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陌春风:温州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科论文选
- 孙良好主编
- 13819字
- 2024-04-12 15:51:59
元代妇女再嫁问题初探
张靖龙
摘要:本文通过对前代婚俗、贞节观念以及与元朝的经济、政治、文化诸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发展变化关系的考察,初步探讨了元代妇女再嫁的问题。文章认为程朱理学并未对宋代妇女的自由改嫁产生实际影响,而一直实行收继婚制的蒙古、色目婚俗则对贞节观念起到了一定的淡化作用;历经战争破坏的前期元朝,出于经济恢复的需要,大力鼓励人口的增殖,因而对妇女的再嫁采取宽松、自由的态度。元代后期随着经济的复苏、蒙古贵族汉化程度的加深和理学家在中央政权内影响的扩大,贞节观念得到官方的重视与强调,但终元之世,妇女自由改嫁的风气并未产生实质性的改变。
关键词:元代 妇女再嫁 收继婚 贞节观念
“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个体婚制,其重要特征就是“女性被男性奴役”。(1)在古代中国,对女性的奴役是通过崇扬男权的封建礼教得以实施的,“妇人,从人者也,嫁从夫,夫死从子”,(2)“妇者,服也,以礼屈服也。”(3)女性对男性依附、屈从的标志之一,即自由改嫁权利的丧失。早在商周时代,《易经》就提出:“妇人贞吉,从一而终。”稍后的《礼记·郊特牲》亦云:“信,妇德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不过,中野狐涎之毒过深者虽代有其人,对整个社会并无太大的影响,从宫庭到民间,女的不以再嫁为耻,男的亦不因“失节”而嫌,流风所及,以迄北宋。陈顾远先生指出:“自周以迄于唐,夫死再嫁纵不视为合于礼制,顾亦不视为奇辱大耻,其轻视再醮之妇,乃自宋以后始甚也。”(4)
影响一代妇女改嫁自由度问题的,主要是前代婚俗、礼教贞节观念以及与经济、政治诸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动态关系,本文拟从此出发探讨元代妇女的改嫁问题,并与某些研究观点商榷。
一
陈先生所云“宋以后”,是否包括宋代呢?“自经程朱深刻地为夫死不嫁之说后,世俗遂以再嫁为奇耻”,(5)鲍宗豪先生也持相似的观点:“反对寡妇再嫁,主要是从宋代程朱理学大加提倡后,才成为一种社会风气的”,“贞节观念开始严格起来,寡妇再嫁受到了道义上的谴责,被攻击为大逆不道”。(6)无可否认,妇女贞节观念的严厉化与程朱理学的出现和兴盛有关,但是一种学说的产生与社会观念的实质性改变之间,并无立竿见影的效果。宋代“膏粱士俗之家,夫始属纩,已欲括奁结橐求他偶而适者多矣”(7),南宋末年有人控告寡妇阿区“以一妇女三易其夫”,反而被“杖一百”,官方认为:“(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择”。(8)正是因为宋人礼教观念淡薄、对贞节的普遍漠视才使道学家感到痛心疾首,要“革尽人欲,复尽天理”,不过辞色虽厉而实际效果甚微。《宋史·列女传》所载40余人中,纯粹属于守节不嫁的只有6人!(9)她们或是追念夫妻昔日之情(陈公绪妻刘氏);或是敬仰其夫的道德文章(谢泌妻侯氏、谢枋得妻李氏);或是为了侍奉年迈的公婆(包拯儿媳崔氏);或者夫家富有因而“守幼子不嫁”(曾氏妇晏);夫妻并无感情,真正愿做贞节观念牺牲品的只有开封民妇朱氏一人!而且这些节妇的父母或公婆、亲友纷纷劝说或强迫她们改嫁,社会风气可见一斑。
理学起于北宋中期,至南宋朱熹集其大成,封建士大夫逐渐理学化,遗憾的是屡受排挤,“道学盛于宋,宋弗究于用,甚至有厉禁焉”。(10)直到南宋末年理宗(1225—1264)时,《四书集注》才被立于学官,科举考试准许用朱注答题。至此,程朱之学仍只是被官方认可的诸家学说之一,并无“独尊”之地位。宋代学派林立,各持己见,互相攻讦。理学历经艰难,正当它在宋末以较强的实力趁机扩大影响时,蒙古铁骑挥戈南下,阻遏了它的发展。事实证明程朱理学对宋代妇女的改嫁问题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
婚俗作为缔结婚姻关系、评价婚姻行为的道德准则,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相对的独立性,对后代的影响比较持久。元代的婚俗作为整个中华民族婚俗演化链中的一环,除了对人口众多的汉民族宋代婚俗的直接继承外,还必然会受到作为“国族”的蒙古族原有婚俗的影响。
忽必烈建立大元帝国前的蒙古,实行族外婚与一夫多妻制,没有汉族所谓的“贞节”观念。成吉思汗的母亲月伦,原是蔑儿乞人脱黑脱阿别乞弟弟赤列都的新婚妻子,被也速该把阿秃儿强行抢来,占为己有。后来蔑儿乞人隔代报复,亦把成吉思汗的正妻孛儿帖抢去给赤列都弟弟赤勒格儿孛阔为妻,称“福德夫人”。成吉思汗打败蔑儿乞人,才夺回孛儿帖,孛儿帖归途中生下术赤。术赤虽为长子,因出身不明遭弟弟察合台攻击而未能继承大汗之位。(11)孛儿帖虽曾一度委身他人,丝毫未影响成吉思汗对她的宠爱,接着为成吉思汗生下察合台、窝阔台、拖雷三子,合前术赤,称“四曲律”,成为统治欧亚大陆的黄金家族的核心成员。
嫁娶不论辈份,甚至没有“乱伦”的禁忌。成吉思汗的幼女阿勒塔伦,嫁给祖母月伦的兄弟泰出(一译塔术),(12)母舅成了外甥的“驸马”。泰出(塔术)死后,又改嫁其子札兀儿薛禅,(13)父子同妻。成吉思汗的妃子阿必合有两个妹妹,成吉思汗把她们嫁给自己的儿子术赤(必克秃秃迷失)与拖雷(唆儿忽黑塔尼,即蒙哥、忽必烈的生母),姐妹们成了亲“婆媳”。(14)忽必烈皇后察必死后,又继娶察必的内侄女、纳陈驸马之女南必,并生了奥鲁赤。(15)
至于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收继婚”,更是蒙古等游牧民族的传统。黄金家族成员中除前述阿勒塔伦外,还有古儿别速。她原是乃蛮塔阳罕亦难察之妻,夫亡,被亦难察之子太亦不合继娶。乃蛮败亡,为成吉思汗所获,封为妃子,甚是受宠。(16)成吉思汗的三女阿剌海别吉(又译阿里黑、阿剌罕等),先嫁阿剌兀思剔吉忽里,夫死为其夫幼子孛要合收继。(17)忽必烈女儿囊家真,始嫁斡罗陈,改适斡罗陈弟帖木儿,后嫁帖木儿弟蛮子台。(18)
这些材料足以说明在大元帝国建立之前直至初期,蒙古还保留着群婚习俗的遗迹,其婚俗观念与婚姻行为都是极其自由的。传统的婚俗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面貌,譬如收继婚,终元一代未能中断。这种原始、自由的婚姻观念,对于与蒙古人杂居的汉人不能不形成冲击,以致淡化礼教的贞节观。
三
婚俗的延续既有着习惯的惰性,也会随着新的社会因素的出现而作相应调整,而在引导婚俗发展方向的诸因素中起首要作用的是当时的生产状况与经济需要。
对于游牧经济来说,“大块无人居住的空地对于畜牧是主要的条件”,(19)过于密集的人口是游牧生产方式的最大障碍。所以蒙古军队进入中原后,执行“汉人无补于国”,“悉空其人以为牧地”(20)的战略方针,进行大规模的屠杀:在攻城之前,先抄掠旁近村镇,驱使百姓充当炮灰,用数以万计的生命与尸首铺就一条克敌制胜的道路。“凡城邑以兵得者,悉坑之”,(21)不问男女老幼,贫富逆顺,一概杀绝,名曰“屠城”。其次是大规模地迁徙,将那些不抵抗的降民,分批迁之漠北,路上忍冻换饿,又适应不了严寒的自然环境,迁民死者十之八九。自1212年成吉思汗率兵南下到1234年金国灭亡,蒙兵人口全减,往往百里无人声。金泰和七年(1207)全国有768万户,4580余万人口,窝阔台灭金后统计只剩下100多万户。属于南宋的四川、两淮、襄樊等地,由于激烈的蒙宋战争,出现“兵后人烟绝”的景象。蒙古贵族通过残酷的屠杀与强迫迁徙,为他们在传统的农业地区推行落后的游牧生产方式扫清了道路。
生产环境的残破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宁,人民被迫用逃亡或起义的方式进行反抗,这就直接影响到蒙古的统治。现实的利害使他们意识到农业的重要性,只有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才能实行治理,又可以保证赋税,况且“变耕为牧”的政策显然不适合新征服的漠南汉地。所以忽必烈一即位,就首诏天下,以“农桑为本”,并要求各级官员特别重视“安集百姓、招诱逃户”,“增添户口”的工作。中统五年(1264)八月立官员迁转法,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平五事备者为上选”,(22)把“户口增”作为考课官员,决定升降的首项标准,足见其重视的程度。
要增加人口,除安集、招诱外,必须鼓励生育,包括提倡适时嫁娶与鳏寡再婚等,以增加绝对人口的总量。历史上,春秋战国就曾实行“取鳏寡而合之”的“合独”(23)政策。《墨子·节用》、汉惠帝六年、晋武帝九年的诏令都有对妨碍适时嫁娶处罚规定的记载。贞观元年二月,唐太宗因全国人口不足300万户而下诏,鼓励“庶人男女无室家者”、“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反之则罚。(24)元朝,尤其是忽必烈执政时期,实行了一系列鼓励人口增殖的措施,如限制聘财数量与婚宴规模以减轻婚娶的经济压力,禁止强迫娼女堕胎、禁溺女婴以及生多男者免役等,(25)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对妇女的再嫁采取宽松的自由政策,是很自然的。
四
马克思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6)在传统婚俗的基础上,根据当朝经济、政治等实际需要修订的新婚法,是统治阶级婚姻观念的集中体现,也必然会影响当时婚俗的发展方向。
元代婚法是在参考金、宋旧制的基础上产生的。至元七年(1270)七月、八月尚书省下达的两个条例,均谓“议得旧制,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若本妇人服阕自愿守志或欲归宗改嫁者,听”。(27)至元八年(1271)改国号为“元”,二月忽必烈批准中书省关于“民间嫁娶、婚姻、聘财等事”的奏议,作为婚法原则正式颁行全国。元代婚法的基本精神是尊重、沿用各民族原有的婚俗与婚法,“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对妇女改嫁继续采取宽松的态度,并强调尊重妇女本人的意愿,“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听。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28)夫亡的妇女,只要按规定守服三年(其实27个月)期满后,是在夫家守志还是回娘家“归宗改嫁”,全由她本人自由选择。如果被丈夫休弃,“以夫出妻妾者,分明写立休书,赴官告押执照,即听归宗,依理改嫁”。(29)
丈夫未亡,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离婚改嫁。一是继承唐宋婚律的“和离”,夫妻感情不好,双方都愿意离婚的,政府不加干涉;(30)二是经过改进的“义绝”,《白虎通德论》卷九《嫁娶》云:“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唐宋婚律即按此办理,元代则扩大了适用范围,亦是放宽离婚限制的一项措施。“夫妇之道,无非血属,本以义合,义绝则异”,譬如丈夫强奸儿媳(31),或贪财将妻子“诈作亡弟之妇,受财改嫁(他人)为妻”等,即系义绝,“理合听离,令本妇归宗,别行改嫁”;(32)三是丈夫逃亡在外,“五年不还”的,“并听离”;四是已订婚未过门的女子,“若女年十五以上,无故五年不成”,“并听离,不还聘财”。(33)唐宋婚律离异者仅有“和离”、“义绝”二条,元代不仅扩大范围,增加了离婚的条款,而且政府统一标准,实行干预,保证妇女的离婚权利。离婚是改嫁的前提,改嫁也往往是离婚的自然结果。对于元代的绝大多数妇女来说,离婚是改嫁的准备,改嫁则是离婚的目的。既然能离,岂能自动放弃改嫁之权利?元代婚法对离婚限制较宽,为妇女觅偶别嫁大开了方便之门。丈夫健在尚且可以争取离婚来改嫁,丈夫亡故的要改嫁就更加名正言顺了。元代还流行一种专门为寡妇要求改嫁设计的状纸格式,(34)足见不肯守节的妇女之多!所以有人哀叹:“近年以来,妇人夫亡守节者甚少,改嫁者历历有之。乃至齐衰之泪未干,花烛之筵复盛”。(35)
元代蒙古、色目人继续实行“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收继婚制,至元八年、九年的圣旨云:“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么道,钦此。”(36)它不需出夫家之门就可成改嫁之实,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实惠且手续简便的改嫁方式。既可免“种姓之失”,(37)使得家族团结,后代繁衍,还可以从经济着眼,为夫家省下一笔聘财,“没小叔儿续亲,别要改嫁呵,从他翁婆受财改嫁去呵”。(38)这种既不忌乱伦,亦毋须守服的收继婚,对汉族妇女的贞节观念不能不产生强烈的冲击:同样是女人,同顶这块天,同履这块地,“国族”与色目人为什么就不必守服守节?专属于汉族人的贞节观念看起来并不具有超民族意义的普遍价值,因此也决不会具有千古不易的绝对价值。(39)所以有的丈夫刚死,就赶紧焚尸扬灰,当月改嫁;(40)有的丈夫停尸在家,就拜灵成亲,然后才出丧殡葬;(41)父母丧服之内成亲者更是不胜枚举;(42)甚至汉人也仿效起收继婚来,侄儿要收继婶母,(43)如果考虑到封建时代“不告诉则不受理”的司法情况以及元代汉人常常冒用蒙古名字的习惯,这种居丧改嫁及搞收继婚的汉人肯定为数不少。
在离婚、改嫁颇为流行的情况下,父母公婆与亲友不仅主动安排寡妇改嫁,而且反对女儿、媳妇守节,《元史·列女传》载至元间霍家二位媳妇尹氏、杨氏的情况就很值得我们注意,“尹氏夫耀卿殁,姑命其更嫁”,尹氏不肯,姑曰:“世之妇皆然,人未尝以为非,汝独何耻之有?”节妇的行动不仅得不到婆婆的支持,而且往往得不到人们的理解,处境孤立。
五
随着经济的复苏,蒙古贵族汉化程度的加深和理学家在中央政权内影响的扩大,宋末以来僵硬待毙的程朱之学逐渐恢复了生机,造成了一种死灰复燃、卷土重来之势。
至元十三年南宋灭亡时,南北合计户1133万余,约5000多万人口,比1200年前后金和南宋户口总数2071万余户,8137万人口(44)要少得多。15年后至元二十八年,户数增至1343万,人口5980余万。至元三十年户数超过1400余万。农业方面经过长期休养生息,医治战争创伤,努力发展经济,在忽必烈统治的元朝前期,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受到战争严重破坏的黄河流域,“凡先农之遗功,陂泽之伏利,崇山翳野,前人所未尽者,靡不兴举”。(45)民日生集,丛秦灌莽,尽化膏沃,地价上涨;垦辟有方,地利毕兴,到处仓庾委积。汉、沔、淮、颍诸水流域农家,开荒多种芝麻,当年就“有收至盈溢仓箱速富者”。(46)汾晋一带,居常积谷,“其民皆足于衣食,无甚贫乏之家”,(47)而关、陇、陕、洛“年谷丰衍,民庶康乐”。(48)农业基础较好,又没有经过激烈战争的长江以南地区,尤其是长江三角洲,就更不用谈了。
在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的同时,蒙古、色目贵族尤其是蒙古皇帝迅速汉化,崇信儒术。从忽必烈的皇太子真金,到武宗海山,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英宗硕德八剌、文宗图帖睦尔等,都从小受到儒学的熏陶。自元太宗七年(1235)江汉先生赵复到燕,理学就开始在北方传播,姚枢、窦默、许衡等理学家对忽必烈的“附会汉法”起过相当作用。仁宗从小一直受程朱派理学名儒李孟的影响,认为“所重乎儒者,为其握持纲常如此其固也”,(49)“修身治国,儒道为切”。(50)皇庆二年,仁宗下诏恢复科举,延祐二年(1315)命李孟知贡举,以朱熹的《四书集注》为科场程式,“非程朱之说不试于有司”,(51)非斯言也,罢而黜之。程朱理学从此获得了“独尊”的地位,成为元朝的官方哲学,理学家参加中央政府,取得执政权力,通过法律条令来扩大理学的影响。礼教势力的勃兴必然会对贞节观念的加强起促进作用,因而影响到妇女的改嫁自由。主要表现在:
第一,强调“旌孝节”。忽必烈至元年间虽对守节予以肯定,并免除“本户杂役”,但并不十分重视。“魏阿张孝道侍奉老姑,守节不嫁,”亦只是因为其子幼姑老,贫病交加,“权且除免”差发钞一钱二分半,丝五钱六分,“候其子长立成丁再行定夺,”(52)并非彻底免除。后来便认真了起来,大德八年八月确定“节妇”的标准是:“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晚节不易,贞正著明”。(53)皇庆二年十月,赵哇儿以死殉夫,“除免杂泛,旌表门闾”外,“本户的差役也除免者”。(54)成书于英宗时期的《大元通制》表彰守节,“妇人夫亡,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限制招夫,“其夫亡,已有所出男女,抛下事产可以养赡,不守妇节,辄就夫家再行招婿,破荡前夫家私,甚犯风化”,“若已服阕”,“并听离异,仍追破费前夫家业给主,元下财钱没官”,“如未终制”,加重处罚。(55)
第二,对收继婚加以限制。至元十年(1273)傅望伯将寡嫂牛望儿“强行奸讫”收继,官府判云:“牛望儿虽欲恩养儿男守志,其傅望伯已将本妇强要奸污,况兼傅望伯系牛望儿亡夫亲弟,钦依已降圣旨意,合准已婚,令小叔(将)牛望儿收继为妻”,(56)承认强奸收继的既成事实。45年后的延祐五年(1318)处理性质相同的“田长宜强收嫂”案件时,却认定“其所犯其伤风化、败坏人伦”,“乱常败俗”,“拟合田长宜比依强奸无夫妇人例杖断一百七下”,其嫂“田阿段听从归宗守制,如别行改嫁,依例断罪”,(57)田长宜按强奸罪量刑而田阿段不能另行别嫁(收继优先)。至治元年(1321)“兄收弟妻断离案”乃婆婆作主,双方自愿,且已生下女儿,仅仅因为缪阿雇守服时间尚缺八个月,“服内收继为妻,虽系尊长所命,缘兄纳弟妻,大伤风化”,结果男缪富二被“杖断一百七下离异”,女缪阿雇“杖断九十七下离异”,已经生下的“女子随母归宗”,主婚的婆婆亦被“决五十七下”,(58)处罚十分严厉。
第三,用经济措施限制改嫁。大德七年(1303)六月,中书省江浙行省咨,“妇人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59)
第四,官员妻妾不得擅自改嫁。大德三年因为“两广烟瘴重地,比来官员染病身死,抛下妻妾改嫁他人,将前夫应有资财人口席卷而去”,提出“今后若有身故抛下老少,听从本外官司依例起遣还家。其妻妾不得擅自改嫁,如有违犯,断罪听离,前夫家私,勒令陪偿”。(60)
第五,蒙古、色目人对收继婚等“国俗”提出尖锐的批评。元惠宗时监察御史乌古孙良桢上疏云,国人“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是“不守纲常”,所谓“国人不拘此例”,“名曰优之,实则陷之;外若尊之,内实侮之”。(61)脱脱尼雍吉剌氏坚决不让亡夫前妻所生二子收继,骂曰:“汝禽兽行,欲妻母耶?若死何面目见汝父地下?”只鲁花真蒙古氏丈夫死后,“誓不再醮”。(62)阔阔歹侧室高丽氏不肯被正室子拜马朵儿赤收继而遭审讯毒打,侍正府都事帖木儿不花深为同情。(63)
六
综观元代,随着程朱理学“独尊”地位之确立,礼教的影响确在逐步扩大,但也并非有些研究论著所认为的那样,“到了元代,这种(贞节)观念差不多成为人们的普遍意识,达到了极不合理的地步”。其证据之一是大德七年马氏乳生疡,宁死不肯求医。(64)个别的极端例子几乎代代皆有,吴国浣纱女因同意伍子胥乞食,后又自认失节而跳水自杀;(65)三国夏侯令女儿,以割去双耳与鼻向父母表示誓不再醮;(66)五代虢州司户参军王凝妻,投宿时手臂为旅舍主人误拉,因斩断以保贞节。(67)但是并不能据此认定该代贞节观念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甚至到了“抹杀人性至极”的地步。
其证据之二是:“二十四史中妇女集《列女传》及其它传中附及者,《元史》以前没有达到六十人的,而《元史》竟达一百八十七人。况且元仅有九十八年的历史”。(68)“列女”的成分很复杂,各代的标准也不一致,但是“列女”并不完全等于“烈女”(抗辱或殉情而死)、“节妇”(夫死不嫁)是可以肯定的,因为还有“贤女”、“贤妇”,并不需要有为贞而死、为节而守的事迹,人们称道的是她们对家庭、社区乃至于国家的贡献。作为后代政府为前朝所修的“国史”,材料的选择取舍往往受到史臣们思想观念的影响,譬如元代史臣就不像明清那样重视“烈女”,“与其得烈女,不若得贤女。天下而有烈女之名,非幸也”,这是《辽史·列女传》开宗明义的几句话,认为“烈女”不仅不如贤女对社会的价值大,甚至还有微词,“非幸也”。元末史臣们袭前代之制修撰宋、辽、金三史的《列女传》时,由于思想上轻视“烈女”及某些平庸的节妇,入传者势必减少;另外由于宋、辽、金三代不重贞节,烈女、节妇的记载容易挂一漏万,湮灭不闻,亦是一个原因。《元史》修于明初,程朱之说定于一尊已50余年,儒学完全理学化,史臣大都是理学名儒,且当朝新帝朱元璋非常重视“三纲五常”:“元之臣子,不遵祖训,废坏纲常……其于父子、君臣、夫妇、长幼之伦,渎乱甚矣。”(69)所以明代史臣对贞女、节妇的兴趣前所未有,“其间有不忍夫死,感慨自杀以从之者,虽或失于过中,然较于忍辱苟生受辱与更适而不知愧者,有间矣”。(70)正是元代“苟生”、“更适而不知愧者”太多,理学先生才愤愤不平,下此诛心之论。既然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为了劝励薄俗,增加宣传效果,当然要不遗余力地搜集节妇、烈女之事迹,唯恐遗漏万一。所谓“元受命百余年,女妇之能以行闻于朝者多矣,不能尽书,采其尤卓异者,具载于篇”,(71)完全是哄骗老百姓的宣传伎俩,实际上《元史·列女传》中并无“卓异”之迹,仅仅留一个名字的占了很大的数量。
所谓列女“竟达一百八十七人,况且元仅有九十八年历史”的说法亦不确切。《元史·列女传》首起“崔氏,周术忽妻也。丁亥岁,从术忽官平阳。金将来攻城,克之……”。元朝前期的“丁亥岁”是忽必烈至元二十四年(1287),金亡已54年,何来“金将攻城”?所以“丁亥岁”实是1227年,即南宋理宗宝庆三年、金哀宗正大四年、成吉思汗二十二年。该传有年代可考的依时间排列,崔氏后为周氏,金末节妇,三为杨氏,四为胡烈妇,皆至元八年改国号之前的“列女”。该传起“丁亥岁”(1227)迄元顺帝末年(1368),历时142年,所记187人中,除去“贤女(妇)”,所谓“节妇”、“烈女(妇)”者每年最多摊上一个。元代有一千三四百万户人家,丈夫不幸亡故的约以万分之一的比例,每年一千三四百个新寡的妇女中只有一个能为夫守节,证明了什么呢?
实际情况是,元代大德(1297—1307)蒙古贵族基本汉化,理学家倍受尊礼。仁宗时期(1312—1320),礼教影响在上层社会进一步扩大,贞节观念得到提倡与强调。但直到元末,对整个社会妇女自由改嫁的风气并未造成实质性的改变,《列女传》所载之守节妇,依然同前期一样,遇到父母、公婆、亲戚的劝嫁:
闻氏,大德四年(夫)新之殁,闻氏年尚少,父母虑其不能守,欲更嫁之。又有刘氏,少寡,父母使再醮。冯氏,大德五年(夫殁后)父母来视之,怜其孤苦,欲使更事人。丁氏,大德间(夫殁),服既除,父母屡议夺嫁之。白氏,夫弃家为僧,一日还,迫使他适。
元代笔记中也有同样的记载:“奉化陈氏妇(楼氏)至二十六而寡,父母欲夺其志”,“李氏生子庸,甫六岁而寡,舅姑怜其少也,欲嫁之”。(72)
元代中后期官方“贞节”的号召与社会实际情况形成巨大反差的原因之一,是时间太短。婚俗的稳定性与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官方的政策必须持续执行相当长的时间才能逐步地改变,短时间是无法奏效的。其二是经济的作用,寡妇改嫁,既是为自己的幸福,更是由于经济生活,夫死之后,“户下别无事产可以养赡。委是贫难生受”,(73)不嫁人无法生存下去。父母劝女儿归宗改嫁的,自然有“虑其不能守”,“怜其孤苦”的感情,亦免不了有再嫁一次女儿,多得一笔聘财的考虑,“李氏(夫殁),父欲夺归嫁之”。(74)舅姑劝嫁,经济因素更多,“王氏(夫殁)服阕,舅姑谓之曰‘吾子已殁,新妇年尚少,宜自图终身计,毋徒淹吾家也’”,怕空耗衣食;“赵美妻王氏,夫亡守志”,舅姑劝嫁不从后,又“欲以族侄与继婚”,仍不从,因而不惜“迫之力”,使王氏“知不免,即引绳自经死”,(75)采取强迫手段无非是想让寡媳发挥经济效益,省下族侄聘财之费。亲族逼嫁,基本出于“利其财货”:段氏,夫死后守节孝养舅姑,舅姑殁,其夫“诸父仲汶贪其产”而逼嫁,“汝无子,宜改适,霍氏业汝无预焉”。苏氏,夫武用死后,“夫之兄利其资,欲逼而嫁之”。(76)在“贞节牌坊”的荣誉与金钱物质的实惠之间,元人一般都选择后者,正好证明了程朱理学及政府号召并没有明显改变原有的婚俗,对寡妇自主改嫁或强迫寡妇改嫁的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性的道德压力,人们依旧我行我素。“燕山项氏,奉(夫)柩回江南,誓以夫余赀养姑以自终。比至,姑已改适”,(77)媳妇想守节,婆婆倒反而改嫁了,说明当时一般老百姓贞节观念很淡薄,并不嫌弃改嫁的寡妇:“天台金沙里女王静安……守节不嫁,权贵争求之”,(78)“刘节妇(夫死),既而权贵闻刘美且贤,争欲强委禽焉”,刘节妇事在至正丙申(1356)春后,元代末年权贵还在争着娶寡妇,“刘誓死不贰”,元末明初的陶宗仪感慨道:“夫刘本一闾阎女子,其操行乃尔。盖有贵为后妃而莫之及者。”(79)可见当时贵为后妃者都不肯守节。元末至正年间,叶县军士李清病笃时劝妻春儿改嫁,“吾殆矣,汝其善事后人”,春儿以死殉夫,陶宗仪又写道:“顾世之名门巨族,动以衣冠自眩,往往有夫骨未寒而求匹之念已萌于中者。”(80)看来上层社会妇女改嫁情况也十分普遍。
还要补充说明的是:首先元代守节妇中冒牌货颇多,“今各处所见,往往指称夫亡守志,不见卓然异行,多系富强之家,规避门役”,“以致泛滥”。(81)其次乌古孙良桢所谓取消蒙古特化,亦同汉人一样守纲常之议并未被皇帝接受,收继婚虽有人反对,却一直没有被取消。再次,元代除对命妇、官员妻妾改嫁作过一些限制外,(82)一般妇女的改嫁是比较自由的。亲族干涉寡妇再嫁、强迫其守节的现象明代才开始出现,所以可以说元代是妇女自由改嫁的黄昏。
(原载《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1期)
【作者简介】
张靖龙,温州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曾任温州大学图书馆馆长、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兼职教授、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CSSCI)指导委员会委员。曾被评为浙江省高等院校优秀青年教师(1991)、温州市首轮优秀青年专业人才(1992)、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1996)、教育部科研管理(人文社科)先进个人(2001)。已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2部,参编著作2部。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收录、转载,专著《赤壁之战研究》被海外高校列为参考书目。
(1) [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德]马克思、[德]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第62页。
(2) 《礼记正义》卷二六《郊特牲》,《十三经注疏》嘉庆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456页下。
(3) [东汉]班固《白虎通德论》卷七《三纲六纪》,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4)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影印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228—229页。
(5)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影印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228—229页。
(6) 鲍宗豪《婚俗文化:中国婚俗的轨迹》,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61—162页。
(7) [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五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8) 见《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婚嫁》“嫂嫁小叔入状”条。
(9) 平时不愿受流氓恶少污辱,战乱时不肯被强盗、乱兵奸淫,因而不屈而死的“烈女(妇)”,与坚持贞节观念、终身为夫守节者有别。
(10) 《宋史》卷四二七《道学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441页。
(11) 新译简注《蒙古秘史》,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二卷第58页,第三卷第72、73页,续集第一卷第304页;[波斯]拉施特主编,余大钧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6页。
(12) [波斯]拉施特主编,余大钧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5页。
(13) [波斯]拉施特主编,余大钧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8页。
(14) [波斯]拉施特主编,余大钧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0页。
(15) [波斯]拉施特主编,余大钧译《史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一卷第一分册第267页,第二卷第287页。
(16) [波斯]拉施特主编,余大钧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1页;又见[清]屠寄《蒙兀儿史记》卷一九《后妃传》,北京:北京市中国书店,1984年,第206页下。
(17) 参见[明]宋濂等《元史》卷一一八《阿刺兀思剔吉忽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924页。
(18) [清]柯劭忞《新元史》卷一〇四《后妃传》“附诸公主”,北京:中国书店,1988年,第487页中。
(19) [德]马克思著,徐坚译《政治经济学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60页。
(20) [明]宋濂等《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3458页。
(21) [元]姚燧《牧庵集》卷四《序江汉先生事实》,四部丛刊初编本。
(22)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圣政·饬官史》,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39页。
(23) [春秋]管仲撰,吴文涛、张善良编著《管子·入国》,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年,第374页。
(24)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三《嫁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09页。
(25) 参见[元]完颜纳丹等奉敕撰,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卷三《婚姻礼制》,第36—39页;卷四《娼女妊孕》,第62页,卷四《女多淹死》,第63—64页;卷一七《壹产叁男》,第218—219页。
(26) [德]马克思《哲学的贫困》,[德]马克思、[德]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21页。
(27) 分别见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一八《户部·婚姻》“侄儿不得收婶母”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657页;“汉儿人不得接续”条,第658页。(以下凡引此卷,均简注“《元典章》卷一八”)
(28) 《元典章》卷一八“嫁娶聘财体例”条,第614页。
(29) 《元典章》卷一八“离异买休妻例”条,第647页。有关“和离”问题,可参《大元通制》(节文),载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70页。
(30) 《元典章》卷一八“离异买休妻例”,第647页。有关“和离”问题,可参《大元通制》(节文),载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70页。
(31) 《刑统赋疏通例编年》大德八年七月,载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87页。
(32) 《元典章》卷一八“嫁妻听离改嫁”,第635页。
(33) 《元典章》卷一八“嫁娶聘财体例”条,第614页。又参见《大元通制》(节文),载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70页。
(34) 《告状新式》“妇人夫亡无子告据改嫁状式”,载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36页。
(35) 至大四年上都留守王忠议呈文,见《元典章》卷一八“命妇夫死不许改嫁”条,第641页。
(36) 《元典章》卷一八“收小娘阿嫂”、“小叔收阿嫂例”。
(37) [汉]司马迁著,刘兴林等点注《史记》卷一一〇《匈奴列传》,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3年,第513页。
(38) 《元典章》卷一八“舅姑得嫁男妇”条,第636页。
(39) 作为亚群婚的遗迹,汉族自古就有兄死妻嫂、子死妻媳等的“转房”风俗,在上层社会贵族中一直流行。鲜卑化的唐皇族的“收继婚”之习(李世民杀元吉纳其妾杨氏、李治立太宗才人武则天为后、李隆基把儿媳杨玉环占为己有,不能仅仅看作是统治阶级之淫乱,其背后是有婚俗作为理由的),到五代尚未绝迹。这种历史因素对元代汉人的贞节观念大概亦有间接影响。
(40) 《元典章》卷一八“焚夫尸嫁新例”条,第668页。
(41) 《元典章》卷一八“停尸成亲断离”条,第669页。
(42) 《元典章》卷一八“服内成婚”条,第669页。
(43) 分别见《元典章》卷一八“兄死嫂招后夫”条,第627页;“侄儿不得收婶母”条,第657页。
(44)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二》“宋光宗绍熙四年”,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6页下。
(45) [元]王恽《秋涧集》卷三七《绛州正平县新开溥润渠记》,四部丛刊初编集部。
(46) [元]王祯《农书(上)》卷二《垦耕篇》,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1—15页。
(47) [元]余阙《青阳集》卷三《耕云庄记》,丛书集成续编第169册。
(48) [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一七《韩永神道碑》,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153。
(49) 《元史》卷一七五《李孟传》,第4085页。
(50) 《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三》,第594页。
(51) [元]欧阳玄《圭斋集》卷五《赵鼎祠堂记》,四部丛刊初编集部351。参见《通制条格》卷五《学令》“科举”,第69—78页。
(52) 《元典章》卷三三《礼部·孝节》“魏阿张养姑免役”条,第1144—1145页。
(53) 《元典章》卷三三《礼部》“旌表孝义等事”条,第1147页。
(54) [元]完颜纳丹等奉敕撰,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卷十七《赋役》“孝子义夫节妇”,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223—225页。
(55) 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72页。
(56) 《元典章》卷一八“叔收兄嫂”条,第654页。
(57) 《元典章》卷一八“田长宜强收嫂”条,第656页。
(58) 《元典章》附《典章新集》户部《婚姻》“不收继”条,第2129—2131页。
(59) [元]完颜纳丹等奉敕撰,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卷四《户令》“嫁娶”,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47—53页。
(60) [元]完颜纳丹等奉敕撰,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卷四《户令》“嫁娶”,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47—53页。
(61) [明]宋濂等《元史》卷一八七《乌古孙良桢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4288页。
(62) [明]宋濂等《元史》卷二〇〇《列女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4495—4496页。
(63) [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一五“高丽氏守节”,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87页。
(64) 孙晓《中国婚姻小史》第九章,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176页。
(65) [汉]赵晔撰,薛耀天译注《吴越春秋译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6—37页。
(66) 其事迹见《三国志》卷九《诸夏侯曹传》裴松之注引皇甫谧《列女传》。
(67) [宋]欧阳修撰,[宋]徐无党注《新五代史》卷五四《杂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11—612页。
(68) 孙晓《中国婚姻小史》第九章,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176页。
(69)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377—403页。
(70) [明]宋濂等《元史》卷二〇〇《列女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4484页。
(71) [明]宋濂等《元史》卷二〇〇《列女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4484页。
(72) 见[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九,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一门五节”,第360页;“一门三节”,第361页。
(73) 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36页。
(74) [明]宋濂等《元史》卷二〇〇《列女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4495页。
(75) [明]宋濂等《元史》卷二〇〇《列女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4495页。
(76) [明]宋濂等《元史》卷二〇〇《列女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4489页;[明]宋濂等《元史》卷二〇一《列女二》,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4499页
(77) [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二“项节妇”,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74页。
(78) [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九“杨贞妇”,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362页。
(79) [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四“刘节妇”,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97页。
(80) [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〇“夫妇同棺”,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46页。
(81) 《元典章》卷三三《礼部》六《孝节》“旌表孝义等事”条,第1147页。
(82) 《元典章》卷一八“命妇夫死不许改嫁”条,第641页。参见[元]完颜纳丹等奉敕撰,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卷四《户令》“嫁娶”,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47—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