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安全与流通:技术、架构与实践
- 刘汪根 杨一帆等编著
- 1077字
- 2023-11-02 19:42:08
1.1.3 数据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数据流通方面,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政务数据共享做了较为全面、明确的规定。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其中第六点是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该点包括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拓展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和加强数据安全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对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做了相应规定。此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对加快推动和规范政务数据共享做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各个地方也在加强对数据流通相关的流通细则的定义,主要包括政务类数据的公开和社会化数据的运营。如《上海市数据条例》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特设一节,是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以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提出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托统一规划的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提供的安全可信环境,实施数据开发利用,并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进行交易撮合、合同签订、业务结算等;通过其他途径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规定,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需求对接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纳入公共数据共享目录的公共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城市大数据中心的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在有需要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及时、准确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提出公共数据共享申请,明确数据使用的依据、目的、范围、方式及相关需求,并按照本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提供部门的要求,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管理,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