灭;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产生抗辩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范围不同

(1)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起算时间不同

(1)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2)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4.适用条件不同

(1)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义务人履行对方构成不当得利;

(2)诉讼时效届满后,只有债务人可主张,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

5.期间可变性不同

(1)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

(2)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八)期限

1.类型

(1)期日

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如某日、某月或某年。

(2)期间

从起始的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的时之区间,如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2.期限的效力

(1)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2)决定民事权利取得、丧失及变更;

(3)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

3.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1)始期

①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法律规定时开始计算;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

②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天不计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2)终期

①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②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③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活动时间的,截止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3)关于计算时间的几个重要规范表达

①“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②“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复盘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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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