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研究
- 贾学胜
- 1657字
- 2023-09-01 10:56:58
前言
在步入近代社会以前,我国经历了漫长的专制主义时期。历史上,历代统治者奉行“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统治经验。但朝代更替频繁,整体而言,在我国历史上的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时期,重典治国是常态,因此形成了重刑主义和报应主义的法律文化传统。这种传统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改革开放之前,法律虚无主义下的刑事司法,乱用刑、用重刑的局面一直未有改观。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但施行不久,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我国进入了“严打”时期。自1983年之后的近二十年间,我国一共开展了三次全国性的“严打”运动。“严打”是重刑主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在新时期的重现,人道主义刑事政策在我国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重刑主义”、“报应主义”是我国刑事司法历史和现状的基本特征。在这一观念影响下,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不受限制,侦查措施“逮捕”的适用无节制,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价值不受重视,审判环节追求判处实刑,执行环节重惩罚轻矫治。总之,我国的刑事司法效益不彰。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成就举世公认。与此同时,人权保障观念日益彰显。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已具备了现代化的基本条件。2004年12月,中央政法委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坚持既往对犯罪的严厉司法态度的同时,还提出对没必要从严惩处的犯罪应该尽量从宽。这意味着传统刑事司法在冷酷无情的报应主义铁幕下,开始展露现代司法温情主义的人文关怀,开始真正关注越轨者的复归社会和刑法的效益问题。因此,可以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我国刑事司法向现代转型的标志性事件。不过,囿于历史、文化、观念、制度等方面的障碍,这一刑事政策在实践中的推行仍任重道远。
尽管“宽”和“严”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两个维度,但在我国特殊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下,强调宽松刑事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无疑更具现实意义。非犯罪化是宽松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倡导在刑事追诉的整个过程中践行非犯罪化思想。本书以“司法上的非犯罪化”为主题,探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非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冀望为我国刑事司法的转型贡献绵薄之力。
在进入正文之前,有几个问题有必要先作出交代。
本书与《非犯罪化研究》的关系。笔者曾于2011年出版专著《非犯罪化研究》,其中对非犯罪化的概念、根据、过程及其基本理论问题、刑事实体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刑事程序法上的非犯罪化进行了较为全面与系统的研究。其中,笔者对一些问题的思考尚显肤浅,对一些概念的界定未必准确。而本书是对非犯罪化议题的接续思考。在本书中,笔者专注于司法过程中的非犯罪化问题,按照刑事诉讼的发生、发展过程,对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涉及的非犯罪化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从体系上看,大致属于《非犯罪化研究》的后两部分内容,但具体内容和论述几乎不存在交叉与重合。
本书的主旨。本书倡导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解释和适用刑事法律,从根本上扭转传统的报应性刑事司法。这是欧美在半个多世纪前就已完成的司法改革和转型。笔者坚信,这也会是我国未来司法的发展方向。
本书的研究属性。本书的研究内容既涉及刑法制度,也涉及刑事诉讼法制度,既有制度解读,也有实践考察。这是由司法上的非犯罪化这一刑事政策措施的综合性所决定的。因此,本书是践行刑事一体化研究路径的一种尝试。
本书的基本思路。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一项刑事政策,并不是一项具体的刑事法制度。它的意义在于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依据,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本书的基本思路是,先探讨刑事政策思想的流变和“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产生(在我国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产生),然后具体研究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的非犯罪化问题。其中又分为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个部分。在每一个部分,都是先对现行法律进行法的实证研究,然后再对法的适用现状进行实证研究。最后探讨导致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现状不佳的原因,并提出改善对策。
贾学胜
2013年12月