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

特别提醒

1.介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的发生,需要作出一定的表示,这方面像法律行为;其次,一旦表达出来,后果的产生不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愿,而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这方面又像事实行为。因此,准法律行为是介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概念,分别具有两者的部分特点。打个比方,如果说法律行为是个中国人,事实行为是个法国人,准法律行为就是一个中法混血儿。

2.成立与生效的差异与逻辑关联

(1)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的范围。

(2)生效与否,属于价值判断的范围,不同时空条件下,人们会有不同的选择。例如,枪支买卖协议达成后,在有的国家可以生效,有的国家则不能生效。

(3)先成立,后生效,成立是生效的逻辑前提。

民事法律行为

(一)与事实行为比较

1.是否尊重意思自治;

2.后果是否自己确定;

3.是否要求行为能力;

4.有效或无效评价有无意义。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构成

(1)内在效果意思

①作出表示时,正常人在此种情况下,是否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图。

②对当事人利益关系及公平原则的考虑。

③结合生活常识、习俗考量。

(2)外在表示行为

①明示:口头、书面、肢体语言、视听资料、公证、审批、登记等。

②默示:推定与沉默(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有交易习惯才视为意思表示 )。

2.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知道后,未明确表示接受,则为拒绝。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3.意思表示的解释

(1)有相对人的,按照词句、诚信原则等以一般人标准探究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按照条款、诚信原则等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4.意思表示的撤回与瑕疵

(1)撤回。

撤回通知应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2)瑕疵。

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

(三)法律行为成立

1.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关于某种特定标的的意思表示完成,即成立。

2.特别成立要件

实践性行为以交付标的物为特别成立要件。

(四)法律行为生效

1.成立与生效关系

(1)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时间上是同一的,成立即生效。

(2)附条件(延缓)、附期限(始期)或者需要审批的法律行为(合同),成立之后暂时不能生效。

2.形式要件

(1)要式的法律行为,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行为无效;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任何形式均可。

3.实质要件

(1)行为人行为能力合格;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

4.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

①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的、合法的事实。

②条件的拟制:

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③条件的类型: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可将条件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④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婚姻、收养等身份行为;

行使撤销、解除、追认等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2)附期限:

①始期,成立暂时不生效,期限到来才生效;

②终期,成立即生效,期限到来就结束合同。

(3)需要审批才能生效的法律行为(合同)。

(4)此类合同,若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到来或未经审批不生效,不得主张无效。

复盘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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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民法总则·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五)法律行为效力瑕疵

1.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的法律行为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

②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

③为了保护相对人,赋予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④所有相对人均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⑥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单方通知撤销;

⑦纯获利益的行为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2)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法律行为

①被代理人有追认权;

②为了保护相对人,赋予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③所有相对人均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④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⑤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单方通知撤销;

⑥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赔偿或履行债务;

⑦未被追认的,知情相对人与行为人按过错分担损失。

(3)无权处分的法律行为

①出卖人无权处分时,债权合同有效;②导致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③如果处分行为被追认,无权处分转为有权处分,相对人继受取得物权;

④如果处分行为未被追认,则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相对人善意取得物权。

2.关于可撤销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①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误将出租房屋当作出卖房屋;

②对相对人的误解,如把张三当作其哥张二签订的委托合同;

③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误将真皮外套当作仿真皮外套出售;

④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误将二等品当作一等品出售;

⑤对标的物数量等的误解,如误将1000吨当作100吨;

⑥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把赝品当作真品;

⑦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000元误认为100元;

⑧动机的误解不可撤销。

(2)欺诈

①明示欺诈(不该说乱说)与默示欺诈(该说不说);

②第三人欺诈:

合同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存在欺诈情形方可撤销;

③例外情形:

第三人是合同的直接受益人时,合同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以撤销。

(3)胁迫

①手段非法,目的正当;

②手段合法,目的非法;

③手段非法,目的非法;

④手段合法,目的合法,但是两者结合具有违法性。

(4)显失公平

①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5)撤销权主体、消灭与行使

①欺诈、显失公平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

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不行使;

③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

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

⑤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⑥撤销权的权利主体:

欺诈、胁迫中的受害方;重大误解中的误解方;显失公平中的遭受不利者。

⑦撤销权为形成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行使。

3.无效法律行为

(1)无效的具体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无效的后果

①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部分违法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③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返还(不当得利),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④无效或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均有过错,按各自过错承担损失。

复盘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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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