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在乡村
In the Village

第一章
服兵役贤弟勇代兄 分家产幼子竟承嗣
征兵、军役与家庭策略

郑家生活在泉州城中,应该离颜魁槐家不远。14世纪中期,天下汹汹,元王朝风雨飘摇。泉州地方军队叛变,反抗蒙古人的统治。效忠元朝的将军率部残酷镇压了叛乱,但随即被新崛起的朱元璋击溃。兵荒马乱之际,郑家族长不幸去世,遗孀带着四个儿子逃离泉州,来到地界偏远的漳浦县避乱。直至洪武初年(1368),世局稍稳,郑氏遗孀与两个幼子因“桑梓萦情”返回泉州。长子景华和次子景忠则留在了漳浦的新家。

洪武九年(1376),漳浦的郑家两兄弟被编为军户——与颜家入伍同时——这很可能是大规模征兵行动的一部分,但其中的详情我们已无法知悉。郑家因此必须为军队提供一名男丁,前往遥远的卫所服役。两兄弟中谁去当兵?这个不得不做出的决定,看似简单,却引起了一系列复杂的协商。协商的问题,不仅在于参军本身,还涉及财产的继承权,即所谓的“分家”。

古代中国财产继承采取在父系继嗣中分割继承的方式。当家庭成员决定不再继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不再继续共享他们的财产和收入——此类决定经常出现于家长去世后——家产会在儿子间平均分配。家族可以视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安排,但一般都会遵循上述分家析产的基本原则,事实上这也是律法的要求。1根据郑氏族谱的记载,郑家就采取了很不一样的做法。

我旧镇开基初祖光德公,南安裔也。配妣赵氏,生四子。长景华,次景忠,三景和,四景安,住居于南安双路口。不幸公逝,母子相依,适遭元乱,群雄蜂起,兵燹孔炽。当道郎中行省柏帖穆尔守漳郡、迭里弥实守泉路,两项诛求,增纳粟米伤于财,奉行力役困于征。当斯时也,谁不欲适彼乐国乎?时盖元至正二年也,于焉挈家远扬,负骸而走。自泉至漳,由漳而浦,求所为鞭长不及之地,于以息肩而托足焉。斯已幸矣!顾瞻周道,南至海滨,地名旧镇,见夫山峰拱明,潮水环绕,为舟楫往来之区,商贾贸易之所,拟于泉之清源与有光焉。于是□□□居。

苟安数载,延师择地,卜葬公骸。于后港尾,眠牛之山,坐癸向丁,形类左仙弓,祖茔在焉。时祖妣赵氏,念先坟既妥,而桑梓萦情,乃率景和、景安二公回泉州南安双路口基焉,于今祀妣。我镇独祀考也。

开镇祚者,唯景华公、景忠公二祖也。景华公生三子,长佑助,字仕俊,次仙福,字仕杰,三茂山,字仕明,开长房祚也。景忠公亦生三子,长仕英,次仕贤,三仕荣,开次房祚也。遂传昭穆韵谱曰:景仕邦乾敦,华太汝以君。

迨奉明正朔,改元洪武。于九年编户定职,在七都二图十甲。户名郑汝太,配军籍,钦诏湖广承天卫当军。尔时兄弟推诿,即将所有山地、产业,议作四分均分。勇而当先者,得四分中之三。怯而不前者,得四分中之一。长房不敢与事,愿得一分,是以仕俊公等共为一房也。次房应赴,将三分之业,即开为三分,是以仕英公等有二、三、四房之分也。

第军征之后,仕英公材力不堪,嘱弟前去,让以房分。仕贤公不畏难巨,带妣黄氏同往效力。军名郑佑助,捍御有功,幸膺末职,任久而故。赖仕荣公随彼为评事,偕其子邦育公,负骸回籍。斯时伯叔兄弟弗爽前约,遂以邦育公为次房,仕英公为四房。房分虽有改易,其实出自二世祖景忠公也。今祭二世祖墓,则仕英公派仍为宗孙,仕贤公派原为季子。而祀初祖庙,则仕杰公派咸居长房,仕英公等派即分为二、三、四房。盖自三世时交易已然,子子孙孙不敢越俎僣分也。2

所有家产在漳浦的两兄弟间分配,而返回泉州的两兄弟则什么都没分到。漳浦的两房也没有按分家析产的基本原则平分家产。其中,长房景华只得到了四分之一,余下的四分之三则为次房景忠所得。族谱解释道,次房分得多半家产的原因是他代兄从军,承担起家族服兵役的义务。而长房实际上是以半数应得家产做交换,免除了自己的兵役之责。

这个决定不只影响两兄弟,还将影响他们的子子孙孙。这是因为,和兵役的世代相承一样,两兄弟的安排对后代依然有效。唯有次房的子孙要服役,而长房的子孙则与此事再无关系。

多年以后,景忠年事已高,由谁替役的问题被提上议程。两兄弟各有三子。在漳浦的第三代族人中,男丁总共六人。根据起初对家产的不均等分配,长兄景华的三子无须承役。因此,关键问题是弟弟景忠的哪个儿子补伍。第二轮协商开始了。郑家或许可以直接沿用上一代人的解决办法,让应役的支派分得更大一份家产。但他们并没有这么做,可能是因为此时家产已不如昔日丰厚,诱惑力有限,不足以说服三子中的任何一位去当兵。和上轮协商不同的是,本轮协商完全围绕身份和礼仪展开。

协商结果出来了,次房的次子被指定为“宗子”。对明人而言,“宗子”已是一个古老的词汇,可以一直上溯到三代,当时的贵族实行的一种名为“宗法”的长子继承制。根据该制度,在家族的每一代人中,嫡长子将继承父亲在政治与仪式上的特权。自宋以降,一些理学家呼吁恢复宗法制,并将其推广到民间。他们明白圣人的时代一去不返,宗法制不可能重新取代分割继承制。但是,他们身处乱世,希望通过赋予嫡长子以礼仪上的特殊地位,带回世道所亟需的等级观念和秩序感。3明代福建的许多家族接受了指定宗子的做法,郑家便是其中之一。但是,他们决定的宗子,不是长子,而是次子。为何如此呢?因为次子要接替父亲参军。他的后代就此成为景忠一支的长房,他的儿子和孙子将永享祭祀中的优先地位。同样是换取免役,郑家第一代人靠的是财产继承的厚薄,而第二代人靠的则是房分次序的先后(参见图3)。4

图3 郑家世代图

论族谱

和本书导论中颜观田的故事一样,郑家的故事来自族谱对如何因应世代兵役之责的内部记述。要面对这项挑战的远不止他们一家。根据一条被广泛引用却很可能夸大其词的明初史料,军户占到当时全国户数的百分之二十。明朝季年,登记在册的士兵有四百万之多,而他们背后则是四百万个军户。5管治这一庞大系统的律例载于大明的法典。这些律例究竟对普通百姓的生活造成了哪些实际影响?唯有参考百姓自撰的文书——许多仍保存在后人手中——我们才能回答这个问题。族谱表明,对郑家而言,编为军户的影响远远超出替补军役本身,它形塑了家族的财产继承方式和产权关系、家庭内部结构,甚至祭祀活动。

从包含的文字数量与书写的人物数量来看,卷帙浩繁的族谱是明清史领域现存最庞大的史料。“族谱”一名包罗万象,可以指印刷精美、装订讲究的多卷书册,也可以指由一代代识字不多的族人所撰、唯有祖先名姓的手抄纸片。今天,“族谱”还包括宗族成员在研究型图书馆找到的古老族谱的重印本,用来代替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毁的私家族谱的影印本,乃至只存在于网络世界的虚拟谱牒。一部典型的中国族谱,内容以该家族始祖以降的男性后代的世系图谱与人物传记为主,有时亦包括妻子和女儿。对家族的大多数后代子孙来说,这是祭祀祖先时最有用的信息。典型的族谱条目只有祖先的生卒年月和坟茔方位。但很多族谱载有更为丰富的内容,如产权契据与合同,说明宗族成员财产状况;名人所书之序言,反映宗族成员的社交圈子;各种主题的文章,记录家族起源、宗祠鼎建、钱粮差役;等等。颜魁槐家族的故事即取自这类文本,漳浦郑家亦是。6

不是每个明代的家族都有族谱,也没有哪一部族谱是由阖族上下共同编纂而成的。事实上,族谱是由某些家庭的某些成员带着各自的利益完成的作品。这意味着,和对待其他史料一样,我们必须十分谨慎、批判性地阅读族谱。如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指出的,族谱是“一份对血统与关系的宣示、一部宪章、一幅反映家族开枝散叶的地图、一个适用于各类社会组织的框架、一张行动蓝图。它是一篇政治宣言”。7每部族谱都由具体历史情境下的具体人群编纂,受具体历史关怀的驱动。族谱是烙印着实际的和潜在的权力关系的文本。族谱并非单单被用来表达政治诉求,这不是它的主要功能,但它往往服务于此目的。因为族谱是军户成员自己持有的文本,其中的政治诉求便从他们的角度揭示出军户和国家之间的互动,以及这种互动对他们的意义。8

我们无须将这类文本在字面上呈现的内容视为真实的记载,更应该将之视为泽蒙·戴维斯(Zemon Davis)所谓的“虚构性文本”(fictions):它们的叙事未必是假的,但确是被有意形构的。9一段本族如何应对兵役的记载,可能不是单纯的事实描述,而是事后的建构或论述。这类史料反映出百姓用以解决问题的组织性资源和手段。策略出现在族谱里,说明百姓至少认可策略背后的逻辑的有效性。我们能从中看到在文化上和政治上被接受的解决办法。同样的策略也出现在法律文书里,由此,我们知道有人真的使用过它们,且发现其逻辑效果显著、令人信服。明代推官的判例判牍中出现的做法,跟族谱记载的一模一样。对我们来说,某个家族是否真的使用过某类策略,根本无关宏旨。重要的是,每个家族都会使用某种叙事解释他们的处境。我们要分析的核心问题是,他们为什么采用特定的叙事,而没有选择另一些叙事。

明代军户

在本书中登场的家族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被明王朝编为军户。他们可能还有其他共同点(他们也可能同今时今日的家族存在共通之处)。他们肯定会为庄稼的收成而忧心,为家中的积蓄而发愁,为孩子的未来而烦恼。他们时而互相争吵,时而欢聚一堂。历史学家无从得知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通过族谱,我们可以大致掌握他们的共同经历,即明代国家将他们编入军籍的方式。

“入籍”意味良多。10首先,它指一桩具体事项:家族之始祖(通常是生活在14世纪末的那位先祖)的姓名被记录在“黄册”(一种特定类型的官方簿册)里。黄册一式四本,其中一本和其他官方文书一起收藏于后湖黄册库。该府库位于明初首都南京附近的后湖(今玄武湖)群岛上,以防失火。所有军户理论上都被录于黄册。还有一套名为“卫选簿”的文书,用来登记拥有世袭军职的军户。11本书插图中有一页卫选簿记录,起首登记的户主是蒲妈奴。此种文书在户部与兵户的库房中各有一份。

从洪武十四年(1381)到明王朝覆灭的崇祯十七年(1644),成千上万的官员和书吏负责维护贮存这些文书的大型国家册籍库,完成文书的接收、抄写、更新、归档、转发工作。朝廷运用了各种技术保证资料信息的安全和完整。针对文书的保护措施,除了选取安全的贮藏地,还有制作充足的备份。户籍资料被抄写多份,以不同的形式存于多个地点——包括县衙门、军户最初入籍之地以及正军戍守的卫所——并定期更新,以确保各版本的错误能够及时得到纠正。12同任何历史文书一样,一份人事档案是一种物质性存在,档案如何产生的故事——它的流传、校勘与抄写,以及它的保存与传递——可以作为一种不同类别的历史的史料。一份人事档案同时也是一种策略性存在。档案如何被利用、篡改、假造乃至蓄意销毁,诉说着别样的历史。本书还可以有另一种写法,即讲述这些档案的历史,即它们被创造、保存、毁弃及在各地流传的故事。

蒲茂:试百户

外黄查有:

蒲英,晋江县人。

高祖蒲妈奴。洪武十六年,充泉州卫军。二十一年,调福州右卫后所。永乐四年,功升小旗。十二年,功升试百户。洪熙元年,老。曾祖蒲清,未袭,故。

祖蒲荣,系嫡长男。宣德十年,故。

伯父蒲福,系嫡长男。年幼优给。景泰六年,故,无嗣。

父蒲寿,系亲弟。年幼优给。七年,遇例实授。天顺三年,出幼,袭。正德二年,老。

英,系嫡长男。替本卫所百户。

一辈:蒲妈奴

已载前黄。

二辈:蒲荣

旧选簿查有:

宣德九年十月,蒲荣年十七岁,系福州右卫后所试百户蒲妈奴嫡长孙。祖原系总旗,因下西洋公干,回还升除前职,钦准本人仍替试百户。

三辈:蒲寿

旧选簿查有:

天顺三年九月,蒲寿年十五岁,晋江县人,系福州右卫后所试百户蒲荣嫡次男,曾祖蒲妈奴,原系总旗,因下西洋公干,升试百户,老疾。父替前职,病故。已与兄蒲福,优给,亦故。本人具告转名,照例,已与,实授百户俸,优给,今出幼,□袭实授百户。

四辈:蒲英

旧选簿查有:

正德二年十二月,蒲英,晋江县人,系福州右卫后所年老百户蒲寿嫡长男,钦与世袭。

五辈:蒲敏成

旧选簿查有:

嘉靖十九年二月,蒲敏成,晋江县人,系福州右卫后所年老试百户蒲英嫡次男。

六辈:蒲茂

旧选簿查有:

嘉靖二十七年十月,蒲茂,年八岁,晋江县人,系福州右卫后所,故世袭百户蒲敏成嫡次男。

伊父蒲敏成,原以试百户。嘉靖二十四年,遇例实授所据遇例职级,例不准袭,……至嘉靖三十一年,终,住支。

嘉靖三十四年十二月,蒲茂,年十五岁,系福州右卫后所故实授百户蒲敏成嫡次男……今出幼,袭试百户。

七辈:蒲国柱

年九岁,系福州右卫后所故世试百户蒲茂嫡长男。万历二十五年二月,大选过全俸,优给。三十年,终住支。万历三十三年八月,大选过福州右卫后所试百户一员,蒲国柱,年十七岁,系故试百户蒲茂嫡长男,比中二等……

被编入国家档案,有着现实的政治后果。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履行国家特定的义务。受编为军户,则须承担一项永久性的、世代相承的义务:为军队提供军士,戍守指定的驻地。生长于晋江县的蒲妈奴于洪武十六年(1383)被征入伍,驻守在家乡附近的泉州——这是郑家的原居地,也是颜家军丁在朝廷实行自首政策期间短暂服役之地。13洪武二十一年(1388),蒲妈奴被北调到福州沿岸的卫所。15世纪初,他服役于海军,跟随郑和远航至东南亚(本书第三章将进一步讲述郑和下西洋之事)。蒲妈奴立下赫赫军功,被擢升为百户。百户的军衔可由后代世袭。只要满足某些条件,该军户每个服兵役的成员都将居任百户之职。

洪熙元年(1425),蒲妈奴退役。此时他的长子早已去世,长孙蒲荣则顶替祖父参军。卫选簿还记载了此后蒲家五代人的资料。蒲荣死后,蒲妈奴的另一个曾孙蒲寿补伍,服役近五十年,而后依次为其儿子和孙子接替,一直到第七代的蒲国柱于万历三十三年(1605)入伍。每次补伍,福州衙门都会通知朝廷,朝廷掌管文书的书吏便更新相关资料。直到蒲国柱入伍之后,卫选簿才停止更新,此时已是明朝季年,整个王朝摇摇欲坠。14这类人事档案和族谱颇有相似之处,皆将世系追溯到远祖,并指明各代成员间的关系。它是一类特殊的、为明代国家服务的族谱。

入籍的两层意义——具体层面的意义,即自己的名姓或祖先的名姓被记录在一类特殊档案的特定类型的簿册中;及由此带来的服役的义务——有其社会影响。当时的百姓都明白军户家庭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因此,“入籍”还有第三层意义,即描述出一户人家所属的类别或阶层。这种类别,当时就存在,并非史家在事后的杜撰。“军户”和“军籍”是最常被用来描述这一类别的术语,明代百姓十分清楚这两个词的含义。第三层意义的“入籍”,一方面是社会性的,因为它影响军户之间、军户和其他类别的人群之间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则是文化性的,因为对于拥有军户身份的人家的认识,当时的百姓存在共识。

在本章和下一章,我将探索家庭如何回应军籍带来的多方面影响,以及入籍的各层意义的社会影响如何随时间转变,军户们谋划着如何与军籍制度打交道。本章将讨论他们如何利用手头上的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制定策略,以及他们的行动又如何反过来影响着自己所掌握的资源。

倪家如何来到金门:明代军事制度简介

为了展开讨论,我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明代军事制度。与其枯燥乏味地通过综述整项制度来介绍其运作机制,不如让我们把目光转向一个普通士兵的故事。他叫倪五郎。他不是一个虚构的或复合的人物,而曾真实存在于历史中,尽管我们对他知之甚少。在接下来的几个段落,我将补充倪五郎人生中的一些空白,来展现军户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我希望借助倪五郎的人生轨迹,揭示出该体制的四个要素:征兵与入籍制度、分派与调转制度、补伍与勾军制度、定居制度。在此过程中,我还将利用倪五郎的故事,解释我在本书其他地方使用的一些专业术语。

征兵与入籍

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地说,明代档案中必有倪五郎的记录。然而这类档案只有很少一部分留存下来,非常遗憾,倪五郎的姓名不在其中。目前仅存的相关史料,是一篇简略的传记,收录入倪氏后人编纂的族谱之中。倪氏族谱的最新版本,大约完成于一个世纪之前。里面提到,倪五郎出生于福州城以东一个名叫鼓山的地方。

祖福州闽县永北里鼓山人,祖行五。洪武二十四年,以防倭故,戍金门所,遂开基来浯。娶阮氏。忌辰在十二月初三日,葬金门城南门外,土名坑底仑。15

以上寥寥几句话,是现存史料中对倪五郎的全部记载。文字虽然简略,但足以让我们一窥倪五郎与明代国家制度之间的关系。尽管族谱中没有明文指出,但根据他被派驻金门所的事实,几乎能肯定地说倪家属于军户。16我们可以将家庭编入军户的过程视为明代军队征兵的一个途径。

明代征兵主要有四种渠道,即一户人家被编入军户的四种方式。其中两种渠道只存在于明初。和中国历史上大多数开国皇帝一样,明朝的建立者朱元璋也是“马上得天下”。1368年,朱元璋称帝。多年来追随他南征北战的士兵皆入军籍,他们被称为“从征”。其中,一些人获封世袭军官。经过朱元璋晚年发起的清洗行动,那些幸免于难的世袭军官成为卫所指挥官,驻守在诸如平海、金门这样的地方。第二种渠道则是收集为朱元璋所败而归降的敌军,包括元朝及元末割据群雄的军队。这些士兵也成为军户,称作“归附”,被纳入明朝体制之中。洪武元年(1368)之后,“从征”和“归附”的数量基本上固定不变,即开国之后,没有军户再通过这两个渠道被征入伍。

一户人家会因罪“谪发”,没入军籍,这便是第三种渠道。有明一代,律法中一直都有“充军”的刑罚。但大量罪犯家庭进入世袭军户系统的现象只发生于明朝初年。到了明中叶(公元15世纪),“充军”已不再株连后代,仅适用于罪犯本身,且随着他的去世而结束。此外,面对罪责,明代百姓可以且越来越多地选择以“纳赎”(缴纳赎金)或“罚役”(服一定时间的劳役)抵罪。17

第四种渠道则是“垛集”。随着朱元璋的部队所向披靡、横扫中原,“从征”和“归附”之兵卒被下令留驻那些新攻占的地区。平定天下后,朝廷依然可以为了军事需要而调动军队,但一地的军队被调出,势必导致该地兵力短缺。另外,即使有人认为将罪囚没入军籍是一项好政策,此时已不再有大量可以被派驻各地的囚犯,何况并没有人这么认为。因此,为了给新收复的东南沿海等地区提供兵力,朱元璋手下的将领展开了大规模的“垛集”征兵。在“垛集”行动中,当地壮丁被强征入伍,他们连同亲属则被编为世袭军户。18倪氏族谱没有交代清楚倪五郎是如何参军的。但是,如果考虑当时的形势,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他是经由“垛集”成为士兵的。

《明实录》乃由在位皇帝手下的史官为记录先帝的统治和事迹而修纂的皇朝编年史,从朝廷的视角讲述了东南沿海地区的“垛集”征兵。根据洪武二十年(1387)初春的一条记载,周德兴——我们在导论中曾提及他被后人追尊为平海城隍——在福建征集了一万五千多名军士,建成十六座卫所,并让士兵驻守其中。几个月后,主持浙江防务、负责在浙征兵的汤和上书称自己也获得了差不多的成就。“民四丁以上者,以一丁为戍兵。凡得兵五万八千七百五十余人。”在本书中登场的大多数军户家族,是明初军士的后裔。他们的祖先,要么此时直接被强征入伍,要么随着14世纪80年代的“垛集”征兵随家人一同成为军户,要么则是受封的世袭军官。19倪五郎即其中之一。

分派与调转

倪五郎入伍后,被分派到“卫”。“卫”是一个军事单位,最高长官为指挥使。一个“卫”,按规定应有5600人,下辖五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各有1120人。此外,还有“守御千户所”,它们受卫指挥,但不直接隶属于卫。“千户所”下设“百户所”。低级军官头衔由其麾下士兵的数量命名。“千户所”的指挥官为“千户”,“百户所”的指挥官则为“百户”,蒲妈奴即一名“百户”。20由于“卫”和“所”是和平时期主要的军事单位,中国学者经常使用“卫所”一词,作为明代军队的简称。

倪氏族谱告诉我们,倪五郎被分派到金门服役。金门是一座小岛,在倪五郎位于福州近郊的原籍地以南约六百里的地方(图4)。金门是守御千户所,受永宁卫的指挥。倪五郎的后代今天依然住在那里。我曾和他们聊天,他们告诉我,倪五郎是被“调”到金门来的。历史学的训练,令历史学家对故事保持一定的警觉,百姓口中的自身经历并不可靠,更不用说那些有关他们父母或近祖的故事了。如果一个口头传说讲的是一位生活于六百多年前的家族祖先的戎马生涯,那么将其视为子虚乌有的神话也无可厚非。但事实证明,倪氏后人所讲的故事多半是真的。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们还可以在《明实录》中查到相关记载。

图4 蒲家与倪家分派调转示意图

根据《明实录》,14世纪80年代的大规模垛集征兵之后短短数年,朱元璋便开始收到令人忧心的上书。由于驻地靠近家乡,新兵与当地社会关系紧密,他们可以轻松地借机开小差乃至当逃兵——神不知鬼不觉地溜回自己的村子,然后消失得无影无踪。或者,他们会利用职务之便,在家乡作威作福、滋扰地方。于是朱元璋果断地采取了行动。他在军队中推行“回避原则”(该原则本指官员不得在本籍任职),下令将所有士兵调往远离家乡的驻地。他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于让新兵“解域化”,将他们从既有的社会网络中连根拔起。但朝廷很快发现,实施这项政策的成本太高,令人望而却步。于是,政策继续调整。军队将在局部地区的不同卫所间轮番换防。士兵会被调往远近适宜之地:一方面,保证他们与家乡的距离足够遥远,从而解决驻军与乡里关系紧张的问题;另一方面,他们被分派的卫所又将尽量靠近各自的家乡,从而避免新兵远徙、劳民伤财。21这就是倪五郎如何来到金门的故事(在年份上,族谱与《明实录》有所出入)。

倪家始祖自福州调来金门,类似的传说,在前军户家族中十分常见。时至今日,许多生活在明代卫所故地的百姓,仍讲述着祖先因军队的分派与调转,于14世纪末离开福建某地的家乡,来到现在定居的地方。族谱和地方志证实了这些故事。它们提供的证据,让我们得以追踪该时期明军在各地调动的轨迹,填补《明实录》在细节上的空白(参见图5)。明代朝廷除了将倪五郎所在的军队从福州地区调往金门所,还将莆禧所的驻军南调至铜山所,将悬钟所的驻军北调至崇武所,镇海卫的士兵被调往平海卫,泉州地区的士兵则被调往福建北部(如福州地区),他们接替了像倪五郎一样被调往泉州的士兵。22口头传说、族谱记载和官方文书对该历史事件的叙述互相吻合,这强有力地说明,至少在某些议题上,我们不能草率地将口述史视为天方夜谭。

图5 方志与口碑资料中所示14世纪福建的军队调动示意图

补伍与勾军

倪五郎被征入伍后,地方簿册必然会增添关于他的新条目,而京城的文书也会相应地更新。在簿册记录中,每个条目最顶端的户名,既可能是在伍服役之人的真实姓名,也可能只是化名或杜撰。倪五郎的文书没能流传到今天,所以我们无从得知他属于哪种情况。如前所述,一家被编为军户,不是说所有家人都是士兵或皆须服役,而是说该家族有义务派出一名成年男丁参军。这名男丁被称为“正军”。每个军户有责任确保本户在任何时候都有一名正军在伍。

派出正军的任务没有期限,这是一项永久的、持续的责任。当正军去世,或因患病、受伤、衰老而丧失行动能力,乃至当了逃兵时,军户就必须遣人补伍。在某种意义上,簿册条目创造出一个个插槽或位子,并规定当出现空缺时,军户必须负责补缺。我使用“勾军”(conscription)一词,指称勾取军户成员补充军伍空缺的过程,换句话说,即正军由另一男丁接替的过程。因此,一个家庭被编为军户,即被纳入了军事体制;他们为国家提供兵员的实际行动,即一位成员被勾补充军。我使用“正军”这个词,描述实际上正在卫所服役的军户士兵,从而将他们与通过其他渠道参军的士兵(如募兵与民兵)区别开来。

那些没有真正去当兵的军户成员,处境又如何呢?根据军户的类别,朝廷使用不同名号指称这些未亲身参伍的成员。如果他们属于世袭军官家庭,则被称为“舍人”;如果他们属于普通士兵家庭,则被称为“军余”。这些名号源于明初制度,当时指的是随同在伍军官或正军来到卫所、为他们提供辅助的家庭成员。(事实上,更早的时候就有了“舍人”一词,但其古今含义已不同。)我将使用“军眷”一词统称上述两类群体。

军户缺伍时,必须遣人补伍。因此,编为军户牵涉的权利和义务,超越正军本身,同样适用于他的家庭和亲属,理论上还适用于在簿册上留名的祖军的全部后人。在这层意义上,军户的身份地位超越家庭成员一己之生命,其中的义务将由祖军的子子孙孙依次继承。

倪五郎死后葬于金门城的南门外。倪氏族谱没有告诉我们他死于何年,但却写明了他的忌日。这至关重要,因为他的家人需要知道每年何时为他上坟。他留下两个儿子。次子离开金门,移居到附近的同安县南门外铜鱼馆。倪家和他失去了联系,族谱也没记录他的下落。但对长子的行踪,我们可以做出有根据的推测。后世称他为“南所公”,也就是说,他在父亲死后补伍参军。

明帝国的每个臣民都必须入籍。正如一位17世纪的福建地方志作者所写:“国初,定闽中,即令民以户口自实……令其各以本等名色占籍。”职业类别——最重要者乃民户、军户、匠户和灶户(负责产盐)——是固定且世袭的。黄册隔十年大造一次,每逢此时,其他类别户籍的家庭应将本户在过去的任何变化上报朝廷,但用于军户的条例则有些不同,他们被禁止分家。23这不是说倪五郎的全部后人——到他的曾孙辈时,倪家已有二十多位男性成员——及其妻儿必须永远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共享同一份家产。而是指祖军的所有子孙后代都必须留在他们所共有的户籍之内。藏于南京的黄册中,以倪五郎为名的条目肯定会明文规定,他的每一位后人都将肩负兵役之责,直到永远。

此处,我们面临一个术语使用上的挑战,明代史料中的“户”,既指承担特定赋役的户籍状态,又指承担赋役的社会群体。这在有关明初时期的讨论中问题不大,因为彼时两者基本重合。但到了明代中后期,问题便出现了,此时两者已不尽相合。作为一个家庭单位的“户”,是生产、消费以及拥有财产的主要组织。而承担徭役的责任,则是在父系子孙中世袭,涵盖首位入籍先祖的所有后人,代代相传。后一种意义上的一“户”,可能包含多个前一种意义上的“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将用“户”(household)这个词指称承税单位意义上的户,用“家庭”(family)指称社会群体意义上的户。由最初的家庭繁衍而来的亲属群体可能日益壮大,包含几个乃至几十个各自生活的家庭。我使用“宗族”(lineage)一词统称这类群体。24禁止军户分家的条例,其真实含义是:一名明初士兵的所有后代,都必须留在同一个军籍之中。因此,本章开篇提到的郑家严格来说并未违法。他们只是在社会意义上分家了,但是依然同属于一个户籍。

禁止军户分家的目的在于让军队兵力维持在明初的水平。假设一个军户的几个儿子分家别籍,书吏就要为每户立籍,并分别征军。这样一来,明军将会因为人口的自然增长而不断膨胀,造成冗兵。我们或许以为,保持军户记录准确无误本应是国家的目标。但朱元璋认为没有这个必要。从中央的角度来看,更简单的方式是禁止最初的军户分家,让这些军户的后代共同解决补伍问题。实质上,这项政策把勾补正军的行政负担转嫁给登记在册的军户,从而减少管理成本。正是如此的决策,让军户家庭有机可乘,以最有利于自家的方式应对兵役之责。

和其他士兵因死亡、受伤或逃逸而造成缺伍后的情形没什么不同,倪五郎去世后,勾补接替正军的官僚程序开始运作。官差会翻查相关簿册。卷首姓名之下是此人的充军途径、入籍地点、发派卫所与个人现况。根据现存卫选簿的内容——如前述蒲妈奴的卫选簿——我们可以重建倪五郎的条目。其内容无非如此:“倪五郎,福州鼓山人,某年充某卫所,某年调金门所。”到了15世纪初,官差会在其条目中增添一“故”字,然后启动勾军程序。在明初,勾军的第一步,往往是通知士兵原籍的衙门有缺待补。当地衙役会找出负责补伍的军户,安排补伍人选,将他解送驻地。在族谱中,倪五郎的长子被称为“南所公”,暗示倪家此次补伍的过程直截了当。倪家长子到军队报道,而官差则在官方簿册里将他的姓名加到倪五郎的后面。补伍过程如此顺利,原因之一在于衙门无须跑到倪家原籍地进行勾军。倪五郎的儿子早已随父生活在卫所之中。此乃15世纪初制度改革的结果。这项改革将对我们接下来要讲的故事产生巨大影响。

定居与本地化

倪五郎的出生地福州距其驻地金门仅六百里之遥。但在中国大部分地区,新兵的驻所远离原籍,有时甚至远隔千山万水。不仅如此,来自一地军户的正军并不会被分派到同一驻地。这可能是朝廷有意为之,旨在避免同乡士兵一起服役,但也可能只是出于战略上的考量,为因应眼前的军事需求而抽调士兵戍守新建卫所。25位于华中的河南固始县,共有1730个在册军户。他们的正军被分派到358个不同的卫所,如图6所示,这些卫所遍布全国各地。因此,至少在明初,整个军户制度正常运作时,云南一名正军的死亡,会引发勾军的官僚程序,最终导致四千多里地之外的某个河南军户遣人补伍。明史大家黄仁宇将明朝强征劳力的整个制度比喻为“从深井中汲水,不仅仅是一桶一桶地,也是一滴一滴地”。 具体到征兵制度,该比喻可谓十分切近。26

图6 固始籍卫军的分派示意图(本图数据乃于志嘉根据固始县志整理,参见《试论明代卫军原籍与卫所分配的关系》,409页及其后)

主张军政改革的杨士奇(1365—1444)曾上疏痛陈明军的制度性问题。对其中的内容,颜观田肯定不会感到陌生:

切见今差监察路御史清军,有以陕西、山西、山东、河南、北直隶之人起解南方极边补伍者,有以两广、四川、贵州、云南、江西、福建、湖广、浙江、南直隶之人起解北方极边补役者。彼此不服水土,南方之人死于寒冻,北方之人死于瘴疠。且其卫所去本乡或万里,或七八千里。路远艰难,盘缠不得接济。在途逃死者多,到卫者少。27

15世纪初,永乐帝朱棣迁都北京后,分派政策开始改变。为了发展新的京畿之地,以保障自身安全,永乐帝命令在京郊勾取的新兵不得分派至远方卫所(军户原本服役之地),而应直接留守北京周边的卫所。他的继任者进一步推广了该政策,规定将新兵就原籍所近分派,但家有逃兵者例外。杨士奇希望将此政策常规化。他的谏议被采纳,新兵就近补伍的原则成为律例。28此政策令颜氏族人颜良兴避开西南瘴疠之地,得以在家乡附近的泉州就役的“自首政策”,即滥觞于此。

明朝官员也为如何安置士兵之妻及其他随行家属感到烦恼。他们上疏皇帝,论难于朝堂之上。自古以来,“随军眷属”就是世界各国的军队都要面对的棘手问题,明军概莫能外。简言之,该问题牵涉到让军眷与其他平民住在军队附近的利弊。一方面,平民能够为军队提供一些本来需要由军方提供的服务,从而降低军方的成本;另一方面,平民的存在使军营社群规模膨胀,制造出新的补给负担,并为从事非法勾当提供新空间。29早在洪武七年(1374),朱元璋就表明了自己的政策倾向:“凡军妇夫亡无依者,皆送还乡。其欲改嫁依亲者,听于是愿。”十年后,朱元璋发现军官的家属、邻居和随从一窝蜂地涌入京师。他命令五军都督府:“核遣其疏属还乡,唯留其父母妻子于京师。”30

但是,15世纪初,军队的官员发现,将士兵及军眷一道安置在卫所是件利大于弊的事。每当军队调至新的卫所,都会出现一大波逃兵潮。“因无家屡逃。”31鼓励士兵落地生根,或许有助于减少逃兵的出现。而且,军眷在卫所安家,当需要勾军补伍时,事情也会方便得多。如果能在卫所找到正军的儿子或弟弟,便会免去诸多烦琐的官僚程序。勾军官员只需给京师的黄册库和军户原籍的县令送去一纸公文,通知他们更新簿册即可。如此一来,向军户原籍发出勾军命令,在当地寻找补伍之人,再把补伍者送至卫所这一整套烦琐程序,便可统统免去。

到了宣德年间,地方官员鼓励要去补伍的新兵娶妻,并携妻前往卫所。正统元年(1436),这成了一项基本政策。先在卫所而非原籍勾取补伍者的做法渐成定例。嘉靖十年(1531),朝廷颁布了一项新规定:若必须回原籍勾取补伍者,而补伍者又尚未娶妻,那么他的亲人应当为他操持娶妻,并为一道奔赴卫所的新兵夫妇准备盘缠。这项规定一直实行到明代灭亡。32

上述的一系列改革有助于我们理解倪五郎之妻为何也出现在金门。但是,倪氏族谱没有透露她的背景信息:她究竟原籍福州地区、随夫来到金门,还是原籍金门、嫁给了戍守在此的倪五郎?族谱只提到她姓阮。今天金门姓阮的居民极少,而且都是近来的移民(包括一名“越南新娘”)。他们都没有族谱。所以,我们无法利用族谱史料确认倪五郎之妻来自何方。唯一能够确定的是,倪五郎偕妻子及家人基本上就在金门落地生根了。他们开始和周围百姓建立社会关系,完成了“再域化” 的过程。他们的后人最终将会与当地民户的女子通婚。譬如,据族谱记载,倪五郎的七世孙就迎娶了庵前曾氏家族的一女为妻。

戏剧插曲

晚明传奇《双珠记》表达了时人在王朝衰落之际对军户制度的看法。作者沈鲸(1553—1610)是一位影响力很大却不算特别成功的剧作家。故事的背景虽然设在唐代,但反映的显然并非唐代的情况。沈鲸和他的观众心知肚明,剧中的世界正是他们身处的明王朝。第四出、第五出正是对前文所述过程的戏剧化再现。剧中角色甚至大声朗读了黄册——看来在明传奇中,为制造戏剧效果而引用官方文书乃无伤大雅之事。第四出开场时,在戏台上,一名官差火急火燎地前来拜见刺史。他读出自己携带的官文:

荆湖道节度使司为清查行伍事

照得兵部勘合通查天下军伍,旧管新收,开除实在……

行据郧阳卫申称,军人王沂病故,见今缺伍。

查得本军原籍涿州,合行勾补。

刺史招来里老,命他们取出黄册,即南京所藏黄册在当地的备份。他们查阅黄册,得知王家除王沂外还有两名成年男丁:其弟王津、其侄王楫。王津已故。“该王楫补伍,拘他夫妻起解便了!”

现在,舞台布景换作王楫的家宅。年轻英俊的书生王楫正准备去参加科举考试。观众知道,这样一位饱学之士,必将得到考官的赏识,蟾宫折桂。但是,观众也预感到,无妄之灾将要降临到他头上。官兵闯入王家,抓走王楫和他的妻儿。他们还没反应过来,就已被押解着奔赴遥远的边地卫所。遵循中国戏剧的经典套路,这件事引发了一系列荒诞的悲剧性事件:王楫之妻被长官调戏;王楫前去理论,却遭诬陷,以谋害长官罪被判死刑;王楫之妻走投无路,欲寻短见,神明突然现身,救了她一命;王家的命运出现转折,王楫挽救了唐王朝,而他的儿子则状元及第。33

只有在戏剧里,故事才可能有完美的结局,但并非每部戏剧都会如此,现实情况就更不必说了。明代百姓熟悉勾军制度,并且很清楚该制度一般不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好事。军户家庭明白,官员和衙役会突然闯入家门,抓走一名家人充军补伍,而他们也必须应对勾军造成的实际影响。他们制订出一套又一套策略,用以减少自家生活受到的伤害。官方史料多从负面角度描述百姓的反应,说他们努力逃避或推卸法定义务。传统的制度史作品在讨论体制弊端和明军战斗力低下的问题时,已充分利用了这类史料。但是,它们无助于阐明百姓的动机。幸好族谱的私人记述从百姓的角度讲述了他们与国家制度的互动,展现了体制对他们的意义,以及他们如何在体制中见机行事。

家族策略

多数族谱对征兵和勾军的描述十分简略。譬如,我们会读到某个族人“入伍编入军籍”,或者“其子从征未归”。有时,表述甚至更为隐晦,如“迁徙入滇”,族谱的文字平淡无奇,但如果我们对照官方史料,会发现其所讲的乃是福建士兵生死未卜地远赴云南,平定当地的叛乱。似这般简略记述的背后,净是个人或家庭的创伤与悲剧。

部分族谱提供了更多细节。在某个家庭,两个儿子中的老大被派出补伍,因为父母“不忍与幼子别离”,但在另一个家庭,去当兵的则是年仅十几岁的小儿子。然而,即便是这些篇幅较长的记述,也几乎没有告诉我们军户身份如何影响着百姓的内心世界。军籍与效忠国家之间的关联更鲜有提及。通常我们只能根据蛛丝马迹——如家长在儿子被强征入伍后感受到的内心煎熬,或老妇人在反对篡改家族习俗时表现出的义愤填膺——发现相关的证据。族谱能够告诉我们的是百姓在面对问题时实际的解决办法,以及他们认准时机、把握机会的能力。当然,族谱没有直接书写他们的策略,只是平铺直叙地交代了他们做了什么,或仅仅抄录了一份成文协议或合同。所以,我们必须凭直觉判断他们所作所为背后的动机与目的。

应对征兵最简单的策略是逃逸。但我在导论中已说明,本书不会讨论这个话题。但许多官方记述会涉及逃兵问题,推测其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一方面,在明代史料中,有一群漂泊不定的亡命之徒,他们或藏身于荒野山林,劫掠平民,或浪荡于花街柳巷,聚众闹事。34他们很多就是逃兵。但我们已听不到逃兵自己的声音——原因显而易见,他们没有留下任何记录——没有告诉后人自己为何选择逃逸,又遭逢了怎样的后果。另一方面,有明一代,数以千万计的军士并没有当逃兵。族谱透露出他们如何精心谋划补伍事宜,如何努力降低不当逃兵的代价,以及希望从中捞取怎样的好处。因此,族谱能够告诉我们军户制度在明代及其后所造成的更广泛的影响。

明初福建军户有三种应对征兵的基本策略,可以分别称之为“集中”(concentration)、“轮替”(rotation)和“补偿”(compensation)。它们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重叠。许多家族会同时采取两到三种策略。“集中”策略,即家族的共同义务集中由一人履行。该人或代表自己,或代表自己的子孙,承担整个军户的服役重任。我们之前已经讲过“集中”策略的两个实例:勇于代兄从军的郑家次子,以及精明惜财的朱尚忠(当然,两人之所以形象迥异,是因为我们对前者的认识来自郑家的内部史料,而对后者的认识则来自谈及朱家的外部史料)。

“集中”策略的逻辑延伸是“代役”。军户很快发现,集中承担本户义务的人不一定非得是本户成员。他们通常以支付酬劳的方式,说服外人代己服役。

第二种基本策略是“轮替”,即家庭和宗族(由最初的祖军家庭开枝散叶而成)内部的不同群体轮流服役。“代役”策略几乎毫无例外地涉及金钱上的报酬或“补偿”,而“轮替”策略则并不一定要付出金钱上的代价。回过头来看,我们会发现漳浦郑氏同时采取了“集中”和“补偿”策略,而颜家则同时采取了“集中”“轮替”和“补偿”策略。明代家族靠两种基本途径筹集资金,用作实行“集中”或“轮替”策略的报酬。其一,按人头向家族成员收钱;其二,建立一份固定家产,用其收益支付补偿金。

泽朗郭氏因罪没入军籍。洪武二十八年(1395),当地县令被害,郭元显的儿子郭建郎受到牵连,被判有罪,充入军伍(郭氏族谱竭力辩解,此乃奸人陷害,令郭建郎含冤负屈)。在京师的黄册中,郭家条目开头的姓名是郭建,很可能就是郭建郎之名的缩写。之后发生的事情清楚地表明,郭元显的全部子嗣均被纳入同一军籍。而郭建郎则被远调西北边地,戍守在陕西的卫所(图7)。他只身前往,与子孙永别,于永乐三年(1405)在卫所孤独地死去。郭氏族谱与前述的《双珠记》一样,关注官僚体制细节。“营无次丁,发册行勾。”勾军官文随即送发泽朗。

吾宗之军始于人房祖建公代,役泽朗寨弓兵。洪武二十八年,从本官杨巡检欧康、知县解部,以越递公文,问发陕西甘州右卫军。无何,张国公以南人不服甘州水土,奏调西安后卫右所百户景琳名下,后又派轮守榆林边卫,屯种武功县马午里青口村。

永乐三年,建公病故,营无次丁,发册行勾。唯时荧公孱弱,地房尾公拈阄赴补,合族嘉其义举,津贴以壮行色。

尾公入伍后,擅改军名郭建为贵轻。至永乐十四年,尾公回籍置办军装,公议鸠银五十两,令尾公写立收约,再不复来祖家取讨盘缠。尾公遂携胞弟贞公入陕,贞公之孙彪公、玉公、英公入籍西乡,枝条蕃衍。35

勾军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父死子继。但在郭家这是行不通的。郭建郎之子已故,他唯一在世的孙子尚幼。可是,郭家负有继役之责。现今缺伍,他们必须遣人补伍。为解决这个问题,郭建郎的弟弟和侄子们一致决定,通过拈阄的方式决定参军人选。成年的侄辈皆参加抽签。郭尾不幸中签。郭家将他的姓名上报官府。官府立即将郭尾录入黄册,并知会京师的黄册库,使其同时更新郭家的条目。郭尾之所以接受命运前去补伍,并非仅仅由于他遵循公平的精神,“合族嘉其义举,津贴以壮行色”,也就是说,他因服役获得了报酬。

图7 郭家的故事示意图

被勾补军伍、远赴西北后,郭尾做出了一个奇怪的举动。“尾公入伍后,擅改军名郭建为贵轻。”我们无法尽知他目的何在。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此乃结合“集中”和“补偿”策略的又一范例。他收到“津贴”,其作用类似于郑家不平均分配家产。大家都心知肚明,此项“津贴”将世代相承,补偿的不只是郭尾一人,还有自此承担起本户服役之责的一房子孙。郭尾所在支派将会依次补伍,而家族其他支派的后人则得到豁免。因此,郭尾更改黄册上的军名,是为了确保除本房外的郭家其他儿孙不再被勾军骚扰。

十年后发生的事情,使这个解读更具说服力。永乐十四年(1416),郭尾返乡。“公议鸠银五十两,令尾公写立收约,再不复来祖家取讨盘缠。”郭尾带着弟弟回到陕西的卫所,准备让他在自己退役或去世后补伍。族谱中以“明志科公历叙军由”为题的一段文字讲述了这个故事,但它不只是一则解释事情来龙去脉的平淡无奇的故事,同时也是一份合同协议。36我们将在下文看到,在之后的几百年里,它正是作为合同而发挥效用的。

和本章开篇登场的郑家一样,郭家有效地计算出一段无限期的、很可能是永久性的兵役的货币价值。家族指定一名族人承担补伍之责,并支付等价的金钱作为交换。这将使祖军的其他后人免于服役。将责任“集中”在一人及其子孙身上,他们也因自己的付出而获得相应的“补偿”。

郭家采取的策略,并非仅见于军户之中,更可被视为常见的家庭多元化模式之一。在明代的精英家庭,可能一子读书应举,一子管理家产,一子下海从商。在贫寒之家,可能一子成为租地耕种的佃农,一子成为按日计酬的散工。对军户而言,则是一子肩负补伍之责,其他人因此得以另谋高就,经营家计。军户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其多元化会通过家庭内部订立的合同正式确定下来,并牵涉一笔钱财上的补偿。

兵役之责并非一定要集中在正军(正在服役的族人)一家身上。运用“集中”策略的家庭,还可以雇用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外人“代役”。实际上,这相当于找一个替身后裔。这正是温州英桥王氏的所作所为。根据王氏族谱记载,王家在14世纪末大规模征兵行动中被编入军户:

洪武二十年,沿海筑城,凡家有四人者,率出一人,附近从军。樵云、翁鲜兄弟,乃以义男胡谦益及佣人吴转僧籍。充宁村所军,再调蒲岐所,三调宁波龙山所。胡谦益后裔永袭王姓,承继军役。翁置田三十亩,备军装云。37

这段记述引出数个有趣却又难以回答的问题。王家的义子胡谦益和吴姓用人起先怎么会被编为僧籍?先入僧籍的举动本身是不是一种策略性行为?文中提到胡谦益(后改姓王)拥有后裔,那么,他究竟是还俗娶妻了,还是压根儿从未真正皈依佛门?抑或他重施故技,接着雇用外人代役?无论这些问题的答案是什么,“代役”策略使王家从世袭兵役中解脱出来。他们个人无须再为洪武二十一年(1388)的垛集征兵制造出的军伍名额负责。虽然军籍黄册中仍有王家的名字,但军户之责已通过“代役”转移到他人身上。38

“代役”策略太过普遍,以至于被有些人家费尽心机地滥用,而官员则采取措施,应对“代役”的泛滥。宣德四年(1429),一封事关“过房子女”顶补军伍的奏疏上呈皇帝裁夺。该疏提议,若义子或女婿愿意承担其义父或岳父的世袭兵役,不妨“听补亲父之家军役”,但是,义子或女婿去世后,补伍者必须来自原先的军户。39经皇帝批准,奏疏成为“条例”——具有法律效力成文先例与次级法规——它被收入法律汇编类书籍,并留存到今。40官员就地方特殊情况提出一些看法并最终得到朝廷的认可,便形成了诸如此类的条例。明代至少有两部军政条例汇编,分别颁布于嘉靖三十一年(1552)和万历二年(1574)。这些条例汇编告诉我们,明代法律如何应对百姓的策略。朝廷的条例,正是因应军户策略而生的对策。虽然我关注的是“家”而非“国”的策略,但在现实中,家庭和官僚的互动意味着制度总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问题的起因显而易见:百姓竭力规避兵役,于是辩称,既然祖军留下的名额已由替身——义子或女婿——填补,那么世袭义务便已随之转移到替身的后人身上。

王谦益决定服役,使王家摆脱了作为军户的沉重负担。但是,他们必须确保王谦益的子孙继续承役。如果不这样,王家将重拾补伍的责任。为了打消这方面的顾虑,王樵云将一部分家产划拨为固定资产,并承诺其租金收入永久性地用来资助王谦益及其子孙。41换句话说,不同于郑家或郭家的一次性补偿,王樵云置办了一份能够持续提供收入的产业,用以为正军提供津贴。如此一来,王家将“集中”和“补偿”两种策略合而为一。 安溪县湖头镇的清溪李氏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李家在明初颇有权势,家道殷实。第四代后人李则成科举及第,做了一任小官。

四世祖固斋公﹝李则成﹞,主内黄簿,坐长官墨累不首发,谪戍湖广五开卫。当日建国,法纪严密如此。

固斋公卒于戍所,其后顶当,则孙曹推一人焉承之,道之云远,行役维艰。一卒本卫,一没鄱湖,间关跋涉,不无人逸我劳之惮。六世祖朴菴公与道斋祖伯计久长,佥拨田租五十笼,岁收八百栳,用为军装,俾顶当者羡衣食,无内外顾忧,往者安焉。其事在景泰六年。当日东派妈生,实膺此役,食此亩也。产分东西二房,貱纳推公正一人,掌出入,其赢余以润夫宗之士而贫者。田区悉隶在苏、化跬步之间,征收毕足,斯亦谓谋周而意盛矣。42

时乖运蹇,因上级被控渎职,李则成受到株连,被发配充军,一家没入军籍。“当日建国,法纪严密如此。”(与其说这是底层人民对日趋衰败的明朝制度自下而上的观察,毋宁说是为李则成当时为何没有纳金收赎在事后找的理由。)他远赴西南地区的卫所,驻守在桂黔湘交界处的偏远山区,最终命丧于此。接替者之命运同样悲惨,“一卒本卫,一没鄱湖”。最终,一位被指定补伍的李家后人央求家族网开一面。“行役维艰……不无人逸我劳之惮?”他的两名富有的堂哥想出了解决之法。景泰六年(1455),他们捐赠了一份地产,用以满足正军日后的需要。

许多明代福建军户族谱都提到用以提供正军报酬的产业。这类产业应是脱胎于过往的一些制度。启发可能来自理学家提倡的旨在维护父系宗族凝聚力的族产,可能来自宋代百姓农村为缴纳赋税而设立的“义庄”,也可能来自布施家财用以支持佛寺、书院与村塾的传统。43这些前代的组织性手段,都是明代军户在应对被国家统治的挑战时可以参考的前鉴。

在前面的例子中,军户后人都力图清楚明白地指定补伍之人,并为之提供充足的薪资。他们的策略利用了简单的体制逻辑与复杂的家族现实之间的出入,还利用了纯粹基于亲属关系的征兵制度与劳动市场的现实状况之间的差距。

军户应对兵役的另一个基本策略是“轮替”。“轮替”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勾军制度预期父死子承,而在现实中,至少在部分家庭里,能够补伍的子孙数量一代多过一代。“集中”策略承认市场原则——只要提供合适的报酬,就能雇到劳动力。“轮替”系统依据的原则是:继承自祖军的义务应由其全部后人共同承担。和捐建产业一样,轮替策略也可能脱胎于多个前代制度。它可能源自早期百姓管理公产的实践,也可能是从明代平民轮役制度(我们将在第六章讨论)演变而来的。

居住在泉州附近的大仑蔡氏以“轮替”策略应对兵役。

其军户祖名蔡景凤,洪武九年,户抽充南京留守中卫。洪武十九年,调凤阳卫。宣德三年,军名蔡习,照奉勘合,将蔡习发泉州卫寄操,系中所第八百户李某下。

此后继当事例祖议。特优宗孙一人免与。支派衰微、三丁以下者特矜免。二十岁以下、五十岁以上者,念其老弱,亦免。子生员者,时奖并免其父如应役。方入学者,即追役父子并免。余依房分长次轮当,率以十年一更。其该当房分以阄为定。退役者,本房再拈阄承当,期满方过别房。其军装每年众科贴银若干,随丁科派,亦责在户长。二十岁以下、六十岁以上与痼疾者免出,生员特免其身出。余通族不问杂职役及已仕者俱出。

成化二十年,勾丁,族仍会议,以十年交代为太聚者,于是易以一世三十年之说,特推长房丁蔡进应役,进即愈杰。嘉靖九年,将营丁蔡椿补役,装贴依旧,后并其贴而亡之,抵今役尚未有代也。此则祖法之变甚矣。盖自愈杰出徙应役后,彼此久不相闻,八十年间,祭扫吊贺之礼废,而相资助、相纠正之义亦固以不举。44

蔡家于洪武九年(1376)被编为军户。祖军抽充南京留守中卫。宣德三年(1428),正军须要顶补。彼时在世的蔡氏族人商定,应根据“事例祖议”决定该何人补伍。这些“事例祖议”——白纸黑字写下来的策略——允许部分人豁免兵役,包括:家族的宗孙、男丁稀少的支派、老人与幼童、生员及其父亲。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强迫他们服役。其他人,则实行轮替式的补伍安排。此时,蔡家共分为六个支派。每支派均有责任推出一人,在一定时间内服役。当轮到某支派时,能补伍的男丁则由拈阄决定人选。若正军在其所属支派的服役期内丧失服役能力,该支派会再次通过拈阄找出补伍者,以完成本支的役期。长房率先服役,然后根据房分先后依次轮流参军。当六个支派均完成定期服役后,便开启下一轮循环。因此,这个安排结合了轮替承责(在祖军的后代支派中进行)和拈阄定人(如泽朗郭氏的做法)。为了安抚正军,蔡家约定每年给他一笔报酬,“每年众科贴银若干”。这笔钱由正军所属支派(也可能是整个家族,此处文本并未交代清楚)的所有男丁分摊筹集。

蔡家的这套系统顺利运行了几十年。成化二十年(1484),补伍之责再次轮到长房头上。家族成员共聚一堂,商讨修改规则。大家一致同意将服役期限延长为三十年。这对之后正军的影响不言而喻。如今,拈阄中签即意味着要当一辈子兵。后来补伍的蔡愈杰便真的服役近五十年。当他退役(或去世)之时,蔡家的系统又发生了变化,接替他的人不是来自另一支派的远亲,而是他自己的儿孙。鼓励正军携眷入伍、安家卫所的本地化政策开始奏效。显然,蔡愈杰已娶妻生子,且至少有一个儿子在卫所伴随着他。

有时,即使族谱并未明确提及轮替策略,我们依然可以将轮替服役的模式投射到族谱论述的结构上,从而推断出军户确曾用此策略。举例来说,于宣德元年(1426)被编为军户的金门黄氏,其族谱的谱序指明本家入籍的渠道——“为抽军事”——但这似乎不太可靠。如果年代无误,他们更可能是因犯法被没入军籍(这可以解释为何他们非要说清楚自己是怎么成为军户的——掩人耳目罢了)。最终,黄家被分派到金门千户所。在那里,他们肯定曾与倪五郎的后人同袍共事。

……唯吾祖佛宗公,字廷谊,娶蔡氏,生六子。……为抽军事,本户六丁与本里十八都五图谢来子孙共凑九丁,垛南京留守左卫军。拈阄系三房黄与解当。至元二十年,为监囚不严事,调山西大同左卫军,故。解叔祖黄发补,故。复解叔祖黄胪,继殁。蒙册清勾,将四房黄苗补伍。正统四年,调发广东惠州龙州守御千户所,苗功侄黄灏在伍,后故。长房曾孙顺英字怀武第五男黄泽补伍。45

黄家的第一个正军是通过拈阄产生的。他叫黄与,被分派到南京。后来,他因看守囚犯时玩忽职守,被调往山西大同,46并死于当地。黄与的一个叔叔顶补,也死在那里。接着是另一个叔叔,死时没留下任何子嗣。一道勾军批文发来,这次被解送入伍的是黄与的堂弟。族谱没有指明黄家选派这几人当兵的缘由,但是我们可以清楚地从他们在家族中的房分发现,黄家实际上采取了“轮替”策略,由属于三个支派的子孙依次服役。由此不难理解为何接替黄与当兵的是他的两个叔叔,而非他的弟弟或儿子。当第二个叔叔在伍去世后,又轮到黄与所属支派补伍。而在支派内部,很可能仍是通过拈阄决定人选。

靖海戎氏肯定也采取了“轮替”策略。

万历七年,戎文权继役……役满,戎继继役,上梧州身故。

万历十七年,戎端继役。

万历二十七年正月初一日起,戎文植继役。

万历三十七年,戎启敬继役。

万历四十七年,戎凤继役。

崇祯二年,戎正继役。

崇祯五年,戎卫宸继役。

崇祯十二年,长房继叶承伍……47

梳理戎家的服役记录,就会发现,正军退役与补伍的时间依次是万历七年(1579)、十七年(1589)、二十七年(1599)、三十七年(1609)、四十七年(1619),及崇祯二年(1629)、五年(1632)、十二年(1639)。这只有一种可能,即戎家运行着轮替系统,直到明朝覆灭前夕(崇祯五年发生的不规则轮替,很可能是因为正军提前身亡)。

军政官员必然乐见军队没有缺员,但轮替的方式易于被滥用。随着日常政治的长时段影响日渐显著,15世纪早期,轮替连同勾军其他方面的问题开始浮出水面。正统元年(1436),华北地区的一名官员发现,军户在用轮替系统规避兵役之责。“因私家父子弟兄不和,相互推调。其卫所受其买嘱,容其替换。每人一年,往来轮流。在役者不过消遣月日,未满即逃。连年勾扰,军伍久空。”48

大仑蔡氏或靖海戎氏的安排,与其说是尝试钻军户制度的空子,不如说是努力以族人更易接受的方式服从制度。他们的策略,减少了兵役的不确定性,而增加了其可预测性。当“轮替”策略按计划实行时,无论是军队失额被填补的概率,还是正军坚守岗位的记录,均能得到提升。同时,它减轻了国家代理人的负担,降低了他们在监督和确保军户服从制度中所付出的成本。部分官员之所以对该策略青眼相加,也许是因其与明朝“祖宗之法”的基本取向不谋而合——将维持国家运作的成本转嫁到属于社会最低阶层的百姓身上,依靠地方的自发性搞定一切事务。但是,随着策略滥用的变本加厉,嘉靖三十二年(1553),朝廷最终颁布“军丁不得更番私替”的条例。该条例宣示:“直待其人老疾,方许告替更代。不许执信私约十年五年轮房,私自更替。”49

无论是“轮替”还是“集中”,都无法完全消除不确定性。因为总是存在这样的可能:应当补伍的男丁拒绝参军或半路逃逸。这也是为何“轮替”策略要靠“报酬”撑腰。在实践中,军户给正军提供报酬的方式多种多样。(对我们来说,这些方式或策略看起来就像处理同一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但当时的军户家庭未必如此认为。)有的军户,如漳浦郑氏,给的是一次性报酬,或补偿一位正军的终身服役,或酬谢家族一支的世代补伍;有的军户,如颜魁槐家,则承诺通过向在世亲族筹钱,为正军提供固定收入;还有些军户,会建立起公产;最后一种方式,则形同给正军发年金。那些没有公产的军户,如郑家和王家,不得不逐年估算兵役价值几何,套用一个现代的比喻,他们乃是选择以浮动利率抵押贷款。建立公产的军户,如蔡家,便可避免郑、王两家面对的挑战,无须一直估算补伍的实际现值。

实施策略时,报酬的多寡可能千差万别。没有证据显示存在固定或标准的数额。50如何比较李家公产带来的收入和郑家幼子继承的遗产孰多孰少?给郭尾的五十两津贴与还俗的胡谦益从王家公产获得的报酬是否相若?中华帝国晚期的农业产量和生产力是中国经济史研究中一个充满争议的领域,但一些粗略的估算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上面很多例子。我们可以假定福建农业的平均产量为每亩二石,这大概是对明代农业亩产量众多估算的中间值(尽管这些估算通常是基于附近江南地区的情况)。同时,假定平均耕地面积为二十亩。51这样一来,每块耕地的收成在四十石左右。明代成年人一年吃掉约三石大米(朝廷认为一石大米足够一个人吃一百天)。回想一下,给胡谦益提供酬劳的公产面积为三十亩,比平均耕地面积稍大,产量约六十石。如果我们假定佃租为收成的百分之四十,那么这些公产就能带来二十四石左右的租金收入,足够一个八口之家的基本生活需求。湖头李氏的公产收入为六百或八百“栳”(两个数据都出现在族谱中)。“栳”是当地的计量单位,约等于半石。由此可见,这笔家产相当可观,足够养活几十人。在军户家族中,富裕的成员显然乐意用一大笔钱换取子孙免于服役;恰好,贫寒的成员也乐意为这笔收入承担起当兵的义务。

明初军户家庭似乎明白永久性兵役的实际价值,而且有能力计算出一笔收入的净现值。(当然,他们不会使用这样的语汇。)其实,他们的计算比这还要复杂得多,因为总是存在下面两种风险:首先,出现逃兵。即使付钱让人代役,家族的其他成员很难确保自己有朝一日不会被征入伍。如果正军当了逃兵,不见踪影,衙门派来的勾军官差便会上门,那么付出的报酬就打了水漂。其次,军队如果急需兵员,会向军户勾取第二名正军。我们将在下文看到,确实发生过这类偶然事件。因此,军户的实际计算,乃是将补伍之责集中在一人身上的价值,再减去某些风险因素。

服役之责和付酬之责不必同属单一策略,百姓可以将两者区分开来。这正是长乐林氏家族的选择。

筑堤家长林士恩等有祖樊诸郎,于洪武二十年,为防倭事,抽充镇东卫梅花千户所军。二十七年,改调永宁卫高浦千户所百户王安下军,一向出海。原籍分作八房,递年共贴银二两四钱。至弘治十四年军弟樊仲继役,有叔廷选代赴,丁海道,告免出海,蒙准。在营充为旗甲。

于正德元年,叔廷选思见原籍弟侄贫难,自将俸余银买得军田一十四亩,坐产五都西亭洋,其田内子粒,递年扣除,纳粮外更有租银四两一钱,准为通家津贴军装盘缠。正德十一年,樊仲病故,樊统替役,掌管收租。52

林家的先祖樊诸郎于洪武二十年(1387)入伍。他起初在离家不远的梅花千户所服役,后来调入永宁卫的高浦千户所。至少在正德十一年(1516)之前,林家一直在出丁补伍。据林氏族谱记载,八房宗亲共同建立起一项制度,规定每年给正军二两四钱银子的报酬,由每房轮流提供。将服役和付酬分开存在弊端,因为这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不仅正军有可能不履行约定,而且应付酬的支派也有可能拒绝履责。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捐赠一笔永久性公产。正德元年(1506),家族中的一支家道殷实,还出了一位进士樊廷选。樊廷选“思见原籍弟侄贫难,自将俸余银买得军田一十四亩”。在缴纳赋税后,公产带来了四两一钱租银的净收入——数目可比一般的报酬高出不少。在林家,公产由正军直接管理,这可能是为了减少他当逃兵的风险,从而确保家族其他成员免役。当正军于正德十一年(1516)去世时,补伍者继续管理公产及其税粮。

地域性的不测之事,使本就复杂的制度蕴含更多变数。在一些地方,正军携带另一名族人前往驻地,这名族人被称为“军余”,必要时将接替正军之位。在其他一些地方,两个或更多家族共同承担出丁参伍之责,组成所谓的“正贴军户”。我们已经在颜魁槐的故事中见过这项制度。“正贴军户”是元代的遗产。在元朝统治下,许多军户实际上是由两个或更多家庭组成的复合军户,其中一户被称为“正”,其他户被称为“贴”。“正”户在替补军役中负主要责任。若“正”户缺少役龄男丁,则出丁任务将临时性地由“贴”户承担。另一个地域性差异体现在同时被编为军户和灶户(负责为国家供应食盐)的家族身上。温州王氏即属此类,受此编户,可能是该家族有意采取的一种策略,旨在降低自家的税务负担。其他意图拥有多重户籍的家族,同样希望借此钻体制的漏洞。53

结论

在人类历史上,不计其数的国家会要求部分国民服兵役。无论在什么地方,士兵及其家庭都努力将服兵役的代价和不确定性降至最低,同时最大化所能享受到的种种特权。本章是对此一般性主题的具体描绘。

一个家族,无论是独立军户,还是和其他家族组成复合军户,抑或拥有多重户籍,其策略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将下述情况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正军因死亡、负伤、衰老或逃逸造成缺伍,而军户却无法以最小的代价立即自动遣员顶补。利用体制规则与现实处境之间的差距,及某一体制的规则与其他体制的逻辑之间的出入,明代家族得以让替补军役之事尽可能地符合自身利益。

碰巧,有一个经济学术语很适合形容这类行为:制度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它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被频繁使用。有学者提出,正是金融部门的制度套利行为,导致房贷市场的崩溃。54然而,制度套利的理念由来已久,而且不难理解。从事套利行为,就是利用两个市场之间的差异牟利。同一份资产——同一件东西——可能在不同的市场拥有不同的价值。从一个市场低价买入,再到另一个市场高价卖出,就是最简单形式的套利行为。“制度套利”指利用不同规管制度之间的差异,或者某人的真实处境与他在规制中的身份——规管制度对他的定位——之间的差异牟利的努力。在此不妨举一个非常简单的现代制度套利的例子:假设某人发明了一种新的草药配方,如果以之作为药物售卖,则会受到相应规管制度的严格约束;如果以之作为食品售卖,相应规管制度则宽松一些。因此,该人选择了后者,尽管他知道大家是以药用为目的购买配方。此时,他的所作所为就是制度套利(当然,导致房贷危机的行为比这个例子要复杂得多)。在本章中,我们一次又一次地看到军户竭力利用制度规则与现实情况之间的出入,优化自身的处境。这些策略性行为都是明代“制度套利”的表现。

明代国家从未彻底解决逃兵问题。大量士兵逃亡,且无人顶补。到了明代中后期,特别是在作为战略要地的北部边疆,卫所常年驻兵不足。久而久之,以重金招募的募兵成了常备军的主力。正因如此,学者大多认为明代兵役制度十分失败。但本书无意于解析体制的问题,而是将关注焦点集中在体制内的百姓:随着制度的演变,在制度中的他们是如何围绕着制度生活的?是如何将制度的特点转化为自身优势的?

明代兵役制度承自先朝,最初旨在满足定鼎之初的迫切需要,而后又因应世事变化进行改革,有其自身的运作逻辑。就律例规定而言,该制度是按“系谱”和“算法”运作的。律例明文规定兵役世袭,并概述了应如何理解这种世袭性。理论上,正军退役或身故后,补伍者将通过一种“算法”决出。此“算法”最简单的形式即父死子承。若开国之初的正军都有且仅有一个儿子,“算法”就会以此极简形式运作下去。但是,社会要比“算法”复杂得多。

军户的运作逻辑,则在“算法”的范围之外。家庭内部关于谁该参军的争论数不胜数,都是对这些不同逻辑的清楚表达。从军户的角度来看,甄选机制正是谋划与决策的目标。在一大群符合条件的族人中选出服役之人,被认为是宗族的内部事务。许多争论同样清楚地显示出,一旦宗族内部做出决定,国家代理人将会采纳该决定,并予以执行。明代法律文本书中与兵役相关的各种章程、条律和案例,基本上就是为了修正“算法”,以应对日趋复杂的社会。

在处理和国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时,军户也会运用策略,一方面,尽可能与他们保持距离,并设法以最低的代价服从他们的命令;另一方面,如随后几章所示,军户会操弄由循规蹈矩而获得的资源,从而在其他方面获得好处。这些家庭策略有哪些共同原则呢?策略制订的第一个核心原则是:将国家的要求具体化、集中化,将其尽可能地限制在一个越小越好的范围内,从而使家族成员远离国家的干涉。(我们将于第二章发现,与此原则相伴的是努力在越大越好的范围内捞取并分配循规蹈矩带来的甜头。)我们看到的每个案例背后,都存在多层面的利弊权衡和博弈协商。最终成为正军的族人会斟酌服役的得失,盘算自身利益与家族利益。其他族人则衡量自己以其他各式各样的可能方式与军事制度打交道的代价与收益。

策略制订的第二个核心原则是:提升可预测性,避免《双珠记》男主角那噩梦般的遭遇。无论是雇用宗族以外的人代役,还是争取让某位族人同意补伍,抑或安排特定群体轮流定期服役,以上种种策略都是为了让人更容易地提前知悉:谁人将会去补伍,以及他将何时被解送参军。

策略制订的第三个核心原则是:始祖的全部后人应当共同承担军户的世袭责任。我们可以称之为“替补军役的公平伦理”(尽管史料并未出现类似表述)。“轮替”策略即暗示出这种公平伦理。当一名族人承担起兵役之责,令其他族人免于服役时,他应当得到补偿。补偿的形式多种多样,或是一份财产,或是得到收入的权利,或是祭祀仪式中的优先地位,等等。获得补偿后,他和他的子孙应一直承役。这一公平伦理并非绝对,而是受文化的形塑,如宗族会明确规定几类人可以豁免兵役。它似乎也因家族而异。文书中只字不提为国效劳或尽忠的伦理观。这压根就不是家庭内部关心的东西。

当然,策略不可能完美无缺,因为补伍之人可能逃逸,或无法胜任职责。有时,尽管本户已遣派一名正军,国家依然会强征额外人员参伍。但是,这些旨在减少不确定性的策略整体而言肯定是成功的。不足为奇的是,它们和用来削减风险、降低意外的市场策略十分类似。选择一名宗亲或一个外人当兵,并给予报酬,是在将当兵的全部风险集中到该人身上,从而使宗族其他成员规避风险。轮替系统则降低了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让大家提前知道自己或自己所属的支派何时承役。专项公产的建立创造出可靠的收入来源,让大家提前估算自己对军籍相关费用(包括给正军的报酬及军装)的承担能力。

订立合同是控制风险的不二法门。许多家庭策略的完成都要借助合同性质的文书。它们是有约束力的协议,其中一方同意通过做某件事以换取另一方的酬劳。本书登场的军户,他们的族谱大都清楚明白地写出了正军的报酬。但是,族谱中更常见的记述,却是仅有“某某补伍”这寥寥几字罢了。我们无从得知正军获取酬劳的频率。史料经常提到,阖族上下都对正军的贡献心存感激。易言之,承担家庭负担有着道德上的价值。而对许多家庭而言,大家还意识到服役也有着金钱上的价值,从军获酬,天经地义。它们共同指示出明代中国的道德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在当今明史的标准叙事中,市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根据这种叙事,在15世纪的中国,社会广泛商业化,百姓习惯于市场活动,这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包括大众文化的改变,以及推动经济发展的新技能的散布。从商品交易的角度看世界的文化模式,早已成为福建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当地百姓在制订策略及合同方案时,是否在将他们的商业经验应用于处理政治关系?还是说,恰恰相反,他们为了处理政治关系,基于实践与话语设计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然后再将之应用于应对商业方面的挑战?换句话说,国家义务经济是不是令家庭找到在市场经济中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的先决条件?这当然是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虽然没有确定的答案,但却意味深长。它使得自然道德经济(natural moral economy)——早于市场渗透而存在,最终为市场渗透所破坏——的概念复杂化。它表明,远在现代国家政权系统性地渗透中国社会之前,普通百姓就已经开发出一套与国家互动的成熟的经济模式、驾驭国家的索求和期望的应对系统了。从族谱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如何努力寻找与制度共存的最佳方式,如何一边遵从纸面上的规定,一边最大化自身利益,以及如何利用顺从制度的表象在其他协商中赢得优势。

当士兵被鼓励于卫所定居时,各方的利弊权衡出现了变化。定居政策的出台,旨在将卫所士兵更彻底地纳入国家结构之中,斩断他们与原籍之间的关系(“解域化”),从而方便朝廷的调度部署,满足迫切的军事需求。但是,随着卫所士兵落地生根,建起新的社群,定居政策又反过来开启新的“再域化”历程。对原籍军户而言,关切的重点不再是出丁补伍,而是搜集证据,证明本户并未缺伍。如第二章所示,相关证据在地方政治纠纷中派上了用场。策略制订的第一阶段业已告终。镜头将转向卫所军户,在第三和第四章中,我们会看到策略制订在新阶段的新模式。

脚注

1 家族对家产分配的特殊安排,举例来说,可包括:为尚未婚配的女儿准备一份嫁妆,为年迈的母亲提供生活费用,或为双亲亡故后的祭礼预置一笔开销等,参见Wakefield, Fenjia。对相关律法规制的讨论,参见Farmer, Zhu Yuanzhang, 159。

2 节录自“家谱小引”,《漳浦六鳌营里荥阳郑氏族谱》,8页及其后。读者可在https://scholar.harvard.edu/szonyi/ABGreferences这一网站上浏览该文的抄本,以及本书引用的其他未出版的文本。

3 关于明清时期的家族如何偏离先代的原则,可参见牧野巽:《近世中国宗族研究》,5—9页。

4 郑氏族谱没有明确地提到这一点,但是,从煞费苦心的策略角度看来,郑氏遗孀决定带两个年纪较小的儿子回泉,似乎事出有因,并不仅仅是因为思念故乡。或许,她除了希望郑家后人落叶归根,还希望两个幼子从此无须承担郑家替补军役的义务。

5 《明太宗实录》卷三十三,永乐二年八月庚寅,589页;王毓铨:《明代的军屯》,232页;张松梅:《明初军额考》,47—52页。

6 颜、郑两家的族谱恰好都相当古老,里面的资料自然也较为原始。然而,即便是新出版的族谱,有时也会收录年代久远的文本。文中所述之资料,通常皆会被一次又一次地誊抄入定期重修的族谱。当然,我们采用它们时,须要谨慎处理。

7 Freedman, Chinese Lineage Society, 31.

8 更多近年来的分析,可参见Oakes, “The Alchemy of the Ancestors”; Pieke, “The Genealogical Mentality in Modern China”;饶伟新:《导言:族谱与社会文化史研究》;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

9 参见Zemon Davis, Fiction in the Archives, 3,亦可参见Stoler, Along the Archival Grain, 20。

10 在中国,人口登记制度与征兵之间的关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关于户口登记的记载,参见Von Glah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Property Rights, and Social Obligations”。

11 关于这类档案的研究,参见Wilkinson, “Newly Discovered Ming Dynasty Guard Registers”;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

12 参见Wenxian Zhang, “The Yellow Register Archives of Imperial Ming China”;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张金红、徐斌:《王景弘及其后裔新探》。

13 从姓氏来看,他们的祖上可能是宋代当地显赫的阿拉伯家族。但是,这没有让他们在征兵中与众不同。

14 《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卷六四,346—347页。

15 族谱会定期更新和再版。这种不间断传递,是我们相信族谱信息的原因之一。晚近的版本通常会重印之前版本的序言,让我们得以回溯该族谱的刊布历史。在倪氏族谱的现存版本中,最早一则序言写于崇祯十四年(1641),说明倪五郎的子孙编纂族谱的时间不晚于该年。参见“始祖五郎公”,《金门倪氏族谱》,24页。

16 并非所有明军士兵皆出身军户,但军户是我们目前唯一需要关注的士兵类别。

17 Langlois, “The Code and Ad Hoc Legislation in Ming Law,” 102-112;吴艳红:《明代充军研究》,132—138页。

18 杨培娜提出,朝廷还通过这类垛集抽军的行动将此前不受国家控制的人群,如所谓的“蛮夷”,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参见杨培娜:《濒海生计与王朝秩序》,24—26页。

19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一,洪武二十年四月戊子,2735页;《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七,洪武二十年十一月己丑,2799页;《闽书》卷三九,957页。正因如此,一户人家在14世纪80年代所拥有子嗣数量,会对该家之后数百年间的子子孙孙产生深远影响。参见于志嘉:《再论垛集与抽籍》。

20 若想了解明朝武官的不同类型和职级,可参见梁志胜:《试析明代卫所武官的类型》,83页。

21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三,洪武二十七年六月甲午,3404—3405页。

22 《兴化府志》卷四八,1237页;《崇武所城志》,20页。

23 《闽书》卷三九,957页。《大明会典》也提到了这条通例,参见《大明会典》卷二十,359页。

24 如何定义中国历史上的“宗族”,相关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对此问题的简单讨论,可参见Szonyi, “Lineages and the Making of Contemporary China,” 436-441。

25 关于前一立场,可参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236页;关于后一立场,可参见于志嘉:《明代軍戶の社會的地位について─科舉と任官において》《明代軍戶の社會的地位について─軍戶の婚姻をめぐって》。

26 Raymond huang,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36.

27 杨士奇:《论勾补南北边军疏》,载于陈子龙:《皇明经世文编》卷十五,7页a。

28 杨士奇:《论勾补南北边军疏》,载于陈子龙:《皇明经世文编》卷十五,7页a;《大明会典》卷一百二十四,10页a。

29 换句话说,随军眷属可以对“解域化”的士兵产生“再域化”作用。

30 《明太祖实录》卷九十三,洪武七年十月己未,1628页;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二,洪武二十年闰六月乙卯,2752页。

31 《明太宗实录》卷一百八十八,永乐十五年五月壬子,2005页。

32 “起解军人审勘妻小”(正统元年),谭纶:《军政条例》卷六,2页b;张金奎:《军户与社会变动》;亦可参见于志嘉:《试论》。清初蒲松龄(1640—1715)写过一篇讽刺该项规定的故事。故事发生在15世纪初,主角薛禄出身军户,少不成器,众人都认为他憨笨,肯定讨不到老婆。待到该户要出丁补伍时,薛禄与兄长约定,只要兄长允许他迎娶一位女仆为妻,他就会代兄从军。兄长答应了他的条件,薛禄得以携妻奔赴卫所。后来,薛禄由于英勇善战,获封“阳武侯”。《阳武侯》,载于《聊斋志异》卷五,188页。

33 沈鲸:《双珠记》,37—46页。

34 参见Robinson, Bandits, Eunuchs and the Son of Heaven, ch.3, 163-164。

35 “明志科公历叙军由”,《福州郭氏族谱》卷十,6页a—7页a。

36 “明志科公历叙军由”,《福州郭氏族谱》卷十,6页a—7页a; 族谱中又载有:“[第二世人房祖建郎]公,显公三子。明洪武二十年,泽朗寨杨巡检殴康知县案内牵连,问充陕西甘州左卫军,改发西安后卫。永乐三年,卒于配所。子师杰,孙荧,仍居泽朗。”《福州郭氏族谱》卷二,12页b;参见Szonyi, Practicing Kinship,61-64。

37 《英桥王氏族谱》卷六,140页。

38 科大卫的著作中有几个我所谓的“代役”策略的案例,来自珠江三角洲的居民。如赵姓的三江村,赵氏族人声称自己是宋代皇室之后,但这并没有使他们躲过明初的征兵。洪武二十四年(1391),村中一户人家被征入伍,该家派出一个“买来的儿子”代替他前往南京服役。又如,在族谱记载中,南海关氏虽是民户,但依然被要求出丁参军,关家则让两个义子承役。Emperor and Ancestor,72-74。

39 “过房子女听补父伍”(宣德四年),谭纶:《军政条例》卷二,3页a—b。

40 关于“条例”一词的翻译,参见Jones, The Great Qing Code, 3。

41 《英桥王氏族谱》卷六,140页。

42 “谪戍、改戍及军装纪”,《清溪李氏家谱》卷三,42页a;又“太常公自叙军缘由”载有相似内容,《清溪李氏家谱》卷三,33页a。

43 McKnight, 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 158-168.

44 “晋江大仑蔡氏族谱附录全收”,《石猷大仑蔡氏族谱》卷一,20—22页。

45 “文水黄氏谱叙”,《黄氏族谱》,A14页,B29—B30页。

46 在族谱的文本中,这一切发生在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即明朝建立一个世纪前,年代明显有误。在族谱成书至今的七个世纪里,肯定有人在誊抄时有所疏忽。正确的年份很可能是正统二年(1437),因为两年后黄家又被调入广州的一个卫所。该族谱的现代印刷版本中,有许多明显的标点错误,其中一处正好就在“至元二十年”出现的句子中。如同其他古代文言作品,传统族谱一般不会有标点符号。因此,誊抄、整理新版黄氏族谱之人,很可能古文基础不太好。

47 “序”,《靖海戎氏族谱》,6页。

48 “军士户丁不许轮替”(正统元年),谭纶:《军政条例》卷二,8页a—b。

49 “军士户丁不许轮替”(正统元年),谭纶:《军政条例》卷二,22页a—23页a。

50 明代律例规定,军户必须为正军提供“军装”,即津贴。但对于军装的数额以及应由何人负责等事项,律例并未言明,且律例本身似乎没有被强制执行。(记录该条律例的文本,见于“五年一送军装”,霍冀:《军政条例类考》,3:23a—24a。)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在来自军户的史料中,即使出现“军装”一词并确指给付正军的津贴,但都没有将之描述为一种义务,而是以之作为防止正军逃逸的报酬。王毓铨认为,负责提供军装之人,应是随正军前往卫所的军余。这就意味着,随着本地化政策的实行,原籍军户在送走正军后,就没有义务再为他提供任何支持了。《明代的军屯》,52页。

51 这些估算和刘光临的估算基本相符,参见William Guanglin Liu, The Chinese Market Economy, 180。也可参见Li Bozho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Jiangnan, 125-132。

52 “处戎公议”,《长乐林氏族谱》。认真的读者肯定会纳闷,故事的主人公姓樊,但该书却是林氏家族的族谱。其中的纠葛是,那位家道殷实、捐钱建立公产的族人樊廷选知悉,本家原姓林,因在明初时入赘樊家,遂改姓为樊。他请求皇帝允许自家“恢复本姓”。皇帝同意了他的请求。欲了解详情,可参见Szonyi, Practicing Kinship, 64-68。此次的改姓之举,很可能也与意图让自家无须再负军户之责有关。如果我的推测属实,这便与郭尾更改黄册姓名的做法如出一辙。

53 关于正贴军户在元代的设立,参见Hsiao, Military Establishment, 19-27。明朝正贴军户的出现,源自垛集抽军时碰到男丁稀少的家庭,于是,两个(有时三个)家庭被一道抽籍,作为一个军户,共同承担出丁的义务。参见《明太宗实录》卷十五,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壬戌,7713页。关于军灶户籍,参见饶伟新:《明代军灶籍考论》。饶氏认为,这是百姓为了减少税务而有意采取的策略。关于该地区灶户的一般情况,参见叶锦花:《明清灶户制度的运作及其调适——以福建晋江浔美盐场为例》。

54 Acharya and Richardson, “Causes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19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