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家庭变迁与社会政策
近代以来,中国家庭变迁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在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的不断侵蚀下,中国从一个封建农业社会沦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很多的有识之士指出,中国落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家庭制度或者家族主义(陈蕴茜,1997),而几千年中国社会慢慢形成的家本位思想是导致偌大一个中国落后挨打的主要弊端。所谓的家本位就是把家庭或者家族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强调家庭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家庭利益,每一个家庭成员对家庭都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生育子女等等。这种责任和义务应当由任何一个家庭成员终其一生来践行,不得逾越或者违背家庭的利益(李银河、陈俊杰,1993)。把家庭利益作为衡量行为的绝对标准,一方面维护了家庭内部利益的一致性,家庭成员能够团结起来应对生活和生产中的各种风险,确保了家庭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所应发挥的功能和效用;另一方面却导致了在家庭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之间出现冲突时,过度强调了家庭利益,而忽视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尤其是对国家利益的忽视,导致在一些社会文化中只知有家,不知有国。这种家与国之间的冲突本质上与家国同构的儒家文化传统是冲突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又是绝对存在的。这也反映出社会中始终存在国家利益、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应该如何划分,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均有所不同。家庭作为人类天然的共同体,究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近代之后,国人对传统文化中家本位主义的反思引导了当时社会进步思潮,尤其是五四运动之后,对家族主义、父权至上、男尊女卑等思想的批判(刘是今,2003),成为中国社会风气变革的一股潮流。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殖民也推动了一些地区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一些当时较为发达的地区工业发展之后,也出现了以贫困劳工为主的小家庭模式(江文君,2009)。在当时的社会文化中有重要影响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大家庭模式的批判,不加区分地认为大家庭模式或者说家族模式是落后的,而小家庭模式是进步的,因而全盘否定大家庭模式,大力推崇小家庭模式。另一个是对自由、平等等新家庭观念的提倡,包括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父子关系的调整等等,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婚姻自由的追求和对封建家长制的反抗。社会文化两个方面的变革同样是对家族主义、父权至上、男尊女卑等家本位思想的反思,却又是从不同的路径来实现的。而社会文化思潮的影响与当时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基本局限在部分地区,并没有真正地推行到整个社会。尽管一些研究也证明民国时期家庭规模出现了缩小的态势,但家庭规模缩小主要集中在小部分具备初级工业化条件的城镇地区,受生活所迫的劳工阶层是小家庭模式的主力。
事实上,这一时期中国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处于农业社会的生活和生产模式中。在农业社会生活和生产模式下,家庭既是生活单位也是生产单位,家庭内部的分工协作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故而,试图在缺乏国家支持和社会保障的农业社会生活和生产模式下改变家庭规模和结构是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虽然有一些学者通过研究证明,中国自古以来小家庭模式就处于主导地位(程民生,2000),但也必须考虑到,小家庭模式占据主导地位的主要因素是社会文化之外的自然因素,在人均预期寿命为35岁的自然条件下(苟晓霞,2012),很难形成四世同堂、人口众多的大家庭模式。可想,小家庭占据主导只能证明家庭模式受到自然环境的强力束缚,并不能否认家族主义和家本位思想带来的文化张力对家庭模式的重要影响。真正克服文化张力影响的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和对农村社会的各种改造运动,这些才真正动摇了家族文化的根基。
新中国成立之后工业化快速发展和对农村社会的改造在生活和生产两个方面的齐头并进,改变了中国家庭变迁的路径。在此之前,中国家庭变迁还充斥着进步与落后之争,而之后经济社会的变革完全没有按照进步和落后的逻辑来展开,而是切切实实地从生活、生产和社会文化上改造了家庭模式。农村的集体化运动彻底地改造了家庭功能(郑卫东,2010;阎云翔,1998),家庭原本承担的生活和生产单位功能被剥夺,直到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家庭作为生活和生产单位的功能才逐步恢复(王跃生,2003;刘英,1990)。同时,为了保障对城市社会和重工业化的供给,单位制基本限制了家庭活动的空间,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体制内就业人口对家庭的依赖大大削弱(边燕杰等,1996)。社会文化方面对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强调,使得家本位的思想根本无法立足,甚至连个人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都被忽视了,家庭利益也是不能提及的隐讳话题。社会文化对集体主义的推崇也反映在诸多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层面,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计划生育政策。这一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核心的社会政策的强制推行,甚至剥夺了普通人多生育子女的权利,这与家本位下的光宗耀祖的观念是截然不同的。应当说,新中国成立后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才真正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家族文化和家本位的根基,而这些变革又是广泛地建立在城市的单位制和农村的集体制基础之上。在单位制和集体制之下,国家和集体承担了家庭所面临的潜在风险(李汉林,2008;刘建军,2000)。
单位制和集体制在生活和生产上对家庭功能的弱化,尤其使得家本位和家族主义丧失了在社会文化中的主导地位。表面上看家庭是处于国家和社会全方位的保护之下,比如住房分配(刘玉亭、何深静、魏立华、吴缚龙,2007;刘祖云、毛小平,2012),本质上却是让家庭自身化解风险的能力和潜力大幅度弱化,一旦单位制和集体制出现问题,家庭问题自然也会随之暴露出来。改革开放之后,农村集体制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替代,农村社会再度把家庭作为基本的生活和生产单位运行起来,但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已经支离破碎的家族主义,不能再与整个社会工业化的潮流和主流社会文化相抗衡。与此同时,城市地区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单位制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也在慢慢地消减,能够被单位制所覆盖的人口比例从超过百分之九十下降到不足百分之十。终于,覆盖在家庭表面上脆弱的保护壳破裂,这使得家庭不得不直接面对各种社会风险。此时,家庭在抵御社会风险时面临着更多困难,社会文化和生育政策带来的变革成为家庭自身抵御风险最大的软肋。特别是生育政策的影响,独生子女政策本身对家庭形态、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和家庭文化的影响更是不可忽视的(陈友华,2010;穆光宗,2006)。而中国在经济起飞之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浪潮使得中国家庭彻底地告别了农业社会的模式,走向工业社会的模式(曾毅、李伟、梁志武,1992)。
最近30年以来,中国在经历了经济腾飞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家庭日趋小型化、核心化。对中国家庭变迁最常用的解释是现代化理论,其认为中国家庭变迁是社会变迁的一个子产品,传统的大家庭模式向现代的小家庭模式的转变是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后果,也是从传统社会过渡到现代社会过程中一个线性的不可逆的发展趋势(唐灿,2010;陈熙,2014;马春华,2012)。而现代化的解释路径认为家庭形态的变化就是社会现代化的后果,这显然将中国家庭变迁的过程过于简单化了。固然,家庭变迁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变革的影响,但是家庭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在社会变革中始终保持着自有的张力,用法国家庭社会学家弗朗索瓦·德·桑格利(2012:4)引述涂尔干的话是:“由于社会环境和社会阶层的丰富和多样化发展,那么与之联系的个体组成的家庭必然要向反方向收缩。”这里其实潜藏着两层意思:一是家庭的私密性。家庭作为个人最为私密的社会组织单位,始终是最为个人化的私人生活空间,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也是其他任何社会关系所无法取代的。与公开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相比,家庭生活和家庭关系的私密性是家庭成员获得安全和保障的基本前提,因此可以说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立的。另一层意思则是在现代社会中家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的渗透,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很多家庭功能逐渐被社会政策、社会制度所取代,比如教育、生产、养老等,甚至很多私密的家庭生活也受到社会的监督和控制,比如婚姻生活、子女养育等等。这些变化的背后是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扩展后,家庭在功能上日益缩减,凝结为最简单、有效、能够保护家庭成员的社会组织。从此种意义来讲,家庭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并没有下降,仍然是设计社会政策、社会制度时必须考虑的关键环节(陈卫民,2012)。
在涂尔干对家庭的理解中,社会与家庭两个方向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现实的表现就是社会制度——特别是攸关家庭生活和家庭成员保障、福利的社会制度——作为外在环境,与作为内在核心的家庭自身之间的碰撞。社会与家庭的碰撞的表现就是社会向家庭生活中的渗透,以及作为应激反应的家庭收缩。按照常理,社会的渗透与家庭的收缩应该在同时完成,一进一退,才能为家庭生活和家庭成员提供充分保障。而中国家庭的特殊性在于政府主导的社会向家庭快速、彻底地渗透,家庭做出相应的应激收缩之后,政府主导的渗透力量被市场化改革所破坏,社会的渗透没有能够得到持续发展,反而留下家庭独立支撑市场化条件下,整个经济社会变迁带来的压力和后果。比如说,中国教育的市场化改革。在市场化改革之前,家庭教育功能完全被政府主导的教育体制所取代,不论是义务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大部分成本被国家所承担,家庭承担的责任和负担相对较少。但是在市场化改革之后,家庭成为承担家庭成员教育负担的主要载体,特别是高等教育阶段的费用给相对贫困和弱势的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是其难以承受的,这样就加剧了相对贫困和弱势家庭的脆弱性(王善迈,2000;袁连生,2003;李煜,2006)。计划生育政策同样如此。在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时候,中国处于单位制和集体制占主导的计划经济社会中,单位和集体给家庭提供了相应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但是在单位制和集体制趋于解体的过程中,相应的社会制度并没有跟上,计划生育家庭完全暴露在风险之下,原先承诺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福利和保障也就难以兑现(王军平,2011;周美林、张玉枝,2011;《人口研究》编辑部,2004)。在社会渗透退出家庭之后,家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而把家庭作为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设计的基本单位在现代社会中带有普遍性。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人口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和人口之间的长期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尤其是在长期的人口生育政策控制下,中国的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出现了一些难以调和的冲突和矛盾,比如人口年龄结构变动带来的老龄化问题等。解决这些人口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亟须社会政策的全面介入,而社会政策的介入需要相对固定的社会单元作为政策指向的目标和支点。在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实际上扮演了社会政策的支点。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单位制”成为过眼云烟,整个社会趋于“碎片化”和“个体化”(孙立平、王汉生、王思斌、林彬、杨善华,1994;李强,2004),个人成为社会中独立的单元,市场化之后出台的大部分经济和社会政策都以个人为目标指向。比如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社会福利制度,都是以个人作为政策指向的基本单元,这同样也造成了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碎片化”。甚至有可能出现社会政策的“孤岛现象”,即随着单位制的解体,社会趋于“碎片化”和“个人化”,以个人为导向的社会政策可能使得政府部门在职能、资源、信息、利益等方面不能够实现充分整合和高效利用,出现不同部门的目标指向不一致,相互之间合作难度大,从而出现社会执行中的合作困境(贺东航、孔繁斌,2011)。
以个人为政策基本单元的社会政策取向,对家庭也有一定的渗透作用,但是以个人为政策基本单元的社会政策取向与现实的社会生活出现了更多的不相适应,因为在社会政策渗透的同时,家庭自身的功能也在发挥作用。在中国社会中,大部分人在成年之后就要结婚成家、生育子女,家庭是他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中最小的基本单位,在社会学中通常被形象地称为“社会细胞”。人们在家庭内的共同生活中,在经济上共通共融,在情感上相互支持,在生活上相互照料,他们有着共同的财产和亲属关系,是社会发展形成的天然共同体。而以个人作为基本单元的社会政策把个人的利益和福利与家庭割裂开来,实际上是与真实的社会生活相违背的,而社会政策潜藏的鼓励“个体化”的倾向,也不利于发挥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功能,反而会使得整个社会趋于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体化”倾向。而家庭无论其结构如何变动,除了生儿育女、繁衍后代的生物功能之外,其基本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共同组织生产和消费,通过家庭成员内部的重新分配,解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问题(费孝通,1982,1983,1986),客观上能够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社会政策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那就应该在社会政策向家庭渗透的同时,充分地使家庭适当地扩展其基本功能,让家庭成为稳定社会成员的基本单位,通过社会政策促进家庭自身发展能力建设,方能事半功倍地解决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从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出发,家庭研究应当从社会整体的规律性和组成社会整体各个部分的相互作用来进行(潘允康,1984),更应该把家庭作为社会政策的基本单位。而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说,将家庭作为社会政策的基本单元应当是未来社会政策的主流取向,社会政策本身需要与家庭中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结合起来,发挥社会政策渗透和家庭功能延展的合力。这就需要了解家庭的真实状况真实需求。从家庭这个社会的基本单位来看,家庭的需求与家庭的功能是息息相关的。比如家庭承担了一定的养老功能,那么家庭就会有相应的需求,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如果在家庭内部不能够满足或者难以满足时,就会转化为家庭负担。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在家庭成员需求转化为家庭负担,或者家庭成员潜在的需求可能转化为家庭负担的情况下,才正是需要社会政策来扶植和帮助的时候,也是社会政策渗透的重点领域。从中国社会发展进程来看,在单位制和集体制解体之后,社会政策渗透提供的保障和福利难以满足家庭的需求,家庭对社会政策帮扶的需求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会一直存在。因此,为了维护长期的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社会政策的指向目标就要从以个人为基本单元转变为以家庭为基本单元。而要制定以家庭为基本单元、与现实生活一致、解决社会成员最紧迫需求、促进家庭自身发展能力建设的社会政策,就必须要深入了解家庭负担。家庭负担系数就是希望能够通过一种简洁明了、相对准确的计算方法和表达方式来代表家庭负担的状况,并以此作为选定社会政策目标指向的重要依据,最终能够形成以家庭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兼顾家庭成员的家庭政策体系。从此意义上讲,家庭负担系数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需求和政策指导意义,其应用能够转化为很强的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