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第二,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经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1994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

国际贸易惯例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规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

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就可以推出其他人理应知道这种惯例的存在。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形成于一些比较大的港口、码头,慢慢地他们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为同行业的其他人所接受,例如美国西海岸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征收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就被各国的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者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同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

3.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

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心理因素对于判断惯例的存在与否至关重要,单纯的经常性做法而没有相应的心理确信是不能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在实践中是否存在这种心理上的确信是由主张方加以举证证明的,当然这可能会非常困难。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三、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不同解释的贸易术语而于1936年制定的。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 2000,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一)EXW(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EXW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车辆,也不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担自卖方所在处所提取货物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这个术语是卖方负担最少义务(minimum obligation)的术语。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本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

目前,EXW已有创新化的应用方法,形成了以工厂所在地(Works\Factory\Mill\Plantation\Warehouse)交货为中心的一整套应用方法。其中,Ex Works通常用在钢铁或机械工厂及其他重工业工厂交货;Ex Factory通常用在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等轻工行业;Ex Mill通常用在纱厂、面粉厂、锯木厂或造纸厂等地点;Ex Plantation通常适用于农场交货,尤其是农产品产地交货;而Ex Warehouse代表仓库交货,又可分为卖方仓库交货和第三方仓库交货。甚至还出现了更多的创新和衍生,如以矿场为交货地点的Ex Mine,以及以Store为交货场所的Ex Store(仓库交货)。

(二)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CA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进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

在FCA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承担货物在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承运人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承运人的名称、要求交货的时间和地点的充分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交给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采用此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是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对货物接受监管的指定地或地点,即铁路终点站、起运机场、货运站、集装箱码头或堆厂、多用途货运终点站或类似的收货点。如承运人将装货的集装箱送至卖方所在处所收取货物,则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将在卖方所在处所——工厂或仓库的门口。

(2)FCA术语下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若卖方能协助取得更好的效果时,可由卖方协助订立运输合同,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

(3)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多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处理,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并计算在价格之内。

(三)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PT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上述承运人与FCA术语中的承运人相同。如果需要利用后续承运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在CPT术语下,买卖双方基本义务如下:

1.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3)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之后的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有关关税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2.卖方义务

(1)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风险;

(2)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代替;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在使用CPT术语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外贸常用术语CPT与CFR的异同点。

CP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CFR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

(2)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按照CPT成交,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起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3)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采用CPT时,由卖方指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并支付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在目的地办理货运保险和受领货物。如果双方未能确定买方受领货物的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的地点。

(四)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其指定的承运人,并承担支付运费和保险费的义务。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运输或由他人义务的任何人。若需使用后续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IP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1.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P术语成交,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需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保险,即卖方除应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通常的运费,还应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2.使用CIP术语时应注意的事项

(1)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即CIF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如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方面问题。

(五)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T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因此,双方应尽可能确切地约定运输终端,或者在约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内的特定交货点,且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

此外,若双方希望由卖方承担由运输终端至另一地点间运送和受理货物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 DAP或 DDP术语。若适用时,DAT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由买方承担)。因此,在DAT条件下,买卖双方对货物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以最终目的地交货(卸货)为界限。DAT术语可以代替《2000通则》的 DEQ术语(在DEQ术语下,卖方要承担在目的港码头的卸货义务和费用),比较适合班轮运输。

(六)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AP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DA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和多式联运方式。

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双方尽可能明确地约定指定目的地内的交货点。若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地产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新增)若适用时,DAP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由买方负责)。若双方希望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关税,并办理所有进口海关手续,则应使用DDP术语。

因此,在DAP条件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由买方或船方卸货,比较适合程租船运输),也不负责进口清关。双方对货物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以目的地运输工具上为界限。换言之,DAP条件下,买卖双方在指定目的地运输工具上交货。

DAP术语可以代替《2000通则》的DAF、DDU和DES术语。后三种术语下,卖方不承担在交货地的卸货义务和费用。

DAT与DAP的区别在于:DAT货物已经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下,由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但是交货地不再局限于目的港码头,可以是目的地任何地方;DAP的运输工具涵盖了各类运输工具包括船只,指定的交货地点也包含了港口,因此DAP可以是边境、船边、买方所在地,视具体情况不同而定。

(七)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出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输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但是,如当事方希望将任何风险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写明。该贸易术语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

DDP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运输合同,并支付相关的运费;

(2)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控制;

(3)提供商业发票及其他相关单据,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4)承担在指定交货地点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控制之前的费用和风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6)适时通知买方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和预期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便于买方接货。

2.买方义务

(1)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承担卸货费,并接受卖方所提供的单据;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3)承担在目的地受领货物之后的费用和风险;

(4)必要时通知卖方关于交货地点的相关信息,便于卖方交货。

使用DDP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由于按照DDP术语成交,卖方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为了能在货物受损或灭失时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卖方应办理货运保险。选择投保的险别时,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方式及运输路线来灵活决定。

(2)关于运输方式问题。

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DDP和DDU术语均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是,当交货地点是在目的港的船上或码头时,应采用DES或DEQ术语。

(3)其他注意事项。

在DDP交货条件下,卖方是在办理了进口结清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际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如果卖方直接办理进口手续有困难,也可要求买方协助办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买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和支付关税,则应采用DDU术语。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卖方承担的义务中排除货物进口时应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应写明“Delivered Duty Paid,VAT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增殖税未付”。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有四种:FAS、FOB、CIF、CFR。

(一)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AS是指卖方把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卖方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只旁边,即卖方将货物交至码头或船上吊钩所及之处;如买方指定的船舶不能停靠码头,则卖方应自负费用和风险,并将货物驳运至船边吊钩所及之处。买方自船边受领货物时起,就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报关、装船等手续,直至将货物运往国外。在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的情况下,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其取得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此时,卖方应予协助。一般说来,如买方无法办理报关等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本术语。

买卖双方的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使用FAS应注意以下事项:

(1)“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置于船边(如码头、驳船)时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买方必须从船边起,承担此后的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由于卖方承担船边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且这些费用和相关作业费(如 THC)可能因各港口的惯例不同而变化,因此,买卖双方应尽可能清楚地约定指定装运港内的装货点(如码头内的具体地点等)。(新增)

(3)卖方应将货物交至船边或者取得已经交运的货物。此处“取得”(procure)一词适用于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的多层销售(链式销售或连环贸易)。(新增)

(4)适用FAS术语时,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而由买方承担进口清关手续和费用。

(5)在集装箱运输时,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移交给承运人,而非交至船边。此时,FAS术语不适用,而应使用FCA术语。(新增)

(二)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术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岸价格”。

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采用FOB术语应注意下列事项:

(1)买方应及时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安排装船。否则将构成买方违约,从而有可能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

(2)装船费用负担情况,一船采用FOB术语变形来表示。常见的有:

①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装运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②FOB钓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④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3)美国对FOB术语的解释与《1990通则》的规定不同,美国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1990通则》 解释相近,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提出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

(三)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采用CIF术语应注意下列事项:

(1)CIF合同属装运合同,尽管我们通常称之为“到岸价”,但这是指价格的构成,是由成本加运费再加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也负责货物到岸前的风险。卖方在按合同规定的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应及时租船订舱。

(3)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有关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货物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至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对买方的保障生效。该保险责任的期限必须展延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港为止。

(4)卸货费用的负担,常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表示,如:

①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②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③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④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5)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合同。卖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即等同于交付货物,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他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四)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FR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

(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1)在CFR术语下,一定要注意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保险,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这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通则》强调卖方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上船,否则,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2)CFR术语中有关卸货费用负担情形,通常采用CFR术语的变形,如:

①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②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③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④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项目小结】本项目主要介绍了国际贸易的含义、产生和发展、特点和作用以及国际贸易惯例等相关内容,重点介绍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规定,引领大家初步了解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贸易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