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办临汾某泌尿专科医院一起医疗事故赔偿案之前,我是不知道中药材里关于“关木通”与“川木通”一字之差之间,两味药材功效的惊人区别的。
2000年左右,临汾某泌尿专科医院收治了一位肾小球肾炎的患者,大夫针对患者肾性水肿病症,在药方里添加了一味中药“木通6.0克”,但字迹潦草,“木通6.0克”的“.”模糊,埋下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患者去大药房抓药,偏偏遇上了一位临时替补、不具备药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想当然地抓了“木通60克”,服用几服后,患者出现尿毒症症状,病情危重。
经查验留下的药渣,发现是因超大量服用了“关木通”这样一味含有马兜铃酸可致人肾脏损害的中药,导致本来就有肾脏疾病的患者病情加重,但一字之差的“川木通”却恰恰是有着利尿、清热、通血脉,治疗肾脏水肿的功效!
我难以忘怀的不是木通这味药,是在这起木通事件之争的案件中,由于没有工作日志的习惯,我在法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作为代理人竟然忘记了提交一份委托人提供的是可以辨认出是“木通6.0克”的“.”的药方原件照片,而患者提交法庭的只是一张复印件,原件找不到了,看不清那个要命的“.”!
那时候还没有后来2008年最高法院关于举证期限认定的解释出台,受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的影响,当时法院对举证期限执行得很严格,甚至机械,超过期限的证据就不让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质证,就不认可了。如果这个证据不能提交,败诉的责任将由我承担,这是事故呀!辜负介绍案子朋友的信任,还可能导致案件全部败诉,那将太可怕了!太难过了!
怎么办?怎么办?!
苦思无果,当时的我只有心里默默祈祷上苍给我力量,但这终归不是办法。最后想到一个可以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以使申请举证申请日期还在举证期限内,安排委托人说服法官递交了,延长了举证期限,才得以在期限内补充提交,才实现了法院采信这个证据,按医院与药房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的相对合理的结果。
这个事件后,我深切地明白,良好的执业习惯是一个律师训练有素的重要素质。我告诫自己以后一定要做好每案工作日志,再也不能出现这样的疏漏了!一定要养成良好的执业习惯,提高业务素质,防范执业风险。
结语:做好每案工作日志,一定要养成良好的执业习惯,提高业务素质,防范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