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是培养律师、检察官、法官、法学家的地方,不断吸引青年学子的到来。法学院的生活精彩而充实,但求学者们也必须面对巨大的竞争和压力。据说有一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对一年级新生讲了这样一句话:看看你的左边,看看你的右边,你们之中会有很多人坚持不到毕业。在法学院特殊而严格的训练中,有些人会因为无法承受压力而退出,而有些人则因为无法接受法学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选择逃离,比如歌德、托尔斯泰、卡夫卡和泰戈尔等。因此,认识法学的性质,体会法律的思维,了解法学院的气质和精神,是每一个法学院新生必须上好的第一课。
第一节 法学是一门科学吗
哈佛大学法学院第一任院长、案例教学法的创始人兰德尔(Christopher C.Langdell)教授曾言:“法律被视为一门科学,由特定的原则或学说组成。掌握这些原则或学说,以能够将其持续、简便且确定地适用于永远错综复杂的人类事务,这是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所必备的条件。因而,拥有这种能力,乃是每一位认真的法学院学生的功课。”[1]如兰德尔一样,法律界人士喜欢把法学称为“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可是,法学真的是一门科学吗?它和数学、物理、化学一样严密而精确吗?法学上的疑惑可以在实验室里得到求证和解答吗?法学上的结论可以在社会实践中得到统一而无差异的再现和证实吗?
严格意义上的“科学”一般指自然科学,即运用人的理性并借助逻辑和技术工具研究自然世界的科学,科学的目的在于发现绝对的事实和真理,其结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反复再现。17世纪以来,自然科学的进步不仅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也深刻改变了人类的思维模式。在自然科学和笛卡尔理性主义的影响下,法学等社会科学也开始宣称具有“科学性”。法学虽然可以建立严谨的逻辑体系、独立的思维方法,但是不同于物理、化学、数学等自然科学,法学永远不可能不受意识形态、阶级地位、政治目标、道德观念、宗教信仰等价值因素的影响,法学家也永远不可能像科学家在实验室做研究那样来面对法学的对象——制度、人、复杂的社会和形形色色的恩怨情仇、矛盾纠纷。所以,虽然“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这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法学这门古老的学问在其历史的演进过程中一直遭到其他学问(尤其是哲学、自然科学)的挑战、质疑和批判,甚至在很长的时期内被排挤出‘科学’(Wissenschaft/science)的殿堂”[2]。要想认识法学独特的个性和气质,我们必须从法学成为一门学科讲起。
一、法学是关于人和社会的学问
在世界上第一所近代意义的大学——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University of Bologna)[3],据说那里最初只开设了三门主要的专业:神学、医学和法学。在某种意义上,这三个学科之间是具有共性的,它们都是治病的学问:神学解决人精神的危机,医学医治人肉体的病痛,而法学则医治社会疾病,即矛盾和纠纷。因此,如果说自然科学面对的是自然万物,那么法学面对的则是人和社会,换句话说,法学是关于人和社会的学问。法学讨论的问题是:人类如何才能避免冲突与伤害,如何才能过上优良和公正的生活?
泰戈尔在其作品《飞鸟集》中写道:“水里的游鱼是沉默的,陆地上的兽类是喧闹的,空中的飞鸟是歌唱的。但是,人类却兼有海里的沉默、地上的喧闹与空中的音乐。”事实上,人是世界上唯一拥有理性的最高等级的生命形态,人的活动构成了世界上最复杂和最难理解的社会现象,因此,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必然不同于其他学科,尤其是自然学科。简单来说,法学缺少自然科学的那种特点和属性,即高度的纯粹性和绝对的客观性。
法学关注人的需求、人的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而人的行动和选择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人的个性、情感、利益、信仰,也包括社会的道德规范、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等等。孟德斯鸠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4]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民众的生活方式、宗教、性癖、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立法体制等因素发生千丝万缕的关系,而“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5]。诸多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决定着个人和社会的行动,并导致不同主体行为的差异。世界上找不出两片相同的叶子,也不存在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完全一致的人,所以,法学面临的是一个不断变动、充满差异和偶然性的世界,法学要在个体和全体、共性与差异、传统与当下之间进行均衡,尽力寻找到可能被大多数人接受的结论和方案,或者叫“最大公约数”。在这种情况下,法学上的任何一个结论都只能是一个相对较好的方案而非终极真理。自然科学可能会得到一个相对永恒的东西,如牛顿的万有引力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在地球乃至整个宇宙世界都是普遍适用的,然而法学做不到,“唯一正确答案”很多时候并不存在。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域,法学的标准和结论可能出现差异甚至大相径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学面对的是不同的人群,而这些人群的思想和生活是存在差异的,并且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停地变化和运动。因而,法学具有地域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二、法学是关于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学问
据说天堂里是不需要法律的,因为那里没有欲望,没有利益冲突和人际纷争。然而,在红尘俗世,社会和个人时刻都不能离开法律,法律是协调利益关系、维持公共秩序和解决矛盾冲突的最重要手段。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的学科,必然要面对不同的人生需求、价值选择和利益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是一门关于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学问,它需要提供一套理论、原则、方法,为立法、执法和司法审判提供标准和指引。
在立法过程中,任何一部法案的制定,背后都存在不同利益主张、价值观念的博弈,立法需要全面考虑,进行取舍平衡。比如,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劳动法既要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尊严,同时要保护资本家的产权及其管理秩序;在城市中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的时候,宠物管理的立法一方面需要保障宠物主人的兴趣爱好和生活自由,另一方面也要防范宠物对城市环境及公共卫生带来的危害。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依据法律对案件做出裁判,其实质就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分配和调整。比如,在离婚诉讼中,法官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还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最佳的安排;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官要面对房主按时足额获得房租的要求,也要面对租客在安全舒适的房屋及设施中安静生活的需求;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法官需要尊重政府部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权力和利益,也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曾指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让大多数人获得最大量的幸福。然而,幸福的标准从来都是因人而异的,有些人认为幸福就是拥有物质财富或者人身安全,而有些人则更看重人格独立和思想自由:我宁可做一个痛苦的哲学家,也不愿做一只幸福的猪。在不同的人群和民族,不同的时代和政治形态下,人们的利益取向和价值选择是存在差异和不断变化的。因而,法学必须关注社会发展,关注人性需求,并以民主、人权、法治等标准为指导,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价值平衡的方案,为个体的行动和选择提供标准和共识。
三、法学是关于理性生活的学问
在柏拉图看来,人的生命中驻扎着三种东西,即欲望、激情和理性,只有灵魂控制住肉体,理性控制住欲望和激情,人才能趋向完善,城邦生活才能实现公正。法律是一种理性的标准,法学是一种理性的学问,它关注人如何经营理性的生活,从而在个体和共同体之间实现一种和谐正义的状态。
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主张,人要服从理性的指引,这样才能过上正当的生活。理性不是压抑和禁锢,不是如宗教那样叫人罪己和禁欲,而是强调人的正当要求必须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方式得到满足,自由而不放纵,满足和实现自我但不伤害他人,不危害社会。亚里士多德曾言:“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6]法律就是一种中道的理性,它作为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目的在于引导人过理性的生活,避免堕落和罪恶。比如,对一个开餐厅的老板来说,用“地沟油”做菜会让成本大大降低,烹调时添加违禁原料会让菜品更好看和更好吃;对于一个大权在握的官员来说,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会让自己和家人很快过上更富足的生活。然而,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它违反了公共理性法则,破坏了社会交往的公共规则,损害了消费者对商家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会让社会变得混乱和邪恶。
为了维系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法学必须要面对和解决很多问题,为公共生活寻找理想的方案。比如,如何协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冲突,如公路上步行者、骑单车者和司机之间的通行矛盾;如何协调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比如企业盈利和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当代人的需求和下一代人的发展需求,比如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利用;在发生冲突之后,如何选择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法,应坚持什么样的程序标准;等等。在解决诸如此类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法学要按照理性的标准为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为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指明方向、确立规矩,引导人们不要被激情、欲望所宰制。
法学是关于理性生活的学问。理性生活,意味着人们在实现自己目的的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则办事,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必须是正当的,在满足自我需求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理性生活,意味着每个人要对自己、他人、社会及未来负责。
第二节 法学教育与法学院的精神
一、波伦亚的星火
在古代中国,由于“德主刑辅”的治理传统、司法与行政高度合一等原因,虽有法学研究甚至科举考试中也有法律内容,但实际上并不存在专门的法律职业和独立的法学教育。在西方历史上,严格意义的法学教育是以古罗马法的发现、研究和复兴为发端的。换言之,罗马法的复兴促成了西方近代法学教育的产生。
公元纪年前后五百多年,罗马人凭借武功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帝国,而罗马人的文治则创造了精致而近乎完美的罗马法,把欧洲古代法制推到了其他国家当时无法企及的高度。但是,公元5世纪前后,随着蛮族入侵和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在西欧日渐衰落,昔日的辉煌烟消云散。公元12世纪(相传为1135年),有人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的《国法大全》抄本,这部由查士丁尼皇帝汇集编撰的罗马法文献奇迹般地再现人间。冥冥之中似乎有神灵庇佑,上天不忍罗马的法律瑰宝被历史遗弃,便以这样特别的方式传承给了后人。[7]
古代罗马法文本的发现,很快引起了当时欧洲一流法学家的关注。大约是在11世纪70—90年代,在意大利波河平原东南部宁静的波伦亚小镇,一群教师和学生开始对罗马法进行注释和研究,有一个叫佩普的教师专门讲授查士丁尼的《法典》和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而另一位教师伊尔内留斯则主要讲授《法律大全》,这个教学区就是学术史上赫赫有名的“波伦亚大学”的前身。到了12世纪,波伦亚小镇已经成为欧洲罗马法和教会法的研究中心,成为爱好法律的学生心中的圣地。在欧洲,很多学生不远万里来到波伦亚读书求学,随着人气日渐兴旺,波伦亚学派开始逐步形成。然而,这时候的波伦亚仅仅是一个学生聚居区而不是正式的大学。1158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颁布了《安全居住法》,通过授予司法特权的方式正式承认了波伦亚大学的法律地位。在波伦亚大学,学生通过两次严格的考试——个别考试和公开考试,就可以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这是在大学取得教职的资格。博士学位的授予仪式隆重、庄严而神圣,候选人在众人的簇拥中来到教堂并发表演讲,然后由副主教为他佩戴徽章,给他手指戴上金戒指,头上戴上四角帽,之后人们纷纷上来拥抱并亲吻他,给以衷心的祝福。[8]
波伦亚大学是世界上第一所近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它所创造的学术业绩被历史学家誉为“代表着中世纪欧洲知识分子最杰出的成就”[9]。波伦亚大学开创的法学教育传承,如星星之火不断燎原,成为后世西欧法学教育的原型和模板。自波伦亚以后,西方法学教育不断繁荣兴旺,法学教育的薪火连绵不断。在欧洲大陆,以教会为主体的教育机构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才,而在海洋彼岸的英格兰,以林肯、格雷、内殿和中殿四大律师学院为代表的法律教育机构,培养了大量精通普通法的律师。17世纪以后,更多的大学开始设立法学专业,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角。1620年起,乌普萨拉大学开始讲授瑞典法;1679年,巴黎大学设立了法国法讲座;1707年,维登堡大学开始讲授德意志法;1758年牛津大学、1800年剑桥大学开始讲授英国法。[10]自波伦亚大学开设法学专业后,法学教育从中世纪一路走来,传播着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培养和造就了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法律职业家,并通过这个职业家群体,推动了法学和法治的发展。
清朝末期,政府被迫仿效西方推行“新政”,伴随着“预备立宪”和“清末修律”等法律改革,专业的法学教育在中国开始萌芽。清末法律改革的主帅沈家本、伍廷芳认为:“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隔,非专设学堂培养人才不可。”1895年,盛宣怀筹划的天津中西学堂自举办时起,就在学堂的章程中写入了“律例学门”,类似于今天的法学专业。律例学门在课程的设置方面,除了“万国公法”即国际法外,还包括“大清律例”“法律通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法”“英国罪犯律”“商务律例”等法学科目。1901年至1902年间,各省筹办了山东大学堂等18所省级大学堂,很多学堂都开设有法律方面的课程。与此同时,专门的法科学校开始出现,最早的就是沈家本创立的京师法律学堂,之后,清政府又模仿日本,设立司法速成学校,举办法政学堂,法学教育的内容更为细致与专业。民国时期,法学教育非常繁荣,最著名的法科大学就是北平的朝阳大学和苏州的东吴大学,人称“北朝阳,南东吴”,它们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和法学学者,为民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民国时期东吴大学法学教授孙晓楼认为,合格的法律人才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11]法治实践需要合格的法律人才,而法律人才的培育仰赖成熟和专业的法学教育。纵观世界各国,法治发达的国家,莫不是以良好的法学教育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学兴则法治兴,法学败则法治败——法学教育与其说是在培育和训练律师和法官,不如说是在孵化和催生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现代社会和国家。
二、法学院的精神
在欧洲很多小城市,法院一般建在城市的最中间,如同恒星围绕着太阳。法学院在大学中也是独特的存在,有着别样的气质和精神。法学院的精神不在默默无语的建筑身上,而主要体现在法学院的主人身上,即法学院的学生和教师们。事实上,当你走进法学院,就不仅是继承了一门知识和手艺,还继承了一种传统和文化,一种生生不息的法学精神,就像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说的:“法不仅是生活所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12]
法学院的精神表现为自由精神。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愿意做法律的奴仆。”而诗人裴多菲则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追求自由的渴望源于人的本性,拥有自由是实现自我价值的唯一途径,因此,保障自由就成为现代法律的根本使命。法律人应该是一个呵护自由和珍视自由的人,而法律之下的自由意味着行使自己权利,尊重他人权利,维系生活和观念的多元化。在法学院中,不管来自哪里,每个人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庇佑,都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学院中,每个人都拥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参与权,尊重他人的选择,愿意听取不同的尤其是批评的声音。因为如此,法学院才别开生面,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法学院的精神表现为民主精神。民主意味着自己做自己的主人,不把命运寄托于神灵或权贵。民主是法治的政治温床,没有民主,就无以抵制权力,如果不能约束权力,法律的权威便会荡然无存。法学院的主人应当是民主的开创者、推动者和践行者,应当认识到自己是社会和国家的主体而非客体,对于我们自己的事务,我们不仅有权利参与,而且有义务和有责任参与。这个世界并不美好,公共生活中还有很多的问题,所以需要每个公民尤其是法律职业者的参与,发出自己的声音,采取务实理性的行动。面对不公不义,如果连法律职业者都欠缺变革的勇气和呐喊的激情,那么这个社会必然是没有希望的一潭死水。
法学院的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对法治矢志不渝的信仰和坚守。人类走过了漫长的人治时代,直到近现代,我们才迎来了法治的春天。法治社会,意味着法律的地位高于任何权力和财富,法律作为最高的权威,统治和保护着它的所有公民。如果说在专制国家里最高的权威是国王,那么在法治国家中,法律就是国王,它是保障自由、平等、人权和幸福生活的国王。我们每一个人,不仅在时间和死亡面前平等,而且在法律面前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拥有人的尊严,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即使是高高在上的国王或者总统。当我们走进法学院,我们就要去亲近和接受法律的统治,并且把传播法治的信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当作自己的职业使命。我们坚信:尽管法律时有不妥,常常僵硬和不近人情,但与其他治国模式相比,法治依然是最不坏的选择。
拉德布鲁赫说:“法学对人的智识乐于提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这种法学的润养。”[13]当然,法学院对于每一个法律人的启迪与润养,不仅有智识和思维,还包括气质、信念和价值观。当你走进法学院的大门,就意味着要继承一项事业,负起一份责任,要把法学院的知识、理念、传统和精神不断传承并发扬光大。你会有一段漫长辛苦但又奇妙精彩的旅程,希望你一路行来,有和风清泉相伴,内心信奉着善和正义,保存着爱和感激。
注释
[1]Christopher C.Langdell,Teaching Law as a Science,21 American Law Review 123 (1887).
[2]舒国滢:《法学的知识谱系》,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1页。
[3]波伦亚大学,也译为“博洛尼亚大学”,被誉为欧洲“大学之母”,是世界上第一所近代意义上的大学,建立于1088年,至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但丁、伽利略、哥白尼等人都曾在这里学习或执教。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页。
[6]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7]法学家盖尤斯的著作《法学阶梯》是罗马《国法大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现过程很有传奇色彩:1816年,普鲁士驻罗马教廷的使节尼布尔在维罗那图书馆发现一幅写满拉丁文的古代羊皮纸手稿,并看出纸上曾有过其他文字。他用特殊药水进行清洗,被覆盖的文字果然显现。经德国民法学家萨维尼鉴定,这些文字竟是一千多年前的《法学阶梯》——一本流行于古罗马的法学教科书,也是历史上第一本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著作。参见梁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311页。
[8]David S.Clark,The Medieval Origins of Modern Legal Education:Between Church and State,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5,No.4 (Autumn,1987),p653—719.
[9]H.Rashdall,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1,ed.F.M.Powicke and A.B.Emden,Oxford,1936;reprint,Oxford,1988.p254.
[10]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5页。
[11]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12][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页。
[13][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