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美国近百余年的私人生活变迁,经历了从与宗教关联、受政府管控到个人自主的过程;婚姻家庭法相应发生了从密切回应宗教律法、多方位国家干预立法,到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选择的演化。变迁的结果是个人作为法律基本单位的兴起和传统版本家庭的解体。家庭与社会结构趋于扁平化,注15家长权威衰落,孩子地位上升;婚姻的缔结和解除、生育和亲子关系等成为完全世俗化、私人化的事务;亲密关系呈现出多元甚至奇怪的新形态,踏入了一个悦纳同居、堕胎、代孕、同性恋、变性、窥私消遣以及其他另类现象的世界。尽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弗里德曼认为家庭并未解体,社会的黏合剂依旧是“承诺”,只不过这是一个更为宽松、由个人自行选择的承诺。

在令保守的道德主义者痛心疾首的私人生活“乱象”背后,弗里德曼再次洞见了自由主义者为之狂欢的那个意象:表现型个人主义的选择共和国——人人都“觉得”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模式和形式,发展自我的独特个性,创造自我,实现自我。个人自主处理婚姻、生育或其他亲密关系,只不过是表现型选择事务的一部分而已。这是现代法律文化的普遍特性,它已渗透到官方制度的各个层面,现代法日益在广泛的可能性范围内注重个人的愿望、欲求和选择。这个无形的共和国不止有美利坚一个“民族”,私人领域变迁的种种——无论是无过错离婚、跨国收养(包括抢夺土著婴儿)和媒体征婚觅友,还是避孕、代孕和堕胎,抑或是同居普遍化、非婚生子女合法化和亲密类型多元化——均表明,美国的表现型个人都有来自世界各地的“同胞”:欧洲、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其他西方发达国家,拉美、亚洲等日渐步入现代世界的后发地区。如弗里德曼所断言,选择的共和国正在将它的疆域扩展到人类居住的整个世界。

初稿落字时,适逢与旅居大洋彼岸某小镇的好友长聊,偶得当地的一则近闻。一个年仅十岁的男孩托米(化名)做了变性手术,成为女孩玛丽。然而小伙伴戴维在学校仍依惯称其“托米”,戴维(及其父母)因此被校方郑重约谈和告知,以后必须改口叫人家“玛丽”,否则学校将依法给予小戴维记过处分。注16这则听闻或许可以作为一条附注,让我们对本书主题的最新演进有所觉悟。变性权利被个别州纳入隐私权地带迄今不过二十年,美国对性少数派的特别保护似乎已矫枉过正地走向了另一极端。弗里德曼特意申明,其阐论并非美国家庭式微的叙事,且毫不谦抑对选择共和国前景的乐观和盛赞。然而笔者对其笔下的这番私人生活光景却有些担忧。美国人首肯的现代法律文化,与其先辈的伦理观念背道而驰。上帝的律法要求百姓“圣洁”,因为上帝是圣洁的;注17“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注18,因为婚姻是基督与教会之美好奥秘的预表。但在自由选择的旗帜下,婚姻的轻易破碎、婚外的苟合行淫,几乎都假以“个人自由选择”的名义,获得了世俗法律上的正当性。法律人和民众集体无意识地抛弃了新教伦理的婚姻盟约精神。如今的美国及其引领下的整个西方现代世界,陷入了赤裸裸的“裴多菲主义”和“维纳斯主义”。背弃上帝的律法,在表现型个人主义之路上自行其是的百姓,是否还能得蒙其祖宗那般满溢的恩泽?

当然,笔者绝非以道德主义的倨傲姿态论断他国,更无意幸灾乐祸地隔岸观火。况且没有清教浸润历史的中国在私人生活自由化的道路上,某些方面比美国有过之而无不及。新中国婚姻法的历次修改,一度向着过错离婚低廉无惩罚化、无过错离婚原则主导化和离婚自由选择至上化的轨道驱驰。与此相应,我国的离婚率连年攀升,注19出轨、同居和堕胎等现象司空见惯。这殊非值得自诩的“现代化潮流”。所幸的是,新出台的《民法典》没有对这种潮流趋之若鹜,而是做出了某种程度的抵制式回应。2022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堕胎不再属于联邦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其合法与否由各州自行决定。对此,媒体及法学界众说纷纭。从弗里德曼意涵的法律文化角度而言,这也是选择共和国时代下公权力在私人生活领域博弈的体现。当美国主导的现代世界为表现型个人主义大唱赞歌之际,我们有必要反思:个人选择、自由至上,究竟是离人类的“解放”愿景和终极福祉更近,还是更远了?在法律全球化、人类命运一体相连的今天,笔者期望透过对美国私人生活法律文化变迁的间接观察,见微知著地预测我们自己的命运,从而有所戒慎,砥砺前行。笔者相信,无论族群文化、时空伦理或宗教精神有何等差异,关乎私人生活的人类普遍理想依然是相爱之人的结合应当是一生之久的盟约。无论贫穷或富有,疾病或健康,无论顺境或逆境,相似或相异,双方均应“执手一起迈过人生的悬崖峭壁,走过缓坡和绿岗,最后一起长眠于山脚下”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