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史(第二卷):1949—1976
- 王树荫主编
- 10381字
- 2023-09-18 18:24:01
一、土地改革任务的完成
废除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占全国面积2/3的新解放区尚未废除封建土地制度。1950年冬至1953年春开展的土地改革,是继1947年老解放区进行土改之后,全国大陆解放并基本实现统一的新形势下,在占全国面积1/3以上、人口达三亿之众的新解放区,发动的一场彻底打破封建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生产力的伟大变革。
1.颁布《土地改革法》
为了改变我国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废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剥削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在总人口约13 400万人的老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约11 900万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在约29 000万农业人口的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新解放区和待解放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基本状况并未改变,农民和地主阶级的矛盾尚未解决,亟待进行土地改革。根据上述情况,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新中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在农村领导农民开展清匪反霸斗争,推翻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开展减租退押斗争,推翻地主阶级的经济统治;建立农村基层政权,培养和选拔农村基层骨干,为在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准备了必要的基础条件。
1950年2月,政务院发布刘少奇起草的《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该指示共4部分11条。主要内容是: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新解放区,由于准备工作及群众的觉悟与组织还未达到应有的程度,在1950年秋收以前,一律不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1950年秋收以后,在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陕西九省,甘肃、宁夏、青海三省汉人地区,凡准备工作已充足、群众觉悟与组织已达应有水平之地区,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始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康、绥远六省,在1951年秋收以前不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1951年秋收以后,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新疆及全国各少数民族住居的地区以及少数民族与汉人杂居的地区,在1951年秋收以前均不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1951年秋收以后,是否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另行决定。根据政务院的指示,各解放区立即做了布置,颁布关于土地改革的布告和条例。各解放区农村普遍展开清匪、反霸、减租、退押斗争,迅速肃清了残余的土匪,打击了恶霸地主的破坏活动,普遍召开了县、区、乡三级人民代表会议和农民代表会议,建立了农民协会,改造了乡、村政权,农民群众的觉悟普遍提高。这样,在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条件逐渐成熟。
根据形势的发展,在1950年6月6日至9日召开的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作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把土地改革的完成作为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的首要条件。刘少奇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提出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总方针,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6月14日至23日,以土地改革为中心议题的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集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并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刘少奇在会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阐明了土地改革的内容、目的和党的方针政策。刘少奇指出:“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1]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要使农村生产力从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之下获得解放,以便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2]。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必须完全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及其所决定的方针、政策和步骤,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有秩序地去进行”[3]。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简称《土地改革法》),并于6月30日公布施行,成为全国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 《土地改革法》总结了以往几个历史时期处理土地问题的经验,同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政策相比,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及其他财产,分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土地改革的总政策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但《土地改革法》制定和实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进行的,面临着一系列新形势、新问题,因此,与过去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相比,情况有很大不同。 “过去老区的土地改革,是在残酷的战争环境,谁胜谁负还不明朗的条件下进行的,土地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尽量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动员农村的人力物力参加和支援人民解放战争,争取战争的胜利。新区的土地改革,是在人民解放战争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统一的人民政权已经建立,全国转入和平的经济建设的条件下进行的。土地改革除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尽快恢复与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这一中心任务。”[4]因此, 《土地改革法》是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换言之, 《土地改革法》的实质是使劳动者与土地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 《土地改革法》的具体政策同其他时期土地改革相比,作了很多新的规定。在这里,就其中对各阶级、各阶层政策的不同作出分析。
一是将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1950年3月,毛泽东在《征询对待富农策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就提出了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的建议,指出不动半封建富农更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防止发生过左偏向,而且可以稳定民族资产阶级,减少社会震动。《土地改革法》更是明确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少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当然, 《土地改革法》对属于封建剥削性质的半地主式的富农所拥有的大量出租土地,仍采取了征收的政策规定:“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实践证明,保存富农经济对恢复农业生产是极为有利的。富农经济虽和地主经济都有剥削性质,但和地主经济相比,又有进步之处。中国的富农主要是在自己劳动的情况下进行雇工剥削,也会出租一部分土地,兼放一部分高利贷。但是他们经营规模较大,拥有较多的生产资金和农业生产技术,能够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粮食。而且,富农在土改后每人占有的土地数量一般为当地农民平均占有量的两倍,因此保存富农经济,很有必要。另外,中国的富农占农村人口的5%左右,地主占3%左右,保存富农就使得土地改革的打击面由过去的8%缩小到3%左右,地主阶级更加孤立。另外,实行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不动富农,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农,消除中农“怕富”的思想,去掉他们的顾虑,使他们放心大胆地去生产。至于农民方面,不动富农经济满足不了他们的经济需求,则可以通过国家贷款和其他方法去解决他们的困难。
二是进一步规定没收地主土地财产的范围,由没收地主的全部财产改为仅没收其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和房屋,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在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曾规定没收地主的一切财产,包括货币、金银首饰、衣物及其他细软物件等。这样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的要求,以便动员他们参加和支援革命战争。当然,这种做法也有一些缺点,根据过去的经验,如果没收和分配地主这些财产,就要引起地主对这些财产的隐藏分散和农民对这些财产的追索。这就容易引起混乱现象,从而导致社会财富的破坏和浪费,阻碍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把这些财产保留给地主,既可以减少土地改革的阻力,也可以维持地主阶级的生活,又可以将其投入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经营,这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经济是大有裨益的。
三是增加了对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规定。小土地出租者是指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 《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疾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不征收这部分土地,是因为它所占比重很小,一般不超过3%~5% ,不会对农民的土地要求和农业生产有什么大的影响。而对这些人的照顾,可以使他们当中的生活困难者得以维持生计,起到社会保险的作用,同时也避免了这一阶层对土改可能形成的阻力。
四是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必须注意团结和保护中农。团结和保护中农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一贯政策,但在早期土地改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过部分中农的利益被侵犯的现象,造成部分中农的不安与恐慌。人民政府吸取了以往土改的经验和教训,在新区土改中明确了坚决团结中农,完全不动中农土地的政策。 《土地改革法》明文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对少数中农附带出租的土地亦不加没收或征收。在土地分配方法上,改变了过去以乡为单位把地主的土地、公地和其他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的办法,而是仅仅把没收地主的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统一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用抽补调整的办法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并对佃中农给予照顾,规定:“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从而保证了佃中农在抽出他们租入土地时不受或少受损失。另外规定, “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土地改革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农会组织要积极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农会的领导工作,在各级农会领导成分中中农不得少于1/3。在农会召集贫农、雇农或手工工人的会议或代表会议时,要吸收中农的代表参加。这样,就在政治上团结了中农。
五是规定在土地改革中,要注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组成广泛的反封建的统一战线。土地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运动,触及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利益,要动员和争取社会上一切进步力量站到农民一边,拥护和支持土地改革,就必须建立广泛的反封建主义的统一战线。在农村,不仅要注意团结中农,正确对待小土地出租者,而且还要注意团结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及时吸收他们参加农会。对地主阶级中的开明绅士,也要采取争取和团结的政策,教育和鼓励他们以身作则,服从和执行人民政府有关土地改革的法令。在他们交出土地以及其他应交出的财产后,应予以适当照顾。在城市中,要加强对工人、学生、职员、工商业者、解放军指战员以及其他各阶层人民的教育,使他们理解农村土地改革的正义性和必要性,自觉地站在农民一边,同情农民,帮助农民。毛泽东也指出:状元三年一考,土改千载难逢,应该欢迎民主人士到各地去视察,也可以让他们看看,这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5]为此,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大力组织民主党派的干部、城市中的教职员及其他民主分子参加土改,使他们在实际中受到教育和提高,积极参加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
六是土地分配中增加了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据1953年普查的统计,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6% ,但分布的地区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0% 。这是中国的重要国情。而且,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在经济结构、政治状况和社会历史条件上都有许多不同于汉族地区的特点。因此,在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时须格外慎重。从贯彻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增进全国人民大团结出发,党决定在统一的土地改革总路线下,用更缓和的步骤和更长的时间来完成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法》把这些地区的土地改革同汉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分别开来,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另外还规定,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土地改革法》颁布后,1950年7月14日,政务院第四十一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和《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农民协会是农村中土地改革制度的合法机关,土地改革中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破坏社会治安的案件均由人民法庭受理,为土地改革的有序进行提供了组织上和司法上的保证。8月4日,政务院第四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决定重新修订和公布了《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和《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两个文件,同时增补了“政务院的若干新决定”。政务院具体规定了划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等成分的标准和应对其采取的政策,并明确了“知识分子的阶级出身,依其家庭成分决定,其本人的阶级成分,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方法决定”。土地改革法令和各项政策法规的完善,为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作了立法上的准备。
为了加强对土地改革的领导,中央设立了由刘少奇为主任的中央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的土地改革工作。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也设立了土改委员会,具体领导当地的土地改革工作。为了使《土地改革法》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党和人民政府采取各种形式,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宣传土地改革的正义性、必要性和目的性。为保证《土地改革法》的正确实施,党和人民政府组织大批土改工作队,在经过培训和学习后深入农村,与当地农村干部和农民协会相结合,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另外,按照《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的规定,各地建立了土地改革人民法庭,制裁不法地主破坏土改的活动。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一场历史上空前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广大新解放区轰轰烈烈地展开了。
2.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
土地改革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是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深刻社会变革。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剥削制度,绝不会凭着一纸法令而自动改变。虽然国民党反动政权在大陆上被人民推翻了,但地主阶级并没有因为人民力量的强大和人民政府的宽大政策而停止反抗,仍企图维护原来的统治地位和阶级利益,采取多种手法对抗土地改革。在土地改革前,有些地主就妄图通过分散土地,逃避没收,甚至还破坏生产、收买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有的还散布谣言蛊惑农民。而农民长期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普遍具有逆来顺受、不敢反抗的心理。毛泽东曾指出:“必须认识,共产党员领导着缺乏精神准备、缺乏团体生活、缺乏斗争艺术的农民群众,向着鬼计多端、在精神上物质上都占优势的地主、富农作斗争,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共产党员只有与农民群众一道,逐步完成精神准备,逐步把自己组织起来(党的团体、群众团体、民兵、游击队、区乡政府),逐步学会斗争艺术,才能最后斗倒封建阶级,实现真正的平分土地”[6]。针对农民不可能靠自上而下的“恩赐”获得土地的情况,党和政府强调在土地改革中,要坚决贯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的阶级路线,放手发动群众,依靠农民自己的组织和力量打倒地主阶级,分得土地。土地改革要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反对急躁冒进的偏向,即反对不顾主客观条件是否成熟,一下子全部铺开,立即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意见。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分批陆续展开:1950年冬至1951年春,在条件已经成熟或基本成熟的华北、华东、中南、西北等约1.28亿农业人口地区,进行第一批土改;1951年冬至1952年春,在华南、西南约1.1亿农业人口地区,进行第二批土改;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中南、西南、西北等剩余的约3 000万农业人口地区,主要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第三次土改。为了不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各地的土地改革一般是在冬春的农闲时节进行。
经过早期的清匪、反霸、减租、退押斗争,各地农村建立了农民协会,发展了农民积极分子,并从中选拔了农村基层干部,初步改造了农村基层政权。初步斗争的胜利,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群众斗争的胜利信心,调动了他们为进一步获得土地,根本废除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而斗争的积极性。在准备条件成熟以后,各地组织培训土地改革工作队,与当地党政组织一起领导农民分期开展土地改革。从工作队进村到最终完成土地改革,大体上分为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和分配土地,最后进行复查、动员生产几个步骤进行。
根据党制定的新解放区土地改革总路线,各地土改工作队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农户特别是贫雇农家中,访贫问苦、扎根串连,同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认清地主的发家史和农民的血汗史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地位的变化。许多苦大仇深的农民迅速觉悟起来,敢于同地主进行面对面的控诉和说理。同时,向农民宣传解释党的土地改革政策,举办短期训练班,向农民讲清哪些土地应该没收与征收,哪些土地应该保护不动,在土地改革中依靠谁、团结谁、中立谁、打击谁。在此基础上,吸收在斗争中涌现的农民积极分子和各方面代表人物,建立健全农民协会,使之成为当地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组织。
在群众发动起来以后,工作队开始领导农民划分阶级。首先向农民讲清划分阶级的政策和法令,让农民懂得划分阶级的主要标准是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劳动状况和生活来源状况,而不能以政治态度、吃穿好坏为依据。纠正部分群众中存在的划分阶级就是划分贫富,越穷越光荣等模糊认识。在此基础上,开始进行评议。对于地主阶级的划分,由地主在村民大会上自报成分、财产、剥削量及有无参加劳动,然后农民用算剥削、算细账、比劳动的办法进行说理斗争,揭露其隐瞒谎报等行为,既不漏划,又防止错划。对于富农的划分,则看其是否有雇佣劳动,严格按照剥削收入是否超过其年收入25%的标准来界定。超过25%者,为富农,未超过者,为富裕中农或中农。对中农、贫农、雇农的评议,在农民内部进行。在评议中,充分发扬民主,如本人不同意,可提出理由申辩,要求改正,当场弄清情况。对民主评议不服的,可以上诉,划错了的必须纠正。对于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依其职业决定其成分,或划为小土地出租者,不以地主论。这样,不仅缩小了小地主的划分面,而且保护了那些来自农村而从事非农社会职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评议结束后,上报上级审批,经过组织批准,最后张榜公布定案。经过划分阶级成分,划清了农村阶级阵线,为分配土地创造了条件。
划定阶级后,按《土地改革法》有关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和多余财产。在乡农民协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没收征收委员会,经农民协会认真讨论,根据《土地改革法》确定本村应没收和征收土地的范围。然后订出有关纪律和公约,有步骤地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房屋等五大财产,征收富农超过规定范围的出租土地。在分配土地和其他财产时,各地切实贯彻民主协商的原则,教育干部大公无私,农民间提倡互让互谅,做到公平合理,秩序井然。同时,又注意防止绝对平均主义,首先满足贫农、雇农的需要,同时照顾中农的利益,特别注意保护中农的利益。另外,对土地的分配尽量对原耕少作变动,照顾农民原耕的习惯。以原耕为基础,进行调剂。
没收和征收土地和财产分配之后,各地即召开农民大会,庆祝土地改革的胜利。同时号召农民努力生产,把农民的政治热情及时引导到发展生产上去。土地改革结束的地区,还要进行复查。各地政府派出工作组检查阶级成分是否漏划或错划,土地、耕畜、农具、房屋的分配是否公平,同时解决土改中的一些遗留问题。复查之后,人民政府给农民颁发土地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从法律上保障农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使广大农民积极投身于恢复和发展生产。
新区的土地改革不仅在农村进行,而且还在许多大城市的郊区进行。城市郊区的土地关系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情况比一般农村复杂。为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五条,1950年11月,政务院专门颁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对城市郊区土地的没收、征收及分配作了具体规定,如保护私营工商业者在郊区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财产及其对农业的合法经营等。从1950年下半年到1951年上半年,陆续完成了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在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旅居海外的华侨较多的侨乡,党和人民政府制定了若干以照顾华侨利益为原则的特殊政策,指导侨乡土地改革运动基本健康发展。正确执行保护华侨利益的方针,保证了我国的侨汇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
由于实行了正确的政策,组成了广泛的反封建的统一战线,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进行得比较顺利。到1952年底,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台湾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连同老解放区,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90%以上。全国有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350亿公斤以上粮食的苛重地租。全国各地到处一片喜气洋洋的景象,到处都有兴高采烈的农民在丈量土地,各家各户的田头地垄插上了祖祖辈辈梦寐以求的界桩。土改完成后,国家又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政策措施,如实行低农业税率等,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掀起了群众性的生产热潮。他们早出晚归,积肥打井,修堤挖塘,纷纷添置耕牛农具,开展爱国增产运动。以农民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小生产, “千年古树开新花”,在土地改革完成后的第一年就获得了丰收。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的产量,1951年比1950年分别增长8.7% 、49% 、21.8% ,1952年又比1951年分别增长14.1% 、26.5% 、15.8% 。[7]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农民收入也得到了普遍增加。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的1953年,农民净货币收入比1949年增长123.6% ,每户平均净货币收入增长111.4% 。农民的购买力比1949年增长111% ,平均每户消费品购买力增长一倍。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增长和农民购买力的增长,促进了工业生产的发展。1953年同1949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221.4% ,社会总产值增长122.8% ,国民收入增长98% ,国家财政总收入增长241.8% 。[8]这些都充分显示了土地制度改革对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3.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历史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彻底铲除封建剥削制度的一场深刻社会革命,是一场涉及几亿农业人口和广大社会范围的民主改革运动。这次土地改革运动,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城乡社会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土地改革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广大农民“分了地,出了气,翻了身,见了天”[9],真正成了农村的主人。反封建,最根本的是要消灭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即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真正实现了中国农民数千年来得到土地的奋斗目标,农民普遍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是自己利益的真正保护者。从土改中涌现的贫苦农民中的积极分子大批担任乡、村基层组织的干部,成为农村人民政权的支柱,实现了对旧的基层政权的改造。每个乡村还组织和建立了自己的武装力量——民兵组织,全国民兵发展到1 280余万人,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广大农民增强了自身的阶级自觉和组织力量,形成了有觉悟有组织的阶级队伍。据1951年10月统计,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四个行政区农民协会会员达8 800余万人,其中妇女约占30% 。
土地改革促进了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随着土地改革的胜利,农民学习文化的要求日益迫切,农村中掀起了以识字扫盲为主要内容的新的文化热潮,普遍进行了扫除封建迷信、改革陈规陋习等移风易俗活动。1950年全国农民上冬学的达2 500万人以上,1951年上常年夜校的农民有1 100余万人。1952年与1949年相比,农村在校小学生数增加111.8% ,中学生增加186.2% 。农村文化高潮的兴起,提高了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素质,形成了民主、科学、文明的新风气,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同时,农民开始注意清洁卫生,治病防病。到1952年底,全国90%的地区建立了县级卫生机构。
土地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我国进行工业化建设和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了有利条件。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资料,占农村人口92.1%的贫农、中农,占有全部耕地的91.4% ;原来占农村人口7.9%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6% 。广大农民还分得大批其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计有耕畜296万头、农具3 944万件、房屋3 795万间、粮食100多亿斤。这样, “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变成了现实,极大地激发了中国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长期被束缚的农村生产力获得了历史性的大解放。随着土地改革的逐步完成,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的产量逐年增加,农民收入普遍增加,生活明显改善。这充分显示了土地改革对解放生产力、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巨大推动作用,并直接促进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恢复和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历史性的胜利。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和获得成功,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如根据国情、因地因时制宜、吸取历史教训、走群众路线等。这些都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智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的成功运用。
注释
[1]《刘少奇选集》,下卷,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同上书,34页。
[3]同上书,31页。
[4]苏星:《新中国经济史》,143~144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
[5]毛泽东1951年1月接见各中央局、分局及有关城市党委统战负责人的谈话。参见《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1卷,283~284页。
[6]《毛泽东文集》,第5卷,37~38页。
[7]参见《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45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8]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83)》,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3。
[9]杜润生主编:《中国的土地改革》,561页,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