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 覃晚萍
- 512字
- 2024-05-30 15:25:40
第一节 中越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总则的比较
法律的总则是该法律的序言,是对该法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内容纲领性、概括性的简短表述。一部法律的总则是它的总纲,贯穿于这部法律的始终,既具有统领和指导其他各章的作用,也有标明典则依据、导引法典、确立典则指导思想和确立调控领域法律原则等价值。具体而言,总则有四个方面作用:一是立法指导作用。总则确定整部法律的基调、框架、规范和指导思想,使立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避免互相矛盾冲突,达到内容完善。二是执法指导作用。法律只有正确实施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而正确实施离不开总则。一方面,总则指导执法者执行具体条文;另一方面,执法者在具体条文中找不到与实际情况相合的条文时可以依据总则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三是对法律解释的指导作用。法律条文是抽象的,是对若干具体问题进行概括,得出一般性概念、原则,从而把法律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使具体问题得到解决。多数情况,离开法的总则来解释法的具体条文,难以明了法条的真正含义,其对法条的解释甚至可能背离立法者原意,因为立法者制定的规则是以总则为依据并将精神贯彻于其中的。四是总则一般还规定其他章节不宜规定的重要事项,如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