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人类已经进入了数字信息时代,与之对应的法治环境也呈现新规律。首先,数字法治和传统法治相比,法律解决的问题意识不同。传统法治产生于工业社会,土地、机器是其核心生产要素,核心问题是解决所有权等产权问题。而数字法治所针对的问题正在发生分野,数据、信息是生产要素,法律的核心将是解决数据资源的共享使用而非归属问题。其次,数字法治和传统法治所立足的社会基础不同。传统法治以文字化的契约为交易基础,数字法治则使数字化的信用成为社会纽带。再次,数字法治和传统法治对应的社会治理模式也不同。传统法治是一种基于人的理性判断的标准化管理,而数字法治则可以依靠数据的准确预测实现个性化治理。最后,数字法治和传统法治相比,我国所处的国际地位不同。清代以来,我国的法治理论基本是学习西方,但今天,中国的数字社会发展程度已经跃居世界前列,“城市大脑”、健康码、非羁码等源于杭州的创新,都是浙江为全球治理贡献的中国方案。全新的产业与治理模式,必将推动全新的法治模式。数字法治将全面重构传统法治的理念,中国也将第一次有机会为人类文明贡献新的法治模式。

数字法治以数字法学理论为基础。数字法学是近年来兴起的数字技术和法学理论交叉的新领域,不仅是科技和法学的深度融合,而且是跨文理学科的新研究范式和新法治实践的全面整合。根据数字技术在其中的角色,数字法学的主要范畴可区分为对象论和工具论,对象论主要包括要素层、平台层和产出层,工具论侧重于数字技术赋能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两类场景。数字法学的主要方法可二分为围绕规范展开和数据建模驱动,前者通过解释或重构法律规范取得成果,后者主要以定义任务设计模型满足需求。数字法学将带来法学教育的变革,亟须培养文理兼修、面向数字智能未来的数字法治人才。

数字法治是对数字法学理论的实际应用,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集成,是通过数字化技术对体制机制、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的重塑。立法方面,以促进数字资产的有序流通为重点,探讨通过立法引领数字化改革和权利保障;执法方面,以严格执法为目标,探讨数字行政如何重塑行政法的效能原则;司法方面,以司法公正为导向,探讨法院如何利用数字赋能和组织创新,在比如智慧法院和互联网法院等建设中有所作为。

在立法环节,数字法治的任务是以科学立法为引领,推动数字利用和权利保障。通过出台与数字经济、数字产业有关的立法,促进数字资源的流通,已有一定实践的摸索。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通过,其中突出了“数据”这一新型的生产要素。《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字立法,进一步规定数字资产的利用方式和数字权利等具体内容。2020年10月27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数智城市的地方立法。保障数据的流通、共享是数据经济繁荣发展的基本前提,本书将在这些已有的立法例基础之上,以数据在智能化设备领域的应用为例,来阐释数据锁定现象的成因和相关各方的利益格局。本书认为,数据市场本身以及涉及的主体、行为、法律关系均是多元化的,相关立法应面向数据市场的多元化需求,应体系化地确立与平衡包括数据流通、数据保护、数据安全等在内的多重立法目标。

在执法环节,应以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通过数字化技术推动行政法治进程。首先,数字政府建设在地方实践过程中体现为区域行政组织一体化,其内核即构建以数据共享为核心的整体政府,比如浙江省在2017年印发的《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交换”,并确定了共享原则、种类、程序等内容。其次,数字化的行政法治路径直接表现为自动化行政的兴起,比如浙江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积极打造全省“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最后,数字化的行政法治路径蕴含了丰富的行政法治内涵的变革,实践中长三角各地都通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或者“一网通办”,梳理公布了“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事项,推进了便民服务、投资审批、市场准入等重点领域的改革。在以上行政法治实践基础上,本书进一步提出行政要素数据化、行政组织一体化、行政行为自动化、行政程序效能化等四个命题,并且从公共数据的界定与权属配置、基于数据共享的整体政府、“秒批”与“码治理”、既有效又有限的现代行政权力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学术提炼。

在司法环节,应以公正司法为导向,数字赋能和组织创新并举。首先,智慧法院等一大批项目体现了数字赋能司法的理念。最典型的是201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提出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长三角地区在智慧法院建设中成绩斐然,例如浙江的“微法院”、上海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江苏的“苏州模式—千灯方案”、安徽的“减刑假释网上办案平台”等项目都具有极高的代表性。其次,是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组织创新。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一周年的经验基础之上,增设了两家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在审判方式上实现了在线审理和异步审理等模式创新。在线审理模式中,打破空间限制,把庄严的现实法庭直接“搬”到了网络虚拟空间。我们立足于司法领域的前述数字创新,提炼出科技和法律的关系这对法理的基本命题,还从如何探索适应审判智能化的诉讼规则和如何为国民经济信息化、智能化保驾护航两个方面展开,并且做了未来发展的前瞻。

在守法环节,应以积极鼓励全民参与,国家、社会为全民参与法治提供平台为切入点。与执法层面自上而下不同,守法更讲求调动群众的法治参与积极性。这方面,“枫桥经验”等过去的基层治理模式为如何开展全民守法提供了借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法治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杆。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以第三代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化技术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细化、社会化、法治化提供了新的契机与条件,同时也为当下社会治理的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带来了全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对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这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提出以标准化增强社会治理能力、以网格化提升社会治理绩效、以人民为中心设立社会治理目标的系统性方案。

数字法治不仅是对法治的各个环节本身进行赋能,而且也在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经济,毫无疑问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其中又以平台经济最为突出。要保障平台经济在有序的轨道上运转,离不开数字法治的保驾护航。在本书的最后一部分,我们研究了平台网络化与数字化的挑战和风险,并具体到电商、金融与数据三个维度,提出网络平台的治理应当区分不同的问题、平衡的价值和可选择的路径上的差异。

数字法治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多个方面,离不开地区之间的协同保障。一直以来,长三角地区作为数字产业发展之重镇,也是区域法治协同的先行示范区。本书以互联网违法犯罪为例,讨论了长三角地区如何开展与区域法治协同有关的案例及其启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大部分网络犯罪案件分布于东南沿海。为此,长三角地区协力合作树立“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的政策理念,加强区域协作,实现对长三角地区网络违法犯罪的有效打击。长三角地区的上海、江苏、安徽、浙江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12月在浙江温州签署《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网络案件联动执法合作协议》。2018年5月,在上海,沪苏浙皖一市三省公安厅(局)长齐聚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环沪安保圈会议,共同签署《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框架协议》。基于上述实践做法,我们进一步做了学术提炼,提出“公私合作模式”,并且主张“能动主义司法”解释理念的更新,从“法益、罪名、结构、内容”的立法体系完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