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可能通行能力见表1-7

表1-7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可能通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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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tgh为绿灯小时(h)。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规定如下:

1.8.1 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场、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75。

1.8.2 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80。

1.8.3 区域性文化商业中心地带行人多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85。

1.8.4 支路、住宅区周围道路的人行道及人行横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90。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见表1-8。

表1-8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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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车站、码头的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一条人行带宽度为0.9m,其余情况为0.7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